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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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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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近三年时间、共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出台后,一些评论认为,四审稿中大量的授权性条款使这部基本法的意义打了折扣。的确,即使不将该法中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仅明确的授权性条款也不下十个。它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项具体规定中,涉及征收主体、费率、保险金标准等社会保险的法定要素。

授权性规范的存在,使不少人担心《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对这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下面仅从政策法律化与法律政策化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特点作一分析。

社会保险政策的法律化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呈现发展的态势,大致历经了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探索改革阶段(1985 1992年)、城镇社会保障政策全面改革阶段(1992 2002年)、城乡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三个主要阶段,并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不可否认,这一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在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化解劳动者的失业、疾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近30年的政策支持,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为21891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展试点,参保人口5595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21%。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14987万人,从2003年开始运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比较迅速,2008年参加人数已达81517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73%。

但是,我国以政策为支柱的社会保险体系也存在若干局限。政策是相机决策,不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因而在具有灵活性的同时缺乏稳定性和前瞻性;政策头绪杂,内容分散,强制力较差。

这些因素导致我国近年来虽然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作了努力,效果却并不尽人意。如长期以来对社会成员实行城乡分

割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公民本应平等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却因地域、职业、单位性质的不同等原因而被肢解。一些人群因为资格被限制只能享受较低水平社会保险的权利,由此降低了社会保险本身应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平等保护的功能。

自1994年社会保险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这一关乎每一公民福祉保障的民生基本大法在立法路上蹒跚踟躇了16年才诞生并即将施行。《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以法律规范化的形式建立起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凸显的四大亮点,即养老医保异地漫游、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会保险保费强化征收、监管盯牢保命钱,体现出统筹城乡的原则,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平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精神。《社会保险法》以政策法律化、规范化的形式宣告了我国以政策为支柱的社会保险时期的结束,以及以法律为支柱的社会保险时期的到来。

法律政策化纳入法治轨道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能否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授权性条款过多并非问题的关键,能否将这些授权性条款体现出来的

法律政策化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政策有任意性较大、易与人治合流的弊端,不纳入法治的轨道,难以成为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中的授权性规定,均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政府有可能使政策偏离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的初衷。

法律政策化纳入法治轨道的具体做法: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常委会对政府政策制定过程及结果的监督作用。人大及常委会在授权政府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政策时,可对政府机构制定的规则类型、内容、制定方法以及完成规则制定任务的时间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是构建全面、系统的行政问责制度。由于社会保险政策不可或缺,行政政策制定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亦随之日益增长。有权力就有责任。社会保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政府应负担依法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主要责任,比如逐年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行政问责是促使政府合法、合理地使用权力,勤勉、忠信地承担责任的制度保障。问责主体包括人大、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象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社会保险事务领导者以及各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后果是怠于行使社会保险义务

和滥用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问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过程也应纳入法治轨道。(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许多奇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得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所有得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得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得劳动者。我市得在编人员与近几年为乡镇招录得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中工作得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她所服务得就是家庭,而不就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得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得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就是以营利为目得得,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她就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必须得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得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就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得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得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也就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得完成为合同期限得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得条款 1、用人单位得名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得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时代光华试题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时代光华试题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模式是: 回答:正确 1. A 国家负担模式 2. B 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 3. C 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 4. D 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 2.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支付。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B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 3. C 失业保险金 4. D 死亡待遇 3.下列选项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金 2. B 失业待遇 3. C 病残待遇 4. D 死亡待遇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回答:正确 1. A 企业承担 2. B 个人承担 3. C 地方承担

4. D 政府承担 5.职工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时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回答:正确 1. A 家属支出 2. B 企业支出 3. C 社保基金支出 4. D 政府支出 6.新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金应该:回答:正确 1. A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 B 分段计算,分别支付 3. C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统一支付 4. D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分别支付 7.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回答:正确 1. A 个人的平均工资指数 2. B 个人的平均收入指数 3. C 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4. D 个人的平均消费指数 8.世界各国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实行“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的国家是:回答:正确 1. A 德国 2. B 新加坡 3. C 苏联 4. D 瑞典 9.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跟城镇居民养老金不同,它的标准由:回答:正确

2016年社保规定和实操指南(附条文解读+详细流程)

