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污染案例分析

固体废弃物污染案例分析
固体废弃物污染案例分析

某制药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致害案

一、案情简介

2000年5月7日,12岁的郝某和两名同学在垃圾坑里捡了个内装液体的针剂瓶,出于好奇,他们把瓶内的液体灌进空矿泉水瓶里,藏在自家楼道中。5月8日晚7时40分,杨某和他的堂妹来找郝某玩耍,郝某提议玩“酒精”。他们取来那个矿泉水瓶,并将少许液体倒在地上用火柴点燃,当大势渐小时,郝某将液体向火上倾倒,突然升高的火焰一下子把杨某的脸、脖子、前咽和右上肢点燃。经诊断,杨某的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直到现在还在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整形治疗。

2001年4月,杨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称,郝某点燃的“酒精”是北京某制药厂倾倒在垃圾坑的废弃硝酸甘油,该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致使孩子受伤,他们应承担80%至90%的侵权责任;郝某点燃捡来的硝酸甘油,他的监护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杨某的父母要求制药厂、郝某赔偿各项费用119万元。而制药厂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倾倒废品药物,杨某的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郝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郝某与杨某点燃“酒精”属共同危险行为,杨某烧伤是因当时刮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杨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要求杨某退还垫付的治疗款,制药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三方均不服,分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几年来,该制药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当地农民吴某运输。制药厂并未给吴某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吴某即将废物倾倒在事发地垃圾坑内,制药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郝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69万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

三、案例分析

1、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但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这就限制了该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和污染种类范围。不仅如此,该法还对固体废物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法第88条规定,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这就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内涵,其形态并不局限于固态,也包括半固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也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如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油、废酸、废溶剂、废沥青等,生活中产生的厨房垃圾、废农药等。至于其外延则是通过该法的内容结构和第89条来共同彰显的,即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液态废物。当然这里的液态废物污染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污染。本案中,引起事故的废物是硝酸甘油,它有毒并且有强烈的爆炸性,显然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制的废物,从而进入其调整对象范围。

2、本案中,由于制药厂的不适当倾倒废物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17条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的规定,导致杨某身体受到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制药厂作为间接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这是由于

环境侵权赔偿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错责任是相对的,只要加害方能够证明: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则可以免责;或者因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自己致害,在相应范围内减轻其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制药厂不能主张免责,但第三人郝某和受害人杨某自己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然也因存在过错而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就构成了制药厂在第三人和受害人责任范围内减轻其责任的基础。

关于第三人郝某的责任,其法定代理人称其与杨某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且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而应当免于承担责任,其理由是不成立的。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行为都具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本身都存在过错,而且与事故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但又不知道是谁造成了实际损害,则属于民法理论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可见,不知道具体的加害人是谁,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加害人却是明确的。首先直接的加害人是郝某,起初他们将少许液体倒在地上用火柴点燃,火势已经渐小时,而郝某又将液体向火上倾倒,突然升高的火焰一下子把杨某烧伤,因此是郝某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杨某被炸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郝某的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郝某的行为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被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转承责任。杨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不力,也是导致杨某受到伤害的原因,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制药厂和郝某可以在受害人杨某过错范围内适当减轻。

四、个人看法

在本案中制药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当地农民吴某运输,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首先,生产中的废物与生活垃圾应该分开处理,因为生产中的废物通常会有很多有害物质,而一般的生活垃圾毒性并不如生产中的废物般大,因此,生产中的废物与生活垃圾应该分开处理。其次,农民吴某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且制药厂并未给吴某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导致吴某将将废物倾倒在事发地垃圾坑内,制药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对制药厂进行处罚。此外,农民吴某并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就对制药厂的垃圾进行处理,这也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负责的表现,吴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再次,直接加害人郝某和其同学在不清楚瓶内液体是和物质的前提下就将液体倾倒出来用于其他用途,这一行为也是不对的,另外,郝某的监护人也没能尽到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导致他的行为伤害到其他人,他们在此案上也有一定的责任。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加强工厂生产中的废弃物排放管理,并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常识。让人们能更安居乐业。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2010年度固废处理十大典型案例

