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业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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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公司法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股东的救济

弟八节公司股份

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公司困境

第九节公司解散

第一节导言

16.1.1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 Cap50, 1994 Rev Ed )》(以下称

“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

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 Cap 142,1994 Rev Ed )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 )》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

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 )》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 (Cap289, 1994 Rev Ed )》

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根据公司法第17( 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

组织(公司法第17 (3)条)。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 )》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

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 (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 (1)

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

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

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

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 (4)条]。

公司成立的效力

16.2.4公司法第19 ( 5 )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

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16.2.5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

也就是说,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参见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 一案及Lee v. Lee ' s Air Farming Ltd (1961) AC 12 一案]。上述原则

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承担的债务及义务都是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及义务, 公司的责

其成员并不承担任。公司债权人只能指望公司自身来清偿其债务。如果公司破产且无力清偿债务,

不管公司的成员个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公司成员的全部义务仅为缴清其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股本。这一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股份在发行时即已缴清,或在其后缴清,公司成员则不再对公司负有责任。

可见,在讲到有限责任时,必须注意的事,它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其成员对

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有限的,即以他们同意认购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为限。

“揭开公司的面纱”

1626尽管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会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而将公司及其成员(或管理者)视为同一个主体。例如,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责令公司的成员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法院这样做,我们便可以说公司的面

纱被揭开或刺穿。一般来说,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有两类,分别由成文法和普通法规制。

独立身份原则在制定法上的例外

16.2.7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的成文法来限制公司法人资格的效力范围。对独立身份原则较为重要的限制之一规定在公司法第339(3)条和340(2)条中。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当公

司订约并承担债务时,如果不能合理地预期公司将具有偿债能力,该公司的任何管理者都将

被视为行为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法院认定后其个人便可能要对上述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16.2.8另一重要的例外出现在公司法第340(1)条。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对公司事务的处理如果是为了欺骗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或者出于任何其他的欺诈目的,法院可

以责令任何参与此类行为知情者,对公司的债务及责任承担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16.2.9第三个重要的例外出现在以下情形中:即公司在缺乏可资分红的利润时进行了分红[参见公司法第403(2)(b)条]。公司分红只能在公司有足够的利润且不会不正当地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时才能进行。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在缺乏足够利润时,蓄意分配红利或许可

分配红利,则应在分红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身份独立原则在普通法上的例外

16210人们设立公司往往出于多种目的,其中之一无疑是避免在经营失败时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并不能仅仅因为公司成员或管理者利用公司制度来避免个人责任便否定公司的独立身

份[参见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ic (1990) 1 Ch 433. —案]。但如果公司成员或管理者

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公司形式,则又另当别论。

16.2.11如果个人已经负有法律义务,却企图利用公司制度来逃避此义务,法院将无视公司

的独立身份。例如,法院曾判决认为,如果某人已经同意出售房屋,则不能通过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来逃避其合同义务。个人和公司都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公司本身并非合同

的当事人。[参见Jones v Lipman(1962) 1 WLR 832 一案]

16.2.12同样,如果公司被用来进行欺诈行为,法院则会将公司及隐身背后的人视为同一主

体。因此,如果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欺骗不知情的投资者,法院将责令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

尽管发起人和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身份。

第三节公司治理

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

16.3.1公司法第157A条规定,公司经营由公司董事负责进行或者根据公司董事的指令进

行。除了那些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董事可以行使全部

其它的公司管理权。这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公司法有助于公司所有与管理的分

离。公司成员或者股东尽管是公司的拥有者,但未必需要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在一些公司中,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成员也可能会参与公司管理一或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行使其它管理权一但在其它很多公司中,公司成员并不参与公司管理。这些公司由董事

会来经营和管理,而董事会里的很多董事并非公司成员。即使一些董事是公司成员,他们拥有的公司股份也相对较少。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公司中,甚至董事会的管理也只是理论上的,因为董事会多数成员并非全职董事,而只是非执行董事。公司的日常管理将由公司

的高级执行官来进行,这些人中也有一些是董事会成员。在这些公司中,董事会只是起到总

体监管的作用,而不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

成文法上的义务

1632在普通法上,董事被视为受托人,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同样,公司法也为公司董

事规定了与普通法相类似的义务。公司法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其中的第157(1)条,它规定,公司董事在任何时候都应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公司法第157(2)条进一步规定,公

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对基于其地位所获取的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用,以间接或直接的方

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

16.3.3公司法第157条并未穷尽公司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全部义务。第157 (4)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57条只是补充而非减损公司董事和管理者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第157条使这些义务具有了强制性,而在普通法上,这些义务可由公司和董事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只要公司在做出此类约定时未受到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157(3)条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57(1)和157(2)条的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应对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

承担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得到认定,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同时还将被处于5000新元以下的

罚款或者一年以内的监禁。

普通法上“行为应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16.3.4在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所进行的行为,都应是他们善意地认为能促使公司利益最

大化的行为。当董事的行为受到质疑时,法官并不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董事的判断[参见ECRC Land Pte Ltd v Wing On Ho Christopher (2004) 1 SLR 105

