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

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

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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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移交的案(事)件的处置结果是当场放行的,应将该结果立即反馈。

第八条【培训要求】机场、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本规范相关工作的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计划。

第二章安检报警与移交程序

第九条【安检前期工作】安检机构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民航有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本单位工作处置预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

应使用音视频设备;

(三)规范填写《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

(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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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接警】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到安检机构报警后,应当及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移交时公安的工作要求】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及接受案(事)件移交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场确认安检移交材料、物品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真实记录整个过程;(三)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等手段进行相关证据固定。

第十二条【安检移交材料】安检机构移交案(事)件时,应随案移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

(二)涉案物品;

(三)从事航空货运的货物报检人相关资质证明;

(四)航空货运单、货物安检申报材料等证据材料;(货检)

(五)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与登机牌;(旅检)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它物证、书证等证据;

第十三条【移交结束】在确认安检部门所移交物品、材料完整后,处警民警在《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

等移交材料上签字,完成交接程序,并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三章机组报警与移交程序

第十四条【机组事先准备】航班机组在执行航班任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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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本单位机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依法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应使用音视频设备;

(三)规范填写《航班机组报警单》;

(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并填写《证据清单》。

第十五条【接警】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到航班机组报警后,应及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

第十六条【机组移交要求】机组移交案(事)件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向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全面详细介绍案(事)件情况;

(二)向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移交所有涉案材料及物品;(三)积极配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机组移交时公安工作要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迅速与机组人员对接,及时控制事态,维护好航空器上秩序,稳定乘客情绪,将案(事)件当事人及时带出机舱予以初步询问,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二)处警民警应对处警过程、证人问询等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尽量以视听资料代替文书采集工作;

(三)完整接收机组人员报警材料,初步检查报警材料的完整、详细程度,逐项登记,对于遗漏的关键证据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证人证言等手段予以当场采集补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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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出发航班的违法当事人,民警带离时应做好相对应航班的减员通知及行李提取工作;

(五)在事发航班处于续航状态时,处置民警如需对机组调查询问的,应尽量在机上进行,提高效率;

(六)对适合简易处罚的警情,应尽可能实施当场处罚。

第十八条【机组移交材料】机组移交案(事)件时,应随案移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航班机组报警单》;

(二)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其他旅客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三)机组采集信息等相关视听资料;

(四)填写的《证据清单》。

第十九条【移交结束】在确认机组所移交物品、材料完整后,处警民警在《航班机组报警单》等移交材料上签字,完成交接程序,并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四章信息反馈与报送

第二十条【反馈沟通机制】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与航空公司机组管理部门、安检机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信息,

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向移交单位信息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在移交案(事)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反馈给航空公司或机场相关部门。刑事案件一案一反馈,于本单位办理完毕后五日之内反馈相关移交单位。

安检机构报警的,一月一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完整填写《公安机关处置安检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于每月中旬反 5

馈相关移交单位。航班机组报警的,一案(事)件一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完整填写《公安机关处置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信息反馈单》,于本单位办理完毕后五日之内反馈给《航班机组报警单》填写的“处置结果反馈信息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基层信息报送】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民航案(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填写《公安机关处置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省级信息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负责本省范围内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上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所辖区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上报民航局公安局。

第二十四条【报送程序】刑事案件一案一报送。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三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上报地区

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一月一报送。每月十五号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上报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第二十五条【航空公司、机场上报信息】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及时汇总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民航案(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填写《安检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航班机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于每月十五

号之前,汇总上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汇总后再上报民航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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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行业监督】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按照本规范规定,应对航空公司与机场对本规范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民航局公安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监督检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监督】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按照本规范规定,应对各所辖区域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本规范的落实情况及其民航公安执法办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其结果作为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航空公司与机场责任】机场、航空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与第八条规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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