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政安全技术标准

福建省市政安全技术标准
福建省市政安全技术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厅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4]9号文要求,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编制而成。编写组在编制过程中,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文明建设、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市政专项工程。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编单位: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兴海湾监理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公司

厦门地山市政工程公司

厦门市宏业工程建设技术公司

主要起草人:吕萍庄毅伟林联泉张元安李思国詹乃志

何伯奇刘海天赖春华谢国栋彭明德尚培东

陈荣别黄俊东林有德李兴贵沈鹏程刘志宏主审人员:

审定人员: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安全管理

4 安全文明建设

5 施工用电

6 施工机械

7 市政专项工程

7.1 道路工程

7.2 桥梁工程

7.3 基坑(沟槽)

7.4 地下管线工程

7.5 顶管工程

7.6 隧道工程

7.7 爆破工程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检查与评价。

1.0.3 本标准所称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市政基坑(沟槽)、地下管线工程、顶管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及爆破工程等。

1.0.4 市政安全生产检查与与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应遵照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91-2007,建立健全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管机制,实施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防治技术。监理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建立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措(设)施及关键环境条件监测、隐蔽检查验收、日常巡查及记录、报告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从事施工任何工序或作业的场地。

2.1.2 施工用电 electricity on construction

由施工现场提供,工程施工完毕即行拆除的电力,并专用于工程施工的电力线路与电气设备。

2.1.3基坑支护 retaning and protecting for foundation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撑、加固与保护措施。

2.1.4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5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产品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6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7 施工重大危险源 construction of a major source of risk

因工程施工发生可能导致死亡及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预后危害严重。其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2.2 符号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线(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称保护零线); I——电流;

t——通过电流I所用的时间;

TN——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的系统;

TN-S—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分开的系统。

3 安全管理

Ⅰ主控项目

3.1.1 项目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度中应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且目标齐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应执行落实安全目标责任;经济承包中应有安全生产指标并进行有效分解,做到有指标有安全措施,指标措施齐全;同一项目中平行的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教育培训制度应明确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项目从业人员和采用新技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应制定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并记录建档;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3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强、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按规定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应按规定经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及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管理;按方案组织生产。

3.1.4 项目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分级交底;各级应有效组织落实,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应有书面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公司、项目和基层单位对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层级监督管理。

3.1.5 项目应按规定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措施和隐患的分类与处置;各级应按制度执行检查(公司每月1次,分公司每

月2次,项目每周1次);检查和隐患整改复查应有记录,隐患应如期完成整改,安全检查相关负责人应到位。

3.1.6 施工现场应有“文明施工”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应有现场总平面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工程进度计划示意图、地下管网分布示意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语、标志;安全围护设施、交通标志牌、夜间警示灯等设施齐全;应有便民通道、临时排水设施、现场道路通畅等;沟坑边应按规定堆土。

3.1.7 项目危险源应进行辨识、评价,并对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对施工重大危险源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Ⅱ一般项目

3.2.1 按规定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明确活动内容,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班前安全活动应有记录。

3.2.2 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应遵章守纪,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

3.2.3 项目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立事故处理机制;工伤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应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按规定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设专门应急救援人员。

4 安全文明建设

Ⅰ主控项目

4.1.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围挡的设置要符合现行规范和周边施工环境的要求;施工现场进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4.1.2 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严格按区域分开;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进行绿化、美化;工地地面的主要部位、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且道路要畅通;施工现场应设排水设施,场地不得积水。

4.1.3施工作用人员应正确使用合格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服;现场应按规定采取防尘降噪、防止固体废弃物及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根据季节应按规定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应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4.1.4施工现场应按企业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策划;项目部要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项目部从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高安全意识;项目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防台防汛、重大险情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Ⅱ一般项目

4.2.1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搭设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工地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措施,生活与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食堂要有防中毒措施;卫生条件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

4.2.2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责任人;应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动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水源;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消防检查和教育制度。

4.2.3 建筑材料、构件、设施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堆放、设施布置应整齐有序且按规定标识;材料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

5 施工用电

Ⅰ主控项目

5.1.1 施工现场的外电小于安全距离应有防护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2供电系统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或控制配电室严禁存放贮油桶;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应有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系统中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严禁混接,专用保护零线设置应符合要求;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应符合要求。

