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节能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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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节能验收标准

8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0.1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

8.0.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率应不小于90%,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8.0.3 居住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包括门窗节能工程,墙体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及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0.4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8.0.5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建筑节能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重要节能保温功能项目(外墙、外窗、屋面等)的现场复验或抽检资料报告;

5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调试记录;

6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8 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联及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8.0.6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方法和取样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相关规定执行。

6.0.7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与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8.0.8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8.0.8,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8.0.8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有抽测卧室

或起居室1 间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

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

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

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

1℃;

2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15%

3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

却水总流量

全数≤10%

4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

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10%

8.0.9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8.0.10 当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节能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技术处理能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0.11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0.1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节能验收专篇,存档备案。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8.0.13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表分别见本规程附录B、附录C

和附录D。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同本规程附录B中表B1~B7.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D。

附录A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表A1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章、节号现场抽样数量抽检、复检项目

4.1 门窗节能工程气密性、传热系统、玻璃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4.2 墙体节能工程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3 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4.4 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5

采暖节能工程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供热量、风量、出口

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空调与采暖系统

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6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注:若外墙采用幕墙时参照重庆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的规定执行。

附录B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表B1 居住建筑门窗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B5 居住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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