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的几点认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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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的几点认识

一、2008-2009年度全市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

2、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08年以来,临沂市各县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案件14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即程序严重违法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具体表现为:1、未立案受理即进行工伤调查取证、未依法定的期限作出工伤认定、未依法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书等违反法定的认定程序;2、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是否存在工伤排除情形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究其原因,反映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责任心有待提高等。

二、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典型疑难问题分析

(一)起诉与受理——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

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受理后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劳社厅函(2004)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复议程序是否是受理的前置程序。

(二)当事人的确定

1、原告的确定

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

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由于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其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3、第三人的确定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在没有工亡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审理与裁判

1、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在此情况下,本

着实质解决争议的原则,如果诉讼中法院能查清不存在排除工伤的事实,为使工伤者能及时获得救济,可判决维持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可能存在排除工伤情形的,则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工伤认定结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结案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依法履行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的职责。

2、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法标准);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3、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要以仲裁和诉讼为必须,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工伤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不能以申请人没有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为由,让申请人补正材料,暂不予立案受理,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不作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立案受理,受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先行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和诉讼。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的,应当依职权直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是否属工伤作出认定。

4、“上下班途中”的把握。

(1)职工有两个以上住处的及劳动者未实际居住企业安

排的宿舍,自行在外居住的,怎样认定路线?因为企业提供宿舍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失去自行在外居住的权利,一般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情形作出认定。若职工有两个以上住处的,

其事发当日出发的住处或返回的住处与工作地点之间的路

线都属于上下班路线。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其实际在外居住,而且是经常居住地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路线。

(2)上班途中顺路吃早餐送小孩上学等,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小孩放学等为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附属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与上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职工惯例性短暂停留,合乎情理,为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并没有足以中断或改变其上下班的目的,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且该事务也不是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职工提前上班、推迟下班以及迟到和早退,只要在正常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就应予认定。如果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并非出于工作,而是出于其他个人事务,则不予认定。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的不宜认定。

5、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劳动者伤亡的,劳动者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未检验车辆等交通违章行为,对是否应认定工伤的,存在争议。结合我省实际,在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交通违章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该类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行废止,也没有把该类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该类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带来的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1. 如何理解“未完成工伤认定”。我们认为,新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以及已经受到事故伤害但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属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对于劳动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又涉及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果经复议或诉讼,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修改前的条例重新作出认定。

2.原条例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不属于工伤范围及原条例不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为体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立法本意,根据有利于职工利益的原则,倾向认为前者应适用原条例,后者按新条例执行。

3、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更有利于劳动者尽快获得赔偿,但势必会增加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量。

四、做好工伤行政案件审理,增强审判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新《条例》宣传力度。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对待该类案件,使其认识到“走程序、拖时间”只是暂时的,时间拖长了,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平均工资逐年上升,赔偿总数相应增多;二是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对劳动关系尚不明确的,先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诉讼,这样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会浪费自己精力。

2、为使工伤者缩短获得赔偿的周期,在审理过程中,应着力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和解结案,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

3、工伤认定部门应完善受理及送达手续,特别注意要向用人单位依法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保障工伤者和用人单位的程序权利。

4、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要强化用人单位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认工伤事实,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起诉,对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应以不予以采信为原则,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判决。

5、法院应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互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法院审理的工伤行政认定案件的结案信息,适时就共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提高工伤行政认定水平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到法院的工伤行政案件为目的。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检察院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益诉讼人: 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 第三人: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1 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书记员】公益诉讼人是否到庭 【公益诉讼人】: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益诉讼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全体坐下,书记员不用)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己经全部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林业局局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二,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 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 庭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表伟、王卫欣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 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公益诉讼人在诉讼中享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被告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有应诉方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四)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当事人有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认定权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问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是否应当具有最终的认定权。从工伤认定实践来看,一般是将工伤的最终认定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法院在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维持、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并且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关于工伤最终认定权的这一规定,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实践带来很大障碍。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还会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以至于形成诉讼循环。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上诉人青某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因公司的考勤表已灭失,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致使作出的工伤认定被撤销。如此一来,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却转嫁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这不仅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之嫌,而且实际上更进一步地恶化了职工的弱势地位。 二、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