一案及Vita Health Laboratories Pte Ltd v Pang Se ng Me ng (2004) 4 SLR 162 一案]。法院仅考虑,公司的

董事(而不是法院)是否诚心认为其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如果法院认为任何合理的董事会都不会采取类似的行动,则公司董事的善意将受到严重的质疑。

1635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董事最重要的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公司法第159条还规定,

在行使职权时,董事也可以一般地考虑公司雇员以及公司成员的利益。普通法也允许董事适

当考虑公司成员的利益。因为,尽管公司具有独立的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毕竟是公司成员

共同组成了一个公司[参见Peters American Delicacy Co Ltd v Health (1939) 61 CLR

457 一案及Greenhalgh v Arderne Cinemas Ltd (1951) Ch 286 一案]。公司董事适当考

虑雇员的利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促进雇员的利益往往也会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16.3.6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董事必须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公司债权人对公

司资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则必须对公司进行起诉。由于债权人对公

司资产并不享有权利,公司董事在就公司事务做出决定时并不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因而事实上已经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则必须得到考虑。这是因为破产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任命清算人,以管理公司的资产,并且与公司成员相比,债权人对公司资

产享有优先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必须保证公司事务得到妥善处理,并保证

公司资产不会被侵害或剥夺,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参见Winkworth v Edward Baron Development Co Ltd (1987) 1 All ER 114 一案]。

普通法上“避免利益冲突”之义务

16.3.7作为受托人,公司董事应对其所在公司尽到忠诚义务。因此,公司董事有义务避免处于一种使其对公司的义务与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地位[参见Chew Kong Huat v

Ricwil(Singapore) Pte Ltd (2000) 2 SLR 501 一案]。该义务的具体体现之一是,除非公司

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否则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地位谋取私利。因此,如果公司董

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情况

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情况

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情况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点击数:497????更新时间:2008-12-29???? 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的利与弊 1、新加坡股市非常欢迎中国公司到新加坡上市。 新加坡股市在国际上以严格和稳定着称,但是目前对中国企业还是非常欢迎的。到海外上市也正是许多中国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所渴望的。由于国内的二板市场至今尚未推出,一些中小企业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愿望一直无法实现,一些人逐渐把眼光转向海外。对中国中小企业来说上市不仅仅是为了融资,很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在公 司治理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2、新加坡上市的综合利弊分析 (1)?有利条件 ?与中国国内证券市场相比,新交所公司上市的条件也较低,主板市场没有连续三 年盈利甚至存续3年的要求,创业板市场 的条件更低,对税前盈利、资本额等均无要求,主板与创业板也不是完全分隔的。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市满两年,达到主板要求的,即可转入主板市场。更为诱人的是,企业上市后再融资也更为便利,只要市场投资者接受,再融资没有间隔期的要求,融资量也没 有上限。? ?在综合费用上,新加坡市场的融资成本约为8%~10%(指占融资额的比例),而香港主板市场约为20%、创业板市场10%-15%,国内主板市场5%,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约为13%~18%(其中上市费7%)。从融资额看,香港主板目前平均市盈率已下滑至5~7倍,创业板约为13~14倍,纳斯达克(NASDAQ)下滑到20~30倍。新加坡市场虽已跌至14~15倍,相比其他市场仍具有一 定诱惑力。? ?(2)?不利条件 ?据分析,国内企业欲赴新加坡直接上市,除了要符合新交所的上市条件外,首先 必须符合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欲上市企业赴新上市前,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国内对上市企业的标准定得较高,不仅有企业规模上的要求,而且还有连续三年盈利和上市前必须完成股份制改制及相应的辅导等要求。一些有条件的公司,如在境外有经营机构,或有办法在某一岛国注册成立公司,就走了间接上市的道路。即使这样,由于间接上市涉及资本在境内外的流动,当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中尚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其中必然要面对许多 法律上和经营上的障碍。 ?另外,融资成本也是中国企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与欧美日及香港等地证券市场相比,新交所的上市成本比较低,与国内证券市场相比,其融资成本无疑要高得多。据大华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的陈长发先生估算,在新上市的企业上市时一般要支付两笔费用:固定费用方面,约需支付70万-80万美元的专业顾问、印刷、广告等费用;非固定费用方面,还要支付约为融资额的2.5%-3.5%的股票承销费用。这样的成本,对那些欲赴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负担。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去年一家新加坡本地企业上市,一次筹集了200万新币的资金,但却为此支付了约100万新元的各种费用。此外,与国内证券市场相比,新加坡证券市场企业股票发行的市盈率普遍要低,同样的企业,如能在国内市场上市,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往往要更多。这也成为许多中国企业情愿在国内排队也不愿走出国门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加坡淡马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案例四:新加坡淡马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研究 1.淡马锡公司简介 (1)淡马锡模式的介绍 第一,淡马锡公司的简介 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是新加坡最大的全资国有控股公司,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该公司成立于l974年,其主要任务是掌握新加坡政府对企业的投资,管理新加坡所有的政府关联企业。成立之初,旗下35家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本土,资产总计仅3.5亿新元,而截至2005年3月底,淡马锡投资组合市值已经高达1030亿新元,年平均股东回报率达到18%。据2006年3月所公布资料,淡马锡目前在80家公司持有5%至100%的股权,约一半资产分布在国外,在金融、电信、工程、运输、物流等领域都有较大的发展。旗下知名企业包括新加坡航空公司、星展银行、新电信,也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持股。目前,该公司拥有21家大型直属企业(或称一级企业),主要涉及金融、交通、通讯、工程、电力以及科技等领域,其中有7个企业已经上市。上述企业的产值占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的l3%,占市场总值2l%。 第二,淡马锡公司产生的背景 淡马锡的组建,正值新加坡建国初期,经济基础薄弱,私人资本不足,投资能力有限,许多企业光靠私人无法维持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担负起引导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任,进入一般商家不愿涉足的高风险、高投资工业项目领域,如钢铁、造船、石油化学等,创办了一批隶属财政部的国有企业。这批国有企业于1974年被归入淡马锡旗下,如新加坡发展银行、海皇轮船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三巴望造船厂等,成为淡马锡早期的资产。可见,淡马锡一开始就是作为国家经济的操盘者,以主导国内经济为重任的身份出现的。 80年代初期,随着新加坡经济基础逐步稳固,GDP增长平均保持在6%,到了1986年~1998年,新加坡经济更进入奇迹发展阶段,GDP平均增长高达8、5%。此时的淡马锡,几乎完全控制了新加坡的经济命脉。而当时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也进入快车道,淡马锡的投资平均回报率,曾高达18%。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新加坡经济遭重挫,淡马锡的日子同样艰难,2002年,其平均回报率跌落至3%。 进入21世纪,新加坡经济的黄金时代已成回忆,而亚洲经济新局面,是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成为经济的高速增长地区。此局面下,如果新加坡经济仍固守本土,势必失去最佳扩张时机。而淡马锡经过多年积累,总资产达到900亿美元,完全可以凭借资本优势,进入紧缺资金的国家和地区,分享那里的经济增长成果。于是淡马锡开始走出国门,面向国际进行大肆扩张,创造了巨大的收益,并形成了其独特的集团化管控模式。

