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简称市局特监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简称市特检院)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泰安市特种设备协会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市局特监科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指定或已授

权的单位和有关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不得强制作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因未参加本单位培训而不予受理其申请或不安排考试,不得故意刁难和推诿拖延。

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人员代为培训的,须签订委托协议。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班的,应执行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收费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关于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报请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培训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考试管理原则)考试采取考试组织单位资质预先备案,每次考试单独授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考试组织单位)考试组织单位应经市局指定授权,并经省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考试组织单位应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考试组织单位同时又开展培训的,应实行内部机构分离和业务分离制度。

第六条(考试申请与受理)考试组织单位应加强受理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未审核或不严格审核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理论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照50分分值组织理论考试命题(A卷)。试题应经由市局特监科审核同意。

市局特监科有权对各考试组织单位命题进行调整。同时,按照50分分值另拟附加试题(B卷),和A卷共同作为考试试题。

考试试题为局级绝密级资料。在考试结束前,各考试组织单位、市局特监科、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凡泄密、失密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鼓励各考试组织单位积极建立和完善试题库,探索实行机考等随机性命题、计算机阅卷的考试方式。

第八条(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试组织单位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或面试答辩。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和参考人数、等级类别等实际需要,合理选定操作考试场所。拟确定的操作考试场所应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空间、设备、设施、物料等条件,并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要求。拟确定的操作考试场所应经市局特监科考核和确认。

答辩试题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准备,题目数不应少于参加答辩人数。答辩试题应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由参加答辩人员现场随

机抽取。答辩试题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监考、考评人员)考试现场负责监考、考评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监考、考评人员名单属于局级绝密资料。名单应临时随机确定,考试前不得公开。

第十条(考试计划)考试组织单位应制定年度考试计划和每次考试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并经市局特监科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单次考试实施计划应于考试之日2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因工作急需,需要单独组织考试的,可以临时追加考试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方案)考试组织单位应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于考试之日10日前到市局特监科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考试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人数、类别、试题(理论和答辩)、地点(含操作考试)、监考及考评人员、程序等内容。并应承诺所有参考人员均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市局特监科对考试方案进行审核,并有权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考试组织)考试组织单位应于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工作。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考试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考试方案组织考试。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特监科。

市局特监科应监督考试组织单位对涉密内容采取控制措施。

市局特监科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必要时派员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凡发现涉嫌泄密、失密,以及现场管理混乱、组织不严密等足以影响考试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时,市局特监科派出人员有权责令考试组织单位暂停或停止考试。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操作考试成绩、答辩成绩应根据评定标准和操作规范,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定。理论考试应由培训、考试监场人员之外的人员阅卷,评定成绩。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市局特监科,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市局特监科应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查,对评定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进行审核,并责令考试组织单位予以改正。市局特监科有权否决未经批准的,或不真实、不公正、不合理的考评结果。相应责任由考试组织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成绩有效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补考)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补考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新考试)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一)未经市局特监科批准的单位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组织单位未经市局特监科批准的考试;

(三)结果不真实、不公正、不合理,或考试出现严重事故,市局特监科予以否决的;

(四)考试人员逾1年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考试结果已作废的;

(五)两项考试科目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复审不合格,继续申请办证,且符合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考试的情况。

第十七条(总结报告)各考试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特监科上报上年度考试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市局特监科应建立健全考试组织单位工作档案。应加强对考试组织单位的日常安全监察,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责成其暂停考试工作进行整改;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指定和授权。

第十九条(解释与生效)本规定由市局特监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通过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招聘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 二、录取人员要按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内容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包括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矿内“三级教育”培训,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培训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行业标准,对新招聘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由不了解到了角,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熟练到熟练,分别由矿级、科(队)

级和现场培训三个层次进行组织培训,层层落实,环环紧扣,循循善诱,将企业从业人员塑造成安全意识强,自保能力强,业务过硬,能独立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的有良好组织、纪律和安全业务素养的队伍,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三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 1、一级安全培训 (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要求,对新招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一级培训使职工了解煤矿及企业的整体生产、安全情况,了解生产工艺,煤矿基本安全常识,入井须知,使职工具备基本安全素质和素养,能够安全地从事井下现场作业。 (2)矿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矿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为10天72小时。 (3)其主要培训对象为矿各队组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具体培训依据培训教案、教程进行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包括: ①集团及矿基本概况、井下生产现状及入井安全注意事项等; 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及理念要求等; ③矿内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 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等; ⑤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一通三防、运输、五大自然灾害基本常识及预防措施)等; ⑥事故案例录像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平罗县众鑫冶炼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 一、电工 1、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应由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 2、所有用电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机电设备必须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设置。 3、电缆线路必须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线路地面要有埋设电缆标志;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与金属接触必须套上防护套管。 4、场内禁止使用裸体导线。 5、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悬挂“高压电危险、切勿靠近”的警示牌;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6、配电系统必须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7、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设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各类电器开关箱和电器设备,按规定设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禁止电源开关箱内存放工具、杂物,配电箱在不使用时要锁好。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