5.1.3 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开关箱有漏电保护器且保护器灵敏;漏电保护器装置的参数应相匹配;电箱设置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箱内电气元件完好无损坏;电箱安装位置得当且引出线清晰。

5.1.4现场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且有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现场应有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金属外壳应作接零保护。

Ⅱ一般项目

5.2.1配电线路的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路架设符合要求;电缆架设或埋设应符合要求。

5.2.2电器装置的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应相匹配、安装符合要求;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5.2.3变配电装置的四防一通(防汛、防火、防雨雪、防小动物、通风)应符合要求;配电室无尘清洁;配电室有照明;配电室进出通道畅通;室内无堆放杂物;安全用具齐全。

5.2.4用电档案应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地极阻值测试记录和电工巡视维修记录且填写真实;专职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使用部、省等明令淘汰的用电产品。

6 施工机械

6.0.1 施工现场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设备技术资料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设备按规定验收、检测检验、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并应有书面纪录;各种机械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并经企业设备、安全部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各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分项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6.0.2钢筋机械中钢筋冷拉作业区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传动部位应作可靠防护措施;设备应作保护接零、配置漏电保护器。

6.0.3 打桩机械应取得准用证方可作业;打桩机应设超高限位装置;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操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6.0.4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应在离电缆1m距离外作业;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机械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在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的距离应>1m或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1.5m;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机械使用前应有整机检查记录。

6.0.5 凿岩机械的风、水管应无漏水、漏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份和杂物;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的中心线应一致;电缆线严禁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电缆穿过机械、车辆通道时应有防护措施;作业中应及时检查及落实防冒顶、塌方的安全措施;作业中应按规定佩戴、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0.6 通风设备的风管接头应严密、口径不同的风管严禁混接;主机与管件的连接应符合要求,电器部分电流过载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通风机和风管上严禁悬挂或放置物件。

6.0.7 岩石输送设备应安装在坚固基础上;设备四周应无防碍工作的堆积物;传动部位的安全防护到位;刹车系统应灵敏,可靠;传送带的防护装置应有

效;输送大块物料时,输送带两侧应加装料板或栅栏等防护装置。

6.0.8 压路机械的碾压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作业前检查的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制动及转向功能灵敏、可靠;两台以上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应>3m。

6.0.9特种设备应按安装、拆卸方案施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等)应齐全有效;施工单位应当自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机构办理使用备案登记。

6.0.10起重吊装的吊装索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作业平台符合安全规定;多台起重设备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同步保障措施。

7 市政专项工程

7.1 道路工程

Ⅰ主控项目

7.1.1 施工前应对地下各类设施进行详细勘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交通封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警灯,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设置分隔设施,施工现场需专人进行交通管理和纠察指挥。

7.1.2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应进行针对性安全交底,按规定设置路栏和过道板,机具车辆、材料堆放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分隔设施应符合要求,现场安全标志应按总平面图设置,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作业,下水道井要有盖,侧平石搬运应符合安全要求。

Ⅱ一般项目

7.1.3 路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应作明显标志,挖掘时现场应有专人进行管线监护,各类施工机械应按操作规定作业,工程使用材料应按公用设施规定执行,压实机械应办市政施工机具操作证。

7.1.4 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时沥青混合料推铺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倒车卸料应有专人指挥,沥青混合料摊铺斗铲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沥青摊铺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沥青混合料摊铺机应办市政施工机具操作证。

7.1.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时水泥混凝土输送机械作业应按规定操作,各类浇捣、振平、振实机械应采用“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各类浇捣、振平、振实机械绝缘应符合安全要求,混凝土切缝作业应按规定操作。

7.2 桥梁工程

Ⅰ主控项目

7.2.1 桩基与基坑按标准或设计要求支护或放坡,现场应有专人指挥,指挥

信号明确,作业区应采取封闭措施,成孔后应有可靠孔盖或围栏,管线应有保护措施,基坑外应有安全围栏,夜间作业的应有警示灯,上下基坑应有扶梯,扶梯应满足荷载、防滑、稳定等要求,基坑内应有设置降、排水设施,基坑开挖应及时运走坑渣,堆放离坑边不应小于1米。

