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基于浦东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调查分析_陶凌云

商业保理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基于浦东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调查分析_陶凌云
商业保理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基于浦东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调查分析_陶凌云

2014

总第304期

6

June 引言

商业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由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保理业务因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2012年10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同年11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12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43号),两地政策的出台,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及风险资本等各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这标志着商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政策初步明朗。商业保理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终于得到政府部门的正式认可。

目前,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较大且操作较规范的商业保理企业,如远东租赁、高银保理、鑫银保理、快钱金融等均已落户浦东;而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商业保理具有较丰富经验的商业保理公司,如荷兰拉赫兰顿、日本东瑞盛世利、日立金融和中国台湾的永丰余等也纷纷在浦东设立了商业保理公司,为商业保理在浦东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13年7月底,上海的商业保理业务量为3.5亿元,8月底为近5亿元业务量,开展业务的公司有18家,主要投放的行业为化工能源、医疗器械、汽车、大型装备机械、电子商

商业保理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基于浦东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调查分析 

陶凌云

内容提要:作为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保理日益受到小微企业、保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青睐。从行业属性来说,商业保理具有产业整合效应和金融服务延伸的特质。而无论在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还是运作环境方面,中外保理业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已经试点的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开展现状展开问卷调查,并与商业保理发展的国际模式与进程相对照,以期为商业保理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商业保理 应收账款 贸易融资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770(2014)06-018-05务平台上的中小型商户及小微客户等。

2012年12月,由上海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银监局、浦东新区商务委、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成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联合推进小组,开展试点企业准入评审工作。2013年9月,除浦东新区外,上海的嘉定、青浦、徐汇区也获批商业保理试点。截至2013年年底,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已近60家,注册资本总额约达40亿元人民币,累计业务量约为20亿元人民币。尽管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要打破我国保理市场上银行保理业务的独统优势,并实现与银行保理业务的差异化竞争,真正为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质的金融服务,首先要了解商业保理的行业属性和特质,并对当前商业保理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此,我们于2013年8月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已经试点的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现状展开了问卷调查,并与商业保理发展的国际模式与进程相对照,以期为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借鉴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商业保理的行业属性与特质

作为中小企业新型的融资手段,商业保理与传统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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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 商业保理具有产业整合效应

商业保理是依托企业应收账款的综合性供应链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供应链公司、保理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均可以发展此项业务。因为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商业保理既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又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并提高利润。

1.商业保理可以增加买卖双方的营业额。可为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付款条件,通过拓展市场来提

高营业额。同时还可以利用赊销这种优惠付款条件,帮助买方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来扩大营业额。

2.商业保理为买卖双方提供风险保障。一方面,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卖方可以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另一方面,买方免受信用证或D/P项下货不对版的欺诈风险。

3.商业保理节约交易成本。由于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卖方的业务负担并节约管理成本,同时也省却了买方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4.商业保理扩大买卖双方利润。对于卖方来说,随着交易额的扩大和管理成本的降低,排除了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利润会随之增加。对于买方来说,利润会随着资金和货物流动的加快而增加。

在没有发展商业保理业务之前,上下游厂商各自独立、财务互不依存,彼此仅有买卖或产品合作的关系。中小型供货商和分销商,则不容易获得银行的融资额度。而对于核心企业来说,内部管理压力较大。大量应付账款/应收账款(AP/ A R)均需由财务部门予以支持与管理。不同厂商如果存在不同的付款或收款周期,管理较繁琐;若有供货商希望现金交易,并提供价格折扣时,价格管理也不易;若企业A R金额太大,更不利于公司财务报表的优化。透过核心企业的协助,使得中小型供货商和分销商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融资额度并可以获得银行更优质的AP/AR服务。从整个供应链条中找到一个突破口,建立更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上下游捆绑的竞争优势,是商业保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图1,由于与核心企业的绑定,供货商和分销商在产业链中的融合度会不断提高。而中小供货商与大型供货商的紧密结合,中小分销商与大型分销商的紧密集合将进一步降低核心企业的管理成本,在应收账款的硬性约束和核心企业隐性担保的双重作用下,中小供货商和分销商的信贷弱势会适度降低,而这也是发展商业保理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商业保理具有金融服务延伸的特质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最终可归结为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不太了解,金融机构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防范违约,包括要求抵押品,对客户进行贷前审查、贷中监督、贷后评价等,这些在降低金融机构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管理成本,金融机构因此会提高利率水平。而中小企业则会因为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抵押品、贷款手续麻烦、利率水平过高等原因抑制自身的贷款需求。因此,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延伸的关键在于突破信息约束。