新加坡物流业现状及发展概况

新加坡物流业现状及发展概况 目前,物流业已成为新加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GDP贡献在8%左右。物流相关的公司8000多家,物流业从业人员达92万人,占全国总劳动人口的5%。现代物流业已成为新加坡的支柱产业之一。 一、新加坡现代物流业的主要特点 (一)效率高 新加坡物流业充分体现了“高效”的含义,这不仅由于新加坡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还在于其各环节畅通无阻。以通关程序为例,新加坡政府使用“贸易网络”,实现了无纸化通关,涉及贸易审批、许可、管制等通过一个电脑终端即可完成。 (二)技术强 高科技是新加坡物流业的主要支撑力量之一,而网络技术则是重中之重。新加坡物流公司基本实现了整个运作过程的自动化,一般都拥有高技术仓储设备、全自动立体仓库、无线扫描设备、自动提存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网络技术主要包括政府的公众网络系统和物流企业的电脑技术平台。新加坡政府的“贸易网络”系统,实现了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在线信息交换。同时,物流企业都斥资数百万美元建成了电脑技术平台。通过公司的技术平台,客户不但可以进行下订单等商务联系,还随时可以了解所托运货物当时的空间位置、所处的运送环节和预计送达的时间。现代科技还保证了货物的安全和物流过程中的准确性,如条形码和无线扫描仪的使用使每天多达数千万份的货物运送准确率超过99.99%。 (三)专业性强 服务的专一性是新加坡物流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要原因。它们要么专门为某一行业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要么为各行业的客户提供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如新加坡本地的雅阁物流公司,为完成其承担的瑞典skf公司在亚太地区的专业配送服务,设立了skf专用仓库。 (四)服务集中度高 新加坡港口、机场附近均设有自由贸易区(保税区)或物流园区,提供集中的物流服务,在园区内就能找到运输、仓储、配送等各个环节的专业物流商,极大地方便了客户联系业务。樟宜国际机场附近的物流园,吸引了数十家大型物流公司进驻,达到了较好的规模经济效果。 (五)实力雄厚 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了众多国际著名物流公司,纷纷把亚洲区域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包括全球物流业巨头美国联合包裹公司(UPS)和联邦快递公司(Fedex)。这些全球物流巨子在资金、运输工具、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雄厚实力推动了新加坡本地物流业迅猛发展。同时,新加坡政联大企业,如新航、胜科集团等也都斥巨资发展物流产业。 (六)服务周全 新加坡现代物流业已经转向“量身定做”的服务,以满足每个客户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点,服务范围之广之细可谓空前。公司和客户共同研究、选择出一种或几种最理想的服务方式,最终找出能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二、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动物流业发展 (一)建设一流的机场和港口 新加坡航空物流的代表是樟宜国际机场,机场内设有樟宜航空货运中心(也称物流园),面积达47公顷,是一个24小时运作的自由贸易区。这个一站式的服务中心,提供了装卸航空货物所需的设备和服务,从飞机卸下的货物送到收货人手里,前后只需一小时。民航局不时研讨制定樟宜机场的发展规划,以确保机场有足够的能力应付亚太地区航空交通的强劲增长。 新加坡利用其优良的深水港,兴建了4个集装箱码头。新加坡港务集团每年可装卸超过