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行政诉讼起诉状-书范本

行政诉讼起诉状/书范本 原告: _________ ,性别: _____ , ______族, ________ 年—月—日生,系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中心业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 县国土资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 。 负责人: _______ ,职位: ________________ 。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 ___________ 县国土资源局 ______ 政土字(______ )_____ 号《 __________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__________ 县________ 镇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________ 年—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 ________ 年—月—日,被告发政土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国土资源局关 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月—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 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 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 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 县人民法院 原告: 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月—日 风险提示:

(行政管理)关于关于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共 3页第 1 页案由: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 审理时间: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时四十五分至十时二十分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付毅(法制办主任)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列席人员:李奇志(产检所所长)刘云峰(产检所副所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案。先请案审会付毅同志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付毅: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刘云峰: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1年9月1日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奇志,张怀宇依法对祁东县赛乐亭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在生厂粘土砖。涉案金额为3510元。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为证。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场地照片等材料证据证实。

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共3页第2页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曾志刚:这个案件证据充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这个案件处理的很恰当,证据充分适用法理正确。我表示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共3页第3页付毅:同意 李奇志:同意 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模拟法庭 流程word.doc

模拟法庭流程 一. 书记员入场,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宣读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因审判需要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二. 传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三、开庭并为正式审理做准备 审判长:开庭。开庭前法庭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送达个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 当事人:收到 审判长:本庭于庭前已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双方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知道 审判长:本庭由审判长王远勇,审判员张雪利、唐卡组成本庭合议庭,由唐卡担

任书记员,原告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彭思,我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这里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刘晓芬。我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这是我的委托授权书 审判长:现在本庭适用民事诉法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四、法庭调查 (一)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疑,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陈述 长: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长: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原)代理人: 长:请被告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被告: 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某下班后游泳时为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身亡,但他见义勇为遇难是否构成工伤,却引起了争议。2011年10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早前的一审判决一致认定,见义勇为身亡应当视同为工伤。 2008年6月,南阳市某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某“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但是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主管部门认为,李某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的,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的家人不服该认定,最终提起了行政诉讼。 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和典型的工伤情形是有区别的,它是国家法律为实现其价值导向功能,而对行为性质予以强制认定的结果。之所以把这种情形视同工伤,是为了体现国家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大力弘扬正气、使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来说,李某是为了救助他人而遇难的,无论是“洗澡”还是“救人”,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下班之后,其行为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管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务活动,李某的行为都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的正义之举,是一种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为。“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公共利益并无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其实在

行政申诉状怎么写(附范文)

行政申诉状怎么写(附范文)行政申诉状怎么写?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行政申诉状的格式: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申诉状的结构如下: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行政申诉状的范文: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参考模板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1、目的 为保障南京海关缉私部门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京海关缉私局法制审理部门办理走私、违规及其他行政违法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除外)的审理工作过程。 3、职责权限 3.1职责范围 审理本局查办的行政违法案件。 3.2层级审批(最终须经分管关领导审批) 3.3工作时限 3.3.1一般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受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复杂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写出审理报告;特殊情况在逐级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延长。 3.3.2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重新审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在逐级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4、工作程序(流程图见《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 4.1受理 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前应审查送审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移交部门补交。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由案件接收人员和主管处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由案件移交部门收存)上签字,注明日期。案件受理后,应在审理受理案件台帐中进行登记,并由科长分派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4.2审查内容及相关情况处理 4.2.1审理人员审核案件时,应当核实当事人及责任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证据及调查取证程序,涉案货物或者物品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责任,有无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4.2.2经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移送主管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审批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管辖或管辖有争议的,审理部门应当提出意见,逐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2.3经审理认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制作《走私罪嫌疑移送书》移交侦查部门。 4.2.4退查 4.2.4.1经审理认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其他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由审理人员填写《案件补充调查意见书》,列名退查事项、要点和理由,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2.4.2对于移交材料有欠缺的,可不予退查,由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材料。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充完毕的,应予退查。补充材料的期限由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4.2.4.3对送审的案件,经两次退查,仍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由审理人员提出不再继续审理的意见,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理部门作出《审理建议书》,退回办案部门处理。 4.2.4.4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认定详见《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规定》(署厅发【2003】116号)。 4.2.5经审理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由审理人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署

