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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内部培训资料目录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2

第二节砌体工程 3

第三节混凝土结构工程 5

第四节屋面工程 8

第五节装饰装修工程10

第六节钢结构工程 14

第七节建筑节能工程15

第八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18

第九节建筑电气工程22

第十节关于初装修竣工验收及让步验收 27

第十一节关于室内环境控制28

第二章市政工程 30

第三章建筑安全施工验收规范 31

第一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3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3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36

建筑施工高处安全技术规范36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一、地基分为:1、灰土地基;2、砂和砂石地基;3、土工合成材料地基;4、粉煤灰地基;5、强夯地基;6、注浆地基;7、预压地基;8、振冲地基;9、高压喷射注浆地基;10、水泥土搅拌桩地基;11、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1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13、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14、砂桩地基。

二、桩基础分为:1、静力压桩;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3、混凝土预制桩;4、钢桩;5、混凝土灌注桩。6、桩基础工程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群桩为20mm,单排桩为10mm。

7、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桩基检测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及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7.1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测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

7.2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10%,且不得少于5根;

7.3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心法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

少于3根。

8、灌注桩桩顶标高至少比设计标高高出0.5米,每浇注50m3的混凝土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单柱单桩至少留一组试块,若该桩方量大于50m3,则每浇筑50m3留置一组试块;群桩承台,不必每桩留一组试块,只须每50m3留一组试块即可。

9、在工程桩基静载试验中,禁止使用静力压桩机架或打桩机作为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加载的反力装置;未经设计方认可,一律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荷载加至最大试验值,经监理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卸载。

10、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沉降稳定标准:每天沉降量0.01~0.04mm之内)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11、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 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d 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超前钻)

三、土方开挖工程分为:

1、土方开挖;

1.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支撑开槽,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土方回填。

2.2、土方回填前应清楚基地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穴坑积水、淤泥,验收基地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地实后再进行。

四、基坑工程分为:

1、排桩墙支护工程;

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4、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5、地下连续墙;

6、沉井与沉箱。

五、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土钉抗拉拨试验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锚杆(或锚索)抗拉拨试验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且不少于3根。

第二节砌体工程

1、水泥:同一厂家同一编号每200T作为一个检验批,出厂后若超过三个月须重新检验,不同厂家水泥不能混用。

2、采用中砂,不能采用含泥量大的细砂,每400m3或600T作为一个检验批。

3、混合砂浆采用石灰膏,不能采用石灰王。(详见桂建质字[2004]8号文及砌体验规范:混凝土外加剂和砌筑砂浆外加剂须有如

下资料:1有合法的生产厂家;2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3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砂浆塑化剂还需提供砌体型式检验报告;(4)有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5)外加剂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出厂检验要求,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水泥砂浆应在3小时之内用完,气温超过30℃时应在2小时之内用完,水泥石灰砂浆在4小时之内用完,气温超过30℃时应在3小时之内用完,严禁使用过夜砂浆;室内地坪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砌体采用水泥砂浆,以上采用混合砂浆,±0.00以下采用空心砌块时,应采用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灌芯。

5、砂、水泥要按配合比要求计量搅拌,不能用人工搅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详见南建管[2008]35号)砂浆试块每一楼层取样不少于2组。

6、施工所用的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7、常温施工时,砌砖前1-2d应将砖浇水湿润,砖以水浸入表面10~20mm深为宜;雨天作业不得使用含水率饱和状态的砖。

8、卫生间返边未浇筑混凝土且未预留钢筋的,须有处理方案并按方案要求钻眼植筋并凿毛处理后才能浇筑返边混凝土,要求返边混凝土标号不小于C20且高度≥120mm,一般按砌体模数留置。

9、植筋:后埋拉结筋及构造柱须按要求植筋并做抗拉拨试验合格后方可砌筑,每1000根抽1根,每一批不少于3根,构造柱须上下植筋;植筋长度标准是26d,一般常用10d,一般在植入3d后即可进行

抗拨力试验,当试验抗拨力≥钢筋面积×钢筋屈服强度×0.9时为合格。

10、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每一马牙槎沿墙高度不宜大于300mm,砖墙构造柱之间沿墙高每500mm(或400mm)设置2根φ6水平拉结钢筋,两端作直角弯钩,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1000mm,入柱不少于200mm,马牙长60mm。

11、拉结筋:拉结筋长度最短不能少于700mm,园钢末端须设弯钩。

12、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 200mm;工地上一般是砌三皮红砖或在第一皮砖用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然后灌芯;所有门窗洞口周边须灌芯,一般为不小于C20细石混凝土灌芯。

13、木门窗两侧须预埋木砖,木砖须做防腐处理。

14、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应“对孔、错缝、反砌”,即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加气混凝土砌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筋开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不得超过两皮小砖。