2010年度固废处理十大典型案例 一、昆山垃圾焚烧发电厂 参与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2000吨/日 工艺技术:焚烧 案例说明:昆山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含扩建工程)日处理垃圾2000吨:一期规模为1000吨/天,采用4x250吨/天焚烧线和一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一台6MW汽轮发电机组。扩建工程规模为1000吨/天,采用3x350吨/天焚烧线和一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一台6MW 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采用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工艺。烟气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基础上,提高部分指标的排放标准,其中二噁英类(TEQ)≤0.1ng/Nm3。 二、深圳南山垃圾焚烧电厂 参与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规模:800吨/日 工艺技术:焚烧 案例说明: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旗下的南山垃圾发电厂,地处深圳市南山区的妈湾大道,占地面积约60000平方米,投资3.62亿元,1999年9月由深圳市计划局批准立项,2002年10月15日土建开工,2003年12月正式投产运行,日处理垃圾800吨,年发电量0.9亿千瓦时。该项目综合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先进技术,包括垃圾输送与搅动/鼓风相互独立、具有多级燃烧区、具有完善的燃烧控制及高效的烟气净化技术。 三、成都洛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参与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规模:1200吨/日 工艺技术:焚烧 案例说明:上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标获得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并组建成立了“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工作。本项目年处理生活垃圾40万吨(平均日处理1200 吨),焚烧炉为往复式机械炉排炉,共3台,单台处理垃圾能力为400 t/d,焚烧炉超负荷10%工况下可连续运行2小时。安装2台12MW(最大功率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选用烟气冷却塔+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处理工艺,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四、山东泰安垃圾焚烧发电厂 参与单位: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规模:800吨/日 工艺技术:焚烧 案例说明:山东泰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马来西亚国库控股有限公司(Khazanah Nasional) 1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终学习)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 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被告人乔宗敏系云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云瀛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等处;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卫国驾驶卡车从云瀛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桂芳(129044251)1、仪征固废污染事件 2011年春节以来,在仪征市的古井、集、大仪等乡镇,接连发生了倾倒化工危险废渣的污染事件。一些不法之徒,乘借夜幕掩护和旷野人烟稀少之际,动用机动车辆将绿豆里面的粒状、黑色焦油状的化工危险废渣,倾倒在乡村的公路两侧和荒坡上,引起了当地群众极大的恐慌。

一堆堆的化工危险废渣,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造成周围土壤严重污染,农作物和草木纷纷被灼烧死亡。先后有6棵10多米高的树,被废渣散发的强烈气体蒸死,而行人或耕作的农民接近废渣后,立刻会感到头昏眼花,皮肤上则有一种强烈的刺痛感。