新加坡教育情况考察报告

新加坡教育情况考察报告 2018年金秋十月中旬,我考察组一行16人赴新加坡教育考察团前往新加坡,参观了新加坡的三所中学、一所初级学院、一所大学和一所中学宿舍,与新加坡教育部官员、中正中学和四德女子中学领导、德明政府学校宿舍辅导教师等进行了座谈,了解和亲眼目睹了新加坡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的一些现状和情况,感慨颇多。 不断分流的教育体制 新加坡的小学至中学同国内一样是6+6学制,共12年,但具体结构上与我们的差别很大,一是采取不断的分流,二是初中叫中学,高中叫初级学院、理工学院或工艺教育学院。新加坡小学实行4+2学制,小学4年级完后就分流成EM1、EM2、EM3,6年后就进行小学离校考试,根据成绩报读各中学。中学(即初中)读4年,毕业时参加英国剑桥普通文凭考试(即0水准考试),根据成绩报读不同的高中。成绩优秀生就可读初级学院,它是大学预科,读上初级学院就是向大学的门槛迈进。次等生就可读理工学院,再次等生只能就读工艺教育学院。这两类学院毕业后其文凭即为大专。如果理工学院毕业生成绩冒尖的,可申请读大学,入学者就直接进入大学二年级。重庆的初三留新学生所就读的中学,包括中正中学、四德女子中学、淡马锡中学和海星中学,都是新加坡200多所中学中排名前10名内的名牌中学,他们毕业后就报读初级学院,然后毕业后申报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三所大学,也可申报读英国剑桥等大学或其他国家的大学。

东西方教育的结合 东西方教育有许多不同之处,最明显之处在于:东方教育注重知识的系统传授,以考试成绩排名,学生死记硬背的成分多。西方教育注重知识的点拨和研究,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给学生留有思考、发挥和创造的较大空间。而新加坡的教育将东西方的两种教育进行结合,吸取各自的一些东西,试图建立一种东西方融合的教育制度。中学以分数排定名次来评价优劣,也以分数排名收生;大学生以积分多而选住好宿舍,学习优等方能申请社会兼职(打工);较多的死记硬背、补课、家教、学生负担过重等在新加坡也一路通行。同时,上午行课、下午搞社团兴趣等课外活动;鼓励学生能说会道、会思善用;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发挥特长等在新加坡也搞得有滋有味。在考察中我老是有一种感觉时时浮现,那就是新加坡教育有东方的十分看重成绩,又有西方的大肆张扬个性和爱好。可以说,只要你有能耐,甭管你是哪方面的能耐,你都能在新加坡找到用武之地,特别是上了初级学院和大学,各种比赛都是你施展才华的舞台,如果你是德才兼备者,国家的、企业的许多奖学金都向你张开双臂,顶尖者还能获得最高奖--总统奖学金。重庆初三留新学生在这种教育环境中体会最深。尽管他们有吃苦耐劳、勤奋好学的潜质和习惯,然而他们一刻也不可懈怠,因为他们的目标很明确,向着初级学院和大学直奔。 我们向新加坡教育部官员询问了几个数字:新加坡计划小学生人数的20-25%读大学,40-45%读理工学院,35-40%读初级学院;中国初三留新学生的水平,相当于新加坡中三学生水平的前20%;中国初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公司股份 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公司困境 第九节公司解散 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返回顶部 二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 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 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 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 16.2.4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 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让人误会的新加坡中文

让人误会的新加坡中文 就绝大部分来讲,新加坡人讲的汉语与中国大陆人讲的汉语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同,就连两地的汉语拼音在读写上也是完全相同,但是两地语言中个别词汇在语意上的细微差别却很容易引起误会。 新加坡长途汽车站旁的"德士站"。 刚到新加坡那天,我们在长途汽车站下车后询问车站工作人员到我们之前预定的旅馆怎么走方便,工作人员接过英文地图及详细地址看了看说:不懂。我又把地图和地址递给第二个人,也告诉我“不懂”,建议我还是打德去为好。虽然是第一次听到打德的说法,但还是立刻明白了他的意思,让我乘坐出租车过去。