15、梁底砖至少留置7d后才能封闭。

16、砌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

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面积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禁止留直槎。

17、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水平及竖直灰缝应为8~12mm,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水平灰缝及竖向灰缝宽度分别为15mm和20mm。

18、水平和竖向灰缝饱满度≥80%,特别是外围墙、卫生间墙、砌块与梁底交接处须填满砂浆,不能有透明缝、瞎缝(两块砖粘在一起)、假缝(常见竖向缝中间无砂浆,只在侧面两边抹砂浆勾缝)、通缝(指上下二皮砖搭接长度小于25mm的部位);加气混凝土砌块当搭砌长度小于150mm时,即形成通缝,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砌块,否则应配φ4钢筋网片或2φ6钢筋,长度宜为700mm。

19、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混水墙、柱为8mm,垂直度每层为5mm,全高≤10m为10mm,>10m为20mm;填充墙砌体检测允许偏差:轴线位移为10mm,垂直度为5mm,表面平整度为8mm。

20、砖砌体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 1.2m,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8m。

21、石砌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 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 300mm、厚 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模板分项工程 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2、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层。

5、对跨度不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6、楼面浇筑混凝土前楼面下支顶(撑)不能少于2层,支撑楼板荷重不能大于350kg/平米。

7、设在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8、支架高度在4m之内时可采用圆木作支撑,但圆木最小内径不能小于8cm;超过4m时不能采用圆木作支撑,必须采用钢管架。

9、柱模箍一般要求:第一道箍筋距地一般不大于200mm,中间在1500mm范围内间隔一般不大于300mm,以上部分可加大至400mm~600mm(最后一道除外)。

一、钢筋分项工程

1、对钢筋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如有

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2、钢筋绑扎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粱、板、墙的搭接接头百分率不宜大于25%,柱不宜大于50%。

3、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4、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lO倍。

6、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粱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7、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8、每位焊工均要经过试焊合格,有焊工试焊件(首件焊)试验合格报告,方可正式施焊。

9、根据《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及南建管[2009]21号文有关要求,调直和冷拉钢筋直径允许偏差为±0.3mm。

三、混凝土分项工程 l、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3、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下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2 ≥50

>2, ≤8 ≥75

>8 ≥100

梁、拱、壳≤8 ≥75

>8 ≥100

悬臂构件- ≥100

5、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台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

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6、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台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7、混凝士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次。

8、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士,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

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掺用缓凝型

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11、根据南建管[2004]55号文要求,对预应力结构砼有如下

要求:(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2)钢绞线、锚夹具、连接器应

有出厂合格证,并附有型式检验报告。(3)在现场见证取样、送样记录,

有钢绞线力学性能检验报告,锚夹具、连接器的外观、尺寸和硬度的

检验报告以及预应力组合件检验报告。

第四节屋面工程(含地下防水)

(屋面工程细部作法可参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1、架空隔热制品的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勾填应密实;架空隔热制品

距山墙或女儿墙不得小于250mm,架空层中不得堵塞,架空高度及变形

缝做法应符台设计要求。

2、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

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

于24h(屋面与卫生间一样,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及装修完成后应分别进

行蓄水试验,每次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不渗不漏为合格,若有渗漏

须进行处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女儿墙泛水的防水构造,砖墙上的卷村收头可直接铺压在

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也可以压入砖墙凹槽内固定密封,

凹槽距屋面找平层不应小于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屋面变形缝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屋面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6m。

5、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采用热熔施工时卷材厚度须≥3mm。

6、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7、防水层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的分格缝处宜空铺,空铺宽度宜为100mm。

8、屋面保温层不能采用水泥膨胀珍珠岩(遇水容易溶化,属陶汰产品)。

9、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采用卷材作防水层时,应采取固定措施。固定点应密封严密。

10、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圆弧半径:沥青防水卷材为100~150mm,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50mm,合成高分水卷材为20mm。

11、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12、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13、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根部直径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圆台;(2)管道周围与找平层或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之间,应预留20mm×20mm的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3)管道根部四周应增设防附加层,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00mm;(4)管道上的防水层收头处应用金属箍紧固,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14、卷材或涂膜防水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15、屋面檐口下端应抹出鹰嘴和滴水槽。

16、当屋面保温层干燥有困难时,可按屋面面积每36m2做一个排气孔,排气孔应做防水处理。

17、根据桂建质字[2004]8号文有关规定,防水工程应满足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防水材料,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生产厂家;2)防水卷材应具备生产许可证; 3)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外进口产品应具有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4)材料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节装饰装修工程

一、抹灰工程

1、水泥:同一厂家同一编号每200T作为一个检验批,出厂后若超过三个月须重新检验,不同厂家水泥不能混用,外墙抹灰每一个单体必须使用同一厂家水泥,水泥安定性及凝结时间须复验合格(可不做强度和细度模量检验)。