2、市嘉定县盐铁河和省太仓县浏河固废污染 1991年8月30日,在市嘉定县盐铁河和省太仓县浏河,发生

了一起因运输船舶投放含氰化钠废渣,严重污染水域致使水生生物死亡的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0余万元。因水域污染,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造成部分企业停产的利润损失20余万元。此起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省家港市港口向阳化工承包厂长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没有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仍于1989年1月伙同陆恒福与钢锯厂签订了处理含氰废渣的协议,并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指使祥兴等,租用氏父子的机轮船,到宝山云岭东路码头装运含氰废渣(含氰化钠13.3%),共25次,计294吨,后因无法处理,将含氰废渣直接抛入途经的嘉定县盐铁河和省太仓县浏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17日,以投毒罪判处主犯保章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石化分公司在1987年物理爆破事故以及2002年车间泵管线开裂着火导致产生的未经处置的渣油,在地下埋了23年和12年后,在地下缓慢渗出,导致污染物扩散,最终入侵管网从而污染饮用水,造成全城断水,市民恐慌,引发公众危机事件,省长出面协调,市市长向社会道歉。 4、宋家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2004年,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探井时,由于地处农药厂污染地段,未处理的土壤中的废气导致工人中毒。此事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着手治理修复4000多m2污染场地,先将“毒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沈桂芳(1)1、江苏仪征固废污染事件 2011年春节以来,在仪征市的古井、谢集、大仪等乡镇,接连发生了倾倒化工危险废渣的污染事件。一些不法之徒,乘借夜幕掩护和旷野人烟稀少之际,动用机动车辆将绿豆里面的粒状、黑色焦油状的化工危险废渣,倾倒在乡村的公路两侧和荒坡上,引起了当地群众极大的恐慌。 一堆堆的化工危险废渣,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造成周围土壤严重污染,农作物和草木纷纷被灼烧死亡。先后有6棵10多米高的杨树,被废渣散发的强烈气体蒸死,而行人或耕作的农民接近废渣后,立刻会感到头昏眼花,皮肤上则有一种强烈的刺痛感。 2、上海市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固废污染 1991年8月30日,在上海市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内,发生了一起因运输船舶投放含氰化钠废渣,严重污染水域致使水生生物死亡的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0余万元。因水域污染,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造成部分企业停产的利润损失20余万元。此起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向阳化工承包厂长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没有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仍于1989年1月伙同陆恒福与上海钢锯厂签订了处理含氰废渣的协议,并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指使陈祥兴等,

租用张氏父子的机轮船,到上海宝山云岭东路码头装运含氰废渣(含氰化钠13.3%),共25次,计294吨,后因无法处理,将含氰废渣直接抛入途经的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17日,以投毒罪判处主犯曹保章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兰州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在1987年物理爆破事故以及2002年车间泵管线开裂着火导致产生的未经处置的渣油,在地下埋了23年和12年后,在地下缓慢渗出,导致污染物扩散,最终入侵管网从而污染饮用水,造成兰州全城断水,市民恐慌,引发公众危机事件,省长出面协调,兰州市市长向社会道歉。 4、北京宋家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2004年,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探井时,由于地处农药厂污染地段,未处理的土壤中的废气导致工人中毒。此事引起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着手治理修复4000多m2污染场地,先将“毒地”全部挖出,运到北京飞机场远郊,再进行化学焚烧,最后再运新土填补,前后历时10年,耗资1亿多元。从环境经济学角度估算,北京市农药厂,生产几十年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是个负数。 5、美国的腊芙运河污染事件 20世纪40年代,美国一家化学公司利用腊芙运河停挖废弃的河谷,来填埋生产有机氯农药、塑料等残余有害废物2万吨。掩埋10余年后在该地区陆续发生了一些如井水变臭、婴儿畸形、人患怪病等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芜湖海螺水泥补交排污费案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环保局宣布32家“挂牌督办”的重污染企业中安徽海螺集团 芜湖海螺水泥“榜上有名”。其违法事实为“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臵;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排污费”。国家环保总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缴该企业自开业以来的排污费1亿多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欠缴排污费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繁昌县环保局已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缴的排污费也依法进行过核定、催缴,因芜湖市、繁昌县政府出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初衷,要求环保部门依帮扶为主,降低了对该厂的要求,最终导致被环保总局查处追缴,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按比例纳入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如繁昌县环保局依法征收。本应增加县财政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收入,用于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将县级的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返还给该厂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二.山西吕梁区域限批案