商业保理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对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较为了解,从而能够实施区别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来进行保理产品的创新。以制造企业为例,一般应收账款都要比应付账款慢。从接到订单购料生产、出货到收款,少则半年,订单愈多资金积压越大;而关键零组件要预付订金或用现金购买,才能拿到货。面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保理商可以帮助企业打通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之间的关系,根据订单式生产和存货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来设计不同的融资产品。例如订单融资和预付款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购料资金短缺的困难;货押融资和仓单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存货积压问题;验货后融资、发票融资和银商票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应收账款积压的困扰。

总的来说,商业保理的目标客户是小微企业,市场定位比银行保理更低,通过与商业银行的错位竞争和更加综合化的信用服务,来达到延伸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效果。

二、商业保理发展的中外比较

 

保理在欧美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现代保理在亚洲的发展比欧美晚了近20年,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步入繁盛时期。其中,日本起步最早并于1994年超过了意大利,连续七年保持全球出口保理量第一。中国台湾的商业保理率先取得成功。表1是2012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开展现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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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中国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总量世界第一,国内保理业务占比较高,但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还很少。在业务开展方面,与世界强国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运作主体的比较

尽管中国的保理业务总量在逐年攀升,但保理市场的运作主体仍以银行为主。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中资银行在机构数和业务量上都占绝对统治地位。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但不可忽视的是,外资银行的保理业务部或应收账款融资部门的设置和功能相对齐全,总体服务水平也相对较好,保理内涵更为丰富。目前,各中资银行保理业务的市场份额并不一定与其资产规模成正比,但这个正相关关系已经开始显现。照此下去,保理的规模最终会是银行规模的反映。而在国际保理市场上情况却大相径庭:在中国台湾,中小银行相对活跃;在欧美,保理公司更加活跃。欧盟国家保理的行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国家1-2家保理公司就占据市场份额的50%或以上,英国市场容量大, 但排名前四位的保理公司就能占据市场份额的一半, 前九家企业就占据80%的市场份额,这与保理的行业壁垒有关,保理是金融业里相对劳动密集型的领域,比较容易实现规模经济。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和政策限制阻碍了新的加入者。

(二)运作模式的比较

国外的保理运作模式是一种“全保理”的商业融资服务,保理商既可以单独提供客户融资、收款服务、销售账户管理

和信用风险担保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组合服务。FCI会员的双保理业务量从某种程度上最能反映会员间业务合作的状况和水平,因此国外同行比较看重在双保理业务量上的排名,FCI年度评比时,也会考虑这项业务数据。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融资服务。我国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还主要集中在国内保理方面,即使是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也多采取单保理的业务模式。

尽管如此,中国保理产品的创新却走在了世界前列。就保理涉及的行业创新而言,可谓层出不穷,如船舶保理、租赁保理、工程建筑保理、收费权保理、服务类保理等产品均已推出。如天津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将顾客买机票的票款和大学的学费也纳入到了保理范畴,这不仅打破了银行保理传统的买方卖方观念,更跨越了个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客户边界。就保理业务的模式创新而言,有些银行推出了池保理(或应收账款池融资);伴随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还出现了跨境人民币保理。2012年我国推出了针对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同业的再保理产品,另一个就是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结合福费廷交易模式转让给海外同业的产品,命名为“保联璧”。

(三)运作环境的比较

良好的法律、技术和信用环境是欧美国家保理业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例如西欧国家具有完善的商业、银行、保险法规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手段, 为保理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目前国际上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已经有40多部,其中著名的是“两则一约”,即《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和《仲裁规则》。在此基础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补充法规或条例,如俄罗斯的《民法典》、澳门的《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等都有针对保理的专门条款,英国还有大量的保理判例。由于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缺乏专门的立法,尤其是交易规则。此外,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使得保理商较难获取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用信息,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企业在办理应收账款回购时,需要更大程度地考虑信用风险的因素。

