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嘉荫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

(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交发2003年第431号)。

三、许可审批范围

(一)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本县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本县旅游客运的经营许可;

(四)本县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

(五)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及营运方式、经营期限等变动的许可。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申请材料及提供的信息齐全且真实。

五、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采取年度发展规划制度,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主体。

(三)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四)申请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

营的证明;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拟更新车辆座位数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含)以上及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请旅客运输线路、班次、营运方式、经营期限变更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证明;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改变经营范围、营运方式、经营期限、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籍过户的,提供《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线路过户协议书》;

6、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批条件

(一)本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班线许可的办理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县外的单位、个人跨入我县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经营变更条件与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三)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

定线旅游客运的办理条件与班车客运相同,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四)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

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原许可批机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必须经过原许可机构批准。

(五)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营运方式、经营期限变动的许可:

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确需变动的必须在变更前10日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权限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均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

2、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受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承办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以公告形式在交通厅门户网站将许可事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2、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3、客运科应建立科务会制度,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批准人签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15日内,通过客运许可例会集体讨论,按照下列条件完成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法律法规;

(2)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

(3)符合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4)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5)审查其他的相关内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4、对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由客运科根据车辆等级、营运里程、日发班次、路况等因素确定。实现公车公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可适当延长,但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三)公开公示

拟批准的项目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其它事项

1、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应按有关规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的,应在3个月内,按照许可要求和服务质量承诺,落实车辆购置承诺,到线路始发地、终到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并持下列材料到客运科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1)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2)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车辆照片(内室、外室各1张);

(4)行车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车辆产权证明;

(6)聘用的司乘人员的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与承包人、驾驶员、乘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9)营运里程票价表;

(10)线路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签发的进站通知单;

(11)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许可。

3、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营运或连续180天以上无正当理由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客运经营。

4、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许可,并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5、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

6、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提前7日报原许可机构批准,同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证件交回原许可机构;

7、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许可机构,并在终止客运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证

件交回许可机构,许可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运管部门及客运站终止该车的经营活动;

8、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权自动终止,经营者应当将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交回原许可机构,原许可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三运站不再安排班次;许可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许可;

9、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非定线旅游客运班车按照包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

八、审批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人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修改后再次报送

通知申报单

位领取证书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客运科审核材 黑龙江省交通

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运政服务中心受理 审核材料 申请人 (申请) 行政许可例会 客运科初审 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的初审决定 申请条件:申请从事跨省或省内行政区域内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5、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许可情况向社会公示

客运科 行政许可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请准备二份申报材料,一份属地交通分局,一份企业留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制

申 办 指 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名;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清单;需提供原件的由交通部门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4、现场审查时,要求核实经营场地、技术人员、机具设备以及有关制度、措施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5、如有法人代表、地址(名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变动,请及时报所属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迁址和变更经营范围按新开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和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业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最新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货运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补全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货运管理科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货运管理科组织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进行) 不申请听证 决 定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运政服务科结案,发放许可证(10日内完成) 1.技术审查(11日内完成); 2.现场查勘(3日内完成)。 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审 查 货运管理科组织审查(14日内完成)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道路货运场(站)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货运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补全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货运管理科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货运管理科组织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进行) 不申请听证 决 定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运政服务科结案,发放许可证(10日内完成)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审 查 货运管理科组织审查(14日内完成)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技术审查(11日内完成); 2.现场查勘(3日内完成)。 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它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一般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第412号令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 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 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 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 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 变更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 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 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 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 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

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批 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即办) 负责人:分局长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即办)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即办)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1日)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批 领导签批。(当日) 负责人:分局长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当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1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1日)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乔凌俊 审 批 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1日) 负责人:分局领导 现场踏勘 按照《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5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1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2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宝安区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出具下列文件: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3、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各交一份备存) 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5、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三、维修设备按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配备的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 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 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 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鼓励性政策:(1)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包括外资)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行政许可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1 / 35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电子版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许可)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真写,不得弄 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 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 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 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 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 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 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 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 改造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 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 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 写或复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湖北高速公路申请表 注: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高度4.3米以下、宽度3米以下的、长度20米以下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5天申报;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含100000千克);高度在4.3米以上;宽度在3米以上;长度在20米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个月申报;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车辆,须提前3个月申报。 2、本表一式二份。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守则.doc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1、审批窗口接到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3日内作出。 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 二、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抗

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3、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3日内不能作 出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相关科室在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 三、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送达许可决定应有送达凭证。 四、审批窗口和相关科室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五、重大抗震设防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室定期对各项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审批的定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 准” 同意” 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1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

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2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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