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吕 焦化60万吨1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擅自非法生产和排污长达近3年,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均未落实,焦化废水直排三川河,后进黄河。同时,二期内过程6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基本建成,10月国家环保总局对比项目进行了通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一期工程停止试生产。2006年12月到目前完成环保设施建设;二期工程停止建设、补交环评手续。12月28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一期工程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日鉴于中吕焦化严重违规生产和建设,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国家环保局通报决定在其完成整改前对吕梁市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对吕梁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近200个计划中的项目眼睁睁看着不能上马。此时的吕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壮士断腕”。重拳出击治理环境,在为期三个月的“摘帽”过程中关停取缔3190家企业。共炸毁烟囱208根,推倒焦炉2600多支,拆除炼铁高炉92座,此次限批给吕梁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财政收入减少20亿元,“千里长堤决于蚁穴”,因对所谓重点企业的“溺爱”而影响全局的发展肯定是得不偿失。 三.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它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总蓄水量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

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 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土壤污染案例(二)

土壤污染案例(二) 第一次农业普查污染严重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倾倒丢弃 量4914.87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52亿吨,综合利用量18.04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124.44万吨),处置量4.41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964.05万吨),本年贮存量15.99亿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12.11亿吨),倾倒丢弃量4914.87万吨。 农业畜禽养殖业污染较严重 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68.26万吨,总氮102.48万吨,总磷16.04万吨,铜2397.23吨,锌4756.94吨。畜禽养殖业粪便产生量2.43亿吨,尿液产生量1.63亿吨。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05.98万吨,总氮45.75万吨,总磷9.16万吨,铜980.03吨,锌2323.95吨。 采砂业失控威胁生态政府为"违法"买单6月10日,拒马河河道内,一辆铲车正往货车上装砂石。河道内到处都是深深的大坑。本报记者杨杰摄■ 核心提示河北涿州,采挖河砂已严重威胁拒马河的生态。当地政府正为几年

前的“违法”行政买单。2001年起,涿州欲打造京津砂石供应基地,大力招商,诸多采砂企业涌入,“先上车后买票”,在政府默许下无证开采。采砂业带给砂石老板的是暴利,但给拒马河和当地百姓带来的却是满目疮痍。政府年收9万地税,而单为砂车碾坏的公路维修就要4000万。于是,涿州痛下决心整治采砂业,宣布昔日“手续”一概作废。不过其“ 一刀切”的行政行为,没有根治滥采,却引起砂石厂主反弹———上访和私采。如今,当地政府正背负着被行政诉讼和采砂企业盗采的双重压力。东北商人徐颖达在河北涿州开了一家砂石厂。去年7月23日,徐颖达的宏远石料厂收到了限期拆除采砂设备的通知。涿州市水利局认为该厂不符合继续采砂的条件。一年过去了,徐颖达坚持认为政府在违法行政。“没有提前行政告知、没有听证会、没有补偿款……”今年6月19日,徐颖达说,这一年他都在讨说法。在讨说法的,不是徐颖达一个砂石老板,而是几十个。这让涿州市政府压力很大。不过,涿州市水利局长白景华说,政府这次下了决心。取缔砂石厂,治理拒马河,已是涿州市首当其冲的政治任务。据介绍,流经河北、北京的拒马河,是涿州的主要行洪河道,如今已濒临砂石资源枯竭的境地,而河道更是千疮百孔。采砂导致河床下降、河势不稳,丧失基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的损失。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个月,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固体废物污染典型案例 —沈桂芳(1、江苏仪征固废污染事件 2011年春节以来,在仪征市的古井、谢集、大仪等乡镇,接连发生了倾倒化工危险废渣的污染事件。一些不法之徒,乘借夜幕掩护和旷野人烟稀少之际,动用机动车辆将绿豆里面的粒状、黑色焦油状的化工危险废渣,倾倒在乡村的公路两侧和荒坡上,引起了当地群众极大的恐慌。 一堆堆的化工危险废渣,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造成周围土壤严重污染,农作物和草木纷纷被灼烧死亡。先后有6棵10多米高的杨树,被废渣散发的强烈气体蒸死,而行人或耕作的农民接近废渣后,立刻会感到头昏眼花,皮肤上则有一种强烈的刺痛感。 2、上海市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固废污染 1991年8月30日,在上海市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内,发生了一起因运输船舶投放含氰化钠废渣,严重污染水域致使水生生物死亡的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0余万元。因水域污染,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造成部分企业停产的利润损失20余万元。此起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向阳化工承包厂长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没有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仍于1989年1月伙同陆恒福与上海钢锯厂签订了处理含氰废渣的协议,并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指使陈祥兴等,

