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建设银行银行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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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建设银行银行保理业务

(业务管理)建设银行银行

保理业务

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商务合同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可接受的、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因卖方根据基础商务合同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三)信用风险

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四)争议

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信用风险之外的买方不付款的情形均应视为买卖双方存在争议。

(五)应收账款管理

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六)催收

是指银行根据保理合同,在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协助卖方采取电话、邮件、传真、书面催收方式,督促买方履行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七)保理资信调查

是指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银行依据公开信息、卖方提供的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买方所在行业的日常金融信息、政策咨询、行业信息,以及从公开途径收集的买方相关信息的行为。资信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企业注册信息、买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买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信息、买方企业金融机构记录信息等。

(八)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是指银行对特定买方核定的、以该买方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最大金额,在该限额内银行可以对卖方

(所有保理卖方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超出该限额的部分银行仅能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九)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不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不符合银行相关条件、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应收账款。下列情况均可认定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受让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

2.受让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

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后逾期的应收账款;

4.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银行为特定买方所核定的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

5.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

(十一)应收账款反转让

是指当发生了本办法规定的反转让情形时,在卖方向银行履行完毕保理预付款偿付等全部相关义务后,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十二)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条款所载明的买方付款日期。

(十三)保理预付款到期日

是指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结算资金在途时间以及催收

时间等因素确定,不得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日。(十四)信用风险担保

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五)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六)保理预付款

是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十七)后收息与先收息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八)保理预付款比例

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的比值上限。

(十九)保理预付款核定额

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金额,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上限。

(二十)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是银行为保理卖方核定的一项承诺性额度,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卖方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银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卖方需要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余额上限。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二十一)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

是指卖方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总和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卖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两者相比后的较小值。

(二十二)委托收款

对于卖方向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银行可委托卖方代理收款,即卖方仍以其自身账户回收账款,并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划付银行。

(二十三)保理收款专户

是指用于回收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保理内部专户。银行按照卖方名称开立的用于收款的内部账户。

2.保理活期专户。银行为卖方的结算账户开通对公账户一户通功能,指定一个活期分账户作为收款专户,该分账户的序号由银行总行统一确定,该分账户原则上资金入账后只能向保理内部专户划款,卖方不能在柜台或通过企业网银(高级版)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二十四)工作日和日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银行对公营业日;日指自然日。

第一条受让应收账款类型

银行可以受让基于基础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商务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品种

(一)按照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银行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付款服务,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银行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偿付保理预付款的保理业务。

2.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银行在其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此外,依据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还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无追索权保理可划分为单保理和行内双保理。

(1)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则为无追索权单保理;

(2)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则为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

(二)按照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是否立即将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国内保理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立即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而是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银行可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按照保理预付款是否与应收账款逐笔对应,国内保理可以分为逐笔保理与池保理

逐笔保理,是指保理预付款支用、偿付时,应与受让的应收账款逐笔对应。

池保理,是指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银行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内向卖方提供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的保理预付款。

(四)按照保理预付款期限国内保理可以分为短期保理与中长期保理业务

短期保理,是指银行发放的保理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长期保理,是指银行发放的保理预付款期限超过一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含)。

(五)针对特定的市场需求,银行可以办理以下国内保理

业务

1.信用保险保理,是指银行受让由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银行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卖方索赔请求或者拒赔,则由卖方偿付保理预付款。

2.工程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工程承包商符合条件的工程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业务。

3.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建设银行,银行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

4.定向保理,是指银行与核心企业合作,通过受让核心企业的国内供应商对核心企业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向供应商提供保理预付款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从而支持核心企业及其供应商共同发展的保理业务。

5.服务保理,是指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保理业务。服务保理不要求卖方向银行转让债权。

第一节保理条件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即卖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卖方是企(事)业法人的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四)从事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一年(含)以上,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础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即买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地市级(含)以上及全国经济百强县政府机构、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机构;如果买方是企(事)业法人的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的授权;

(二)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

(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四)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银行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六)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

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七)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的银行信用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AA+级,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

(二)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AA-级或小企业评级aaa、a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

(三)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A级或小企业评级aa、a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四)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BBB+级或小企业评级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五)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BBB、BBB-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买方是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买方是银行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

(六)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且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第三方法人对买方付款或保理预付款偿付向银行作连带责任担保,则对担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七)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买方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相关条件的政府、军队客户,则对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六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一般为公开保理业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额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一)卖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担保;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卖方小企业评级在aa级(含)以上。

第七条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的信用等级要达到AA-级(含) 或小企业评级aaa级以上,要求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第八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一般为公开保理业务。在额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一)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或总行级重点客户。

第九条在信用保险保理业务中,要求卖方信用等级为A 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卖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保险公司在银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则对承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条在工程保理业务中,卖方(即施工方)与买方(即项目业主)应满足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

(一)卖方具备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的资质;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项目业主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如果卖方是非独立法人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AAA级、AA级(含)以上总行级战略客户成员单位或总行级重点客户。

