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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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可编辑修改word版)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GB50180-93)及成都市相关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控制的重点在强制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见附录C),要明确其用地位置、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

2.2.4道路交通控制

1)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增设各级支路路网,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的红线宽度、平曲线半径、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交叉口切角值等技术参数;确定公交首末站及站场、公交港湾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确定交通广场、立交的初步方案及形式。

2)对特殊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

3)协调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4)对专用步行道及配建停车位提出控制要求。

2.2.5工程管线控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对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和有关设施进行位置及面积控制,明确市政管线通道的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有关控制要求。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控规成果全部以图纸表达。图纸内容应包含所有的规划信息和内容,图纸目录如下:(1)综合现状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

(4)道路工程规划图

(5)管线工程规划图

(6)规划信息公示图

3.1 综合现状图(比例1:1000~1:2000)

3.1.1图纸要求

标示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界线,道路交通现状、河流沟渠、公共配套设施分布现状、重要建筑物现状、重要市政设施如输水干管、输气干管、高压输电线(35kV 以上)等现状。

3.1.2要点说明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本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版。

(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划区位于××区××乡××村,用地由××路、××河及××铁路围合而成(或东至××,西至××,……),面积约为××公顷。

(3)规划区周边情况简述:重大影响的用地、地标、大型设施、河流等。

(4)现状道路交通状况:外部、内部的交通、道路状况、道路宽度、性质、路面质量状况等。

(5)现状用地概况

现状规划区域性质(如居住区、工业区、商贸区)。

规划区用地构成状况:规划区用地主要由××、××用地(最多前三个)构成,另有少量××、××用地。主要的单位有……。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简介(若规划区为非居住片区可免)。

(6)现状市政公用设施概述:变电站(35kV 以上)、配气站、高压线、消防站、加油站、公共汽车站等。

供水、供电等设施简述。

重要地物、标志、重要城市公共空间(如广场、街头绿地)、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

(7)本图标注尺寸单位均为“米”。

3.1.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以城市分区规划为基础图)

(2)现状用地汇总表

注:规划区现状人口约人。

3.2 用地布局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3.2.1图纸要求

标出各类规划用地布局、规划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它控制内容。

3.2.2要点说明

3.2.2.1要点说明一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本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版。

(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划区位于××区××乡××村,用地由××路、××河及××铁路围合而成(或东至××,西至××,……),面积约为××公顷。

(3)规划依据:局审批表、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

(4)规划区总体性质、功能结构简述。规划区为……,在功能结构上形成……。

(5)规划区道路交通组织简介(可与功能结构合并叙述)。

(6)规划区用地布局(主要用地的布局构成、公建配套设置)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

公共空间的处理等。

(7)规划区绿地景观规划简述(绿地、开敞空间、景观等的简述)。

(8)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简述及重要管线设施改造实施建议。

(9)其它要点简述(如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地铁、河道等)。

(10)调整版本的规划调整内容。

(11)本规范围完全(或局部)覆盖《××控规》(设计号)的范围,故原《××控规》(设计号)作废(局部作废则说明范围、地块号)。

(12)本图标注尺寸单位均为“米”。

3.3.2.2 要点说明二

(1)本规划范围线内(含规划范围线上)的信息为有效规划信息,线外信息以相应区域控规的有效范围内信息为准。

(2)本规划××年××月××日经××会议审查通过(或批准),审批表号×××。

(3)本规划有效期见规划文件专用章,本规划生效期前规划范围内原有经法规认可的项目合法存在,但项目改造时须按规划实施。

(4)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5)本规划有效期间因必要的规划调整后,以本规划文件的更新版本为准。

3.2.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以城市分区规划为基础图)

(2)功能结构图及其它分析图

(3)居住(小)区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无居住用地的区域取消该表)

居住(小)区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注:备注栏中需说明规划指标未满足国家指标的原因。

(4)规划用地汇总表

规划用地汇总表

注:当规划区为居住区(或小区)时比例和人均面积指标只表达居住类用地。

3.3 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3.3.1图纸要求

标示出各类规划用地性质、地块界线、地块编号、地块指标、规划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它控制内容。

3.3.2要点说明

3.3.2.1要点说明一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本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版。

(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划区位于××区××乡××村,用地由××路、××河及××铁路围合而成(或东至××,西至××,……),面积约为××公顷。

(3)规划依据:局规技管字×号、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

(4)地块指标的说明

①住宅类地块的说明(有统一规定表)

