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_法律行为(2)

第5讲_法律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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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1 · 2019 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答案】×

【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2 · 2018 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6 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

张某以高于市场价 30% 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 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答案】 AD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 D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D 选项。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举例】如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2020 新增)

(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总结】

【例题 1 · 2012 单选题】甲、乙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4 日签订买卖合同, 3 月 4 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 4 月 4 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 月 4 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买卖合同自 2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B.

该买卖合同自 3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C.

该买卖合同自 4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D.

该买卖合同自 5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 A

【解析】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2 · 2018 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

【解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 1 】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时间上要求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追认后就无法行使撤销权了),主体要求善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提示 2 】不同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见代理部分)

【例题 1 · 2014 单选题】 16 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 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 5 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 D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例题 2 · 2018 单选题】 10 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 5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A. 有效

B.

无效C. 可

撤销

D. 效力待定

【答案】 D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例题3· 2019单选题】 11周岁的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价值 3000元的学习机赠送给同学李某。该赠与的效力为()。

A. 可撤销

B.

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答案】 D

【解析】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例题 4 · 2019 单选题】王某 13 周岁生日时,爷爷送其价值 1 万元的电脑一台,奶奶送其价值 50 元的棒球帽一顶。同年某天,王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电脑与棒球帽分别赠送给同班同学。下列关于王某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赠送棒球帽的行为效力待定

B. 受赠棒球帽的行为有效

C.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

D.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 B

【解析】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选项 A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益、非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2 )选项 B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七)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提示】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属于“附条件”,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

【例题 1 · 2017 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

【解析】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所附期限必然会到来。万一李某打一辈子“光棍儿”,陈某的房屋就送不出去了——结婚属于条件。

【例题 2 · 2018 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 1 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

单方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B :“期限”一定会届至,“条件”不一定会成就。“年内结婚”属于附条件。( 2 )选项 CD :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86654112.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篇一: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 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 ,又称“非要物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本章共^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 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 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 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 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 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 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 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 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 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 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 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 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 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 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 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 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 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 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 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 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文化 2. 法律意识 3. 法律设施 4. 法律技术 5.涉法行为模式 6. 法律传统 7. 中华法系 8. 西方法律文化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 B.习惯法 C.大陆法 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 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 B. 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地域分布 D.法的历史传统 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 C.衡平法D.日耳曼法 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 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 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 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 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2010-05-11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554次 专利代理人考试《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C.重大误解,可撤销 D.因目的落空而无效

6.根据我国法律,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包括: 考点: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 A.以其言词而非书面进行意思表示 B.特定情况下,以其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 C.仅限于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D.以其书面而非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7.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考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8.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要求的是()。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将来发生的事实 B.不确定的事实 C.合法的事实 D.法律规定的事实 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0年7月市场价格高于3 千元/吨,或低于2千5百元/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在2千5百元/吨至3千元/吨之间,则应于2000年8月交货。此合同为:()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无效民事行为 10.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价格租给乙。该法律行为是:()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C.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八讲 练习题