本以为新加坡人的英文水平都还可以,不知道怎么却都搞不懂那小小的英文地图呢?直到后来我才知道这恰恰是因为语言的误会,在此先暂时不谈。 打上出租车之后,出租司机一张口就引起了我小小的不快。他用批评的口吻问我:旅馆在哪里你自己不懂吗?我老实地回答:不懂。一边回答一边再次拿出地图让司机看。没想到司机连头也没回就说了句:你不懂新加坡的法律,这里不让一边开车一边看地图。这个司机一口一个你不懂,让我这个掏钱坐车的乘客心里多少涌出了一丝不快。 昨天一大早在街边的一家小超市买报纸,店主让我自己去门口的架子上取。到门口一看根本就没有什么报纸,于是又走进店里说外面的架子上什么报纸都没有。这时候店主略带歉意地说:对不起我不懂,本以为架子上还有报纸-说实话,直到这个时候我才忽然意识到,新加坡人嘴里的“不懂”其实就是“不知道”的意思啊!联想到问路的时候别人看着我递过去的英文地图说不懂其实是说他们不知道怎么走,而出租司机说我不懂旅馆在哪里也并没有任何责备的意思吧。

马来西亚报纸上招聘"罗里司机"的广告-新加坡也有罗里司机的叫法。 今天在报纸上又看到一个不懂的中文词汇:罗里。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罗里司机”,看着这几个能读会认的中国字却怎么也搞不懂究竟是什么意思,最后还是在旅馆老板那里得到了确切答案;所谓罗里其实就是货车的意思。 此外,和新加坡人聊天的时候很容易获得另外一个新词:伯仙。当我询问当地华人在人口构成中的比例时,他们回答说大概有七八十伯仙。乍一听还真不大懂,刚要询问伯仙是什么的时候忽然意识到那不就是百分比的英文音译吗? 其实,新加坡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中文歧义词,譬如说我们在喝汽水的时候喜欢用吸管,而新加坡人则管吸管叫做水草,这些歧义词有的令人感觉新鲜而有的又有可能会引起小小的误会。好在这是一个咨询发达的时代,更是一个提倡文化交

新加坡企业税收介绍

新加坡企业税收情况介绍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种。 【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首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3年)首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

案例研习(86):境外退市回归境内上市

案例研习(86):境外退市回归境内上市 【案例情况】 一、南都电源 2000年4月,周庆治通过其控制的Pakara Investments、Pakara Technology、Kastra Investments等三家公司实施了发行人在新加坡间接上市的计划。2005年3月,由于间接上市未能达到预定目的,周庆治对海外上市公司实施私有化并退市。2008年11月,周庆治直接受让海外公司Kastra Investments所持杭州南都的股权,至此,发行人与海外公司彻底脱钩。三家海外公司及发行人间接上市的基本情况如下:(一)Pakara Investments(海外上市公司股东) Pakara Investments成立于1998年5月,授权资本为200万新元,实缴资本为170万新元,注册地为新加坡。Pakara Investments成立时的授权资本为10万新元,实缴资本为2新元,其中Lee Li Ching、Tan Siew Lee分别出资1新元,各占50%的股权。 1998年6月,Tan Siew Lee、Lee Li Ching分别将其所持Pakara Investments的股份转让给周庆治和章禾,股份转让价款均为1新元。转让完成后,Pakara Investments将授权资本由10万新元增加至200万新元,实缴资本由2新元增加至170万新元,新增资本由周庆治、林旦、许广跃、何伟、杨晓光缴付。此次转让及增资完成后,Pakara Investments的股本结构如下: 2004年3月,许广跃与周庆治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 有Pakara Investments238,000股股份以1新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庆治,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2007年3月,周庆治与何伟、王海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按1新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27,800股Pakara Investments股份转让给何伟,将其所持1,870股Pakara Investments股份转让给王海光;同日,林旦与何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按1新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4,930股Pakara Investments股份转让给何伟;杨晓光与王海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按1新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127,500股Pakara Investments股份转让给王海光。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Pakara Investments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二)Pakara Technology(海外上市公司) Pakara Technology成立于1969年7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新元,实

新加坡港口报告

新加坡港口经营与管理 一、港口简介 (一)港口及所在城市情况 新加坡港是目前世界上货运量第一和集装箱业务量第二的港口(集装箱业务量第一的港口是香港)。2002年,新加坡港第十四次获选为“最佳海港(亚洲)”。2004年新加坡港再次被评为亚洲最佳港口。运营新加坡港的新加坡港务集团于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荣获 Spell Lioyd's List 亚洲区海事服务奖中的“最佳集装箱码头奖”。与此同时,新加坡港务集团也在亚洲货运业2002第十三次获选为“最佳集装箱码头经营者”。 新加坡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世界的十字路口之一。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的最南端,马六甲海峡东口,赤道以北 136.8公里,东经103° 36’至东经104°25’,北纬1°09’至1°29’之间。面积682.7平方公里,由新加坡岛和60余个小岛组成,总人口401.7万,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326万,华族人口约占77%。新加坡属热带雨林气候,常年炎热,没有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是一个难得的天然良港。 图7-3 新加坡港的地理位置 注:资料来自PSA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717515618.html, 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使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世界主要的商业、运输、通讯、旅游中心。2002年人均GDP为37401新元(约合20887美元)。如今,新加坡已发展成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转站,世界电子产

