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1-14章)

法理学(1-14章)
法理学(1-14章)

导论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的产生(认识的方式:方法之一是:历史研究法)

1、社会立法活动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广泛复杂的水平,法律资料也有

了一定的积累,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

2、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提供了法学产生的另一个条件

法律——现象——事物(客观存在的)

法家(古代)不等于法学家

三、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的本本论就是要研究法的本质是什么本体—(相对)—现象(现

象是由决定的)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质是什么——服从法的理由——内在认同

2、法的发展论

3、法的价值论

4、法的运行论

5、法的关联论

神意论——西塞罗(古罗马)——奥古斯丁——阿奎那

自然神(多神)——抽象神(一神)

奥古斯丁:双城记:上帝之城(教会)——魔鬼之城

阿奎那:永恒法(上帝、神的理性)——自然法——人法——神法

发展:神意论——人的意志——科学——国家理论

第一章

法是什么

神的意志——人的意志(由于国家的出现)

国家发展过程:

自然状态(假设)——自然权利——国家(每个人将手中的自然权利上交于它)——主权——主权者的命令——国家意志(通过契约形成的一个国家,在此类国家中,法律是指主权者的命令)

例:霍布斯著《利维坦》注:利维坦是指圣经中的魔兽

卢梭: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国家意志体现公意

都为资产阶级说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

反驳资本主义的国家意志体现公意,称其意志只是少数资本家,大财团的意志在苏联,指工人;在早期中国,指工农联盟;现在统治阶级意志指人民意志

一、法的定义(指马克思法学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

1、法师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事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唯物主义)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制定或认可)其中制

定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认可指已经存在的习惯

3、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机制

法的调整机制——权利义务道德,习惯,宗教戒律——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章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定义:

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二、法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物所作的概括总结形成的术语,词语

四、法律规则(核心、主体)

1.定义: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效力,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解构

A.三要素说(如果。。则。。,否则。。)1.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它将规范人们社会生活联系起来

2.模式(处理)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

式和尺度。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3.后果(制裁)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的行为会

带什么法律懂得部分

B.二要素说

1、行为模式

2、法律后果

3.法律规则的分类

A.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可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作为的义务(积极义务)

3、禁止性规范:禁止做出一定行为或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4、权义复合性规范:国家职权

权利——可以——体现自由

义务——必须

若23合并,则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

B.按照法律规范强制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

1.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其规范的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

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权力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

法律规范

C.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

1、确定性规范:明确规范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

2、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而是委托某一机关加

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五、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

合性原则)

1.定义: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原则

概念——规则——原则

第三章法的起源

一、法的产生

法与国家——产生

金属工具——生产力的提高——产品剩余——私有制——阶级——斗争——国家——理论假设

二、法产生的原因

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2.阶级和阶级斗争史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从自发到自觉调整(原始社会的习惯——自发形成——法)

2.从量变到质变

3.法与国家同步产生

四、法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形成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3、法律诉讼与司法的出现

(司法——机关(靠监狱、警察、军队保证))

五、法与原始习惯区别

1.两体现意志不同

法——统治阶级的意志

原始习惯——共同意志

2.产生方式不同

法——制定、认可

原始习惯——自发形成

3.两者赖以生成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

4.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法——属(依据地)——地域

习惯——属人

第四章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以法律赖以存在经济基础和体现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法律进行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法、资本主义社会法和社会主义社会法

奴隶制社会(罗马、希腊;奴隶:不是仆人,而是生产资料,是工具)——封建社会(一堆贵族按照自己的规则建立一定制度;地主——农民)——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工人)——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猜想)

二、奴隶制法的特征:以欧洲为蓝本

1.维护奴隶制度(最根本特征)

基本特点: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奴隶

2.刑法残酷性

3.等级划分

4.保持原始残留神明制裁;复仇习惯;土地公社占有制

三、封建制法的特征

1.维护封建制度(土地+农民)

2.维护封建等级(等级间的不可逾越)

贵族——平民——第三等级(商人)

3.维护专制王权(国王权力)

4.诉讼的形式主义:讲形式不讲内容

四、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权(内容)

2.标榜契约自由(经商权利)

3.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A.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

B.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的人们意志的体现

C.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A.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B.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C.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D.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五章法律文化

