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表

船舶登记表
船舶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划去不适用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盖章)

记录格式号:QR –HS(CW)-7.5-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租赁,请予核准。出租人名称(盖章)

承租人名称(盖章)

水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省市泉港区诚峰一级渔港工程施工中的疏浚、运输、块安装等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专项安全技术案。 第二章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7)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施工船舶作业安全管理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

员应具有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3.施工船舶应按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入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条船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为确保施工船舶的安全运行,各类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格遵守下列规定:1、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海上安全法》、《海域避碰规则》以及港口口岸局和我公司有关船舶管理规定。 2、船舶抛锚、海上施工、明火作业等施工前,项目施工主管必须落实与相邻单位的生产协调工作,掌握安全动态。明火前必须向业主单位申办《明火作业可证》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监护人员后可作业。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微山一线船闸改建B标段工程中的疏浚、运输等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第二章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 (7)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施工船舶作业安全管理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应按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入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章挖泥船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 第一条绞吸挖泥船 1.工前准备施工前,船长根据施工部门安排的施工计划、要求和现场情况。依据现场踏勘资料、有关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仔细分析研究工地的土质、水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用版

YF-ED-J271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专项安全技术 方案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微山一线船闸改建B标段工程中 的疏浚、运输等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生产管 理,特制定本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第二章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 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 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

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 (7)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

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水上修造作业的船舶修造单位和船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船舶水上修造作业,是指在通航水域及与其相连的水域修理和建造船舶,包括船舶上下排(水)、进出坞操作。 第三条浙江海事局及其所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其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各条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从事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每次修造作业前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同一作业单位对同一艘船舶同时或连续进行若干项内容的修造作业,可作为一次修造作业办理前款的许可。 作业单位申请办理海(水)上修造作业许可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船舶在港内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船舶校正罗经,应按规定事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从事前款作业并按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不再需要办理第四条的许可。 第二章交通安全保障 第六条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必须以不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方式进行。 锚泊状态下修造的船舶,必须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水域有序锚泊。 第七条船舶修造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用于船舶靠泊、进出坞、上下排(水)的设施设备,并使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对水上修造过程中的无动力船舶,船舶修造单位应提供足够的拖轮支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拖带等应变措施。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李生晓梦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准则》; 3.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3.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5《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 管理内容 4.1 职责 4.1.1 船舶公司为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子公司,负责制定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拖航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1.2 各基层单位实行租赁形式,负责向船舶公司提供船舶租赁使用计划,并负责船舶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海船的航区划分: 4.2.1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不超过10海里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里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距离。 4.2.2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海里。 4.2.3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4 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通畅。 4.2.5 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4.3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水上作业应急预案

水上作业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东江水利枢纽水上作业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作业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搜寻救助遇险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结合本枢纽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船舶水上作业事件是指船舶在生产作业、航行、锚泊等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或机械故障等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枢纽管理区通航水域发生的较大、一般水上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3)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2)负责指挥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 (4)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正式版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船舶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船上安全员应参加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工作。 3、船舶作业前应进行一次大安全检查。 4、船舶进入港口,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值班,发现异常,立即向 领导报告,采取防患措施。 5、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携带齐全,以备检查。 6、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悬挂

施工标志旗。 7、船舶应做好“两志”记录以备检查。 8、船员上岸,应在指空的地点上落以策安全。 9、施工期间,船舶应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章操作,严禁违 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置。 10、船舶要认真收听气象信息并做好记录,如遇热带风暴信息,应根据动向做好防台准备工作,按“防台方案”的规定进入防台抗台工作,并加强与项目部联系,听从指令。 11、凡海面风力五级以上,船舶不得出海作业。

12、船舶参加施工期间在港区停区停泊时,要切实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如船舶检修时,一切油污应设专门容器收集,不得随意倾倒入海。船员生活污水要适当控制,洗衣采用无磷洗衣粉,以减少对海水的污染。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779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通 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船舶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船上安全员应参加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工作。 3、船舶作业前应进行一次大安全检查。 4、船舶进入港口,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值班,发现异常,立即向 领导报告,采取防患措施。 5、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携带齐全,以备检查。 6、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施工标志旗。 7、船舶应做好“两志”记录以备检查。 8、船员上岸,应在指空的地点上落以策安全。 9、施工期间,船舶应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章操作,严禁违 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置。 10、船舶要认真收听气象信息并做好记录,如遇热带风暴信息,应根据动向做好防台准备工作,按“防台方案”的规定进入防台抗台工作,并加强与项目部联系,听