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 (二)港口对腹地经济的作用 新加坡通过两条堤道与马来西亚相连,和印度尼西亚的廖内(Riau )群岛的主岛仅有一水之隔。从泰国或菲律宾只须经过短途飞行即可抵达新加坡。新加坡的樟宜机场为69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务,是进出东南亚的门户。 现在负责新加坡港运营的是新加坡港务集团(PSA)。PSA在新加坡港经营着4个集装箱码头,提供相关服务。这四个码头是Tanjong Pagar, Keppel, Brani 和Pasir Panjang。PSA平均每天处理60艘船只和超过4万个集装箱。另外PSA 还经营这一个多功能码头。 2003年12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COSCO)与新加坡港务集团(PSA)组成了第一个合资公司,中远新加坡港务局码头有限公司(CPT),CPT是新加坡港的顾客同时也是新加坡港的一个运营公司,该公司负责Pasir Panjang码头的一个泊位的运营。 图7-4 新加坡港的四个码头 注:资料来自PSA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717515618.html, (三)港口的基础设施 新加坡港拥有大量现代化的基础设施,目前共有37个集装箱泊位,岸线长约10.3公里,港口最大水深15米,拥有岸边起重机112个,设计年处理能力为2千万个集装箱。新加坡港务集团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将集装箱泊位增加到42个,

海南情况介绍

海南情况介绍 海南岛素称“宝岛”,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88年4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从此,海南成为我国最年轻的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海南岛是中国第二大岛,位于祖国领土的最南端,形成于约100万年以前的新生代第三纪中晚期,由于地壳断块作用琼州海峡下沉,海南成为脱离大陆的岛屿。全省陆地面积仅有35351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0.35%,是全国最小的省份,然而却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包括海南岛及其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等岛屿,所辖海洋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海南省辖有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民族自治县、1个经济开发和1个办事处(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县级),基层设置183个镇、21个乡。地级市即海口市、三亚市;县级市即五指山市、琼海市、儋州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县即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自治县即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开发区即洋浦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即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县级)。其中省会城市海口市和三亚市、琼山市、儋州市等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椰树是海南的标志树,因而海南有椰岛之称,“椰风海韵”是海南最好的写照。 海南岛北隔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相望,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邻,东濒香港、台湾省,东南是菲律宾,南部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相接,是我国与日本、朝鲜、东南亚各国交往的十字路口,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海南居民语言种类多,主要使用的方言有10种。1、海南话:狭义的海南方言,属汉藏语系汉语闽南方言。海南话使用最广泛、使用人数最多,全省有500多万居民通用,主要分布在海口、琼山、文昌、琼海、万宁、定安、屯昌、澄迈等市县的大部分地区和陵水、乐东、东方、昌江、三亚等市县的沿海一带地区。在不同地方,海南话语音和声调有所不同,一般以文昌人的语音为标准口音。2、黎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系,有本地、美孚、加茂等5个方言。全省黎族人民使用,主要分布在琼中、保亭、陵水、白沙、东方、乐东、昌江等自治县和三亚市、五指山市。3、临高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比较接近壮语。约50万居民使用,主要分布在临高县境内和海口市郊西部的长流、荣山、新海、秀英等地区。4、儋州话:属汉藏语系汉语粤语方言系统。40多万人使用,主要分布在儋州、昌江、东方等市县的沿海一带地区。5、军话:属汉藏语系汉语北方方言西南官话系统,是古代从大陆充军来海南岛的士兵和仕宦留下的语言。10万多人使用,主要分布在昌江县、东方市、儋州市和三亚市的部分地区。6、苗话: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主要在中部、南部地区各市县以及少数在其他县的约5万苗族居民中通用。7、村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约6万人使用,主要分布在东方市、昌江县昌化江下游两岸。8、回辉话:目前学术界认为属海南岛语系,是语群中的一个独特语言。据《琼州府志》记载,回辉话是大约在宋、元朝期间从外国迁来的居民使用而流传下来的语言,当时汉人称之为“番语”。世居的回族居民约6000人使用,主要分布在三亚市回辉、回新2个村,白沙县、万宁市少数居民使用。9、迈话:属粤语方言系统,比较接近广州话。是汉人使用的语言,但使用人数不多,分布不广泛,目前只有三亚市市郊的崖城和水南一带居民使用。10、蛋家话:属粤语方言。仅三亚港附近的汉族居民使用。此外,还有三亚市、陵水县等沿海渔民使用船上话,港口、铁路、矿山、国有农场职工使用白话、客家话、潮州话、浙江话、云南话、福建话等。 海南岛地处热带北缘,属热带季风气候,素来有“天然大温室”的美称,这里长夏无冬,年平均气温22~26℃,≥10℃的积温为8200℃,最冷的一、二月份温度仍达16℃—21℃,年光照为1750—2650小时,光照率为50%—60%,光温充足,光合潜力高。海南岛入春早,升温快,日温差大,全年无霜冻,冬季温暖,稻可三熟,菜满四季,是我国南繁育种的理想基地,是冬泳和避寒的胜地。海南工业不强,基本全是有机农业和旅游业,购物等。岛上四季长青,空气清新,被誉为“回归大自然的好去处,未受污染的长寿岛。” 海南岛是全国公路最密集的省份,主线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线路的起点和终点都是海口和三亚,分别行经海南岛的东部、中部和西部。东线环岛高速公路:246公里高速公路+ 22公里国道。西线环岛高速公路:350公里高速公路+28公里国道。中线海榆324国道,296公里国道。东线,经济发展较好,沿途有较多景点,旅游设施也开发得比较完善,集中了椰风海韵的精魂,荟萃了海南优秀的人文胜迹;中线,经济相对较落后,主要聚居黎族、苗族同胞,基本上没有被汉化;西线,还保持比较原始的状态,比较干旱,年降雨量只有东部地区一半,且年蒸发量却大于降水量3.1~2.4倍,故形成半干旱区。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公司法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公司股份 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公司困境 第九节公司解散 第一节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 (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 (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 公司成立的效力 16.2.4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新加坡13个景点介绍图文

