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单选:20x1.5分=30

名词解释:4x3分=12

简答题:4x6分=24

论述题:2x10分=20

案例分析:1x14分=14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非强制性规则。

通则2010相对于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13种变为11种;

3. 通则2010删去了通则2000的4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4. 新增了2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

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6.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String Sales )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传统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

FOB术语解释:“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物装船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FR术语解释: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CIF术语解释: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CFR、CIF的比较

1、三种术语的主要相同之处∶(1)都适用于海运及

内河水运;

(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3)风险和费用划分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①

(5)都规定由买方:①接收货物、支付货款;

②办理进口手续。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和CFR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 和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FR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CIF价等于CFR价加上保险费。

三种新的常用术语:

FCA(Free Carrier)术语解释:“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FCA的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向提交相关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基本责任)(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风险划分)

(3)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官方出口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

及其它相关费用。(通关手续及费用)

FCA的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相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输及运费)

(2)根据买卖方合同的规定及时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基本责任)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风险划分)

(4)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进口手续。(通关手续及费用)

风险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为界,一般情况下,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CPT(Carriage Paid To)术语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卖方义务

(1)必须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并支付通常运费,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运输)

(2)自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通关手续及费用)

(3)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

(4)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基本责任)

买方义务

(1)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卸货费。

(2)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自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通关手续及费用)

(3)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

(4)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基本责任)

风险划分,以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为界。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术语的解释:“运费

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卖方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运输、保险办理及费用)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基本责任)

买方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据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基本责任)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CPT、CIP 的比较

1、FCA、CPT、CIP的主要相同之处∶(1)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

(3)风险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

(4)都规定

由卖

方:①

提供货

物及商

业发票

②将货

物交至

承运人

并及时

通知买

方③办

理出口

手续;

(5)都规定

由买

方:①

接收货

物、支

付货款

②办理

进口手

续。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PT和CIP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CA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P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CA 和CPT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PT价等于FCA价加上运费,CIP价等于CPT价加上保险费。

三种传统的常用术语与三种新的常用术语的比较

相同之处: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在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与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2)买卖双方在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FCA与FOB相同,CPT与CFR相同,CIP与CIF相同;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应考虑的因素:

1.体现平等互利、双方自愿原则2.考虑术语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惯例及何种版本3.考虑到己方运输条件4.考虑到发展我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5.考虑船货的衔接和货物的安全6.考虑运费7.考虑贸易术语的变形8.考虑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9.考虑支付方式10.考虑货源情况11.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程度12.考虑国际市场状况13.考虑

到政府的干预程度14.考虑地理因素15.考虑外汇管制因素

合同(Contrac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成的协议。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它买卖的标的是货物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

交易磋商的程序依次有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进货物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多由买方发起,内容包括价格、其他交易条件或要求对方做出发盘。询盘是交易的起点,但其对双方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发盘(Offer),又称报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

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构成一项有效的实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指定多个(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完整、明确、无保留)(3)必须表明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发盘可撤销的情况: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发盘人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失效:过期,拒绝,还盘,发盘人作了有效的撤销

虚盘的特点:(1)内容不明确肯定(2)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3)有保留条件

发盘的有效期限

(1)如果说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才有效。一般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发盘人采用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

(2)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时应理解为受盘人

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接受有效。为避免纠纷,一般不宜采用此种做法。

(3)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不是一笔交易达成协议所必须经过的步骤,有些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协议,有些交易则要经过往返多次还盘才能达成协议。对还盘进行再还盘成为“反发盘”。

还盘的内容不仅限于商品价格,还可就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构成有效接受的三个条件: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

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以口

头、书面或行动的声明

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

出来。

接受应注意的问题:1.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所谓无

条件是指受盘人对一项实盘

无保留的同意,

即接受的内容必须同对方的

实盘的各项条件严格一致。

2.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

期限内表示:假使一项实盘

规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有效期

限,受盘人只有在此期限内

表示接受才有效。假使一项

实盘未规定具体的有效期

限,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也

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

才有效。

3.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

表示

4.接受必须用一定方式表示

出来

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

收到货物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①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③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的种类

①按装船与否: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提单以文字注明货物已装上×船,并载有装船日期,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章。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在货物待装运期间签发的提单。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掉换成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代理人在其上批注货物已于×时间装上×船并签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②按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

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按通常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承运人在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

③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限定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和流通。

不记名提单(bear B/L):“空白提单”,提单收货人栏注明“交持单人”。持有提单即可提货,而承运人凭单交货。不需背书即可转让,风险较大。

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填“凭指示to order”/ “凭××指示to order of …”。可经背书后转让。