三、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发展现状调查问卷的分析

浦东新区已获批的33家商业保理企业,从投资方背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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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物流公司、供应链企业和生产型企业等。从开展的保理业务来看,已在物流、商业零售、能源、医疗、公用事业、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开展保理业务,具有多元性。从资本结构上看,涵盖中资、外资,以及国资、民营和混合资本,其中: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共计12家,占比36.4%,注册资金折人民币共计11.66亿元;中资企业21家,占比63.6%,注册资金共14.1亿元,合计吸引投资25.76亿元人民币。截至6月底,33家试点企业中已有16家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累计投放保理融资款2.8亿余元,主要投放于商业零售、橡胶贸易、物流、医疗、化工能源和建筑等行业,保理款的投放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我们针对浦东新区已经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展开了问卷调查,以期详细了解这些保理企业的业务开展现状。调查中共发放问卷33份,回收28份,其中有效问卷25份。样本分析的基数较小,主要是因为目前浦东新区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总数只有33家,其中只有16家已开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因此在问卷设计中,对受访企业做了一定的区别调查。对问卷的分析如下。

(一)商业保理公司主体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年限较短,公司规模偏小。约39%的保理公司其主体投资者的注册年限不足1年;约39%的保理公司主体投资者的注册年限为3年以下;主体投资者注册年限超过10年的仅占5.5%。由此可以看出,很多企业是在浦东出台相关政策后,才开始试水保理业,行业经验缺乏。99%的保理公司的创始人在五人以内,83.3%的保理公司注册资本刚达到文件要求的5000万元的最低门槛,超过1亿元的公司很少。

(二)38.9%的保理公司的大股东为创始人及其亲属之外的合作伙伴,股东背景是创始人及其亲属或者个人与机构共同拥有的比例各占22.2%。33.3%的保理公司的股东背景为生产型企业,22.2%的保理公司的股东背景为融资租赁公司,16.7%的为供应链企业,11.1%的为第三方支付公司,股东背景为电子商务公司、物流公司的占比均较低。一般来说,生产型企业和供应链企业更容易依托供应链,运用金融产品的组合创新来为供应链上处在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贸易融资,充分利用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占比36.4%的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中有些是中外合资,外资占股权50%以上的仅占16.7%。

(三)已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的全职员工在50人以上的仅占公司总数的18.2%,多数公司在创立时的全职员工数与现在的公司员工数并无太大的差别,而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员工占总员工人数的比重仅在50%左右。55.6%的公司商业保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于主体投资者企业并具备保理业务从业经验,44.4%的公司的商业保理从业人员是市场新招聘员工且无保理业务从业经验。

(四)对于已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来说,目前主导模式是坏账担保的占比37.5%,主导模式是明保理的占比25%。几乎没有公司涉及与商业保理有关的企业咨询服务。公司目前开展的商业保理业务集中在商业零售业的占比25%,集中在物流业的占比37.5%,而涉及医疗、化工能源、建筑和公共事业的商业保理公司的占比都较低。已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一般只与五家以内的商业银行有业务关系,而且多数集中在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中与股份制银行合作的占比略高,约为50%。几乎没有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合作,如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在与银行的合作中,约37.5%的商业保理公司经常被要求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90%以上的保理公司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已建立风险评估和业务流程操作环节的占比均为62.5%,而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有效分离制约及监控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

(五)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前景,72.2%的受访者认为3年后公司的存活率会超过50%,而27.8%的受访者认为存活率会在30%-50%,说明受访者多数看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前景。50%的受访者认为公司今后3年年均资本回报率在10%-20%,27.8%的受访者认为3年后的资本回报率会在20%-30%。在阻碍公司发展壮大的五个因素中,选择法律环境和配套政策的均高达61.1%,选择商业环境的为55.6%,说明受访者对目前的行业发展制约因素有很清楚的认识。

四、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内保理业务规范缺失

上海浦东试点的33家商业保理企业大多数从事国内保理业务,而目前商业保理属于起步阶段,行业标准、行业术语急需标准化、统一化。同时,国内保理缺乏类似于《国际保理通则》这样的规范保理业务操作、维护当事人权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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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主体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2.信用管理政策不配套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不允许与商业保理企业共享,商业保理企业被排除在征信系统使用人的范围之外,这不利于商业保理企业及时发现风险,为其业务开展带来了较大不便和风险隐患。