2、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l: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3、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lOmm。

4、中砂:一般采用钦州或梧州砂,不能采用邕江砂(含泥量大),每400m3或600T作为一个检验批。

5、混合砂浆采用石灰膏,不能采用石灰王;抹灰用石灰膏熟化期不应少于15天。

6、抹灰前应做好隐蔽验收。

7、水泥砂浆应在3小时之内用完,气温超过30℃时应在2小时之内用完,水泥石灰砂浆在4小时之内用完,气温超过30℃时应在3小时之内用完;砂、水泥要按配合比要求计量搅拌,不能用人工搅拌。

8、卫生间、厨房、外墙采用水泥砂浆,不能掺石灰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不少于7d(即浇水养护)。

9、抹灰层厚度≥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在抹完底层后加钢丝网加固后再抹面层。

10、梁、柱、天棚面等混凝土光滑面在抹面前须做毛化处理(一般是用水泥浆及毛刷拉毛,或直接喷水泥浆)。

11、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加强措施,特别是外墙砌体与梁体交接处、柱与砌体交接处,每边的加强钢丝网与各基体搭接宽度不少于100mm,一般为150mm。

12、抹灰层应无空鼓、开裂、脱层,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否则应采返工处理。

13、抹灰质量允许偏差:立面垂直度为4mm(外墙全高垂直度≤30mm),表面平整度为4mm,阴阳角方正为4mm,分格条(缝)直线度为4mm。

二、门窗工程

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个检验批,不足100镗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3、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4、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7、根据桂建质字[2004]8号文有关规定,塑料门窗及铝合金门窗应满足如下规定:1施工图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4号的要求,列出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隔声、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2)门窗使用的型材及配件,应由合法的生产厂家生产;3铝合金门受力构件壁厚应≥2.Omm,铝合金窗受力构件壁厚应≥l.4mm。

4)塑料及铝合金外窗安装前,应提供下列资料:1)门窗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2)门、窗型材、密封条、玻璃、五金配件、毛条的来源说明。3)门、窗出厂合格证及近两年内该类门、窗的型式检验报告。4)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的复验报告。 (5)成品门窗的安装要求洞口尺寸准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

8、根据南建管[2004]55号文要求,对外墙窗户送检有如下要求:(1)同一单位工程,属高层建筑20层以上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两组送检;属多层建筑外墙窗户面积大于3000或高层建筑20层以下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属多层建筑外墙窗户面积不大于3000 m2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2)同一单位工程,外墙窗户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3)同一单位工程,外墙窗户面积小于150 m2的,以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质监站备案,可不进行抽样检验。(4)每组三樘试件。门窗试件的周围要有木条固定,铝合金型材窗最小壁厚不小于1.4mm,门最小壁厚不小于2.0m。

9、根据《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及南

建管[2004]59号文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幕墙(全玻幕除外);(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11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进场前,对国产安全玻璃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应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三、玻璃幕墙:

1、根据桂建质字[2005]22号文的有关规定,建筑幕墙应满足如下规定:(1)建筑幕墙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专项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制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4号)的要求;(2)立柱、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试算确定,且应满足《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标准》(JGJ102-2003)、《点支式玻璃幕墙技术规程》(CECS127:200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的有关规定。(3)建筑幕墙的型材及配件,应有合法的生产厂家生产;(4)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幕墙施工资质。(5)建筑幕墙安装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作为验收资料:1)型材及配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单位的幕墙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3)原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当建筑幕墙结构设计由幕墙公司承担时,原建筑设计单位的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审查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4)型材、墙材、连接件、后置埋件及相关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及见证取样的复检报告;5)建筑用硅酮结构胶、耐候硅酮密封胶机密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形式检验报告、见证取样复检报告、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6)后置埋件的锚(螺)栓、节点现场抗力拔强度检验报告;7)幕墙气密性、水密性、抗风性、平面变形检验报告及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的检测报告。

2、室内石材幕墙须有天然石材放射性检测报告,金属幕墙须有铝塑复合板(或铝板)剥离强度抽样试验报告。

3、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 15℃~30℃、相对湿度 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 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一般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一般需要14~21天,双组份固化时间一般为7~10天),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四、内外墙涂料

1、根据桂建质字[2004]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内外墙涂料有如下规定:(1)有合法的生产厂家;(2)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

型式检验报告。国外进口产品应具有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3)有该批产品的合格证书;

(4)材料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出厂检验要求,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楼梯扶手及栏杆(详见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2)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通用)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须采取安全措施。(通用)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针对托儿所、幼儿园)

4、阳台、屋项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针对托儿所、幼儿园)

5、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针对住宅)

6、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台净高或防护拦杆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对于目前住宅中采用挑窗形式的外窗,在竣工工时要求必须安装有效防护高度不低于0.90m的防护栏杆,当窗台高度小于0.45m时,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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