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

资源市场配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的通知

(厦府办〔20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2013年度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

管理部门 市场配置方式 配置平台 备注 A01 矿藏

A0101 探矿权有偿出让

市国土房产局 招标、拍卖、挂牌 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 A0102 采矿权有偿出让

A02

土地 A0201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国土房产局 招标、拍卖、挂牌 市土地矿产资源

交易市场 A0202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A0203 政府储备用地临时使用 市及各区 土地储备机构 招标、拍卖、挂牌 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及各区配置平台

A03 海域

A0301 经营性的游艇、帆船泊位 海域使用权出让

市海洋与渔业局 招标、拍卖 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与土地捆绑出让的项目进入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配置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公共资源调研报告(共5篇)

公共资源调研报告(共5篇) 公共资源调研报告(共5篇) 第1篇: 公共资源交易现状调研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现状调研报告公共资源交易,也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等手段,采用阳光操作的办法,通过招标、谈判、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分配或处置。 通过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初略的对策和建议,供各位探讨。 一、基本情况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于年,隶属于XX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XX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该中心自设立以来,按照场地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合理化、进场交易有序化、交易流程规范化、运作模式科学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六化"目标,狠抓各项软硬件建设,努力提升建设水平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一)建立了合理的交易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从决策层、监管层和操作层相互分离的三个层面设置管理体系,成立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全县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协调和议事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工作;交易中心专门负责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从而形成了"决策、监督、服务"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为全县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了统一的服务运作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积极推动下,将原有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土地交易中心合并在一起,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目前交易中心内部股室设有业务股和综合股;信息平台方面建立独立的信息发布和配套的交易系统,保障了交易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了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在服务功能区块设置上,在全市率先建成了独立的电子评标室1个,其他普通评标和谈判室2个、开标大厅1个、服务大厅1个;安装空调8部,配置电脑12台,基本达到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建立了规范的交易运作机制。一是出台了XX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等5个规章文件;二是制定了各类交易工作流程和指南。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四个方面的交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场内交易规程。制定了招标人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投标人行为规范等3个交易规范;四是严肃了交易纪律。制订了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责任追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扶持和发展 第三章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规范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工信、科技、金融、卫健、教育、文旅、体育、建设、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开展市场研究、组织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9版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分析报告

2019版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 贸易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进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2) 一、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2) 二、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2) 三、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3) 第三节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4) 一、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4) 二、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三、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第四节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进口金额指标分析 (6) 一、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现状统计 (6) 二、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6) 三、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7)

图表目录 表1: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现状统计表 (1) 表2: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2) 表3: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2) 表4:厦门经济特区进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 表5: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4) 表6: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4) 表7:厦门经济特区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8: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6) 表9: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6) 表10:厦门经济特区进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7)

公共资源交易现状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现状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也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等手段,采用阳光操作的办法,通过招标、谈判、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分配或处置。 通过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初略的对策和建议,供各位探讨。 一、基本情况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于2009年,隶属于XX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XX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该中心自设立以来,按照场地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合理化、进场交易有序化、交易流程规范化、运作模式科学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六化”目标,狠抓各项软硬件建设,努力提升建设水平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一)建立了合理的交易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从决策层、监管层和操作层相互分离的三个层面设置管理体系,成立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协调和议事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