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1612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则 Rules for Reporting,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Ship's Aquatic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

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11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 管理正式样本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 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 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 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 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 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 (7)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施工船舶作业安全管理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管理内容 4.1 职责 4.1.1船舶的船长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实施整改措施。 4.1.2船舶公司负责编制《事故报告书》,组织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上报,协助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4.1.3船舶租赁基层单位参加水上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4.1.4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 放过”的原则 4.2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 4.2.1本规定所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

统计规则》的定义范围,即: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自沉以及其他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4.2.2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见附表)。 4.2.3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应紧急向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1)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船长、所属单位;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船位、海况以及损失损害程度; (3)救助要求等。 4.2.4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船长(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向搜救中心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船舶公司报告,同时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如就近无海事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4.2.5船舶公司负责人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4.2.6事故发生后,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并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4.2.7船舶事故得以及时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公司编制《事故报告书》,报海事主管部门并提交《事故报告书》。《事故报告书》应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通常情况下《事故报告书》应在24 小时内提出。 4.2.8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含水工作业点)后,按船舶交通事 故等级划分(见附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具体事故等级划分及报告处

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14页文档资料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

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

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3相关机构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支持系统3.2信息收集3.3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4.2预案启动4.3信息报告4.4通讯4.5紧急处置4.6新闻发布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调查报告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保障6.2.2应急队伍保障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7附则 7.1名词术语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奖励与责任 7.4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明确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镇(办、管理区)分管

农业行政机构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镇(办、管理区)分管农业行政机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区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区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区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渔政站和相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区政府、市水产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指导各镇(办、管理区)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4)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2.3相关机构职责(1)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相关部门。(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规定 XX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X年第9号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调解、附则6章41条,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予以废止。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

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94890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船舶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船上安全员应参加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工作。 3、船舶作业前应进行一次大安全检查。 4、船舶进入港口,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值班,发现异常,立即向 领导报告,采取防患措施。 5、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携带齐全,以备检查。

6、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施工标志旗。 7、船舶应做好“两志”记录以备检查。 8、船员上岸,应在指空的地点上落以策安全。 9、施工期间,船舶应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章操作,严禁违 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置。 10、船舶要认真收听气象信息并做好记录,如遇热带风暴信息,应根据动向做好防台准备工作,按“防台方案”的规定进入防台抗台工作,并加强与项目部联系,听从指令。 11、凡海面风力五级以上,船舶不得出海作业。 12、船舶参加施工期间在港区停区停泊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跟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跟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文 书 格 式

目录 一、基本文书格式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 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 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 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 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 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 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 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 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 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 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 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 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

二、参考文书格式 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 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 3、授权委托书 4、担保函 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 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 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 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 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 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 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 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 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 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 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 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3)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4)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4)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5)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6)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7)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8) 1、基槽、停泊地开挖 (8)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8) 3、基床抛石 (9) 4、基床夯实 (10) 5、基床整平 (10) 6、圆筒浮游安装 (10)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11) (一)防台措施 (11) (二)防雾措施 (12) (三)防碍航物措施 (12)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3)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3)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4)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4)

水上施工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新版)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 措施(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62

船舶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及防污措施(新版) 1、船舶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船上安全员应参加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工作。 3、船舶作业前应进行一次大安全检查。 4、船舶进入港口,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值班,发现异常,立即向 领导报告,采取防患措施。 5、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携带齐全,以备检查。 6、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施工标志旗。 7、船舶应做好“两志”记录以备检查。 8、船员上岸,应在指空的地点上落以策安全。 9、施工期间,船舶应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章操作,严禁

违 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置。 10、船舶要认真收听气象信息并做好记录,如遇热带风暴信息,应根据动向做好防台准备工作,按“防台方案”的规定进入防台抗台工作,并加强与项目部联系,听从指令。 11、凡海面风力五级以上,船舶不得出海作业。 12、船舶参加施工期间在港区停区停泊时,要切实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如船舶检修时,一切油污应设专门容器收集,不得随意倾倒入海。船员生活污水要适当控制,洗衣采用无磷洗衣粉,以减少对海水的污染。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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