一、法律传统

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或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制度

二、法律意识

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态的总和

三、法律文化

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反映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影响、人格、行为趋向和情感趋向。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义务,法律特征是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情感模式、行为模式的总和。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在法律哲学和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受传统哲学特别是性善论的影响,重视道德教化,轻视法的作用;西方法的发展以性恶论为法律基础,从而产生法治精神。

2、在法律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法以公法为主,以刑法为核心,即使有民法规范,也不是补偿性而是惩罚性的,这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或公法化。西方以私法为主,以民法为核心,并且西方的公法带有私法化的特点。

公(公共)法——私(私人)法

中国: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私法公法化——民法刑法化

补偿——刑事责任;惩罚

3.在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方面

中国的行政和司法是合一的,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此外,中国司法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自己独立的程序,

而西方的司法和行政总是分权制约的,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并且也发展得较为完备

中国:司法行政化

西方:司法独立于行政

4.在法律形式和司法技术方面

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很少借助司法手段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西方法不同:英国法懂得用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法德则常常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对成文法加以补充和完善。

5.在法的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现封闭状态,更为突出地强调法德民族化,在封闭内向排外的前提下,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形成中国法重思想和尚古主义的保守性格

而西方法的发展则始终呈现开放状态,保持法德对外交流与融合,并不断实现自我更新。这对西方法的发达提供了源泉。

中国法重心思想——尚古主义

中国——民族性——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更新渠道:尚古(复古)西方——国际性

五、法系

1、定义:是西方法学著作常用的一个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2、两大法系:(划分标准:源头不同)

A.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B.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巡回法官(巡回法庭)——英国普遍法——衡平法

判案方法:根据当地的判案习惯,但一旦判决做出,判决的方法便全国通行(英国)普通法——衡平法——美国(后来美国逐渐发展壮大,对英国法系有影响)

中国属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

除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仍有另外3个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香港——英美法系

3.两大法系的差异

A.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法律形式)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系渊源只是包括制定法,判例和法理,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则认为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制定法——制定

英美法系——判例法(法律由案例构成)——认可

B.法律编纂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普通法系则不倾向于法典形式,而通常采用单行法规的形成

C.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案件事实,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判决案件

而普通法系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例,将本案事实与以前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中概括处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

D.在法律分类方面的类别

大陆:公法,私法

普通:普通法,衡平法

E.在法律术语和概念方面的差别

第六章法治

一、法制的含义

法律、法律制度、法律秩序

法制概括地说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的状态。它包括三个因素:

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2.法律制度: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序状态

3.法律秩序:指社会关系被法律所调整。并得到确切遵守和执行所形成的秩序。法制作为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它是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有机统一

其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二、法制的基本观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法治的含义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和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1.法制—(核心)—制度;法制—(核心)—原则(指依照符合民主原则的精神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方法(相对人治而言))

2.法制—(焦点)—秩序(不仅要求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备,也要求法律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实现);

法治—(焦点)—有效制约和运用公共权力

3.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法治(民主政治,作为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坚持实行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必然要求完善法制的加强和加强法律建设。

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七章法律体系

一、定义: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部门

1、定义:部门法——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标准:

A.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

B.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

宪法——

刑法——运用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

第八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含义:

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它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来源)——法源P52

法的理论来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历史来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效力来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源于——法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法的创制形式

法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委——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政府——政府规章

3+4=行政规章

依照——法

参照——规章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法的分类P58

1.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国主体制定的法

国际法——由多国立法主体制定的法——条约

2.公法和私法

公法——公共利益私法——私人利益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制定法制定——认可

习惯法、判例法——习惯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除宪法以外的成文法的总称

6.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三、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概念指法的约束力

2.法的效力范围

A.对人(主体)的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基于保护本国利益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

法律(属地性)——习惯(属人性)

B.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的空间、地域范围

C.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公布之日生效;公布之后某个具体时间里生效;公布之后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失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明示终止、默示终止

D.追溯力

从旧原则——法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法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原则上无溯及力,特殊(较轻)情况下有

从新兼从轻原则——法原则上有溯及力,特殊(较轻)情况下无

3.法律效力的等级(解决效力冲突的原则)

溯源——法律效力(约束力)——范围

法的效力位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A.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通例);