3.商业保理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单一

根据调查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在与银行合作时多被要求增加抵押物或第三方保证,这就导致了商业保理公司对贷款企业的审核要求比较苛刻,保理业务的范围相对狭窄。而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除了商业银行之外,鲜有保理公司与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即使在已有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也没有形成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错位竞争。目前,浦东商务委正与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等机构积极研究,力争形成实质性合作,将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做资产证券化处理。但由于目前浦东新区16家已经开展业务的保理企业,累计业务量只有2.8亿元,数量较小,尚不具备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条件,这就需要加强企业之间的联合,以资产的联合打包来推进资产证券化。

4.人才队伍严重短缺

商业保理有别于传统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更需要专业化程度高、具有一定业务实践经验的人才。目前市场上此类人才紧缺,专业化人才的招聘和培养成为商业保理企业运营的头等大事。

(二)商业保理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建立国内商业保理通则

一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和业务创新。二是加快研究国内保理业务的流程和规则,推动建立统一的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国内商业保理行业统一的业务通则,尽快建立起商业保理行业标准化体系,提高商业保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三是筹建商业保理行业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商业保理在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的评估和退出制度。

2.金融机构需探索与商业保理合作的新模式

进一步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间的沟通,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企业早日纳入到征信系统的使用人范围之中,推动建立专门的商业机构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全国性的商业债券转让平台。各类金融机构需梳理现有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制定与商业保理企业合作的新模式、新办法,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理财计划、应收账款资产发行等融资渠道方面与商业保理企业对接。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研究商业保理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制度,争取列入全国紧缺人才培训体系;推动高校设立商业保理专业,确保商业保理行业的人才需求得以有效满足。除了专业人才的短期培训外,要建立与产学研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以解决商业保理专门人才的匮乏问题。在此过程中,要尝试建立不同层次的人才体系,并加快实现商业保理公司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以降低业务开展的成本。

注:

本文系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编号:11Y J C790164),2011年上海市科研创新项目(编号:11Y S237),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2M511018),中国博士后第六批特别资助项目(编号:2013T60401)和上海金融学院2013年校级课题(编号:S H F U K T13-02)的阶段性成果。以上项目主持人均为陶凌云。

参考文献:

[1]韩家平.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2013年2月.

[2]胡欣欣.上海商业保理试点谋求证券化[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8-9.

[3]郑晓炜.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4).

作者简介:

陶凌云 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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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商业保理业务

12种商业保理业务 【导读】12种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业务有哪些?西安商业保理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业务,今天小编就针对商业保理为大家整理汇总了相关的资讯和知识,希望当票友遇到商业保理方面的问题时候,能给大家帮助; 01直接保理 代为买方提前垫付大部分款项促成赊销,保理公司常见的主要业务方式。 02反向保理 代为买方盘活供应链网络,保理公司取得批量优质客源。 03联合保理 多方保理商资金互补组团为超大型的AR项目融资或资源优势互补。

04再保理 多方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再转让,资金实力和风控营运能力得到互补。 05居间保理 保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扩大业务量;部分资金实力薄弱资源优势宏厚的保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提供营销渠道的特色服务。 06工程保理 保理公司量身定做非标准产品,依项目回款特点而设计,与行业的资金使用、资金需求规律相适应;融资规模与应收项目款规模相关,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07产业链保理 保理公司利用集团产业链优势,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实体经济与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对接与整合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力资源。 08协议保理 保理公司服务的买卖双方企业合作关系比较紧密且融洽,为促成赊销达成稳定交易关系,共同承担保理融资利息。 09链式保理 保理公司透彻分析行业运营规律后提前满足卖方备货阶段的融资需求,帮助卖方扩大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

10应收租金保理 保理公司依照租赁期限、租金可调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突破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11保证担保 保理公司将贸易信保/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减少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提高保理核定额度,为企业解决融资门槛。 12循环池保理 保理公司将小急频账款打包成可操作的保理产品,池内应收账款可置换、池内回款资金符合条件下可支取使用。 投资需谨慎 我司是一家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已达近百亿人民币。我司现拥有200余员工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财务分析师、会计师以及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集团总部设立与西安、并在香港、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区设有多家分支机构。集团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公司,是目前金融领域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我司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学习、创新、人本、实践的企业文化,牢固树立“诚信、共赢、创新”的经营理念,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全身心服务于每一个客户,倾力打造好品质的金融服务平台。 ————详情请进入官网咨询了解————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