点亮新加坡地图活动的13个景点 1、新加坡樟宜机场 世界上最美的机场之一,樟宜机场除了人性化的服务外,也是旅行者的购物天堂,其拥有350多家零售商店、120多家美食和饮品店。除了能购买到各种国际品牌外,还能邂逅新加坡当地最具代表性的伴手礼。另外,樟宜机场每年会举办面向所有旅客的抽奖活动——樟宜百万富翁,消费满SG$30即可参与,奖金最多可达SG$100万。 ·到达方式:搭乘MRT绿线到丹那美拉站(Tanah Merah)下车,换乘去往樟宜机场的支线。樟宜机场站A出口是2号航站楼,B出口是3号航站楼,去1号航站楼可以乘坐免费的空中列车。 Tips:—樟宜机场会举办不定期的特卖、优惠活动,可以从官网或樟宜机场微信公众号提前获得信息。

2、圣淘沙天际线斜坡滑车 新加坡的斜坡滑车被称为是东南亚的第一套斜坡滑车。斜坡滑车像卡丁车也像平底雪橇,是一种非机动三轮车,可以坐在里面进行操控,650米的距离沿着丛林快速下滑至西乐索海滩。最新推出的第二条滑道,有着更陡峭的坡度,更曲折的拐角,更繁多的转弯,将会更刺激。 开放时间:10:00~21:30开放 票价:SG$17—38

3、新加坡环球影城 新加坡环球是东南亚独一无二的环球影城,共有好莱坞、纽约、科幻城市、古埃及、失落的世界、遥远王国、马达加斯加等7个主题园区。进入新加坡环球影城,满足你所有的童话梦想,重现经典影片的场景。 ·开放时间:平日10:00-19:00 周六10:00-20:00 ·门票:成人SG$74,4-12岁儿童SG$54 ·Tips 1、别忘了在入口外与巨大的新加坡环球影城地球仪合影,水雾缭绕仙气十足,但小心打湿镜头哦。 2、可在入口处领取或向游乐设置门口的工作人员索要中文游园地图。 3、部分游乐设施有身高或年龄限制,进场之前先看清指示或询问工作人员。 4、如有需要,可在园内柜台以SG$15租用单座婴儿推车。

新加坡港口介绍以及港口转型对宁波的启示

新加坡港口介绍以及港口转型对宁波的启示 一、新加坡港口简介 新加坡港口是新加坡的世界交通枢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新加坡岛南岸,临马六甲海峡东端,东北至马尼拉1340海里,至中国香港1440海里,至中国上海2186海里,至日本横滨2888海里;西南经马六甲海峡南印度洋毛里求斯至路易港3320海里,至南非开普顿5633海里;东南至印尼雅加达525海里,至龙目海峡963海里,经托雷斯海峡至澳大利亚悉尼4220海里,西北至印度加尔各达1650海里,西至斯里兰卡科伦坡1567海里。港区包括丹戎帕加、凯佩尔、巴西班让、裕廊、三巴旺港区以及亚逸楂湾、布孔龙岛等。 丹戎巴葛,Brani,吉宝,,裕廊,三巴旺 二、新加坡港口转型 新加坡经历了多次港口与经济的转型,但与西方港口经济转型的空间分离和职能分离方向不同,新加坡基本是把“港——城”关系向更深度化及网络化发展。其演进阶段如下图(图1)所示: 全球制造业转移温特尔主义、信息化知识经济 进 港出口加工ICT嵌入港区和城市创新研发 整 合 程 度 工业经济服务经济知识经济 图1 新加坡“港-城”关系的演进阶段 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大港经历了三次转型:“工业化阶段”、“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阶段”,分别对应了图1所示的新加坡“港——城”经济的三个阶段:工业经济、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新加坡政府及时响应了转型需求,不但规避了西方“港-城”空间冲突和产业转型所造成的“港-城”分离,还积极嵌入创新因子,实现了新兴信息技术和自主研发主导下的“港——城”深层次的相依发展,同时完成了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与技术密集型、再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的产业演进(表1)。 发展阶段工业经济 (工业化阶1950s-1980s) 服务经济 (工业化后1980s-1990s) 知识经济 (后工业化阶段2000-) 新加坡港竞争要素资本、技术技术、信息、服务科技、人才、环境 发展背景战后全球制造业转移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 产业策略1960s“进口替代”劳动密 集型产业;1970s“出口导 1980s-现在“出口导向” 智力密集型产业:产业结 亚洲金融危机和“911” 事件引发经济衰退,推