7.2.2 水上作业平台与便桥的方案应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按批准的方案搭设施工,使用前应组织验收,工作平台与便桥应有防护措施,水上作业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7.2.3 沉井和水下钢套箱的专项方案应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批准后按照方案实施,施工时现场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爬梯或扶梯应满足荷载、防滑、稳定、防护等要求。

7.2.4 预应力施工前安全防护措施或措施应经审批且按审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审批方案,施工时现场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预应力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设备不得带病作业。

7.2.5 墩、台、梁等辅助施工设施的方案应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且按批准的方案搭设施工,地基应做地基承载力或钢管桩应做单桩承载力试验,辅助施工设施使用的材料不得降低设计方案标准,施工面防护每2延长米应设防护栏,防护栏杆应超过施工面,专用扶梯或扶梯应满足荷载、防滑、稳定等要求,工作平台栏杆应全封闭。

7.2.6 斜拉索安装的方案应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且按批准的方案施工,施工应按规范实施,施工时现场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施工人员应按要求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7.2.7 大型构件运输与吊装专项方案应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施工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吊装警戒区应有封闭措施,大型构件吊装时应有专人监护,高处作业、临边和

防坠应有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Ⅱ一般项目

7.2.8 桥梁装修施工高处作业应有脚手架、液压升降平台和外挂式吊篮(笼)等平台设施设计方案,且方案应经有相关部门批准,设施应完善、规范,桥面应有设置临边防护。

7.2.9 疏导交通(航道)的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7.3 市政工程基坑(沟槽)

Ⅰ主控项目

7.3.1 基坑(沟槽)施工应有方案,基坑(沟槽)深度超过5米应有专项支护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针对性要强且方案应经上级审批。

7.3.2 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应符合要求,采取边坡特殊支护措施,作法应符合设计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应采取措施调整。

7.3.3 坑槽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水管渗漏时,应对坑槽采取保护措施。

7.3.4 积土、料具堆放距沟槽或基坑边不应小于安全距离且高度不得超过安全高度,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应符合要求,施工车辆及机械在沟槽边卸料时槽边应有栏板。

Ⅱ一般项目

7.3.5 施工区域内深度超过2m的坑槽施工应有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应符合要求。

7.3.6 上下沟槽及泵站应有扶梯,上下沟槽扶梯顶端应露出槽边、绑扎、底

端橡皮包扎,不得出现缺档、不牢固等现象,跨越沟槽的横向人行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6m,跳板应设置牢固,沟槽上下传递工具及材料时,不得采用扔、抛、甩等操作方法。

7.3.7 施工机械应经验收后方可进场,挖土机作业时,相关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应牢靠、安全,司机应持证作业。

7.3.8 按规定对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监测。

7.3.9 在旧管沟或有地下煤气管道处应有动用明火手续报告。

7.4 地下管线工程

Ⅰ主控项目

7.4.1 人工或机械挖土,沟开挖深度>1.2m都要撑板,打钢板桩沟槽开挖深度>2m都要撑板,沟槽板还土每次拆板高不得大于0.6m,土方堆土距沟槽或基坑边不得小于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7.4.2 开挖深度>3米,不得采用横列板支撑,沟槽宽度3m以下,撑柱套筒小于Φ63.5 ×5~6mm、槽宽度为3~4.5m时,撑柱套筒小于Φ89×5钢管,沟槽宽度为4.5m以上时应采用组合钢支撑和相木支撑,铁撑柱二头应水平,每层高度应一致,每块竖列板止支撑不得小于2只,铁撑柱钢管不得弯曲,铁撑撑脚应采用托木,蚂蝗钉或用8~12﹟铅丝绑扎应牢固,铁撑柱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m,头档撑柱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8m。

7.4.3 沟槽深度为6m以内的钢板桩的入土深度与沟槽深度之比不得小于1:3,沟深度为6~7.25m的钢板桩的入土深度与沟槽深度之比不得小于1:2.5m,沟槽深度大于7.25m,应采用槽钢或拉森型钢板桩,长度和型号应按施工设计要求执行,沟宽度大于4.5m,深度大于4m应按施工设计要求确定钢板桩入土深度,支撑水平间距大于2.5m,垂直间距大于2m,头档支撑距离地面不得大于