模拟法庭开庭笔录(行政模版)(同名44593)

模拟法庭开庭笔录(行政模版)(同名44593)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 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 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XX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敲法槌)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 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XX不服 被告XX作出的XX一案。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XX,住所地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为XX。 原告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住所地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为XX。 被告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 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审判员XX组成 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 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平县玉泉化工有限 公司诉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方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中第三人焦方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由于自从申请工伤认定至今,一直由代理,因此对案件的情况非常清楚。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作出的(2005年)邹劳工伤认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告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过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限定的日期。 1、关于作出期限。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3月日才送达被告。一个月的期限应从送达被告之日起算,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重新作出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何况,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规定,“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此规定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复议机关指定期限。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2、关于送达期限。被告对该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合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送达原告,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送达期限。 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与送达期限,均合法有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行政起诉状写作格式要求及范文

行政起诉状 1.行政起诉状的概念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 2.行政起诉状的结构 (1)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案由。即表述为对某行政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诉讼请求。即提出诉讼要达到的目的或要求。 (4)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起诉状的主要部分。事实部分应先说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再叙述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写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情况。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欠公正,必须撤销或变更。 (5)呈递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日期。 (6)附项。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3.行政起诉状的实例 <实例>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4年5月18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人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模拟法庭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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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人物:审判长1审判员4人书记员1原告1被告2原告代理人3被告代理人3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经核实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案件审理记录(第3 讲)

第三讲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一)文书格式 (二)文书结构、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以及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案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等内容。 文书标题——本文书的名称。其表述结构为: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案由——指本案的案件名称。其表述结构为:违法行为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案。 审理时间——关于时间的记录有两种情况:(1)对于集体审议的案件,审理时间是指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和会议结束的时间;(2)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指审理人员集中审理案件并制作本文书的地间。 地点——主要是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地址。 主持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第4条规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对于独任审理案件而言,主持人实际上即为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如:法制处的工作人员。 记录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承担审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的人员。对于独任审理而言,记录人实际上即是审理工作人员本人。 审理人员——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审理人员是指本部门案年审理委员会的成员。《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是对案件审理内容、审理程序及审理结论的记录。 集体审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①主持人宣布审理会议开始,并宣布到会审委会成员,以及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②案件承办人员简介案件情况,并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及案件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③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对案件的初步审查意见;④审委会成员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议;⑤主持人对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总结;⑥参加审议的人员对主持人的归纳意见,就是否同意进行表态。 独任审理案件,主要是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

行政起诉状范文.doc

行政起诉状范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东西和接一个人。 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 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 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

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缝合8针。 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 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

山林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廓清的几个主要问题

山林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廓清的几个主要问题 作者:李修贵发布时间:2009-11-10 15:30:20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往往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如不及时、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械斗等恶性事件。而且由于时间跨度长,普遍存在“证人难觅、证言难集、书证难鉴、物证难辩、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同时,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时难以作出规范合法的裁决,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被司法机关撤销,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不仅行政机关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认定证据和适应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而且部分行政审判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认识上也未完全统一。笔者愿就相关问题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和思考,以求抛砖引玉。一、关于审判内容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重点,还是以原争议山场的归属审查为重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而,对于山林行政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应以审查山林确权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重点,而不是以原争议山场的归属审查为重点。在此,还有必要从山林权属调处过程和有关规定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 山林权属调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裁决,这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居中裁决的过程,是一种准司法行政行为,本质上与民事诉讼相类似;二是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的纠纷中又包含了两个方面,即当事人双方之间对特定山林权属的争议,和对行政机关调处行为的合法性的争议。有的法院在审理中始终围绕当事人之间的山林权归属进行审理,以权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可以自行辩护。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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