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企业名称核准的法律依据。

二、岗位职责

负责冠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核准;

三、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操作流程

1.解答申请人咨询,发放相关申请表格;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退还申请人修改;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名称库查询,查询流程分为四个步骤:①点击“名称查重”菜单进行查重;②无重名进入“名称预先登记受理”菜单或“名称变更登记受理”菜单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③进入“名称预登记审核” 或“名称变更审核”菜单点击审核;④点击“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打印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打印通知书。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四、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操作流程

受理审查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流程分为四个步骤:①进入“名称预登记审核”菜单查找远程核名信息;②点击“审查键”查看企业的相关材料;③材料齐全进行名称查重,无重名点击“同意键”;反之点击“不同意键”并说明理由;④打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点击“生成”键;

五、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变更、延期、撤销、遗失操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名称延期申请或名称撤销申请及名称档案复印材料,并交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2.受理审查人员对名称撤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撤销;进入“名称修改”菜单查找该企业名称,点击“删除”键予以删除;

3.受理审查人员对名称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期;进入“打印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打印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查找延期企业名称,点击“打印”键,在通知书左下角填写企业名称延期时间至×年×月×日和同意延期时间;进入“名称修改”菜单查找该企业名称,点击“修改”键,查找该企业名称,在该企业名称“备注”栏中,备注已延期一次.

4.名称延期申请或名称撤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告之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退还申请人修改;

5.企业通知书遗失操作流程:(1)登报(公开发行的报纸) (2)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补发申请. 在进入“名称修改”菜单查找该企业名称,点击“修改”键,查找该企业名称在该企业名称“备注”栅中,备注已补发一次.

六、企业名称档案移交操作流程

1.企业名称档案由受理审查人员每周与省局信息中心档案接收人员进行移交归档;

2.市、州登记机关每月定时,邮寄企业远程核名的书式材料到核名窗口,登记造册后由受理审查人员与省局信息中心档案接收人员进行移交归档;

3.企业远程核名的备案材料由受理审查人员定期与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信息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归入原始档案;

七、其他要求

1.在企业名称受理核准中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予以当场核准,未获批准的,予以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退还申请人修改;

2.疑难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通过处务会研究后,由分管领导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对符合规定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的,予以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4.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经省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由核名窗口交寄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企业名称查重须知

用户在进行企业名称预查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本系统提供的企业名称查询结果是基于系统内当前的企业名称数据产生的,该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二、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结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北京天天餐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例,其中“北京”为行政区划,“天天”为字号,“餐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如"北京"。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如"天天"。

(三)行业: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如"餐饮"。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企业名称只能含有一个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

三、关于企业名称结构的特殊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如"百乐集团北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的,如"北京华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四、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五、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六、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以下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一)本市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三)变更名称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盖章)

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1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

公司股东(发起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注:公司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填写此表。

法定代表人信息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6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工商标[2009]1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9 【实施时间】2009-04-09 【时 效 性】有效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认定标准和认定量化标准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 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本省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PC端、移动端等几种形式。 标准卡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版式核发的仅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政务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的

四川省工商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法人股东应提交法人资格证的复印件,新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变更登记事项形成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4)变更股东:A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应当自股权发生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法人股东转让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批准转让的文件;未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所转让的股权不含国有资产”。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签收记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修改公司章程:提交符合章程规定程序的相应材料。 ((六)公司原章程原件(我局盖章确认过的)、修改后新章程原件(两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七)营业执照副本。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本公司公章。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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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苏工商企指[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1-11 【实施时间】2016-0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的要求、《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 字[2015]142号)文件要求,我省在盐城市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盐城市根据总局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也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试行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盐城市试点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四川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刘星宇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 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规〔2017〕4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

等方面的成效。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工商发〔2014〕250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范围、方式、种类和时效,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及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13]2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3〕27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注册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概念 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个转企登记原则 (一)自主申请的原则。工商部门应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鼓励和引导,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二)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适用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三、个转企登记的主体条件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与拟转企后企业属于同一登记机关(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 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0〕209号 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式条款在上级备案机关已经备案的,下级备案机关不再备案;在本省已经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在外省已经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审查。 格式条款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在其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提供方住所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在本省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格式条款制定地或者使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不同地区使用或者使用地尚不确定的,由提供方自愿选择一个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为非经营性主体的,在其住所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

四川省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字号1.2.3. 企业住所地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注册资本(金)万元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拟调整内容 □已核准名称延期 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 原有效期有效期延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 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 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 (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 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 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遵循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条立案查处经济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局的立案机构。立案机构负责本局立案查处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审查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工作,并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立案机构获得的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线索,应根据涉嫌的案件性质,及时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案件调查机构不得推诿,并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向立案机构提交初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七条案件调查机构获得的案件线索,对线索资料进行审查或初步调查后,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存在需立案调查的,应在实施初查后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交由立案机构审查。 第八条案件调查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未经审查批准立案的案件,核审机构不予核审。 第九条立案机构收到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原则上返还送审的案件调查机构依法调查;对案情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不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相关资料返还送审机构,通知其停止调查。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局管辖的案件,由案件调查机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第十条案件调查机构根据案件线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违法事实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在结案后及时到立案机构备案,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准立案的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案件调查终结。如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向立案机构提交延长具体调查期限的申请,经立案机构审查并报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机构经调查认为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以致无法查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应当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3]14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3〕146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 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五条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 第六条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 (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 (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 (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 (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 第八条市场主体机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指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证、注册商标、动产抵押登记、企业投资、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各类荣誉情况,包括著(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信息。 (三)监管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和处理情况,包括各类检查(监测)记录、投诉举报记录、违规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四)警示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所实施的提示性、限制性措施的信息,包括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产生的信息。 (五)经营信息,指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数、营运状况、资产状况、纳税情况、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等信息。 (六)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机读信息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产生。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包括:

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处核名窗口操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企业名称核准的法律依据。 二、岗位职责 负责冠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核准; 三、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操作流程 1.解答申请人咨询,发放相关申请表格;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退还申请人修改;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名称库查询,查询流程分为四个步骤:①点击“名称查重”菜单进行查重;②无重名进入“名称预先登记受理”菜单或“名称变更登记受理”菜单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③进入“名称预登记审核” 或“名称变更审核”菜单点击审核;④点击“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打印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打印通知书。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四、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操作流程 受理审查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流程分为四个步骤:①进入“名称预登记审核”菜单查找远程核名信息;②点击“审查键”查看企业的相关材料;③材料齐全进行名称查重,无重名点击“同意键”;反之点击“不同意键”并说明理由;④打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点击“生成”键; 五、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变更、延期、撤销、遗失操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名称延期申请或名称撤销申请及名称档案复印材料,并交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2.受理审查人员对名称撤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撤销;进入“名称修改”菜单查找该企业名称,点击“删除”键予以删除; 3.受理审查人员对名称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期;进入“打印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菜单或“打印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菜单,查找延期企业名称,点击“打印”键,在通知书左下角填写企业名称延期时间至×年×月×日和同意延期时间;进入“名称修改”菜单查找该企业名称,点击“修改”键,查找该企业名称,在该企业名称“备注”栏中,备注已延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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