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工作;交易中心专门负责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从而形成了“决策、监督、服务”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为全县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了统一的服务运作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积极推动下,将原有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土地交易中心合并在一起,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目前交易中心内部股室设有业务股和综合股;信息平台方面建立独立的信息发布网站和配套的交易系统,保障了交易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了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在服务功能区块设置上,在全市率先建成了独立的电子评标室1个,其他普通评标和谈判室2个、开标大厅1个、服务大厅1个;安装空调8部,配置电脑12台,基本达到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建立了规范的交易运作机制。一是出台了《XX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等5个规章文件;二是制定了各类交易工作流程和指南。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四个方面的交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场内交易规程。制定了《招标人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投标人行为规范》等3个交易规范;四是严肃了交易纪律。制订了《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制度》等5个场内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走上了以制度约束人和事的良性轨道。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23日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经济特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第七条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第八条申请养犬,应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2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创新、培训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 (六)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融资服务、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公共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线。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评级发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行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依照规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一、牢牢把握组织建设这个前提,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前提。 一是领导重视。区长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度重视。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绝不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绝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组织健全。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三是分工明确。根据本区实际,通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原区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产权及地产相关的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体制暂时保留不变,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等3个职能机构。 二、牢牢把握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建设高标准公开透明交易场所 为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之初,区政府就明确了“六统一”的管理要求,即: 1、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适应招投标活动需要,专门设立开标厅、评标厅、竞争性谈判室、评委抽取室、中心总监控室,将我区所有建设招投标项目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以便统一监管; 2、统一开评标区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开评标区管理办法,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由总监控室对各开标、议标活动通过同步声像监控录制,实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3、统一对专家库进行整合。已完成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整合工作。规范了评委抽取和使用,由专人负责招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确保参与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性。 4、统一信息发布: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中心在区政府网和招投标中心交易大厅电子屏幕发布招标信息; 5、统一受理报名:在招标信息统一发布的同时,中心在交易大厅设立的交易咨询台同时受理报名。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报名。

2018年厦门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 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厦门人民会堂开幕。来自全市各行各业的市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会议。 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的是:陈家东、陈沈阳、陈昭扬、陈紫萱、陈津、黄锦坤、刘育生、陈琛、刘绍清、林德志、胡家榕。陈家东主持会议。 市领导庄稼汉、张健、陈秋雄等,郑道溪、陈修茂同志,省市老领导邹尔均、洪永世、朱亚衍、洪华生、李秀记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主要负责人,吴建栋等驻厦部队领导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开幕式。 本次会议应出席代表308名,实到代表296名,符合法定人数。 市长庄稼汉代表市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2017年工作时,庄稼 汉说,2017年,我们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为动力,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面进步,质量效益持续提升,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300亿元左右,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2380亿元,增长10%;财政总收入1187.3亿元,增长 9.6%,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696.8亿元,同口径增长1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2%左右;完成年度节能 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厦门会晤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会晤的成功举办增强了全市人民的获得感,汇聚了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一年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发展动力活力显着增强,城市承载力宜居度持续提升,民生改善成效日益凸显,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 庄稼汉指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庄稼汉说,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 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做好全年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国全省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修正)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

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1 日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四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 (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并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第九条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第三章准入与促进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本)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本)(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厦门经济特区应“特”在哪里