第八讲练习题 一、概念解释 1.道德与品德 2.道德认识 3.道德情感 4.道德意志 5.道德行为 6.品德心理结构 7.他律道德 8.自律道德 9.前习俗水平 10.习俗水平11.后习俗水平 1.道德与品德: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内心驱使来支持的、反映一定群体共同价值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品德,即道德品质,也称德性或品性,是个体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倾向与特征。就其实质而言,品德是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在个体身上内化的产物;就其功能而言,如同智力是个体智慧行为的内部调节机制一样,品德是个体社会行为的内部调节机制。 2.道德认识:道德认识。道德认识指对社会道德规范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道德观念、道德判断和推理、道德评价都是道德认识的表现形式。古今中外思想家都非常强调道德认识对于人的德性的重要性。 3.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引起的一种内心体验。具体表现为人们根据道德观念评价他人与自己行为时产生的内心体验;也表现为人们在道德观念支配下采取行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内心体验。道德情感是产生和维持道德行为的重要动力之一。4.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个人在道德情境中,自觉地调节行为,克服内外困难,实现道德目的的心理过程。道德意志是道德意识的能动作用,帮助个体将道德动机贯彻于道德行动之中。 5.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指在道德意向支配下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涉及道德行为方式和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行为是实现道德动机、达成道德目标的手段,也是评价一个人品德的客观标志。 6.品德心理结构:章志光依据动力系统的观点,提出了包含生成结构、执行结构和定型结构的品德心理结构。所谓“生成结构”是指个体从非道德状态过渡到开始出现道德行为或初步形成道德性的心理结构。“执行结构”是指个人在生成结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有意识地对待道德情境,经历内部冲突、主动定向、考虑决策和调节行为等环节的一种复杂的心理结构。所谓“定型结构”指个体所具有的品德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它是在执行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但具有更高的激活性、阶段简缩性和自动化功能。其实质是占优势的道德信念或道德动机,与作为其实现手段的一些习得的行为方式经过反复实践和强化,形成了稳固的联系。7.他律道德:是由于外界力量制约或决定的道德发展阶段,与自律道德相对应。 8.自律道德:是指自我约束。自我履行道德规范的道德发展阶段,人从幼年到成年的发展也就是从他律道德阶段发展到自律道德发展阶段的过程。 9.前习俗水平:该水平的道德推理关注行为引起的结果,着眼于行为的具体后果和自身利害关系来判断是非,儿童无内在的道德标准。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适当,主要是看其能否使自己免于受罚,或让自己感到满意。这个水平包含两个阶段:惩罚与服从取向和相对功利取向。10.习俗水平:当儿童的道德发展经历水平Ⅱ时,关注和考虑他人的情况增加了。他们不再根据直接的具体结果来看待行为,而能考虑到更多的社会性因素来作出道德问题的决定。这些社会因素包括他人的认可、家庭的忠诚、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此阶段的个体更多地以是否满足社会舆论与期望、遵循现行的社会准则和习俗、受到赞扬等做为道德判断的依据。这种利用内化了社会规则或习俗进行道德判断的个体就处于习俗水平。 11.后习俗水平:此阶段的青少年能够依据自己选定并遵循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进行道德判断,认为不违背多数人的意愿、不损害多数人的幸福、不违背普遍的道德原则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行为。处于后习俗水平的青少年,已经超越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达到完全自律的境界。该水平由两个阶段组成:社会契约取向和普遍伦理取向。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 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A 、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 、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 、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 、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 A 、悬赏广告 嘱行为 B 、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 D 、遗 A 、开始生效 继续有效 B 、开始无效 C 、失去效力 D 、 )。 )。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 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 7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 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A 、 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A 、否定解除条件 B 、否定延缓条件 C 、肯定解除条件 D 、肯定延缓条件 A 、动机错误 传达错误 B 、表示内容错误 C 、表示行为错误 D 、 )。 A 、事件 为 B 、事实行为 C 、民事行为 D 、民事法律行 8、 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A 、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有效 B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无效 C 、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有效 D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无效 9、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