附件一: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2004年7月出版) 目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通用语言 第五条期限 第六条书面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第八条代码系统 第九条佣金/酬金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善意及互助的原则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十二条转让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三节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第十八条缩减与撤消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第四节应收账款的催收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催收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第二十六条迟付 第六节争议 第二十七条争议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八节杂项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第三十条账务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补偿 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违犯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分户账管理 —账款催收 —坏账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 (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概要

中国外资 2012年7月下总第269期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杜坚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几乎占有全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大部分比例,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反应,一个是国际结算产品种类,一个是国际结算总量,另一个是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 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表1 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 倍多。 图2 2009-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总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图3 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结算总量比重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 际业务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2.7.010 (下转第28页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商业保理发展规模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我国新增商业保理公司数量、保理业务量和融资余额等主要指标连续多年保持成倍增长态势。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2514家,其中2015年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1294家,新增企业数量是2014年的1.44倍。2015我国商业保理融资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 1.5倍。按照总体开业比例20% 计算,500余家已经开业的商保理公司2015年大约服务了31500家中小企业,平均每家中小企业客户获得保理融资额为635万元,商业保理正在成为中小企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图表 2011-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第2页 图表 2012-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融资业务量及增速 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商业保理业务领域 作为提供创新型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现代信用服务业,商业保理具有逆经济周期而行的特点,是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健全商务信用体系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商业保理行业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业务模式、产品不断创新。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商业保理已经深入众多制造行业、农业、商贸流通、物流、建筑工程、旅游、融资租赁等行业。 商业保理盈利水平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业保理公司最大杠杆为10倍(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由于商业保理公司的成立时间普遍较短,且各保理公司股东背景、资源禀赋差异较大进而导致了其杠杆水平分化很大,杠杆高的可以达到4-6倍,低的甚至只有1倍左右。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保理融资利率根据实际预支金额的大小,参照当时市场利率水平而定,通常要比优惠利率高2-2.5%。平均而言保理融资的年化利率在10-15%,利差则在3-4%,高于融资租赁,但低于小额贷款。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http://www.fci.nl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FCI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FCI 2010/6/1

第一节总则 (3)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3)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3)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3) 第四条通用语言 (3) 第五条期限 (3) 第六条书面信息 (3)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3) 第八条代码系统 (4) 第九条佣金/酬金 (4)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 (4) 第十一条善意与互助的原则 (4)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4) 第十二条转让 (4)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4) 第十四条账款的有效性 (5)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5) 第三节信用风险 (5)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5)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5) 第十八条缩减或撤消 (6)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7) 第四节账款的催收 (7)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 (7) 第二十一条催收 (7)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8)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8)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8)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8)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9) 第二十六条迟付 (9) 第六节争议 (9) 第二十七条争议 (9)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10)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10) 第八节杂项 (11)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 (11) 第三十一条补偿 (11) 第三十二条对规则的违犯 (12)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将可能或将要的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 —分户帐管理 —账款催收 —坏帐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即付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书面信息 “书面信息”意味着任何可永久记录一次信息交流的方式,该信息交流在出现后可被复制,并在任何时间被引述。如书面信息需要签字,则只要通过成员们认可的方式,书面信息验证了信息发出者的身份,并表明了签字人对其中内容的认可,就可认定已满足了签字要求。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并已由双方签署)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

最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 ,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

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 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 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 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 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国际保理是本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加快应用和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在国际上已成熟有效的结算融资方式,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新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其自身以及国内进出口的竞争能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XX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

2018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前景研究及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前景研究及风险分析 报告

目录 前言 (7) 第一章全球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8) 第一节全球保理行业总体状况 (8) 一、世界经济对保理行业的影响 (8) 二、2016年全球保理行业总体情况 (9) 三、FCI会员单位保理业务情况 (11) 四、2017年全球保理初步数据统计 (12) 第二节全球保理行业发展趋势 (13) 第二章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 (16) 第一节行业监管迎来重大变化 (16) 一、行业发展逐步得到重视 (16) 二、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试点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 (17) 三、行业标准规范研制取得重要进展 (17) 第二节企业应收账款状况分析 (18) 一、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情况 (18) 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情况 (27) 第三节商业保理行业融资环境 (31) 一、资产证券化成为保理公司重要融资渠道 (31) 二、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取得积极进展 (40) 三、私事基金不得为保理提供资金 (41) 第四节商业保理行业法律环境 (42) 一、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结论 (42) 二、仲裁、调解或可成为商业保理案件新的解决机制 (43) 第五节商业保理行业征信环境 (43) 第六节商业保理行业信息化建设 (44) 一、保理系统应用进一步普及 (45) 二、交易在线化进一步发展,操作平台化趋势明显 (46) 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商业保理的创新发展 (47) 第三章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48) 第一节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情况分析 (48) 一、2017年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情况 (48) 二、全国商业保理公司地域分布情况 (54) 三、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金情况 (62) 四、商业保理企业股东背景情况 (65) 第二节被调研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69) 一、基本情况 (69) 二、经营情况 (80) 三、保理服务的行业领域 (86) 四、融资情况 (92) 五、政策诉求情况 (92) 第三节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情况分析 (93) 一、银行业用户按年份和地区划分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情况 (93) 二、商业保理用户按年份和地区划分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情况 (94)