C.新法优于旧法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义务的解释

1.资格说

权利是一种资格——资格属性

2.主张说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有效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3.自由法

权利是一种自由

4.利益说

权利是一种利益

5.法力说

权利是一种法力赋予权利人的力

6.可能性

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权利的定义

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的(行使或不行使),获取利益的手段

三、权利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保障、规定的

2.自主、自由选择性权利——权力(公权不可放弃)

3.工具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普通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规定

2.绝对权和相对权(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一般义务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特定义务的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

物权——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义务主体(特定)

3.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

4.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

五、权利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互相排斥、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的调整机制——权利义务机制P99

A.权利——直接体现法的价值目的

义务——保障权利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B.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

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C.权利——不确定指引——利益激励诱导机制——体现自由

义务——确定指引——约束机制——建立秩序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代法律是或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

第十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社会关系;法定性

2.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定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的人

2.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指具有与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组织——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上的拟制人格

组织是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第一类是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政党、社会群体;第三类是国家机关

国家

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3.主体资格

A.权利能力

定义: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上的人(主体)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行为能力

定义: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受制于智力、精神发展状态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定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2.客体的种类

主体——客体

主(人)——客(物)

物——物质;

(人的)行为——

人身——

信息——

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六、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主体——内容——客体

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产生条件:

A、法律规范——形成规定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便没有法律关系)

B、法律事实(把抽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关系转变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现象)详: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种类;

A.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一定指人的行为,但非人的行为并非都是事件

当事人意志——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意志

法律关系的产生——

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订立行为产生(一般来说签字)

特殊条件下,当买卖双方达成一致认同后订立行为产生

B.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肯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存在,才能导致相应法律关系产生

否定式法律事实——只有不存在,才能导致相应法律关系产生

要想某种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产生,就必须存在法律事实——肯定;就必须不能存在法律事实——否定

P119

单一法律事实——同一个法律事实,可引起。。。。。

事实构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一个相类的整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可引起。。。。。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一、定义P122

责任——义务(有时候,责任指的是义务)

责任——不利后果(源于你做错了什么事情)

详: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产生后的新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P125

1.主体:责任主体——因违法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违约)行为:责任主体由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尾事责任——补偿性行为——因果联系——结果

4.主观过错

5.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追求或放任

过失——疏忽大意(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司法部门)

3、行政责任(公安部门)

4、违宪责任(全国人大)

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理

1.责任法定

2.因果联系

3.罪责相适应

4.罪责自负

第十二章法的制定

一、定义:

立法——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按照一定程序,运用技术,制定法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立法机关)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由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由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由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立、改、废)法的活动

三、立法体制

1、定义:

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主体等各方面体系和制度的总和。

核心——立法权限(划分)体系

2、我国立法体制

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的渊源——效力来源——法的形式——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

人大——人大——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部委——部门规章

——军委——军事法规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地方性法规

——省(市)政府——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

四、立法程序

立法准备——

提案(法律草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第十三章法的实施

一、守法

定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执法(行政执法)

1.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三、司法——适用法律

1.定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5)司法公正原则

第十四章法律解释

一、定义: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一、分类

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

A.有权(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

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

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B.无权(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法理学课后习题

法理学课后习题 一、绪论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概念: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性质: 法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阶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权利与法律要

求的体现,它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也不可能是超阶级性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决定法的根本因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一致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3.如何看待中国当代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基本态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法学。 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2.一般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 考试重点章节:A.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为主要考察容,比重在85%以上;B.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C.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D.法制史不考察。 理论法学系《法学通论》教研室