第十一条在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卖方(即出租人)与买方(即承租人)应满足下列条件和信用等级要求:(一)卖方应是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并且具有完备的租赁标的和承租人风险管理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买方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买方信用等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AAA级客户;

2.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

3.AA级(含)以上总行级重点客户。

(四)租赁标的为通讯、电力、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中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或银行优先支持类行业中使用的成套设备或生产线。

(五)卖方正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在池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应符合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

(一)基础商务合同为买卖合同或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二)卖方与买方有两年以上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银行;

(四)仅办理公开保理业务,买方能在账款确认、账户变更事项上予以配合;

(五)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同时买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在中长期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

(一)商务交易为以下情形之一:

1.卖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机顶盒、手机等买方定制、并提供给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商品;

2.卖方销售通讯、电力、能源、交通、医疗等设施中单位价值较高的设备和工具;

3.BT项目工程;

4.融资租赁。

(二)卖方与买方的信用等级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一年至二年(含)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2.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二年至三年(含)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3.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要求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三年至五年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三)中长期保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不应为下

列情形的关联企业:

(一)互为母子公司;

(二)同为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三)银行认定的同一集团企业成员单位。

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上述限制,符合条件的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

1.买卖方中的任一方为银行AAA级客户;

2.买卖方均为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

第十五条服务保理业务的买卖方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中交易双方应符合以下数量配比原则:

(一)基础商务合同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叙作有追索权保理、信保保理业务,应对应三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买方。符合以下条件除外:

1.电力、军工等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银行优先支持类行业的基础商务交易;

2.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中长期保理业务。

(二)在定向保理业务中,要求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核心企业至少推荐五个(含)以上的上游供应商。

第十七条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买方基本情况表、近两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三)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可以证明近两年双方贸易合作良好的交易记录,贸易合作中的各种文件、单据(如发票、销售清单、货运及质检单据等)样式;对于政府或军方客户的集中采购项目,还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五)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卖方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银行提交上述材料并在有效期内,则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

第十八条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条件,可初步确认为合格应收账款: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在商品交易中,应为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付款通知书、付款确认书等形式的证明材料;

2.货运及质检单据:包括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等;

3.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4.如买方为政府或军方客户,则可根据交易惯例提交采购合同、采购清单或其他应收账款权属的证明材料;

5.租赁公司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物清单、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2)价值评估报告;

(3)租赁物购置发票;

(4)财产转移证明或进口设备报关单、完税(免税)凭证(如有);

(5)租赁物保险凭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6)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质量承诺(如有);

(7)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回购承诺(融资租赁模式为结构性租赁时必须提供);

(8)租赁物的抵押权证(以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9)期限超过2年或单笔金额超过5亿元的大型项目设备租赁保理业务,须按照固定资产购置贷款要求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具体客户的特殊情况,上述要求材料可以作适用性调整,但应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商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确定。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交易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办理短期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账期不超过12个

月,其中办理池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账期不超过6个月;办理中长期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账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五)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卖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一般授信额度管理。国内保理额度属于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分为短期保理额度、中长期保理额度。其中,短期保理业务额度可串用流动资金类额度等其他非专项额度;中长期保理业务额度可串用固定资产类额度。涉及金融机构类客户的国内保理额度占用,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卖方的授信额度;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买方的授信额度;

(三)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原则上同时占用卖方和保险公司的授信额度;

(四)定向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办理有追索权定向保理业务时,可占核心企业授信额度,或占用卖方(供应商)的授信额度;

(五)服务保理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额度(包括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有效期,应与授信额度有效期保持一致。短期保理业务额度原则上可以循环使用,中长期保理业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两者不得相互串用。

短期保理业务的单笔保理预付款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

第二十一条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买方或保险公司、担保人等第三方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银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紧急情况下,银行可以先通过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但应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国内保理额度审批权限及额度项下单笔保理预付款支用审核权限,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利率、费用与预付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资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信用风险担保费、发票处理费、延期管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理预付款利率

按照银行总行相关规定,根据收益风险配比原则确定。具体确定执行利率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固定合同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统一的年利

率,作为合同项下所有单笔保理预付款的执行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使得本合同执行利率突破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下限管理要求的,双方应重新商定新的合同利率

(二)单笔固定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所选择的基准利率及统一的上浮/下浮比例,单笔保理预付款执行利率按支用当日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上浮/下浮比例确定,不随基准利率调整变动。

(三)单笔浮动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所选择的基准利率及统一的上浮/下浮比例,单笔保理预付款执行利率按支用当日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上浮/下浮比例确定,并在基准利率调整次日作相应调整。

中长期保理业务应选择第三种利率确定方式。

第二十五条利息计收

(一)后收息方式(应收账款预付)

1.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于每月20日收取。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当日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

2.保理预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可以使用利随本清一次性收息方式。

(二)先收息方式(应收账款贴现)

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支用天数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于支付保理预付款时收取,其中保理预付款支用天数即自保理预付款支用日到保理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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