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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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行业资料: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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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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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凡是在厂区电、气焊、切割、钻磨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

2、凡是内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经监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凡在容器、塔罐、管网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高空动火作业必须佩戴保险带;被焊和施焊器件、工具必须可靠系留,防止坠落;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必要时采取接火及其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氢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氢含量不得超过0.2%;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生产车间监火人:全程跟踪监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把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允许范围以内,监督现场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定时测量气体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施焊,并必须采取措施把气体浓度降到允许范围以内,再实施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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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参与动火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9、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要不定时检查、监督现场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10、动火单位必须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3、若动火现场有几种气体混合在一起,则以爆炸下限低的气体为测量标准。

14、动火作业完毕,清理现场,观察半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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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

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第七条凡是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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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第十二条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5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距动火作业地点15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条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落物、防火花溅落设施,并安排专人观察。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形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

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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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确定作业现场地下管道、电缆、光缆方位并做好消防准备与安全防护,地上物、土方进行必要的支撑防护。

第三章职责界定

第十八条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在哪个区域动

火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必须组织、指导做好作业区域的有关安全工作。

1.填写、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2.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向动火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动火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作业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审批人。

5.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许可证》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

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按照《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办理《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现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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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上签署意见。

3.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负责指派施工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5.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第二十条动火作业人员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所持证件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及《许可证》信息必须一致,严禁伪造、借用、冒名代替、过期使用等行为。

2.严格按照《许可证》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作业现场不具备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的,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熟悉安全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

1.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作为申请单位和动火施工作业单位分别指定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动火作业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所在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安全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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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对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5.必须携带《许可证》坚守岗位,动火作业期间,不准离开动火作业地点,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审批人是负责审批《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力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接管理人员。

1.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地点、时间、内容。

2.核实并审查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实并审查《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

4.对违章动火作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责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动火作业申请许可与关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第二十五条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动火申请单位填报《许可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三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领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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