②二类住宅用地中人均绿地指标应不低于0.5m2/人。

③二类住宅用地中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应达到住户总数的××%以上(不小于40%),公共设施用地等以《成都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准配建。

(5)其它要点说明,如特别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航空限高、地铁等。

(6)用地编号构成说明。

(7)地块指标表注解(可放至图中)。

(8)调整版本的规划调整内容。

(9)本规划范围完全(局部)覆盖《××控规》(设计号)的范围,故原《××控规》(设计号)作废(局部作废则说明范围、地块号)。

(10)本图标注尺寸单位均为“米”。

3.3.2.2要点说明二

(1)本规划范围线内(含规划范围线上)的信息为有效规划信息,线外信息以相应区域控规的有效范围内信息为准。

(2)本规划××年××月××日经××会议审查通过(或批准),审批表号×××。

(3)本规划有效期见规划文件专用章,本规划生效期前规划范围内原有经法规认可的项目合法存在,但项目改造时须按规划实施。

(4)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5)本规划有效期间因必要的规划调整后,以本规划文件的更新版本为准。

3.3.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以城市分区规划为基础图)

(2)地块编码索引图

地块编码索引图上应标明本规划与周边规划的关系。

(3)相关资料一览表

相关资料一览表

,总规、分区规划不列入该表。

(4)

(5)配套设施规模一览表

配套设施规模一览表

3.4 道路工程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3.4.1图纸要求

(1)标明规划道路控制技术参数(如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平曲线半径、道路交叉点

坐标,重要平面交叉口作平面扩大交叉口等)。

(2)标明规划河渠控制技术参数(如河渠规划宽度、走向、控制点坐标等)。

(3)标明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等其它控制线的控制技术参数。

(4)标明道路交通设施(如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库、公交港湾停靠站等)和其它相关重

要市政设施(如变电站、配气站、消防站、邮政及电信设施等)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3.4.2要点说明

3.4.2.1要点说明一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本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版。

(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划区位于××区××乡××村,用地由××路、××河及××铁路

围合而成(或东至××,西至××,……),面积约为××公顷。

(3)规划依据:局规技管字×号、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

(4)规划交通组织简要说明(对于较简单地块可省略不写)。

(5)本次规划调整、新定道路、河流及道路交通及相关设施简要说明。

规划区内新规划道路(或调整)有……,道路规划宽度为××米(要说明调整原因),……。

规划区内规划(或调整)沟渠有……,沟渠宽度、河岸通道宽度、走向等的说明(要说明

调整原因)。

规划区内规划(或调整)高压线线路名称及电压等级说明。

其它要点说明。

(6)图中尺寸标注单位除方位角为“度、分、秒”外,其余均以“米”计。

(7)规划采用成都坐标系,图中注有“ *” 坐标为本次规划新定坐标(道路转弯半径R

注有“()”表示为本次规划新定半径)。

(8)本规范围完全(局部)覆盖《××控规》(设计号)的范围,故原《××控规》(设计号)作废。

3.4.2.2要点说明二

(1)本规划范围线内(含规划范围线上)的信息为有效规划信息,线外信息以相应区域

控规的有效范围内信息为准。

(2)本规划××年××月××日经××会议审查通过(或批准),审批表号×××。

(3)本规划有效期见规划文件专用章,本规划生效期前规划范围内原有经法规认可的项

目合法存在,但项目改造时须按规划实施。

(4)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5)本规划有效期间因必要的规划调整后,以本规划文件的更新版本为准。

3.4.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

(2)规划道路横断面图(仅限新规划道路)

(3)规划设计相关资料一览表

相关资料一览表

,总规、分区规划不列入该表。

(4)规划道路一览表

规划道路一览表

注:规划范围周边道路面积折半计算;

规划道路密度为×× Km/Km2;

规划道路面积率为×× %(以道路净面积计)。

3.5 管线工程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3.5.1图纸要求

(1)标明市政公用设施的平面位置或用地范围(如水厂、污水处理厂、110kV(35kV)及以上变电站、电信交换局所、储配气站等的平面位置及用地范围;给水加压泵站、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开闭所、配气站等的平面位置等)。

(2)标明规划道路下管线的走向(如给水干管、雨水干管、污水干管、主干电缆沟(隧道)、通信干管、燃气干管等的走向);标明排水管的流向。

(3)标明地上管线、不在规划道路下并予以保留的地下主管线及相关控制线(如35 kV

以上等级高压线、微波通道、给排水干管、燃气干管、输油干管等)。

(4)标明各种管线间的相对平面关系。

3.5.2要点说明

3.5.2.1要点说明一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本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新版。

