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决策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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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作,强化风险管控,提高经营效率,提升经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包括:(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总经理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及职能部门进行授权,由经理层另行制定业务授权制度或签署授权文件。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长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及《总经理工作规则》等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授权原则

高效原则:公司股东会授予董事会、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及总经理相应的工作权限,以加快审批流程,提升运营效率;

可控原则:公司股东会授予董事会、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授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对公司资产、资金、预算的从严管控;

权责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同时发生、不可分割,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责任,且责任不能转移。

第二章授权类别与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决策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一般授权内容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性的、重复发生的事项的决策权限。

特别授权内容主要是当出现无法适用一般权限的特定事项或需对一般权限进行临时调整时,授予的专项决策权限或临时性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制订本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各级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决策权限。

书面授权,指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使。

第十条一般授权采用制度自动授权的形式,伴随本制度一同生效。特别授权采用书面授权的形式,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股东会形成决议、对董事长和对总经理的授权由董事会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书面决议形式作出决定变更授权或撤销/终止授权。

第十二条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上级决策机构可根据需要决策下级机构的决策事项。

第三章一般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股东会授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财权

1.在不调减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不调增年度投资总额及不新增股权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年中决定公司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2.公司普通经营性固定资产年度处置计划(包括资产评估值在xxx万元(含)以内的单个项目以及年度计划总额在xxxx万元(含)以内的零星经营性资产处置);

3.决定公司年度预算或计划内的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融资、年度借出资金等实施方案(即:上述事项的年度计划已通过股东会审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时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4.决定办理银行的公司法人信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

(二)事权

1.决定公司年度预算或计划内的改革改组实施方案;

2.决定公司年度预算或计划内的担保事项(其他担保项目与产生该项目的业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对应业务活动的审批权限、办理流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财权

1.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实施。

(二)事权

1.决定法律纠纷处置(但应由股东会做出最终决策的除外);

2.决定公司不涉及投融资与股权性质的对外战略合作;

3. 重大危机情况下的紧急事件特别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授予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行使的职权。

(一)财权

1.决定公司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与处置;

2.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的筹资及资金借出事项;

4.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的自筹资金产品开发研制项目。

以上1-4项授权,由董事会在每年初以决议形式对总经理具体权限范围进一步明确;若未再以董事会决议进一步明确,即为年度计划和预算内上述1-5项的全部范围,但应由股东会作出最终决策的除外。

(二)事权

1.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治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事项(不包括相关体系规划、年度报告等工作);

2.决定公司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处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置;

3.决定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委派或推荐至公司的所投资公司任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事项除外);

4.公司知识产权事项。

第十六条针对上述授权范围具体事项和需要明确决策权限的事项形成《授权体系事项清单》(附表)。

第十七条授权由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事项,若控股股东另有管理规定的,须根据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取得相关审核意见;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党委前置决策事项的,须按照党委前置审议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审批后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使用、资产事项及合同事项,在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权权限的决策事项,应履行完公司内部有关审核程序后再提交董事长决策;由总经理行使董事会授权权限的决策事项,应履行完公司内部有关审核程序后再提交总经理决策。

第四章特别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1.本制度规定的一般权限以外的需要授予临时性或紧急性授权的;

2.本制度规定的一般权限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单次调整的;

3.其他由股东会认可的确需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对其特别权限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授权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及其授权的日常管理,负责牵头协调、评估和完善公司授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体系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有权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使决策权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在行使各自的决策权限时,应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应定期(每年度至少一次)就行使授权决策具体情况报告授权人(授权机构),并主动接受监事会和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越权行事,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信誉的,公司有权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归属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国有企业决策授权体系事项清单

说明: 1. 本清单涵盖股东会授予董事会权责事项、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和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权责事项,以及明确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关系。《公司法》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以及公司党委职权不在本表中赘述。

2. 最终决策、审议、党委前置审议、提议(含建议权、拟订权等)、报告(备案),分别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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