租用张氏父子的机轮船,到上海宝山云岭东路码头装运含氰废渣(含氰化钠13.3%),共25次,计294吨,后因无法处理,将含氰废渣直接抛入途经的嘉定县盐铁河和江苏省太仓县浏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17日,以投毒罪判处主犯曹保章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兰州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在1987年物理爆破事故以及2002年车间泵管线开裂着火导致产生的未经处置的渣油,在地下埋了23年和12年后,在地下缓慢渗出,导致污染物扩散,最终入侵管网从而污染饮用水,造成兰州全城断水,市民恐慌,引发公众危机事件,省长出面协调,兰州市市长向社会道歉。 4、北京宋家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2004年,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探井时,由于地处农药厂污染地段,未处理的土壤中的废气导致工人中毒。此事引起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着手治理修复4000多m2污染场地,先将“毒地”全部挖出,运到北京飞机场远郊,再进行化学焚烧,最后再运新土填补,前后历时10年,耗资1亿多元。从环境经济学角度估算,北京市农药厂,生产几十年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是个负数。 5、美国的腊芙运河污染事件 20世纪40年代,美国一家化学公司利用腊芙运河停挖废弃的河谷,来填埋生产有机氯农药、塑料等残余有害废物2万吨。掩埋10余年后在该地区陆续发生了一些如井水变臭、婴儿畸形、人患怪病等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2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危害汇总

2.2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危害 【学习目标定位】 1.结合实例分析、理解城市垃圾的特点,树立垃圾分类减量的意识. 2.通过案例分析,理解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途径和防治措施. 【自主学习夯实基础】 一、城市垃圾的特点 1.固体废弃物(垃圾)的概念:是指在①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③____________。 2.城市是④________和⑤________集中的地域。随着垃圾数量的不断增加,⑥_________围城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灾害之一。 3.城市垃圾的特点:⑦________ 、⑧________ 、⑨__________ 。 二、当代垃圾产生的环境问题 1.固体废弃物的危害:占据大量⑩______________,并持续向?________、?________释放有害物质,使水体?________、?_________质量恶化,危及人体健康。 2.垃圾产生的环境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垃圾中的废弃物会发生?__________的、物理的或?__________的转化,并通过水、?______、土壤、?___________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垃圾中的细微?________随风飘逸,污染大气。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释放有害气体,造成?__________大气污染。垃圾填埋逸出○21________。○22___________处理,造成二次污染。 (2)对水环境的影响 垃圾倾倒于水体,造成○23________污染,危害○24__________的生存,使○25________和灌溉能力降低。垃圾的露天堆放和简单填埋,产生含有害物质的○26__________,对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垃圾经过风化、侵蚀,毒液体就会渗入土壤,破坏土壤的○27____________,有害成分在动植物体内蓄积,通过○28____________危及人体健康。 (4)固体垃圾的露天堆放和填埋,占用土地,加剧○29________短缺。有些垃圾堆存在城市的死角,影响○30____________,传播疾病。 探究点一城市垃圾的来源和处理方法 阅读图文资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经济发展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各种垃圾产量也大幅增长。据统计,2015年中国城市垃圾达1.5亿吨,潍坊2015年处理生活垃圾60万吨。 材料二 2015年11月18日,山东潍坊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正式接受潍坊市九区一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

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民事类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 目录 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孟筠、李曰福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公司)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孟筠、李曰福诉至法院,请求铜业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

造成的损失。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铜业公司赔偿孟筠、李曰福采光、日照损失16.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孟德玉购买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德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孟德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南新城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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