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化工原料,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也可用于制造毒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两类。麦角新碱类: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将易制毒化学品纳入麻醉药品管理,并制定了我院使用管理制度。

1、由医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5、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保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7、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

随开随锁。

8、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本区药监局和卫生局报告。

9、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并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10、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临床科室,应有固定存放区域,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加锁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

12、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MPS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特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公司使用化学品的部门以及化学品的采购。 三、购买、运输 1.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并负责办理相关公安、消防、环保、安监、海关、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运输、储存、进入加工区相关批文等手续。 2.不符合国家质量、包装、标志规定要求的化学品不得购买。 3.化学品的购买必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 4.采购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须补贴。 5.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并办理相关许可批文,方可运输。 6.运输批量供应化学品的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指定的管理办理的正规手续及有关证明。在厂区内必须设置沿规定的运输路线行使及停卸车位置,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 7.在公司内装卸料及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使其熟知装卸料过程及操作规程,以确保装卸及搬运安全将危险化学品放入适当的储存容器或危险物品仓库。 8.操作人员在装卸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四、使用

1.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条例。 2.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使用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对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使用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使用部门有义务告知员工所使用化学品的危害性。 5.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操作人员在使用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7.使用岗位上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的化学品使用量。 五、储存 1.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堆场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司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化学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的“四定”原则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它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提供专门的化学品存放仓库,并严格按照库房五距、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储存。 4.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存放仓库符合化学品存放要求(附件: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5.化学品储存仓库须有专人负责看守和检查。 6.化学品使用的部门,须对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六、安全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滥用及流入非法渠道,确保我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及麻黄素类物质,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目前我院有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两个品种。 3 标准 3.1凡是接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法》,建立防毒、禁毒意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3.2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应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有资质的供货单位购 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3.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除外。 3.4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专柜储存,统一标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设立监控系 统等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 3.5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 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3.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专册登记,开具处方人员应取得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 资格。 3.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滥用、转让和外借。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药学部报告,医院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9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销毁并记录。 3.10定期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一旦出现违 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并减少其对人体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包装、运输、废物处理等管理要点和方法等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2 总则 2.1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2).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 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太溶解的气体。 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

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有毒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 50≤2000 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 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放射性物品: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生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

化学品管理制度公司

一、化学品的采购 1、由质检员对化验室化学品做定期盘点,将需购置的化学品种类、数量报化 验主管处。 2、化验主管对质检员所报药品进行复核交给统计员整理统计,上报申请。 3、对新加的检验项目或更换试验方法提出计划,上报部门经理审批,并打入 购物申请。 4、购物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统计员/采购员统一采购 5、化学品采购回来由质检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由统计员/采购员负责 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货手续。 6、采购化学除对规格、质量作要求外,还应当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 品。 7、进口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 的,由贸易部国际贸易人员报批后实施购买,贸易部保存贸易报关报批材 料,不需要报批可直接购买。 8、采购的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要据其特征危害性选择好的包装运输方式,选 择的运输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条件,并遵守有关的化学品的 运输管理规定。 9、化学品的接卸过程中,具体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按化学品的特性要求进 行操作,防止泄露,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1、在搬运和涉及化学品的操作过程中,需佩戴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

眼睛、手套等 2、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操作物质的特性和规定的注意事项 使用,若使用有机溶剂时应注意不能与高浓度溶剂接触,不要将皮肤直接 与有机溶剂接触,操作时注意通风,远离火源。 3、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和工具,应采用不易发生火花的容器和工具,同时在使 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4、对有腐蚀性的、有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化学品,在使用时应采 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对直接操作人员定期体检。 5、对于有挥发性和有刺激性的化学品须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精心操作 6、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使用人员应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8、专用的化学品盛装容器、工具不得盛装其他药品,以免发生意外污染,盛 装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 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9、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得随意倾倒,应收集后统一处理。 10、质检员/库管对化学品的使用和保存情况进行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并将检 查结果记录在《化学品管理周检查表》上,发现不合格项及修正。 11、部门经理应对化验室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主管考核的一 部分,每月检查一次,并审核《化学品管理周检查表》 三、化学品库存管理 1、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器皿(柜)内,并设专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 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购买经营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工厂化学品管理制度

工厂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一:车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得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与地方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保障工厂各车间安全生产,特制定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各车间危险化学品得保管与使用。 三、内容 1、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熟悉危化品分类、理化性质,了解危化品得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得入库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仓库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得检查,应保证入库化学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3、危险化学品得储存 3、1 储存得危险化学品应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得药品库房中,避光、防潮。 3、2 危险化学品储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预防措施,

