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

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的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峻)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进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条各养护工区分别设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工区主任、副主任为各管辖路段的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在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所辖路段桥梁的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规定日期向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二)负责管养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桥梁突发性病害。

(三)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执行桥梁检查和观测工作。

第三章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需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牌”。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桥梁信息公开牌按照《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设置。新改建公路的桥梁信息公开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建管处养护工程部或各养护工区根据各自的职责须做好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进行的巡视和检查。日常检查由各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的病害及损坏情况,及时养护。

(二)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施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经常检查由各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其目的是为了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定期检查是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是由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周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年,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一般为每年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立即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目的是为了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桥梁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

(四)特殊检查指为查清桥梁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等进行的专门检查或应急检查。特殊检查由建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周期为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测。

第十五条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桥梁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一般评定由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二)桥梁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和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评定周期一般为三至六年。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观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二、三类桥每年定期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定期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各养护工区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桥梁检查结束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并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报送建管处及省高管局。

第十八条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要纳入省高管局监管范围。每季度报送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报告中,要包括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养护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加强所辖路段桥梁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各养护工区要对所辖路段桥梁进行严密监控。主要监控以下内容:特大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的

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活动;擅自在中桥及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它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中桥及以上高速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在中桥及以上高速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如发现以上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要积极协调相应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按照职责坚决查处。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抢修、修复)工程五类。

第二十一条根据桥梁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采取分类处置制度:

一类桥:需进行正常保养;

二类桥:需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

三类桥: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

四类桥: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

五类桥: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要求力争消除三类桥,坚决

杜绝四、五类桥梁出现。

第二十三条各养护工区在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病害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及时制订维修方案和预算,并报建管处养护工程部。养护工程部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桥梁加固设计文件,报请省高管局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根据桥梁检查、桥梁使用状况和交通量等情况,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时,应先安排特殊检查,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咨询专家机构进行工可初步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桥梁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分为二个以上方案,以便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应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建管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工可批复或维修加固设计批复期间,各养护工区要加强桥梁管理,加大观测力度,必要时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进行招投标。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应对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桥梁中修、大修、改建或专项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要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

第三十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高管局和省交通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养护工区须针对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可能造成的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冰冻雨雪天气,要加强桥面防水、排水和除冰雪、防滑等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禁采取桥面撒盐或卤水等破坏结构耐久性的除冰雪措施;对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和危旧桥梁,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和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做好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资料,确保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并尽可能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一)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建管处档案室);

2、桥梁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科研资料,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事故处理资料等(建管处档案室);

3、桥梁观测点(部位)资料(各养护工区);

4、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各养护工区);

5、桥梁情况分类(包括按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位置分类;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跨径及其长度分类;梁桥、拱桥、刚架桥、斜拉桥、悬索桥受力分类)统计表(各养护工区)。

(二)桥梁管理资料应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基本资料。

(三)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分类统计表,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养护对策建议,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或专项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

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管线架设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五条各养护工区应根据桥梁经常性检查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桥梁运行情况,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桥梁技术状况报告》(含桥梁技术状况统计表)、《桥梁检查情况报告》、《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报告》以文件形式报回建管处养护工程部。养护工程部结合桥梁定期检查报告上报省局。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建管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养护工区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养护工区须结合建管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各养护工区须对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等导致大型超重车辆可能长时间怠、滞留桥面的情况,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疏导,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三十八条接到、获得高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养护工区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应在接到、获得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建管处,建管处根据情况逐级上报:(一)高速公路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高速公路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高速公路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危及桥梁安全道路畅通的。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对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应规定及时安排桥梁检查,或桥梁检查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桥梁病害、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出现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建没有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交通管制措施不力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负责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保障桥梁各养护工区应常年派人观测,并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对没有明确责任、疏于管理而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桥梁安全事故,不报、隐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造成长时间中断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桥梁责任划分见附表。

第四十六条每座桥梁直接负责人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养护工区主任为第一负责人,负责所辖路段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组织,负责组织对发现桥梁病害的观察,负责组织桥梁数据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对桥梁维修施工,负责组织对桥梁施工的监督检查。

(二)养护工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为第二负责人(各单位逐桥负责人),负责所辖路段桥梁日常检查、经常写检查,负责对桥梁病害的观测,负责对桥梁数据的汇总、上报,负责对桥梁施工的技术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养护工区及各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制度》检讨自己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桥梁检查主要内容

A、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构件表面的涂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老化变色、开裂、起皮、剥落、锈迹。

B、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碎边;混凝土桥面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露筋、锈蚀、缝料是否老化、损坏,桥头有无跳车;纵、横坡是否顺适。

C、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排水功能是否完好。

D、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砼有无裂缝、破损;有无漏水;有无橡胶开裂;是否有异常变形;有无下沉、是否造成明显跳车;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E、桥头有无下沉;锥坡、护坡等构造物有无冲刷、塌陷、沟缝脱落等病害。

F、支座、垫石各部件是否完好、清洁,有无断裂、错位、脱空、有无锈蚀等明显缺陷;橡胶支座是否老化、有无明显变形;活动支座是否灵活,位移量是否正常;支承垫石是否有裂缝等。支座

的经常检查一般以每季度一次。

G、桥梁的梁端头、底面是否损坏;梁板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水、表面风化;有无剥落、露筋和钢筋锈蚀;有无碱集料反应病害;有无严重碳化等。

H、桥梁的盖梁、墩台、基础、翼墙(侧墙、耳墙)等部件混凝土表面有无损坏、裂缝、表面风化;有无下沉、倾斜、沉降、滑动、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墩台顶面是否清洁;墩台是否受到船只或漂浮物撞击而受损;基础在干湿交替变化处有无磨损、颈缩、冻裂;基础有无冲刷掏空、外露、悬空、下沉等现象;基础是否受污水、咸水或生物水腐蚀。

I、观察桥梁结构有无异常变形,异常的竖向振动、横向摆动等情况,然后检查各部件的技术状况,查找异常原因。

J、桥位区段河床冲淤变化情况。

K、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以及桥梁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照明设施等其它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L、其它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病害。

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制度

在桥梁出现下列情况时,进入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监测防治体系中:

1、通过定期检查评定为三类以下的桥梁;

2、桥梁遇洪水、流水、滑坡、地震、风灾、漂流物和船舶撞击时;

3、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坏时;

发生上述情况后或桥梁发生异常、损坏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报告制度

各养护工区养护巡查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或桥梁有异常情况、损坏时,须立即报告养护工区主任,养护工区主任接到信息后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应及时通知路段信息值班室、路政、交警等相关部门,并根据情况做好交通管制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会诊制度

养护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桥梁病害进行会诊,分析桥梁病害损坏原因,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桥梁整体的技术状况,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三、观测制度

对发现病害的桥梁各养护工区须设置桥梁病例卡,通过每日巡查,观测病害的发展情况,准确掌握病害的发展变化程度。

四、工程管理

维修、加固或改建方案通过审批后,组织力量实施维修、加固或改建。工程严格按设计施工,施工过程遵照工程程序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及工程验收制度。

五、跟踪观察

对维修加固后的桥梁,由养护工区负责继续实施跟踪观察,在确定桥梁已恢复为正常运行状态后,解除病例期观测,恢复为日常运行状态。

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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