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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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动火审批制度

4、防火消防制度

5、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6、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及收发文制度

7、工程验收制度

8、工地例会及重大事项协调制度

9、工伤事故档案制度

10、旁站监理制度

11、施工现场安全纪律规定

12、消防管理制度

13、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报验制度

14、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及防火安全工作的要求,消除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一、脚手架及登高设施安全管理

1落地式外脚手架:保证基础底脚的稳定性;立杆设置应规范;脚手架拉结必须由技术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拉结点及拉结方法后,才能施工;在材料上要防止“软”拉结太软和“硬”拉结不硬的毛病;脚手架外侧设置防护。

2满堂脚手架: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按规范要求搭设,并应设置剪刀撑或斜撑,顶部应用竹笆满铺,不得留有空隙。

3登高平台:应能满足荷载要求,有防倾倒的措施,施工面应有防护栏杆。

4自制登高用具:应加大监控、管理力度,搭设要求符合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 施工现场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将电源进线,用电负荷,导线选择,电器规格等绘成电气施工平面图和布接线走向系统图,并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的安装、维修、送(停)电等工作应由专职并经过考试合格的有证电工进行操作,并做好各项电气测试工作(含防雷接地电阻的测定),使用前须经有关安全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同时建立专职电工值班制度和电气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测试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3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4每一单相照明回路,每一台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每三台固定式电气设备应分别装设漏电并关,并严格执行一机一闸制。

5手持移动照明应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潮湿场所应用12伏电压。

6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匹配(适应)禁止使用其他金属(铜丝线)代替保险丝(片)。

7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不应低于3米,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和零线、地线。室外照明应采用防火灯头、防雨灯罩,除灯位线不超过2米和安全检查电压配线外,禁止使用花线(塑料软线)。

8一切开关、熔断器,插座均应装在配电箱内,配电箱在室外要有防雨装置,箱门要加锁。

9架空线绝缘应良好,截面应符合负荷要求,但不得小于10mm2(铜线),架空线距地面4米以上,跨越马路时应在6米以上,并用瓷瓶或街码固定在专用水泥杆、木杆或墙柱上。

10需沿地面铺设的临时线路应采用电缆,并设管沟或硬质套管保护,严禁软线随意拖地。

11其他用电规范按(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12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技术规范执行。

三、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1 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层级岗位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防火安全管理网络。

2防火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消防法规,把防火安全纳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要依靠发动群众,本着自救的原则,切实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3施工现场要配备消防器材,如消防灭火筒、灭火泡沫车,定期检查换药(标明换药时间、有效使用期)重点消防部位要增设防火器材,并设防火警示牌,严禁烟火。禁止施工现场吸烟,夜间施工现场不得留宿。

4建立动用明火的审批制度。动火前做到“八不”、“四要”,动火后要做到“一清”:

四、“八不”:

1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易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五、“四要”:

1 动火前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动火中不准离岗。

3 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爆炸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扑救。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一清”:

防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火种和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能离场。

1防火安全工作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安全大检查,做好防患整改工作。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安全和法制教育。各种检查和教育应作好记录。

七、文明施工管理

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施工的各个环节能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去实施。各种装修材料要分门别类堆放有序;工完场清,余泥及时清除;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

2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履行对外行文的签字手续,按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事务,优质高效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

3工程施工全过程,施工单位必须重视和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自检评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质检站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全套一式四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施工现场一切机械设备,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健全和完善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现场各种隐蔽验收和复核签证工作。具备条件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JF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科学地评价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发生及确保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监理部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法令。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检查评

分标准》JGJ59-20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办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二、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落实。

三、检查方法

专检与群检相结合,随机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考核相结合。

四、检查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工程项目每月25日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2、巡查:专职安全监理员每日对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提出

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

3、专业检查: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塔吊、井字架、外有电梯、施工工

具安装后进行检查和验收,发现隐患,必须整改后方可使用

4、气候变化检查:遇有台风、雷暴天气后,要对临时设施脚架、垂直运

输机械、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动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以下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由公司行政负责人

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由所有在工地负

责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申请后,方可动火。

防火消防制度

一、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通道畅通无阻。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三、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

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五、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六、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七、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