(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划区位于××区××乡××村,用地由××路、××河及××铁路

围合而成(或东至××,西至××,……),面积约为××公顷。

(3)规划依据:局规技管字×号、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

(4)规划要点说明。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均与城市管线系统并网(或……),分别通过××

道上的城市干管接入。污水排入××;雨水排入××(或××河);通信接入××电信交换局;燃气

由××配气干管提供;电力由××变电站提供。

(5)本规范围完全(局部)覆盖《××控规》(设计号)的范围,故原《××控规》(设计号)作废。

3.5.2.2规划说明二

(1)本规划范围线内(含规划范围线上)的信息为有效规划信息,线外信息以相应区域

控规的有效范围内信息为准。

(2)本规划××年××月××日经××会议审查通过(或批准),审批表号×××。

(3)本规划有效期见规划文件专用章,本规划生效期前规划范围内原有经法规认可的项

目合法存在,但项目改造时须按规划实施。

(4)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5)本规划有效期间因必要的规划调整后,以本规划文件的更新版本为准。

3.5.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

(2)规划道路管线横断面图(仅限新规划道路)

(3)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

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

3.6 规划信息公示图(比例1:1000~1:2000)

规划信息公示图的内容与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内容基本一致,但应增加和减少以下内容:

3.6.1减少内容

(1)地铁、军事用地等涉及保密的规划信息不予公示。

(2)非强制性内容如配套设施中的储蓄所、邮政所、门诊所等不予公示。

3.6.2增加内容

(1)控规执行强制性内容一览表(试行稿),见附录C。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4.1图签

图签位置安排在图纸右下角,其中除人员的签名外,其余内容均要求打印。

4.2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采用分区规划统一编码,示例如下:

标准片区

标准街坊

街区编号

地块编号

●分区代码:锦江区—1,成华区—2,金牛区—3,青羊区—4,武侯区—5,高新区—

6,龙泉驿区—7,青白江区—8,新都区—9,郫县—10,温江区—11,双流县—12,华阳—13。

●标准大区:对应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约5 平方公里规模。

●标准片区:对应一个工业区、居住区规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一个混合区,面积在1

平方公里左右。

●标准街坊:以主要的城市道路为分界。对应于一个工业园区、居住小区,面积在0.25~05.

平方公里左右。

●街区:以小区道路为分界。

5、附则

5.1本技术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5.2本技术规定由成都市规划院总工办负责解释。

5.3凡因特殊情况,在规划编制中需突破本规定,应事先报请市规划院总工办同意。

5.4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见附录A,图纸用语规定见附录B,控规执行强制性内容一览表(试行稿)见附录C,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见附录D,电子文档数据标准见附录E。

附录

附录 A:

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Land Use Function)

地块土地利用的类别,应划分至小类,综合性较强的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2、用地面积(Plot Area)

指地块的净面积。

3、容积率(Floor-area Ratio)

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图纸中所提容积率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或下限值。

4、绿地率(Green Space Percentage)

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图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5、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图中所提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制,即须小于或等于。

6、建筑限高(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或不得低于的最小高度限值(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为最大高度限值)。限值以米为单位表示。在满足景观视廊等控制要求的地段,建筑限高应采用建筑屋顶标高限定值。

7、配套设施(Public Service)

指在地块内须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8、禁止开口路段(Prohibitive Passageway)

地块周边禁止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路段。

9、配建车位(Parking Seats Arrangement)

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

图则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10、居住人口(Residential Population)

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

宿舍是提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而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

图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11、道路红线(Road Restriction Line)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附录 B:

图纸用语规定

为了便于在执行规划图纸说明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禁止”、“不得”或“不准”;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表示相关规定的用词

(1)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词为:

“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词为:“建

议……”、“最好……”或“……为宜”。

附录 C:

附录 D:

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

附录 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电子数据是指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电脑数据成果。这部分成果是规划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规划编制单位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时,必须以磁盘(3.5 英寸)或光盘形式提交一套规划的电子数据成果,其内容为图形文件,其提交格式采用DWG 文件格式。

1、规划图文件名的规定

(1)综合现状图:***XZ.DWG

(2)用地布局规划图:***BJ.DWG

(3)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KZ.DWG

(4)道路工程规划图:***DL.DWG

(5)管线工程规划图:***GX.DWG

(6)规划信息公示图:***GS.DWG

(7)规划范围线:***FW.DWG

注:***--该标准分区编号。

2、规划文件包命名的规划

规划文件应包含以上七个规划图,名称格式如下:

高新区6(I.B)-b 元通桥片区控规。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85823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8、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4中类,88小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的说明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 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第1条) 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 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

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第39条) 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6、交通影响分析范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82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我们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体会以及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提请大家讨论,目的是为了将安庆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说明书

目录 一、城市基本情况 (3) (一)行政区划及历史沿革 (3) (二)自然环境 (4) (三)社会经济发展 (5) 二、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6) (一)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点 (7) (二)近几年规划建设实施情况 (9) 三、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原由及主要内容 (13) (一)影响城市发展的宏观因素分析 (13) (二)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原因 (16) (三)关键问题的分析 (19) (三)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区域 (29) 四、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局部调整 (30) (一)指导思想 (30) (二)规划原则 (30) (三)规划依据 (32) (四)规划期限 (34) (五)城市规划区 (34) (六)城市性质 (34) (七)城市发展方向 (34)

(八)城市规模 (35) (九)城市结构 (35) 五、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36) (一)建设用地的现状特点 (37) (二)建设用地调整的目标 (38) (三)建设用地布局的局部调整思路 (38) (四)建设用地的总体调整 (40) (五)主要建设用地规划调整 (42) 六、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2) (一)综合交通建设目标 (52) (二)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52) (三)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53) 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4) (一)绿地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 (55)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7) 八、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58) 给水排水规划 (58) (二)电力电信网规划 (59) 九、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9) (一)近期建设规划措施 (59) (二)近期建设用地规划 (59) (三)近期重点建设项目 (60)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宿州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宿州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一、市域规划人口 2015年安庆市总人口规模为656万人左右,2020年安庆市总人口规模为675万人左右,2030年总人口规模为710万人左右。 二、市域城镇化水平 2015年城镇化水平为52%,2020年城镇化水平为58%,2030年城镇化水平为72%。依据市域人口预测,2015年总人口规模按656万人左右考虑,城镇人口为340万人左右;2020年总人口规模按675万人左右考虑,城镇人口为390万人左右;2030年总人口按710万人左右考虑,城镇人口为495万人左右。 三、次区域划分 整个安庆市域划分为安庆中心都市区、桐潜重点发展区、西南沿江发展区、西北生态发展区四个次区域。 1、安庆中心都市区.区域空间范围 安庆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市市辖三区和皖河农场;枞阳县城所在地(枞阳镇)、官埠桥镇、铁铜乡;怀宁县城所在地(高河镇)、洪铺镇、月山镇、凉亭乡、茶岭镇、石镜乡;桐城的鲟鱼镇。 2、桐潜重点发展区区域空间范围 桐城市区所在地、孔城镇、范岗镇、青草镇、大关镇、金神镇、新渡镇、双港镇、吕亭镇、嬉子湖镇;潜山的县城所在地(梅城镇)、源潭镇、余井镇、黄铺镇、王河镇、油坝乡、黄泥镇;怀宁的金拱镇、马庙镇、公岭镇、三桥镇、黄墩镇、平山镇、黄龙镇、江镇镇、小市镇、秀山乡、清河乡;枞阳的汤沟镇、义津镇、钱桥镇、项铺镇、横埠镇、周潭镇、麒麟镇、浮山镇、老洲镇、函山镇、陈瑶湖镇、风仪乡、长沙乡、会宫乡、雨坛乡、金社乡、白湖乡、钱铺乡、白梅乡。 3、西南沿江发展区区域空间范围 望江全县域;太湖县城所在地(晋熙镇)、新仓镇、徐桥镇、江塘乡、大石乡、小池镇、城西镇;宿松县城所在地(孚玉镇)、复兴镇、许岭镇、下仓镇、长铺镇、破凉镇汇口镇、凉亭镇、河塌乡、高岭乡、程岭乡、千岭乡、九姑乡、五里乡、佐坝乡、洲头乡、趾凤乡;怀宁的腊树镇、石牌镇、雷埠乡。 4、西北生态发展区区域空间范围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一、规划总则 1、规划范围 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范围为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宿州市城区规划建成区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东至蒿沟苗安村、大店镇天门村、朱仙庄镇;西至西二铺;南至桃园镇、西寺坡镇张桥村、芦岭镇路口村;北至符离镇的梁套水库、国道G206规划线路以东500米、泗许高速公路。总面积约为94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3、规划期限 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市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策略 1、市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策略 (1)区域联动发展;(2)产业集群发展;(3)城乡统筹发展;(4)创新协调发展。 2、市域空间发展策略 (1)东向发展,全方位承接长三角;(2)生态优先,集约开发空间资源;(3)聚集要素,促进城市极化发展;(4)差异组合,构建特色功能板块。

