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组或者和解。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本条例审理的个别破产案件,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行使中国政府(以下简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个人破产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接受第一次申请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破产、破产原因和解释;(二)收入状况、社会保障证明和纳税记录; (三)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清单; (四)债权人清单(五)承诺书。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被赡养人) ,应当提供被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材料。

第九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者共同持有欠债人五十万元以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美国破产清算法庭。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材料;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三)到期债权的证明;

(四)书面或者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承诺书。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并公告破产申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