空白背书: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名称;记名背书: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如需再转让,必须再行背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的提单。

④按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direct B/L):轮船中途不经换船而直驶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在运输途中有转船的提单,在提单上有标注。

联运提单(through B/L):经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运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的提单。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承担其负责运输的那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⑤按提单内容的繁简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提单;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提单背面无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一般都注明受船公司规定或租船合同的约束。这种提单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文件,因此银行不愿意接受。

⑥按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并由其签发的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银行议付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第1章 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答案

参考答案 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1. 名词解释 1) 商业风险:因货样不符、交货期晚、单证不符等情况的出现,进口商往往拒收货物,从而给出口商造成商业风险。 2)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3)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被有效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就应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包括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必须遵循的准则。为了有效地贯彻这一公认的准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以诚相待、实事求是、言而有信、表里如一,意思表达要真实,言行要符合实际,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谎报实情或进行欺诈活动。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4、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5、简单题 1、国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交易过程大同小异;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经济效益。但是,国际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国际贸易难度比较大;②国际贸易风险比较大;③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环节多;④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才素质要求更高。2、我国外贸企业在履行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几项? 答:(1) 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 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3) 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 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5)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3、简要进述一下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答: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2.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3)进口合同的履行。在进口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国际贸易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协定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关贸总协定对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取消歧视待遇、加强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终于在1995年建立了一个崭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更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迅速发展,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同时又是它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的一种过渡。 【先行案例】中国轴承受反倾销 2002年2月13日,根据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的申请,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我国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通过一项表决,对中国出口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我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涉及2亿多元的出口值,规模之大,为历年所罕见。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壁垒,第一次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一旦中国败诉,中国轴承在美国25%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荡然无存。更严峻的是,欧盟等市场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发动同样的调查。接到被调查通知后,2002年2月27日,80多家中国主要轴承制造、出口商云集杭州,与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一起紧急磋商。会后,253家中国被诉企业中有53家企业决定应诉,以维护多年来打拼下来的美国市场。 2002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最终裁决听证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应诉企业的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国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至此,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当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有效地使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持环境又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自需要和利益的方式加强这样的措施;进而认识到需要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热切希望达成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大量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目标而做出贡献;为此决定制定一套完整、更加适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各项成果;决心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由此而建立。 第二条 WTO的范围(略) 第三条 WTO的职能 1.WTO应当有助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以及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亦应当对多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提供框架。 2.WTO应当为其成员之间的根据本协议附件中之协议处理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讲坛,并为执行该类谈判的结果而提供框架。 3.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二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三中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下称“TPRM”)。 5.为了更广泛地达到便于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第四条 WTO的结构(略) 第五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与其职责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 2.总理事会可做出适当安排与非政府组织就与WTO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合作。

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国际贸易独家代理协议书

合同协议:_________国际贸易独家代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0 页

国际贸易独家代理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国; 乙方:国,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国经销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年为期。 2.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美元,按%收佣; 订单额超过美元,按%收佣。 4.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第 2 页共 10 页

国际贸易独家经销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地址),(以下称)。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第 3 页共 10 页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1)

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中国为进口方),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方付30万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接到提单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除应退还需方 30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额赔偿需方3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7月23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第一批胶合板2999.9893立方米,广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元。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8月11 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为2,9999893 立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日。8月3日,茂林合板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后一批胶合板总数2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31日装上“新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广澳公司应于8 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广澳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汕头港。据调查,“新发”轮1993年7月30日至8月6 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 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法院准予广澳公司的申请,于8月27 日裁定冻结广澳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出的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第41A931374 号信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132,981.99美元。9月13日,广澳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新发”轮,要求联发公司提供70万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准许广澳公司的申请,于9月22日裁定扣押了“新发”轮,责令联发公司提供70 万美元的担保。10月6日,联发公司提供了担保,海事法院解除了对“新发”轮的扣押。 庭审中,联发公司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1993年8月13 日在印度尼西亚坤甸港装船,8月26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汕头港。 由于第二批胶合板没有按期装运,广澳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产品订货合同》,广澳公司为此已向汕头物资公司退还购货定金30万美元,并赔偿定金30万美元。另据调查,按照当时的情况,进口一批相同数量、规格的胶合板,需货款1,132,981.99美元,发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7,072.54元。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英)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本协议各成员,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进一步承认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 从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决心保持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该体制的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第二条WTO的范围 1.WTO应为其成员从事与本协议各附件中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有关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 2.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称“多边贸易协议”)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 3.本规定附件四中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称“诸边贸易协议”),对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而言,也是本协议的部分,并约束这些成员。对未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 4.附件一(1)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着于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预备会议第二次会议结束通过的最后文件,及其后来经核准、修正和修改的文本。 第三条WTO的职能 1.WTO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WTO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WTO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3.WTO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应和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复兴和发展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 。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 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 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8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国际贸易协议新完整版

