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省敦煌市鸣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强,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宗磊,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2号。 负责人:牛守国,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生,该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三成,甘肃省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敦煌大酒店)、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为与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简称省四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四建承包建设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币万元(以中国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