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办法,以及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结合昆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

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奖惩并重。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推进信用奖惩的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坚持联动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奖惩应用;建立起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分类管理、“红黑名单”应用、信用异议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各部门行政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奖惩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构建完成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联动奖惩格局,信用全面嵌入到行政管理过程之中,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一)建立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认定机制。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市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联合激励备忘录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5〕59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诚实守信“红名单”,市信用办联合各激励牵头部门,通过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红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列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红名单”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二)建立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完善认定制度,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

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主体等级认定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明确联合惩戒主体认定办法;依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认定监管领域内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条线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报市信用办备案,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完善联合奖惩主体的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联合奖惩主体的行为信息、等级信息等,及时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合奖惩合作单位之间信息实时共享。失信行政相对人依法整改后,要依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联合奖惩合作单位应及时调整奖惩措施。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对联合激励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反馈,退出“红名单”,并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惩戒对象,退出“黑名单”,列入信用重点监测对象,有效期由认定部门规定。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培育、宣传和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典型模范、城市示范街创建活动,在“中国昆山”“诚信昆山”网站开设专栏,公开诚信典型和优良信用信息。通过我市“一报两台一网”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媒介,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等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向社会重点推介诚实守信“红名单”和信用管理示范、贯标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开展评先评优过程中,要将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探索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及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评优评先,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进出口政策、金融授信、电信移动业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或给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动使用信用评级报告,鼓励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在提供图书馆借书免押金、公共交通、科博文艺场馆、园林等服务方面的应用。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和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拓展“政银税”合作,税务部门联合银监部门、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和信贷产品,降低办税和融资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面向诚信示范企业和个人开发应用“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诚信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绿色信贷、降低保险费率、免抵押金、放开反担保条件等便利。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通过“中国昆山”“诚信昆山”网站,依法公开曝光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诚信昆山”“中国昆山”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信主体合作。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各行业将信用建设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

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司法援助。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依法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宣传报道和剖析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组织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约束和惩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将市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根据成文法、不成文法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监督和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五、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一)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整理汇总本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目录清单,报市信用办备案,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目录内容

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励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政策依据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各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对联合惩戒目录清单之外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立联合奖惩认定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合奖惩会议,召集奖惩信息涉及的成员单位、非成员单位,共同审查和认定是否实施联合奖惩。引入专家团队构建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各相关行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数据库,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会议。联合奖惩牵头单位编写联合奖惩认定会议决议,制定联合奖惩备忘录转发至各相关单位,同时报市信用办备案。

(三)建立联合奖惩实施机制。各项联合奖惩工作涉及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文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在各单位实施联合奖惩期限不一致时,按照联合奖惩目录以及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决定,统一各实施部门实施期限。

(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建立联合奖惩自动触发机制。各联合奖惩牵头单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联合奖惩对象信息推至各参与奖惩的单位,各实施单位及时通过

该系统反馈联合奖惩措施,并定期反馈联合奖惩情况和案例。

六、夯实联动奖惩工作基础

(一)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统一代码资源管理、数据库建设及维护和代码发放、信息反馈和校核纠错等工作机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完成增量统一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任务。市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回传工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全市各部门加快统一代码的应用进程。“中国昆山”“诚信昆山”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化应用。

(二)升级公共信用系统平台。健全完善市级平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数据库系统,加快与省、苏州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常态化交换。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加快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进信用信息实时归集、共享、应用,形成上下互联互通网格化格局。加强系统运维,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管理。

(三)强化信息归集质量。从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入手,推动各成员单位在提高联合奖惩对象信用信息归集质量上实现新突破,确保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行为都留下真

实、准确、可追溯的信用记录,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信息使用的审批核准和权限管理制度,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共享的实时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支持行业协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纳入以上组织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实现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相关部门自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昆山”“诚信昆山”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中国昆山”“诚信昆山”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各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子系统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各有关部门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守信、失信主体信

息,执行或协助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惩戒措施,定期通过该系统反馈措施实施情况。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的征信服务需求的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

(六)建立纵向协同机制。市信用办负责将确定的联合奖惩对象信息,及时推送至省、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鼓励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联合奖惩对象,发起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合奖惩,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惩戒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部门可酌情处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

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八)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要求,依法加强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着重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

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保护和网络责任体系,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九)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扶持、培育一批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法规标准健全、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行政机关开展信用主体的激励或约束提供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参考依据,探索建立以信用联合奖惩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增值服务。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信用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监督,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奖惩联席会议,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重大问题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市信用办。

(二)加强规范管理。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关精神,对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评价、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建设。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三)加强考核问效。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将奖惩实施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依据,建立月通报制度和督查机制。对办结的激励事件和处罚案件进行逐一核对,认真比对公示系统、登记系统、执法系统及纸质档案,及时查找发现存在问题。对奖惩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有效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扬“守信得益、失信受限”的理念。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律师医师、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主要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开辟诚信宣传

专栏,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加大对失信典型和联合惩戒案例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广泛宣传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