库房中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护措施。 3、3 对于温度反应敏感得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应设置湿温度计,定期检查并做好录。库房应配备规定数量、质量要求得灭火器材,库房应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3、4 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分类储存、标识,并保留相关化学品得MSDS;应注意固体试剂与溶液试剂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3、5 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要装有专锁,并注明所存放得危险化学品得名称。 3、6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得管理,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得MSDS及相关得应急程序、 3、7 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得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并应尽可能得减少危险化学品得库存量。 3、8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得登记台帐,内容有危险化学品得进购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存放地点。 4、危险化学品得使用 4、1 落实危险化学品得领用制度,使用化学品时,在保管员处领取,并在《化学品使用登记台帐》上登记,保管员根据化学品库存情况进行发料,并建立详细得化学品流水明细帐,以确定化学品得库存情况;使用岗位应有相关化学品得MSDS 报告; 4、2 各部门得安全员应对危险化学品得使用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98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氯气、三氯甲烷、丙三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指生产、化验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具有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管理职责 4.1XXXXXXXXXXX是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及考试; b)对使用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及采购; c)对使用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销毁申请进行审查及批准; d)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及保管的监督检查工作。 4.2使用单位负责: a)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上报工作; b)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工作; c)危险化学品日常的领用、检查、使用、监督、保管等工作; d)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废弃化学品进行处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单位领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要进行登记,并编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注明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燃烧、爆炸、毒害特性及安全使用、贮存、应急方法等。 5.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2.1 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申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XXXXXXXXXXX进行审批,XXXXXXXXXXX按照公司程序进行采购。 5.2.2 采购部门必须在持有《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药品。 5.2.3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3危险化学品入库前检查 危险化学品进厂前需由XXXXXXXXXXX与申购单位共同进行检查(液氯由水厂自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检查运输单位及生产单位资质; b)检查包装容器是否正确; c)检查货物是否与申购单所列内容一致; d)检查包装容器有无损伤; e)危险化学品是否在有效期内(快到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使用频率, 如在有效期内不能用完则不得接收)。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入库 5.4.1 危险化学品在厂区内运输,应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4.2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4.3 危险化学物品装卸人员,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4 装卸入库后应立即填写入库等相关记录。 5.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5.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按化学性质分类存放,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要分开存放,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和通风口,严禁混合存放。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 5.5.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专用场地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等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5.5.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容器上应有明显的标签,没有明显标签或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9230.doc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445 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 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 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存放于指 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易制毒化学品应加强日常养护、专人管理, 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储存规程 储存方式:分类储存。 储存场地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应 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 养护管理

通风:保证在库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仓库靠应每天开窗通风。 检查: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帐物卡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 A.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B.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C.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平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D.不得超量储存。 E.应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日常检查:易制毒仓库应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有: A.仓库内严禁动明火,特例情况需要在库区用明火必须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措施。 B.检查堆垛是否稳固,堆垛必须码放整齐、稳固严防货物坍塌造成包装皮损或其它安全事故。 C.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变形、物品有无潮解、分化等。 D.检查库内环境,库房是否漏水等。 E.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防止失灵。 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 对于过期,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需销毁处理的要做好记录,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委任有资质的单位负责销毁,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 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分类存放。 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第一一节节 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物品采购、使用、运输、装卸、入库保管等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2. 本制度依下列法规、制度和标准编制: 1.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6.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 3.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物品爆 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质。 第第二二节节 各各 级级 管管 理理 职职 责责 4.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公司危 5. 组织实施公司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是有关的采购、使用、储运部门。 6. 各子公司是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第三三节节 采采 购购 和和 使使 用用 7. 禁止利用民用地下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 各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 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存放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9. 各子公司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 求执行。 10.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 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11.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 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1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13.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蒸汽、有机 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14.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 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 施。 1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1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17.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8.凡输送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 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19.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 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采购、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技术部试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3一般规定 3.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熟悉危险化学品分类、理化性质,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 3.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3.2.1试验室在选择危险化学品后,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安全部门备案后,由安全环保部门列入采购计划进行统一采购。 3.2.2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安全环保部门按照《采购与相关方控制程序》统一采购。 3.2.2.1 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供方的资质情况;