问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有什么不同

问: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有什么不同? 答: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待业,也称合同行为、契约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多方共同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联营、决议等。 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的不同点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合同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反而又相承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在共同法律行为中,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标的是同一的。 问:民事行为可划分为几种?各自又包括几种情况? 答:民事法律行为缺少行为本身合法、标的物合法两个有效要件之一的,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称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分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两大类。前者是绝对无效,后者是相对无效。 1、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3)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处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它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包括: (1)由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完成之时起就无效,因此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未经撤销前仍然有效,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问: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些措施有: 1、返还原物:这是最普遍的手段,可以单方返还,也可以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于违法收入采取的制裁措施。 4、强制收购:对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此种方法。 问: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如律师接受原告人的委托,代表原告参与到诉讼中去,这就是代理。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他的利益而活动。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是代理最重要的特征,使它与其他具有代理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行纪、信托、居间等,有着根本区别。 代理人既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被代理人并不要求一定要有行为能力,只要享有权利能力,便可以成为被代理人。 2、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但代理人因为是以自己的意思去实施代理行为,所以对于代理人的行为也适用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03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2题2分1题1.5分—— 3.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2018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2017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7题2.5分5分卷21题1分————1分 2016年卷11题1分——1/6题3分4分卷21题1分————1分 2015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调整了“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法律行为效果不 同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 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 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 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 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 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 为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主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 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 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第4章)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第4章)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9年) A.赠与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第59讲-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原因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920182017 单项选择题448 多项选择题243 综合分析题526 考核分值20.018.030.0 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修订 2.新增若干合同分类 3.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 目录 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 本节考情分析 201920182017 单项选择题114 多项选择题111 综合分析题2 考核分值7.5 3.58.0 知识点1:债的构成要素(掌握)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谓债权人。(2)他方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谓债务人。(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对待给付之债: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2)非对待给付之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 如:赠与合同、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债的内容 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 (3)债权是对人权 (4)债权是相对权 (5)债权具有相容性 (6)债权具有平等性 (7)债权的内容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8)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向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4.债务的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 (2)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履行具有强制性 (三)客体 债的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的特定行为即为债的客体,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以及不作为等。 【提示】该特定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给付”。 【总结】债的构成要素 知识点2:债的发生原因(掌握) (一)合同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合同是引起债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2.合同之债的特点 (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基于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向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二)缔约过失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分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答案:D 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第九章:法律行为II:代理

第七章代理,主要是意定代理 代理和物上请求权的结合: 案例:甲打算新开一家餐厅,他授权他的代理人寻找合适的开业地点。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租赁某餐厅的合同,丙自称他是该餐厅的主人。尽管有人告诉乙,情况并非如此。只要乙从相关部门登记文件上稍微了解一下就应该知道,丁才是这家餐厅的主人。租赁合同签订以后,乙就以甲的名义装修这家餐厅。两个月后丁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甲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丙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甲在餐厅的墙上穿了个洞,从而影响到上一层楼的顶部承受能力,甲必须认帐吗? 一个人也可以“使用”他人帮自己实施某项行为:1、代理;2、传达(隐含在第29条中);3、履行辅助人(第65条,第253条、第254条);4、履行第三人;5、事务辅助人(侵权第35条,履行辅助人或事务辅助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主要针对合同债务的债权人而言;后者则为非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主要针对侵权行为中的当事人而言。比如:甲雇佣乙从事客运司机工作,乙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导致乘客受伤,也导致路旁的行人丙受伤。如此,针对乘客提出的违反合同义务之损害赔偿而言,乙是履行辅助人;乘客如果提出侵权之诉,乙便是事务辅助人,此时注意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的竞合。针对丙提出的侵权之诉,乙则是纯粹的事务辅助人。)6、占有辅助人(为他人而占有某物的人,不同于占有人);6、法人(综合了代理、履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和占有辅助人的功能);7、法人的加工工人。 第一节代理的定义 一、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效果。 案例1:(法定代理)甲是一名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房屋予以出租,所得租金用于为甲治病。 案例2:(意定代理)甲授权乙为其出售一块代表,乙以甲的名义将该手表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丙。 案例3:(积极代理)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掉,但自己需要出国,便将此事托付给熟悉行情的乙办理,乙便找到丙,谈妥价格后,将房屋出售给了丙。 案例4:(消极代理)乙要购买甲的一块手表,他授权丙以其名义进行受领。受领代理。 二、三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利益状况 (一)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表现在:其一,只有他授权的人才能代理他,其他人不能以其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二,他授权的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 (二)第三人及其利益 1、第三人,即被代理的法律行为的受领人或相对人。 2、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的利益是:其一,知道谁是自己真正的相对人。因此,以下事项必须应该对他公开:行为人是在为他人工作,及其该他人到底是谁。 其二,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利益也有保护之必要。 三、概念区分 (一)缔约中介(居间):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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