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管理,使学院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学院各项重大事项顺利落实,确保师生生命和学院财产的安全,从而实现学院稳定和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院长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接收。

第四条分管领导或活动主要(或相关)组织者负责第一时间向院长报告各类事件或事故。

第五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下属保卫部门负责发现校园内日常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维稳,并将相关信息上报。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报告范围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学院发展规划、教改方案、内部体改方案,重要专项工作,学院中层以上人事调整;

(二)学院基本建设和重大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校舍建设,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施设备采购,校舍维修;

(三)学生校外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校外公益活动;

(四)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一)教师、学生出走事件,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

(二)与学院或本校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

(四)教职员工与学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事件;

(五)其它影响学院正常教育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报告范围

(一)校内食物中毒事故;

(二)师生交通安全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

(四)其它影响师生健康、生命及学院财产安全的事故。

第四章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上述范围内的各类事故,一旦发生,由分管领导或活动主要(或相关)组织者在第一时间直接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学院发生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上报。第十二条院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院长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告人必须书面报告,必须坚持先报告后处理或实施。

第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在一天内将报告内容写成书面材料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件(或事故,下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少报。在重大事件报告过程中,若出现谎报、漏报、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情况者,学院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办法委托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流程

附件3:重大事项报告表

权责清单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流程

1.控制目标

阐述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管理程序,旨在使学院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学院各项重大事项顺利落实,从而实现学院稳定和安全。

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输入/输出文档01 重大事项的提报相关业务部门C01 流程开始。

编制重大事项报告材料,主要关注提报的重大事项是否制订有方案,方案是否符合程序规定。输入:《重大事项报告表》

02 审核分管副院长C02 对业务部门提报的重大事项汇报

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关注提报的

重大事项是否有配套方案,方案

的规范性,及对预防措施的评估。

03 提案学院办公室/党群

工作处党群工作处负责中级以上人事调整事项的提案工作

学院办公室负责其它各类重大事项的提案工作。

04 审议党委会C03 负责对提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审

议,其中对审议通过的中层以上

人事调整事项直接报院务会;对

审议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报院长

办公会。主要关注重大事项方案

操作的规范性,及对预防措施的

评估。

05 审议院长办公会C04 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组织审议

提报的重大事项,主要关注重大

事项方案操作的规范性,及对预

防措施的评估。审议通过的报院

务会审批。

06 审批院务会C05 院长组织组织召开院务会,由院

务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

关注重大事项方案操作的规范

性,及对预防措施的评估。

07 签发院务会审批通

过的重大事项院长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报

告,院长签字发布

输出:领导签批过

的《重大事项报告

表》

08 发布院长签批过的

重大事项学院办公室/党群

工作处

党群工作处负责下发批复的中级

以上人事调整报告;

学院办公室负责下发批复的其它

重大事项报告。

4.风险控制矩阵

附件3:

重大事项报告表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稿版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有 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 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 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 (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 (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 (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 (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告;责任领导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责任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责任领导;一般重大事件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在规定报告时效以内,首先以电话、电传、当面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责任领导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六局发〔2011〕313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各二级单位等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二级单位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下列人员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司各派出机构负责人; (五)上述单位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部门主任级别人员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日常联系人,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作为本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具体工作。公司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关的专门机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并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处理,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总经理并向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 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 度。 二)组织保证 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或协 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 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 确保集团公司在有关管理政 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息沟通范 畴内的例外事项。 具体指: 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 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承包经营 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 五、 六、 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0 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 10 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 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 8 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 重大事故;

内部控制手册-公司内部信息沟通.doc

内部控制手册-122企业内部信息沟通1 12.2企业内部信息沟通 1.1 概述 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或托管或由上海XX 有限公司托管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管理,旨在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流程,保证公司各项信息传递高效、准确。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 1.3 相关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反舞弊工作条例 XX保密条例 举报投诉及举报人保护制度 XX应急预案。 1.4 职责分工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投诉处理的跟踪及反馈。

接口部门:负责与本接口单位的投诉处理的跟踪及反馈。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在信息沟通中不符合事项的改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外部的信息沟通、信息的宣传。 1.5 流程图 12.2 企业内部信息沟通 审计监察部 责任部门相关部门信息接口部门 落实、执行 收集信息 开始 是 回复相关部门 归档保管 是否需要传递 否 归档保管 R2/R6

R3-4 R5 建立内部报告 流程 建立舞弊处理 程序 建立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 R1 建立舞弊案件处理报告 内部报告保密 R7 R8 R10 R9 结束 1.6 控制目标 序号《内控手册》唯一具体控制目标编号控制目标目标类别

1 12.2-CT1 确保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经营效率目标 2 12.2-CT2 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准确经营效率目标 3 12.2-CT3 确保内部信息得到及时处理经营效率目标 4 12.2-CT4 确保信息报告机制能有效发现舞弊行为经营效率目标 5 12.2-CT5 确保内部资料不被泄露经营效率目标 1.7 控制矩阵 风险编号风险描述 对应控 制目标 编号 关键控 制措施 编号 关键控制措施 不相容 职务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 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 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 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⑵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⑶未纳入集团信贷计划或未得到集团授权的融资行为; ⑷企业未能清偿、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的10%以上的到期债务; ⑸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赠与、承包、租赁、特许权等合同的订立; ⑹企业内部出台重大福利政策(住房、购车等免息贷款或员工中长期培训等); ⑺其它需经集团批准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下属企业须于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有关请示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属较为紧迫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须另文上报。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可能发生的、给企业经营带来金额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各种潜在亏损风险;

企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16年10月) 第一条为确保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借贷;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

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3、出让地块方案; 4、各项管理制度; 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 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 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 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 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 2. 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以下是我能网WTT 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xx年5月22日,我市转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办 [20xx]11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后,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按《通知》要求尽职尽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我市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告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市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

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有责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今后,凡发生重要事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副市长,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长。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政府。 二、明确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属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 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 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 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明确报告渠道。各区、各单位通过市党政办公网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短信、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精心整理信息披露制度

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模版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全面承担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各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国中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办事机构、各分公司指定的专门 机构具体承担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

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完整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ZZ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Z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ZZ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世纪瑞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O一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3)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8) 第四章相关责任 (9)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 公司应从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2年3月20日董事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进一步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股东代表为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子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代表短期因故不能履职的,可授权子公司其他董事(我方股东委派)代为履行职责;超过二个月不能履职的,上市公司应予更换。 第四条子公司股东代表应根据其所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报告程序 子公司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 第五条重大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给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有反担保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市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二)关于对上述交易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有关说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仍包括在内。 2、“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为重大交易(上述重大交易中其他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三)报告程序 子公司拟发生上述重大交易前需提请召开所在公司董事会议,子公司股东代表在所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当日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其附件原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条重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五条第(一)款中第1项至第11项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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