国际贸易协议新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协议新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 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导论 1、国际贸易业务有哪些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有何实际意义?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1、国际贸易属于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2、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3、国际贸易风险大,不稳定性高;4、国际市场商战不断,竞争激烈。 2、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哪些环节?在各环节应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3)出口合同履行阶段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交易磋商和签订进口合同阶段(3)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 3、了解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从事国际贸易有何作用? 了解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国际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正常有序的进行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较多,请简要作一介绍。目前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1)关于使用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3)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4)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5)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如何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它与国际贸易条约有何异同点?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撰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后者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某种贸易协议,其效力只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二、前者不是书面的规则,后者则属书面的规则;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四、对于前者,各个国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对于条约,非缔约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五、一般是惯例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条约的时间,条约往往是对惯例的重要肯定。相同点有以下几条:一、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根据;二、惯例如果被条约采用,则转化为条约的内容;三、都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规则。 6、简要介绍目前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3)运输和保险方面: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仲裁规则》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思考题:1、什么是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表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3、试比较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1、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定装运港)。指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2、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货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CFR、CIF的异同比较:(1)相同点:①运输方式相同: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②交货地点:装运港口③风险转移的界限:都是以装运港越的船舷为界限(2)不同点:①卖方义务不同②费用承担不同③价格构成不同4、试比较CIF和DES的异同。DES 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2)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3)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附:国际贸易术语及国际保险理赔) 第一讲国际贸易合同与相关国际规则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综述 两大商法体系的介绍及在国家贸易运用中的差异性分析国际商法体系中的合同法和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合同法/买卖法的对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何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商法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和架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国际商法法理综述和分析 要约与承诺在国际商法中的实战意义 案例点评国际商法体系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合同法与买卖法 各国对合同的解释性差异和因此给我国外贸带来的影响涉外合同常见的合同规范 涉外合同的履行 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格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合同的根本性条款与非根本性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的默示条件与默示担保 国际贸易合同的罚金条款与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国际贸易合同的一般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划分 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担保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契约之上”与“救济先于权利” 合同的终止与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国际贸易代理与经销协议 各国合同法的比较与对策 国际合同的两大基本原则和法理 英国(英美法的代表)的合同法与合同的“对价” 美国(英美法的代表)的合同法与合同的“许诺” 德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典与“法律行为” 法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典与“合意”、“约因” 中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日内瓦法系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要约、承诺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违约与违约救济 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责任法”

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贸易纠纷

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对外贸易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导致企业或国家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学习掌握和准确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企业或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国际货物贸易惯例及其应用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 第一,习惯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凡未经国际组织编撰成文的某些贸易习惯,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国际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国际市场上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甚至还遭到抵制和强烈反对的某些做法,不能视为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更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进行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作用的前提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范围包括国际上的权威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技术转让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所做的解释或规定。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如何认定,有关的教材论及不多。 (一)正确认识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国际贸易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A、国内法 B、国际法 C、国际贸易惯例 D、国际条约 2.我国法律认可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形式是() A、口头形式合同 B、书面形式合同 C、行为形式合同 D、其他形式合同3.珠宝、字画等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在确定其品质时() A、最好用文字说明 B、应该既用样品,又用文字说明 C、最好用样品磋商 D、只能看货洽谈成交 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唛头一般由() A、运输部门设计并刷制 B、买方提供 C、卖方决定 D、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并刷制 5.在合同中如果未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的,按照国际惯例应以()计价 A、净重 B、理论重量 C、毛重 D、公量 6.CIF LANDED贸易术语成交,根据2010通则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 A、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B、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 C、货物在装运港船上 D、货物交给承运人 7.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散装货物由程租船运输时,如果买方不愿意承担装货费用,应选用() A、FOB LINER TERMS B、FOB UNDER TACKLE C、FOB TRIMMED D、FOB STOWED 8.在国际贸易中,能够作为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有() A、铁路运单 B、海运提单 C、航空运单 D、邮包收据 9.一批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A、实际损失 B、推定损失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10.战争、罢工风险属于()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1. 在买卖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几种方法,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