宜大于0.6米,小于1.5米。 1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必须设在箱体的下底面,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11、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的连接必须采用编织软铜线。 12、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3、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应挂有“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或派人看管,严禁带电作业。 14、生活照明用电,严禁个人私自拉接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和大功率电器。 15、露天照明,采用防水灯头,残缺的灯头、灯炮及时更换,防止发生电击事故,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6、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接零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线。 17、隧道沿线照明使用白炽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灯每15m 一盏。 18、掌子面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灯,若照明不足,距掌子面20m外采用220v大灯进行补充照明,220v大灯的安装高度不低于3m。 19、竖井提升、衬砌施工点等使用220v大灯进行照明,井下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编号:SM-ZD-40527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特种岗位原则上须持证上岗,特殊情况需无证员工从事特殊作业时,由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员工按要求参加劳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学习和考试,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2持证在岗员工除定期接受劳动或安监部门的复审外,公司安全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持证在岗员工进行业务素质和技能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由公司申请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报销。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5.5连续两次内部考核不达标者。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实际操作考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工作。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评员的管理。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评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与聘用 第五条考评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评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有相关作业项目高级工、技师、检验师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从业经历5年以上;

(四)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本作业项目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申请人应由聘用的考试机构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考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委会应当按照《考评员考核大纲》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证书》(见附件2)。 第十条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转借;一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考试机构聘用后,方能从事考评工作,且同时只能受聘于一家考试机构。考试机构每年应将考评员聘用情况报考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向聘用的考评员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聘用证》(见附件3)。 第三章换证 第十三条考评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考委会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劳动作业人员培训 制度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落实北京市住建委、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企业员工专业知识技能,规范员工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内容 ㈠安全法规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㈡安全知识教育 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㈢安全技能教育 ①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②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㈣安全思想教育 1、思想教育。 2、纪律教育。 ㈤本企业、本工程或本单位作业的特殊施工环境安全危险源及采

取安全防范的措施 ㈥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二、培训分类及方法 ㈠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由公司年初集中组织,每年一次。 ㈡基层单位的一般管理人员,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自行组织。 ㈢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厂)、工地(项目工程现场、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㈣特殊工种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㈤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㈥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㈦职业健康教育 ㈧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三、培训实施 ㈠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劳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全

电工 1、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应由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 2、所有用电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机电设备必须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设置。 3、电缆线路必须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线路地面要有埋设电缆标志;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与金属接触必须套上防护套管。 4、场禁止使用裸体导线。 5、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悬挂“高压电危险、切勿靠近”的警示牌;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6、配电系统必须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7、室配电柜、配电箱前设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各类电器开关箱和电器设备,按规定设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禁止电源开关箱存放工具、杂物,配电箱在不使用时要锁好。 8、配电箱、开关箱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米,小于1.5米。 1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必须设在箱体的下