2016年社保相关规定和实操指南 《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该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 《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关系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条文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退休后养老金的一部分,补充退休养老费用。建立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强制个人储蓄,体现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责任,主要目的是通过养老费用的部分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尤其是在目前名义账户下,这部分资金实际上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继承,应当并入统筹基金。 (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 2、强制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 年——1993 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 年4 月,国务院 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 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 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 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 年10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 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因此,随着失业保 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延伸,从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发展。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1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这是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与其失业前的缴费水平和年限挂钩;二是强调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在失业期间无生活来源,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 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寻找工作的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目的在于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降低失业保险金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造成再就业的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 问题。 3、预防失业。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减少失业。2008 年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试题答案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下列行业中,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的是:回答:正确 1. A 银行业 2. B 房地产业 3. C 石油加工 4. D 证券业 2.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回答:正确 1. A 患职业病的 2. B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3. C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4. D 鼠标手 3.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回答:正确 1. A 0.5% 2. B 1% 3. C 1.5% 4. D 2%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2010年7月1日 2. B 2011年1月1日 3. C 2011年7月1日 4. D 2012年1月1日 5.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规定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2. B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3. C 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4. D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6.工伤保险受理的有效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 2. B 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 3. C 事故发生后9个月内 4. D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7.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72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4. D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8.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回答:正确 1. A 30 2. B 45 3. C 60 4. D 90 9.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回答:正确 1. A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2)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3)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3)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4)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5)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5) 第七章其他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8)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9)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0)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2) 第七章附则 (1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8)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19)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0) 第四章工伤保险 (21) 第五章失业保险 (23) 第六章生育保险 (24)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5)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6)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7)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29) 第十二章附则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7)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中也用了最多的篇幅进行阐述。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

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发布时间:2011-03-0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近年来,“签合同、交保险”已成为大多用人单位和职工所熟知的法律内容,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困难,给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困扰,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因是以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征缴举措上缺“刚性”——强制征收手段。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胡锦涛签署主令,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意味着 1日以后,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时代将就此终结。笔者在通读《社会保险法》后,撷了几条针对用人单位的“刚性”条款,为此文的标题加以注释。 “刚性”之一——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以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工作中,总会遇到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以各种借口缓缴甚至不交会保险费,本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等缴纳社保费做出强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向社会保险费收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保费,并按申报数额按时足额缴纳,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此也意着即使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足额社保费,也不在“豁免”之列。 一段时期以来,因用人单位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劳动保监察案件的产生。据统计,去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总数为999件,其中403件涉及社会保险费案件, 210件为调解案,193件为裁决结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571件,其中176件涉及社保方面,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险现象的长期存在。 刚性之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关行政部门可从其账户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如何处理做出硬性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此条还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关部门可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议。未按时缴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以上明确体现了社保费征收的强制举措。从用人单位账户直接划拨社保费,可以称得上是《会保险法》中的一个“亮点”,一举改变了以往较为“柔性”的征缴手段。 王某于2000年10月到C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王某为再去公司上班。2004年4月,王某向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为其缴纳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的请求,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补缴上述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8000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12000余元。 以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但因为没有强制措施,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显得“半推半就”。《社会保险法》的“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本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样规定,既不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也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非从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事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社会运转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陪伴人的一生,是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的基石。可以说,从人的诞生到人生终了,都离不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人们寸步不离、息息相关、无处不在。 而《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申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相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草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掇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社会保险法》逐条分析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按:《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进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差不多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许多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事实上《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以后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要紧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主办:上海普瑞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0年12月9日深圳;12月16日上海;12月23日北京 费用:1300元/人(包括授课费、讲义、证书、午餐等) 课程大纲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 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个人死亡后个人帐户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3、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4、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 6、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7、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8、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 9、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10、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11、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2、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13、到退休的时候未缴满15年,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本市自行缴费基本养老费吗? 16、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权威解读及应用 1、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农村合作医疗员工能否享受异地医疗?如何办理异地就医? 3、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7、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8、“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9、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10、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11、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

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明确社会群体多种社保框架 历时13载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 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由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思斌等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确定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新一轮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启动,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 关于立法模式,曾有过很大的争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就认为,如果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不能为具体的保险项目规定细密的规则,必然要制定诸多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他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分别立法的条件。 但是,立法机关还是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具体操作,还需要相关单项立法和实施规则来细化。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目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采取国家和单位包办的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草案还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最新试题库含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试题(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试题(全) :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按:《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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