目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 参考答案 (7) 第二章宪法 (14) 参考答案 (20) 第三章刑法 (26) 参考答案 (36)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44) 参考答案 (48) 第五章民法 (52) 参考答案 (61) 第六章商法 (69) 参考答案 (73)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7) 参考答案 (81) 第八章经济法 (86) 参考答案 (90) 第九章行政法 (94) 参考答案 (99) 第十章行政诉讼法 (105) 参考答案 (108) 第十一章国际法 (113) 参考答案 (114) 附录一近年来考试真题 (116) 附录二参考书目 ............................................................................... 附录三推荐书目 .. (165)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 B、精神 C、行为 D、语言 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不成文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6、法的主要容包括()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 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 点: 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 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 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 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 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 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 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 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 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 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 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 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 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 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 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 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 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 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 强制性。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 会调整。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 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 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 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 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 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 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 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 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 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 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 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 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 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 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 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 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 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 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 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 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 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 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 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 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 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 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 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 内生效。 第三章法的概念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 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 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 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 生活秩序。 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 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 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 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 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 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 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 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 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 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 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 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 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 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 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 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 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 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 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1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与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B)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客观性。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 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 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 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 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 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 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 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 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C党的十五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A、司法机关 C公检法机关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C审判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C司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C整体作 用与局部作用D党的十六大 家的主体是() B广大人民群众 D中国共产党 B社会和文化权利 D政治权利和自由 ) B司法机关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B 守法 D 违法 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B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 (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 C行为D语言 )提供共同的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C习惯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C英国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C义务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 ) B、判例法 D不成文法 ) B、德国 D日本 )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B、权力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C法学体系B法律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 C洛克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 1982年宪法 B 1978年党的^一届三中全会

法理学笔记

绪论 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的性质 社会科学;政治性;阶级性 三、法学的职能 理论认识职能;意识形态职能;实际应用职能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法学的产生条件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2.中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3.西方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不同 法的概念与本质;法与经济得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 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体系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 3.国内部门法学 4.外国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边缘学科 二、法理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1.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第四节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容及其规律性。法学、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一方面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找不到脱离政治学的法学;另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很难找到与法制毫无联系的政治学,也很难找到与法学无关的政治学。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关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第五节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主要内容:简单介绍了法理学和法学的概念,意义以及法学体系的构成,并从三个方面论证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首先是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其次是法理学研究的主题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都有重要的理论基础的作用;最后是法理学与法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由此定义法理学对法学的深刻影响以及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体系地位 作为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学科,法学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理论积淀。什么是法学,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家看法不同。在现代,尽管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法学界一般均认同:所谓法学,即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而法理学则是以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简而言之,法理学就是告诉我们“法”是什么,是怎么产生的,本质是什么、应用了哪些基本原则和原理,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发展的,以后该如何发展的一门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了法的一般规律。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是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的一个体系。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却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这里所说的法,从法的类别来说,既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法,也包括国内的、国际的法;从法的表现形式来说,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法的体系来说,则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1.7)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1.7)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答案及注解] ABCD [命题目的]考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单选)A责任的内容(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C责任的程度(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此题答案为D。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

法学法理学

入门须知: 1、什么是法理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 (一)一级概念 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 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 定法。 法中国西方

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 自然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 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 (共同的)法律现象 法学 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所有的)法律现象 (二)二级概念 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 规范部分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法律制度 : 立法制度、司法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等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 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法律现象

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 责任等 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 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体系 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 二、相关概念的联系 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 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简答题

1、论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3、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4、如何理解法决定于经济基础 5、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论述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差别 7、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 8、部门法的概念和有哪些特点 9、论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0、如何实现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11、论述影响法律实施的各种因素 12、论述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 13、论述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4、试论西方法学或法理学的历史发展道路 15、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6、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行走在广州街头,突然被派出所收容,20日在广州市收容救急站被殴打致死。其被收容依据的法规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为由,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运用法的价值(选择)理论,结合孙志刚案对该行政法规的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 参考答案: 1答:1、法律监督的主体。指由谁来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我国的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2分) 2、法律监督的客体。指监督谁或谁被监督,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分) 3、法律监督的内容。指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分)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2分)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分) 2答: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分)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2分)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2分) 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2分)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2分)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 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1分) 3答: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法的作用的核心。(2分) 2、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体制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2分)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作出的处理——如果该立法者已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独特情况的话——那样审理该案件。 五、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界分。 六、对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进行了界分。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一、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二、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自然法,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的终极理想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三、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其主要观点有:(一)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二)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三)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1.3)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1.3) 第三节法的要一、法律规则(即法的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幺时间、空间、对什幺人 适用以及在什幺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 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 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 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 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 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3.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法律规则和义务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 性规则,如教育权。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

法学通论重点_吴汉东版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 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历史任务相同。(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其成文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三是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是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有执法权;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有执法权外,还有立法权。五是诉讼程序不同。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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