中国新加坡吉林食品区情况介绍

中国新加坡吉林食品区 中国新加坡吉林食品区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旨在农业和食品领域的战略性合作项目,项目实施以来,在中新双方百余次的考察、论证和洽谈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现已全面进入启动实施阶段。 一、食品区总体概况 (一)项目背景 2007年10月,新加坡食品工业公司组团来吉林市考察,寻求合作建设无规定疫病食品安全区的可能性。经中新双方积极推动,2008年3月提出中新食品区项目框架构想。2008年10月,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与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达成了共建食品区的共识。2009年3月,吉林市政府与新加坡食品工业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中新食品区项目框架协议》。2009年7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吉林期间,进一步对食品区项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积极支持。 (二)项目定位。 将充分利用吉林省地域及资源优势,以中新两国及国际上在农业和食品领域的技术标准、科研成果、销售市场为依托,通过产业化、一体化经营,构建从田间、养殖场到安全健康食品研发、加工,到超市等消费终端的完整产业链。按照“政府推动、商业可行、产业支撑、企业先行、国际标准、健康安全”

的理念,重点建设种养殖基地、食品加工园区、仓储物流中心、食品检验监测中心、研发及人才培训基地等五大功能区。最终建成年产值1000亿元人民币的国际一流的安全健康食品生产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农村“三化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长吉图开发开放战略先行先试示范区。 (三)项目规划 食品区由核心区、控制区和辐射区三个区域构成。 核心区位于中国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规划建设用地3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食品加工、保健食品、生物技术等主导产业和教育培训、服务外包、现代物流、商务会展、金融保险、观光休闲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生态城市建设。 围绕核心区,由河流、山川、沼泽、湿地等自然屏障,形成1450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在此由吉林市政府和新加坡农粮兽医局按照OIE组织的标准,合作建设无规定疫病区,重点建设无规定疫病种养殖园区,开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精准农业、信息农业等精品农业工程的试验示范。 在控制区以外形成辐射区,包括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按照食品区的质量控制标准,确定食品区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培育优质稻米、精品畜牧、特色水产、绿色果蔬、北方药材等生产基地,为食品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加工原料。

新加坡公司法SEC9

Reading material 新加坡公司法—公司解散、揭开公司面纱 SECTION 9WINDING UP 第九节公司解散 16.9.1 Despite the best of efforts, an insolvent company may not be able to overcome its difficulties.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company may be dissolved to enable its assets to be liquidated so that its creditors may be repaid part of what is owing to them. This process by which a company is dissolved is known as winding up or liquidation. A healthy company may also be wound up if its members no longer wish the business to continue. When a company is wound up, its assets or the proceeds thereto will be used to pay off creditors after which the balance, if any, is distributed pro rata amongst shareholders. 16.9.1 即使尽了最大努力,破产公司仍有可能无法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便可以终结以使公司债权人能够得到部分清偿。公司终结的过程被称为公司解散或清算。如果公司成员不愿再继续经营,运行良好的公司也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时,公司的资产及收益应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如果还有余额,则应按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Voluntary Winding Up 自愿解散 16.9.2 There are two forms of liquidation, namely voluntary winding up and compulsory winding up by the court. A voluntary winding up usually occurs where the company resolves to do so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 see section 290(1)(b) of the Act. In a voluntary winding up, the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may make a stat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293(1) of the Act that the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are of the view that the company will be able to pay its debts in full within a period not exceeding 12 months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winding up. If the directors do so, the wi nding up will proceed as a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hareholders will appoint the liquidator – see section 294(1) of the Act. If the directors do not make such a statement, it will be a 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in w hich case the directors must call a meeting of creditors in order to appoint the liquidator – see Re Sin Teck Hong Oil Mills Ltd [1950] MLJ 232. 16.9.2 公司解散的方式有两种,即司法解散和自愿解散。公司自愿解散通常在公司通过特别的解散决议后发生[参见公司法第290(1)(b)条]。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39(1)条的规定表示,他们认为公司可以在解散程序开始后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公司董事这样做,公司解散即为股东自愿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任命清算人[参见公司法第294(1)条]。如果公司董事不作出上述表示,公司解散即为债权人自愿解散,公司董事必须召集债权人会议以任命清算人[参见Re Sin Teck Hong Oil Mills Ltd (1950) MLJ 232 一案]。 16.9.3 A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may be converted into a creditors’ volu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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