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4

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始几年由投资人老王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王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王管理企业。由于小王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题:

(1)老王可否决定解散企业?为什么?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王承担,还是由小王承担?为什么?

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如果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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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 ?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8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 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1)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 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 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殷某所办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3)企业的住所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该住所经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本案殷某以假地址骗取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是无路名和门牌号码的违章建筑,因此是违法的。(4)企业的用工是违法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周工作40小时);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案殷某规定职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同时规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法律还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⑸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三版)教材习题参考答模块四 答案

☆ 想一想 ☆ ☆ 议一议 ☆ ☆ 想一想 ☆ 模块四 个人独资企业法 【导入案例】 投资人甲于2016年8月1日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10月1日企业与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该企业现在的全部财产只有8万元。 请问:如果你是银行方代表,如何主张权利? 企业财产不足,可向甲追究责任要求清偿债务,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不是 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务员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一般以双方结婚登记日期为判断的时间标准 即婚前财产归一方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投资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也不包括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我国,任何自然 人都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吗? 对于一对夫妻而 言,如何区分个人财产 和夫妻共有财产? 港、澳、台同胞的个人在 我国大陆独资设立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吗?

☆练一练☆☆想一想☆☆评一评☆☆案例分析☆☆想一想☆ 例如长春创世纪信息咨询中心 无最低限制 不是仍然可以签订合同从事经 营活动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执行 客户名单、产品成本、技术资料、生产配方、技术 图纸等。 如果你自己成立个人 独资企业,请给该企业拟 定一个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 立时最低需要多少资 金? 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 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是不是意味者 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 自然人甲成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乙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并 执行相关事务,同时约定对外签订超过5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甲本人 同意。一天,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丙并不知道企业内部对乙有权利的限制, 请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有效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哪 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课后习题5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阶段测试】一、名词解释(略)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二、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法》自(B )起施行。 A.1999 年12 月31 日 B.2000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D.2018 年12 月31 日 2.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C)承担。 A.分支机构独立承担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设立分支机构 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C )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 ) A.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口期 B.个人独资企业开业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C.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D.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的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5.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谁了申请文件之日起(D )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A.3日 B.5日 C.10 日 D.15 日三、判断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企业。(x) 2.个人独 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x ) 3.个人独 资企业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x ) 4.个人独 资企业的事务必须由投资人亲自管理(x) 5.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决定解散企业。(寸)四、案例分析 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人民币1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20 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知识讲解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自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法案例。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有着自己的创业梦想,希望能够开一家小型的咖 啡店。在经过市场调研和商业计划的制定之后,小王决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开设这家咖啡店。 首先,小王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他需要准备好自己的 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递交申请。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批和核准,小王成功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接下来,小王需要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他需要向税务局提交营业执照、身 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然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局会核准小王的税务登记申请,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在开业之后,小王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时缴纳税费,并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同时,他还需要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小王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或者法律纠纷,他需 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小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并依法解散企业。 通过以上的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是需要遵守一系 列的法律法规的。创业者在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自己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主。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创业者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不给职工办社保的理由是否成立? (4)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日期:2009-12-1 21:07:25] [作者:]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2004年司考试题)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B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2004年)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 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第7题)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C。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担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应选C。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故无由产生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2000年试卷三第8题)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 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 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 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强调的就是“谁出资谁负责”。 P14【例题•单选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 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答案:c

2、事务管理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清算 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具有特殊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D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曲振涛 复习与思考答案

【复习与思考】中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一】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答: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不给职工办社保的理由是否成立? (4)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22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 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2)。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 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4)。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0年)【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3) 对投资人的限制 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出资方式(重点)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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