摘要:厦门特区今后继续“特”下去,应特在先行一步的定位、先行一步的体制、先行一步的开放、先行一步的政策。对于继续发挥特区的特殊作用,厦门有基础优势、先发优 势、空间优势、人才优势。在今后的特区建设中厦门应积极推动高科技研发基地、 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集散地、对台经贸基地的建设。 关键字:厦门特区先行优势未来 加入WTO,特区的发展失去政策方面的优势,但在信息不对称、体制、观念等各方面存在较大距离的状况下,经济特区作为在市场化进程中起步早,与外资外商合作已积累了较多经验的特殊区域,应该、也必须继续发挥其独特的沟通内外的桥梁作用,特区的“特”不应该消失,它们仍需发挥独特的作用。那么,其发展空间、后劲在哪里?这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和探讨的现实问题。因为,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才有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信心。本文将对厦门经济特区“特”在哪里、能不能“特”、如何“特”,作一些考察,为厦门特区重新审视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提供参考。? 一、厦门经济特区要“特”在哪里? 厦门经济特区的新使命是从“中国”经济特区走向“世界”经济特区,即自由贸易区。“特”的含义就是让厦门经济特区快于和早于其他地区实现自由投资和自由贸易。由于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自由贸易的关键因素是发展中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早日实行零关税政策。厦门经济特区应当比其他地区早一步,即先行一步。也就是说,厦门经济特区要“特”在先行一步。具体就是“特”在以下几个先行一步上。? 先行一步的定位。厦门经济特区的目标定位要比其他地区高一些,先行一步。入世后,经济的内在要求赋予了经济特区以新的内涵,并决定了特区转型和再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厦门特区要办成什么样的特区,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明确特区的功能定位和它承担的历史使命。定位错了或者使命不明确,就无法办好特区。厦门经济特区的定位:从“中国”经济特区逐步走向“世界”经济特区,即自由贸易区,并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区。? 在WTO框架下率先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自由贸易区。这应该是厦门首选的上策。原因在于:这是客观需要,是对外开放趋势的需要。率先与国际惯例和WTO规则接轨,起到经济特区应有的桥梁作用;同时,也是加快厦门经济特区自身发展,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回顾厦门特区创办20多年走过的道路,可以看到,开始是要将厦门特区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可是对外开放不是孤立的,它要求经济运行市场化,这就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因而厦门特区同时要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而改革、开放的目的是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因而必须率先实现现代化,这就要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国民教育,就要进行教育、科技体制的创新。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又要求改革政治体制,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因而厦门特区新的定位必然是我国全面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综合试验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的新起点,是亿万人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目标。全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福建要先行一步在2017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厦门作为特区更要先行一步,争取在2015年以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发挥带动效应。?

浅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浅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一般而言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其天然的垄断性和盈利空间使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等不良现象。一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出现问题,往往侵犯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如何应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不得不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当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目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 2005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内有关专家呼吁,建议设立“国家招标局”,改变全国分散多头的招投标管理体制,真正发挥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功效,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建立。2007年中纪委要求各地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招投标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09年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2011年国家两办下文明确各地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尝试与行政服务中心合

署办公模式。2011年8月,我国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服务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扩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中央虽连续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没有规定统一的组建方案和规格要求,各地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加上思想认识上的不同,组建的模式、规格、职能、定位互不统一,工作开展的成效有非常明显的,也有不突出的。 各地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可谓五花八门,职责也不一致,:黄山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公共交易管理办公室、镇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过各地交易平台改名趋势: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绍兴市在纪委的指导下,对招投标体制改革的东风劲吹,各县市从2002年开始,陆续进行调整与改变。我市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成立于2003年,在2009年10月12日,我办改名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改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落实上级要求,构建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政务服务的有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委办[2005]38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2005]3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3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

构建新型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打造阳光规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就是公共资源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度建设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包括交易体制、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与其他资源的交易有共同点,也有明显的区别。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也成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公共资源配置手段正在从单一的行政审批逐渐向公开市场配置结合行政监管过渡。如何有效利用现有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创新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各政府部门需要思考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一、国内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体系形成条件日趋成熟 现阶段,在国内部分地区,社会公共资源通过市场化改革,将条件适合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一律交由市场,通过公开的有序竞争方式进行再配置,已经成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规范、高效的市场动作,既有效推进了社会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进程,也积极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

展,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大批外来资金,极大缓解了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得以从繁琐的基础建设工作中抽出精力,专注于调控和监督管理,形成市场运作和监察督促的良性循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也日愈凸显。1999年,珠海市率先进行了被称为“珠海模式”的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市政府颁布并施行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将需要进入市场配置的社会公共资源编制目录,规范了公共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厦门市开展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阳光工程”,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工作意见》,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要求。浙江省通过整合全省招投标服务平台构建起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加快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通过整合招投标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配置市场,积极将社会公共资源配置朝公开化、市场化方向迈进。从南到北,已经有多个省市地区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综上所述,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道路已在全国范围内初具规模、并正逐步走向成熟。 二、构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必要性 (一) 社会经济建设要求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应当采取规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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