3.2.2.2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MSDS)或有关化学品的性能说明; 3.2.2.3 要求供方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箱注上醒目“危险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或提供相关的颜色和图案标识。 3.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3.2.3.1在运输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风险识别,制定运输时的泄露、防火、防爆炸措施,运输途中防止撞击、倾倒、遵守安全运输作业计划书。 3.2.3.2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清理泄露的危险化学品,防止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 3.2.4危险化学品的入库 入库前,危化品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确保入库化学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标识(名称、标签、出厂日期、有效期、品级、商标、生产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清晰。无标签、无商标、生产厂名称、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 3.2.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危害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安全管理。 2.2本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出入库管理、登记入账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2.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制度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司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制,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 3.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1.6及时、如实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事故。 3.1.7依法承担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3.2分管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 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办理须知 权力编码:HZ 83 AJ-FK-0001 HZ 83 AJ-FK-0005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 备案对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备案部门区、县(市)安监局负责仅从事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市安监局负责其余单位的备案。 办理事项 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首次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首次备案。 (二)重新备案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一式 2 份及网络申报电子版;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半成品管理制度等);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XX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武汉市汉阳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由医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 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 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 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 我院购买证明。 5、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6、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7、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 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8、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 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 时调阅。 10、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 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11、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 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本区药监局和卫生局报告。 12、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1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 量领取积压。 1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15、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 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1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 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 17、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等程序,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危化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 3.2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提报采购、出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具体管理,生产部负责化学品的接卸环节具体管理。 3.3仓库对各种化学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或验证验收,并对各部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 3.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化品的监管,对危化品供货商的运输车辆进厂前检查和重要危险化学品的接卸现场监管。 4.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与采购 4.l.1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即用即购的限量购入原则,尽量减少库存量,缩短存放时间,严格控制危险品的中转环节。 4.1.2使用部门根据对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数量和质量进行选择,向采购部提出采购计划。对于有特殊审批规定的物品,在采购前应按规定,由采购部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对于申请购买新品种化学品,应将该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提供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之后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核。

4.1.3采购部门接到已审批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后,制做采购订单,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4.1.5采购入库危化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化学品必须附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4.2危险化学品的接卸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进入公司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检查车辆是否与送货单的车辆一致,检查驾驶员与押运员是否与证件相对应,并通知相关车间。 4.2.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车辆入厂后,车间通知品质部进行抽样化验, 品质部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小时内,将化验结果报给相关车间,并填写《辅料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卸车。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品质部通知使用部门,听候处理。 4.2.3 装卸作业禁止在夜间照明不足时和雷雨天进行。 4.2.5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装卸,并做妥善处理: 4.2.4.1雷雨、大风(风力超过5级以上)、冰雹、大雪、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 4.2.4.2附近发生火灾; 4.2.4.3危化品出现泄漏。 4.2.6 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4.2.7 装卸过程中,供货单位驾驶员或押运员和我公司操作人员在场,外来人员严禁操作我方设备,我方人员严禁操作外来设备,使用车间统一协调卸货现场的安全管理。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库房和储罐,储存地点应设置

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对化学品(含机械油品)的管理,减少能源浪费,避免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伤害,预防发生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生产、使用等管理。 3、职责 3.1 物流部采购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和运输商,同时办理化学品的其它相关手续。 3.2 品控部负责化学品的品质检验工作。 3.3 对不同品种的化学品,相关部门、车间、兼职安全员负责接卸、搬运、储存、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 3.4 化学品实行“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准负责,谁采购、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4、程序 4.1 化学品的采购 4.1.1 物流部采购车间,须选择出具有合法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学品供应商。 4.1.2 采购化学品时,使用部门,应填写化学品《采购计划单》,完

成审批程序后交采购车间,采购车间依据公司《采购实施办法》,采购质做价廉的化学品。 4.1.3 物流部采购应将生产和化验使用的危化品的安全特性(MSDS),收集送交各使用部门,同时报送公司综合部备案。 4.2 化学品的运输接卸 4.2.1 物流部采购,须严格选择符合国家化学品运管法规和具备运输条件的运货商,查验其合法的资质证件,确保运输和接卸安全。 4.2.2 化学品进厂后接卸前,采购车间通知品控抽样化验,化验合格后,使用部门方可卸贷;若贷物品质出现问题,由采购车间负责协商解决。 4.2.3 在接卸罐装化学品过程中,罐车须熄火,操作人员应牢固接好防静电接地装置,使用防爆工具和电气,准备好消防器材设施,现场安排人员看护,并认真检查卸管接口和储存罐的液位指示器,预防渗漏和溢罐污染,一旦出现意外,执行本规定4.6条。 4.2.4 在公开发中心内搬运瓶装、桶装和袋装等化学品的过程中,具体操作人应轻拿轻放,严防碰撞,依照化学品MSDS的安全要求,规范搬运,一旦发生意外,执行本规定4.6条。 4.2.5 在接卸和搬运化学品过程中,相关人员须正确配载好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第九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第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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