底面,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11、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的连接必须采用编织软铜线。 12、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3、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应挂有“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或派人看管,严禁带电作业。 14、生活照明用电,严禁个人私自拉接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和大功率电器。 15、露天照明,采用防水灯头,残缺的灯头、灯炮及时更换,防止发生电击事故,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6、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接零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线。 17、隧道沿线照明使用白炽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灯每15m 一盏。 18、掌子面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灯,若照明不足,距掌子面20m外采用220v大灯进行补充照明,220v大灯的安装高度不低于3m。 19、竖井提升、衬砌施工点等使用220v大灯进行照明,井下严禁使用碘钨灯。 20、照明线设专线,各施工工区线路均安漏电保护开并独立控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复审和档案的管理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一)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包括: 1. 电工作业; 2. 压力容器操作; 3.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 锅炉司炉作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 职责 (一)设备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二)特种作业岗位所在车间、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安环科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档案管理。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相关培训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二).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2.凡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人员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正本)备查,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处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事故者,禁止从事特种作业。 3.新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转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 (异地)调入办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简称市局特监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简称市特检院)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泰安市特种设备协会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市局特监科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指定或已授权的单位和有关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不得强制作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因未参加本单位培训而不予受理其申请或不安排考试,不得故意刁难和推诿拖延。 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人员代为培训的,须签订委托协议。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班的,应执行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收费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关于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报请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培训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考试管理原则)考试采取考试组织单位资质预先备案,每次考试单独授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考试组织单位)考试组织单位应经市局指定授权,并经省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考试组织单位应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考试组织单位同时又开展培训的,应实行内部机构分离和业务分离制度。 第六条(考试申请与受理)考试组织单位应加强受理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未审核或不严格审核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理论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照50分分值组织理论考试命题(A卷)。试题应经由市局特监科审核同意。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入场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不少于48学时,项目部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6个学时,班组安全教育不少于24个学时。 2、新入场工人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侯方可上岗。同时,建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 3、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的事故、案例,生产特点、安全规则、急救知识等。 4、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本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及突发事故处理措施。同时,还应讲解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方面的安全要求、检修安全注意事项等。 5、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6、职工离岗6个月以上(电工3个月),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7、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相应地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二、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教育规定 1、为增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作特种作业。从事该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电(气)焊作业; (3)起重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建筑架设登高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7)煤气作业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从新进行培训至合格为准。 6、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处进行组织,培训人员要准时参加。 8、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9、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及改变工种,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要交回厂安全科报安全处进行注销。 10、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原作业。 11、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违章操作者严格按公司文件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doc

10、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龙口市润新小学 2016年2月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培训时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每学期至少2次。 四、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程序,使从业人员能熟练地掌握食堂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六:考核结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理。 2010年环保工程师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200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还有国家军用标准《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1002-90)、《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2779-96)等。 1、《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此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又扩大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范围,其中对青少年、儿童进行了神经行为功能和某些临床化验指标的观察,并做了动物实验。基于这些基础,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见表5-4-7。在标准中,规定了安全区和中间区。 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于2005年3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草案。2005年4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5年5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05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6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新华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谢铁军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虎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某发电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 1、电梯操作维修、各类起重机械操作维修; 2、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金属受监范围内压力容器焊工; 4、电气、热工等计量及化验监测人员;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2002-11-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取证及到期复审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2、负责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存档备案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将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第四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换证人员名单信息报人力资源部。 3、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安全作业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培训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资质的培训。 2、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3、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七条取证和复审 1、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社会或行业相应机构所发放的安全操作证书,方准独立作业。 2、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3、复审同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4、复审期限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质量监督 1、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便于事后考评。 2、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专业进行体系内统一编号,编号要求长期不变,焊接作业(管直径89以上或主要承重钢梁、承压容器部位)要求在焊接部位或周围按规定打上体系内统一编号。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设备技术部将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内部待岗),要求责任人进行培训学习;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应的操作证。并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附录 附录A: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doc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及法制水平,使员工自觉遵守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保证项目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工程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即必须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件(三类人员证)上岗。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对转场和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转场和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教育形式 项目部安全教育分为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两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三、项目部安全教育 由项目部办公室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教育等,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法制观念和要求。 2、业主和局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重大危险源(风险)的识别分布及主要管理和技术控制措施。 4、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纪律及文明施工要求。 5、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和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特种作业工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徽恒瑞木业有限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索、起重工等(本公司特殊工种:叉车工、锅炉工),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一)—(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1)班组长及带班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特种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 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最新 版)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本企业正常生产,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责任人考核如下: 1、公司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并明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平时监督检查占50分,每季度定期检查占50分,平时监督检查实行扣分制,定期检查实行打分制进行(平时监督检查扣分规定和定期检查打分规定另行制定),平时监督检查50分扣完为止。 3、对年度考核不满70分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4、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要认真落实本公司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 5、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进行全方位管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6、公司对全年无事故或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部门责任人,给予将2000元考核奖。其他职工也要奖励。 7、对安全票否决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取消安全考核奖、年度奖、评优资格,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再作处理。 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奖罚措施按照本企业《内保条例》执行。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精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复审和档案的管理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一)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制冷作业;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6.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二)行政人事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岗位所在车间、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安全主任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档案管理. 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相关培训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二).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1、为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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