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废管理条例清单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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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手册

目录 一、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 (2) 术语解释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表 (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8)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法律文件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9)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62)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6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9) 三、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及贮存的技术规范 (78) 危险废物的包装 (79) 危险废物的标识 (79) 危险废物的贮存 (82) 四、危险废物的申报、备案程序 (86)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工 作的通知 (87)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请书 (89) 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91) 青浦区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92)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制作的通知 (95) 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98)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22) 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 (124)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135) 六、相关联系方式 (155)

一、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

术语解释 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 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5、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6、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7、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8、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9、危险废物的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 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危废管理 3.1公司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

3.5公司环保管理岗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公司生产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 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3114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Company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污泥危废判别以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污泥危废判别以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1、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2、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四大典型污泥的判别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67283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En terprise hazardous waste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术语 (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的废物。 (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 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4危险废物的管理 1.4.1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4.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4.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

国家危废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编号废物类 别 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床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 物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 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 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 农药废 物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 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 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 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 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 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 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 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 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 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 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 草剂、无机除草剂 HW05 木材防 腐剂废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 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 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

(完整版)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 XX XXX XXX 4、环保安全生产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班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6、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7、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8、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8.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8.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8.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不得转移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10、公司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应急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13、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14、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2016版危废名录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目录 1总则 (2) 1.1 目的 (2) 1.2编制依据 (2) 1.3 范围及术语 (2) 1.4危险废物的管理 (2)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4) 3人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6) 3.1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6) 3.2公司生产安全环保主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6) 3.3总工工作职责 (6) 3.4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7) 3.5各班组班组长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职责 (7) 3.6员工工作职责 (8) 4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9) 4.1生产质量技术科 (9) 4.2安全环保科 (9) 4.3财务部科 (10) 4.4供销科 (10) 4.5保卫科 (10) 5标识管理 (11) 6申报登记制度 (11) 7分类制度 (11) 8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2) 9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13) 10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4) 11危险废物贮存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15) 12危险废物贮存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6) 13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7) 劳保用品领用规定表: (18)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4危险废物的管理 1.4.1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4.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

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动态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公益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 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废药物、药 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农药废物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 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 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 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 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 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 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 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 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 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 除草剂 HW05木材防腐 剂废物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 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 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 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 材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 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 四氯酚,杂酚油,萤蒽,苯并a 芘,2,4-二甲酚,2,4-二硝基酚苯 并(b)萤蒽,苯并(a)蒽,二苯并(a) 蒽的废物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目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豁免 环节 豁免条件豁免内容 1家庭源危 险废物 家庭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废药品及 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 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和溶剂及 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 其包装物、废胶片及 废像纸、废荧光灯 管、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 氧化汞电池以及 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全部 环节未分类收集。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 管理。 收集分类收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2193-002-21含铬皮革废碎料利用用于生产皮件、再生 革或静电植绒。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3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 煤焦油利用 满足《煤焦油标准 (YB/T5075-2010) 》,且作为原料深加工 制取萘、洗油、蒽油等。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4772-002-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 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进入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 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豁免 环节 豁免条件豁免内容 4772-002-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 控制标准 》 (GB30485-2013 ), 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 危险废物管理。 5772-003-18医疗废物焚烧飞灰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控制标 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进入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6772-003-18危险废物焚烧产 生的废金属利用用于金属冶炼。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7900-451-13采用破碎分选回 收废覆铜板、印刷线 路板、电路板中金属 后的废树脂粉 运输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 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 运输。 处置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 埋。 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8900-041-49农药废弃包装物收集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 农药废弃包装物的收集活 动。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9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 用品 全部 环节混入生活垃圾。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 管理。 10900-042-49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 物造成的突发 环境事件及其处 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转移 经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按事 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应 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 理。 处置 按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 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或利用。 处置或利用过程可不按危 险废物进行管理。 11900-044-49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运输工具满足防雨、 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 运输。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豁免 环节 豁免条件豁免内容 12900-045-49废弃电路板运输运输工具满足 防雨、防渗漏、防遗 撒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 运输。

国家危废名录汇总

——分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编号废物来源别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从医院、生的临床废物——手术、包扎残余物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临医院——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HW01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床废物——化验检查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程中产生的医从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废医药——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HW02 物——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药的多种混杂及、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HW01,HW02类中的废物、药品(不包括药品)——(包括药品废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废药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HW03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药品——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物)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虫虫有废机磷杀剂、有氯杀机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产生的废物虫虫除菊酯类杀拟剂杀类虫、——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洗液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农药废——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HW04 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物化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废水处理污泥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取代脲类除草剂、类除草剂、苯——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均三氮苯类除氧羧酸类除草剂、汰产品草剂、无机除草剂——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2甲-氯酚,含五氯酚,苯酚,配制和使用中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防材木HW05 HW04 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屈萘,类重复的废腐剂废a 四氯酚,杂酚油,萤蒽,苯并物物)——污产产中生的废水处理生产单位生2,4-2,4-二硝基酚二甲酚,芘,(b)(a) 蒽,二苯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萤蒽,苯并苯并——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使用单位积压、(a) 蒽的废物并材防腐化学品——学报废的木材防腐化销售经营部门品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从有机溶剂生产、HW42 类的废有机溶剂)的废物(不包括——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溶有机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HW06 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剂废物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溶有机中产生的含过配制和使用程剂的清洗杂物生产退火作业中化从含有氰物热处理和的废物含氰热处理钡渣,理含氰污泥及冷热处——金属含氰热处理却液,含氰热处理炉内衬,热处废含氰HW07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理渗碳氰渣物——含氰热处理炉维修——热处理渗碳炉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泥油采开和炼制产生的来自于石油和油脚——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清洗油(泥)物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废矿HW08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樟脑油、热处理油、润滑油(脂)、油(渣)冷却油——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滤介质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 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水混合水、烃废皂液、乳化油乳化液(膏)化废乳——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机械加工、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HW09 液却剂、润滑剂、拔丝剂的废乳化剂——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 乳化废液(PCBs)、多氯三苯联含有或沾染多氯联(PCTs)(PBBs)的废物质溴联苯苯和、多废物品——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PCBsPBBsPCTs的电力设备含有和、(电容器、变压器)氯多含——PCBs,PBBsPCTs的电力或从含有(PCBs),多溴苯联苯联多含氯废苯联HW10 (PBBs)(PCTs) 废物、设备中倾倒出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多氯三联苯物及传热油——PCTsPCBs,PBBs或被来自含有和中备过程的拆装质这些物污染的电力设的清洗液——PCTsPCBs,PBBs污染的土壤被和及包装物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从精炼、焦油状残留物——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说明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 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 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 和名称);(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清单》一致;(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 豁免条件。 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 什么? 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 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 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 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 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

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 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 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 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 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 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 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 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 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 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 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 险废物管理。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标准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4危险废物的管理 1.4.1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4.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4.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

新《危废名录》编制组解答新《危废名录》常见问题

新《危废名录》编制组解答新《危废名录》常见问题 作者:一气贯长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位数字。其中,第 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 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 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2008年 6月 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号)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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