3、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形成“中心极化、组群互动、轴带发展、对接周边”空间开发格局。(1)向心集聚,多方位、多角度参与区域协调发展。(2)壮大中心城市,打造皖北地区经济增长极。(3)依托产业发展轴,串接宿淮、萧砀、灵泗等各个城市组群。(4)构建宿淮产业协调发展圈,建设安徽重要的煤电化产业基地。 三、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 1、市域总人口预测。近期(2015年):612万人;远期 (2030年):711万人。 2、市域城镇化预测。近期(2015年):45.0%;远期(2030年):63.5%。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两板块”的空间结构:“一核”:宿州中心城市。“一轴”:沿国道G310和省道S301串接萧砀、沿京台高速和国道G206串接宿淮、沿省道S303串接灵泗的城镇发展轴。“两板块”:萧砀城镇板块、灵泗城镇板块。 2、城镇体系职能结构规划。 (1)宿州市中心城市。中国中部地区新兴的制鞋业和纺织服装业基地;京沪铁路沿线重要的现代加工业和商贸物流业基地;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基地;省际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商贸流通中心;皖北地区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皖北地区的中心城市。 (2)次中心城市:萧城、砀城、灵城、泗城。萧城: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以农产品加工、合成革、陶瓷、建材、造纸、旅游休闲为主导产业。砀城:中华梨都,中国重要的果蔬生产加工基地。以果蔬生产加工、纺织、商贸旅游为主导产业。灵城:中国灵璧奇石文化之城。以新兴材料、食品加工、商贸服务、会展博览、文化旅游为主导产业。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第九条土地使用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划分至中类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六线”规划:“六线”包括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橙线,其规划内容应在总体规划和已有定线的基础上,进行“六线”系统规划,确定线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规划具体内容和深度应遵循《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技术要求》和《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深化道路网规划,明确各级道路和城市轨道线路的走向,确定道路断面、主要交叉口型式与控制标高;确定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位置和用地规模,确定公共停车场及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确定各级铁路、公路、运输管道等的位置、

安庆市城市体规划2030年版

一、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全文 二、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安庆市坐落在安徽省西南部,地处皖、赣、鄂三省结合部,长江中下游的北岸,东南、南、西南分别与本省铜陵市、池州市和江西省九江市隔江相望,东北与本省巢湖市接壤,西接湖北省黄冈市,北与本省六安市毗邻。市区沿长江距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分别为692、300、433、1000公里,沿公路距上海、南京、合肥、池州、九江、黄石分别为580、300、160、60、300、300公里。

安庆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被誉为"宜城"。现辖8县(市)3区,桐城市和怀宁、枞阳、潜山、望江、太湖、宿松、岳西七县和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三区,总面积15398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1.04%。市区辖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三区,,现状总用地面积为821平方公里。 面对国家层面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出台,宁安高铁、江北高速(公路)、800万吨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等重大设施对城镇空间布局的影响,以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问题和规划实践的思考等,为主动承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对安庆的要求,尽快融入长三角经济区,应对行政区划调整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影响,协调城市快速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指导安庆城市建设,安庆市委市政府果断决策,及时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与09年3月由完成对上版总规进行评估,09年4月省政府批准修编总体规划,同月由北京市规划院和安庆市规划院一起开始编制工作;09年11月通过建设厅组织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专题审查会;2010年5月通过建设厅组织的总规纲要审查会;整个编制过程在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精心组织下,于2011年01月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总规专家评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省内权威专家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唐凯担任主任委员,并对安庆总规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城乡统筹及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综合交通体系予以充分肯定。 2011年03月通过省规委会审查;2012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30年。其中:近期2010年-2015年,中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一张蓝图、两个结合、三个层次、四个重点”。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集各类规划管理要素于一体、能够有效指导城市建设、操作性强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两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含规划图)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 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⑷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确定城乡建设标准。 ⑸坚持规划协同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同步编制、协调一致。 第5条修编重点为城乡统筹发展、城市空间结构和规模调整、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等。 第6条规划基本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⑵《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⑶《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⑷《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⑸《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 ⑹《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 ⑺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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