八、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

材。

九、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风大干燥天气时,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十二、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才,工地延长每5米不可少于1各,建筑物30米以上每层设一个水龙头。

十四、工地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不得生火、煮食、烧电炉。

十五、不得用易烯物品搭临时工棚、仓库。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种情况。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

或建设单位主动提出而引起;施工变更由施工单位主动提出而引起。

二、工程变更发生时,各参建单位都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

30、31条各款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书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预以计量。

四、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如下: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及收发文制度

一、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各单位都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对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职责,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工程完成后,按有关合同精神做好移交工作。

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联系,如

施工图纸移交、材料进场检验、工程变更、工程验收、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和工地协调工作,都应当汇集到工地项目监理部,由监理部人员根据行文和事务处理程序办理。

三、工地各种信息、资料的传递都应用书面形式,一般不少于一式叁

份,并有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和加盖印章,才成为有效文本。

参建各方应信守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签收登记手续。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准确,有可追溯性,并字体清楚,内容言简意赅,正式文件宜用A4纸电脑打印件。

工程验收制度

一、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时,在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报验申请表”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同时提交有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定自检意见的自检验收单,监理工程师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验收,由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参加。参加验收的各方在验收合格后,当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24小时后,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已批准,承建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时,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整改,达到要求后再行验收。若经第三次验收仍未通过,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员退场。因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返工引起整个工程工期顺延的责任。

2、承包人必须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查验收,按

GBJ300-2013《验评标准》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粤建管字(2000)68号和粤建管字(2001)35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填好相关数据和表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

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执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款的规定进行。业主、监理

收到竣工报告后,应按约定时间组织验收,并在验收14日内签署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一般有如下三种:

——批准。即无任何异议验收通过;

——提出修改意见。即验收虽然通过,但尚有保留意见,施工单位还需进行整改处理工作。

——拒绝通过验收。即认为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进行返工、整改或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监理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完备竣工资料后,无任何正当理由

拖延不组织竣工验收时,业主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担工程保管费用。超过28天不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签署书面验收意见(由于设计、质监部门造成的除外),则视竣工报告已被批准。

工地例会及重大事项协调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

地会议,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

2、例会参加各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代表;

3、例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原因,提出纠偏措

施及下一阶段的进度目标;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④解决需要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4、重大事项协调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会议,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都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协调的内容及参加人员,并负责主持和整理会议记录。

5 、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代表必须准时参

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告知会议召集人。

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档案制度

工程项目不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都必须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每月按规定上报的伤亡统计表。

二、对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整改及对职工教育。

三、每月负伤率统计报表(包括医疗证明、发生的费用)。

四、发生伤亡事故归档材料:

1、发生伤亡事故的快报;

2、职工、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现场调查和试验报告;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认证材料;

6、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造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公司、项目有关管理规定;

11、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旁站监理制度

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的要求,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送达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明确旁站监理计划与目标。在监理机构计划实施旁站的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机构进行旁站。

三、旁站监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施工信息。在旁站监理活动中,监理

机构应确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突出控制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根据工程实施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在计划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跟班监督,重点检查

见证点、停止点的施工情况是否与所执行的施工方案及强制性标准相符合。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施工人员违反强制

性标准行为,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立即改正,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六、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认真填写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的原始材料。工程

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资实及时整理归档。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报验制度

1、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到场前24个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有关资料,确定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凡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装修材料还要对照样板检查验收;

2 、工地(承包方)交货的机械、设备或器材到场也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到场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有关资料。设备到场后监理工程师同订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箱检验,并按供货方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和质量保证文件、清单进行检查验收,若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3 对于工地交货的大型设备,在运至工地后进行组装、调试;

4 、验收。经过其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会同定货方复检,复检合格后方予验收;

5 、凡工地(承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方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撤出现场;

6 、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并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和设备清单,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派专人及时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移交给承包人管理。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报验统一由承包人或供货方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一式叁份,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存档妥善保管。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1.项目部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3.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监理人员应按照已审批通过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4.项目监理部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项目监理部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工程部汇报现场情况,在24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6.每月定期向公司工程部、甲方书面汇报工地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

7.一旦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项目部监理人员应立即协助或组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妥善保护现场。并立即书面向甲方、公司工程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情况汇报。

8.协助有关部门对有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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