国际保理例题答案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

保理行业分析

一、信托公司同融资租赁的合作 融资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负债开展业务,这一点是融信合作主要切入点之一。信托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灵活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种。 一是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二是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通过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的收益权,获取信托收益。前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时点,第一种信托融资在租赁业务开始之前,而第二种是在已经完成租赁关系构建之后信托资金再介入。 三是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将租赁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托与保理的合作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与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业务相似。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信托公司亦是其融资的渠道之一。 信托公司直接涉足自贸区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性不强,更可能通过注册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特别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当

关于设立XX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设立XX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设立 XXXX(以最终核准名为准) 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 的可行性报告 201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出资人基本情况......................................................3 第一节主要出资人简述........................................................3 第二节自然人出资人简述......................................................4 第二章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4 第一节拟设立公司经营情况...................................................4 第二节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5 第三章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6 第一节保理业务市场分析......................................................6 第二节国内保理行业现状及前景.............................................10 第三节基本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15 第四章设立企业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6 第五章小结........................................................................18 附件1: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 附件2:保理过程管理流程......................................................27 附件3:保理业务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65) 2 第一章出资人基本情况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解读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为您讲解商业保理的八大业务模式。 双保理业务模式 01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成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规定,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

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还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02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与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03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与信用证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并提出我国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账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同时由于银行能够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对买方核定信用限额,从而可使出口商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时可获得银行融资。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出口商自己销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买方信用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何特点,作为为进出口商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的开展这一项金融服务,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理业务和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结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点。 1 潜在风险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借助于银行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或重组了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而无力付款而给出口商带来的收汇风险。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贷款付出的现象,消除了国家风险。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银行进行加保,转移了政治风险。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合要求等商业风险。 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也是在当今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其主要特征。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的坏账担保。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2条,未核准应收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销售额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不断递减。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强稳定性。与此同时,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既不占资金,而且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托收、交单方式和方式下的各种风险。保理项下的国家与政治风险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担,但如将保理与其它业务综合运用,该两项风险同样可有效规避。 2 融资特点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贷款中扣除或要求偿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两种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进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贷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

国际保理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doc

2011年1月10日 目录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述 (1)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 (1)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1) (三)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1)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 (一)宏观方面的问题 (2) (二)微观方面的问题 (3) 三.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问题的原因 (3) (一)宏观方面的原因 (3) (二)微观方面的原因 (4) 四.完善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的建议 (4) (一)国家方面的措施 (5) (二)保理商方面的措施 (6) 五.总结 (6) 六.参考文献 (7)

国际保理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断的加快,国际贸易已经是全球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手段之一的国际保理以其独特的应用优势在在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所以非常有必要在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国际贸易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所以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本文希望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的现状的阐述及原因的分析,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国际贸易,国际保理,存在问题,完善 一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流。国际贸易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国际贸易从货物的买卖、货物的运输以及交易的结算方式和手段都体现着这一趋势。在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的结算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这三种结算方式因为各自的特点而形成不同的优缺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逐年发展,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中流砥柱,其中的国际货物的交易量更是非同小可,在这主要的三种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在中国国际贸易的应用非常广泛,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60%以上的业务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但是由于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际贸易的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传统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是在卖方市场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算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它是有利于卖方的,这一特点与当今社会所逐渐形成的买方市场的利益并不相符,所以导致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日益加剧,信用证结算的比例也逐年下降,而对买方有利的赊销结算方式却逐渐盛行。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即保理商以赊销方式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向供应商提供综合性金融业务[1] 。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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