0.8m,铁撑柱钢管不得弯曲,支撑两端应有绑扎及牢固措施。

7.4.4 上下沟槽及泵站应有扶梯,上下沟槽及泵站扶梯顶端应露出槽边、绑扎、底端橡皮包扎,不得出现缺档、不牢固等现象,跨越沟槽的横向人行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6m,搁在支撑上作业的跳板应绑扎牢固,泵站作业走道宽度应大于0. 6m,铺满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05m。

7.4.5 泵站、沟槽上下传递工具及材料时,不得采用扔、抛、甩等操作方法,施工车辆及机械在沟槽边卸料,槽边应有栏板,泵站、沟槽内吊运物件材料时,在吊运时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

Ⅱ一般项目

7.4.6 封拆头作业前应有审批报告和安全措施,在旧管沟或有地下煤气管道处应有动用明火手续报告,顶管在顶进时,千斤顶、顶铁应有旁站人,下井、下池使用行灯时,电压应小于36v。

7.5 顶管工程

Ⅰ主控项目

7.5.1 施工前应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审批资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齐全、针对性强。

7.5.2 井口临边围护、踢脚线、安全网的设置应符合规定,应有登高措施,井深度大于6米应设置登高转角平台且平台符合标准,职工应佩带防护用品。

7.5.3 顶机应有防坠棚,采用走道板满铺,应有联络通讯设备,长距离顶管应有通风设备且有测试记录(含氧量> 20%,通风量>3.5m3/分),管道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清洁。

Ⅱ一般项目

7.5.4 现场机具进场前应组织验收,安全装置不得有缺陷,施工现场布置要合理,泥浆乱排放或泥土堆放不得超过要求且及时外运,施工过程中噪声不得过大,(日间>75分贝、夜间>45分贝)不得尘土飞扬,材料堆放应整齐,现场应挂安全警告标色标牌。

7.6 城市隧道工程

Ⅰ主控项目

7.6.1 城市隧道施工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施工方案按规定应组织方案论证,且应有专项钻爆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和特殊情况下的施工作业应有专项方案。

7.6.2 清除洞口上方有可能滑塌的表土、灌木及山坡危石,石质地层拉槽爆破后,应及时清除松动石块,土质地层开挖后应及时夯实整平边(仰)坡,开挖的土石方不能堆放在危害边坡及其它建筑物稳定的地点,不得影响运输安全,洞口支挡工程应结合土石方一并完成。

7.6.3 爆破作业及火药物品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后待有害气体排出后方可进至开挖面工作,爆破后,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应进行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对有瓦斯溢出的隧道,应根据工点的地质情况、瓦斯溢出程度和设备条件,制定适宜施工方案,开挖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

7.6.4 机械装渣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损坏已有设施,漏斗装渣时,漏斗处应设置防护设备和联络信号,装渣结束后漏斗处应加盖,有轨运输作业机动车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洞内临时运输道路的宽度及行车速

度应符合要求。

7.6.5 锚杆材料、类型、规格、质量以及性能与设计应相符,喷射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构件支护的形式与架设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护与围岩间应顶紧且填塞密实。

7.6.6 拆除拱架、墙架和模板时间应符合要求,二次衬砌施工,应在围岩和锚杆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进行,围岩变形较大,流变特性明显时,应加强初期支护并及早施作仰拱和二次衬砌。

Ⅱ一般项目

7.6.7 采用复合式衬砌隧道,应将现场监控量测项目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中实施的,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制订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和防止有害气体工作、预防塌方事故措施,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7.6.8 隧道进洞前应先做好洞顶、洞口、辅助坑道口的地面排水系统,洞顶上方设有高位水池时应设防渗和防溢水设施。

7.6.9 隧道供电电压应符合要求,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要求,粉尘浓度应符合要求,噪声应符合要求且采取防护措施。

7.6.10 膨胀性围岩、黄土、溶洞、塌方、流沙、瓦斯地层等地段施工,应根据专项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7 爆破工程

Ⅰ主控项目

7.7.1 应有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实际与方案应符合,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应急救援预案应适当。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