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笔记

第三章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笔记
第三章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笔记

第三章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性质与宗旨,为保险

法所独有的,对各种保险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

意义,对全部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准则。

说明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保险业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业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专营原则、分业经营原则等。

这些原则很多属于规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灭失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演变与功能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风险与损失

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者支配性作用的

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演变

(三)近因原则的功能

1.平衡当事人利益

2. 防止道德风险

3. 发挥保险功能

二、近因的认定

(一)顺推法

(二)逆推法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二)损失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

(三)损失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

(四)损失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

四、近因原则的理论新发展

比例因果关系理论

比例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应根据事实关系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按比例分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公正、公平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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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笔记(5)

自考“保险法”笔记(5) (三)接管 1、接管条件。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成立接管组织和制定接管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使用不当或者由其他不适合的做法,导致公司损失或者即将损失赔付能力,对投保人已经或者即将构成损害,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决定对该公司实行接管,以减少或者化解保险行业风险。 2、接管目的和期限。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以利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组织取代该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公司的领导层需要离开原来的管理岗位,公司的业务和其他管理活动由接管组行使,或者由接管组授权保险公司原来的人员行使。接管的期限由保监会决定,期限届满,但未达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接管终止。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决定接管终止,解散接管组,

将民事行为能力交还给该保险公司行使。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其他经营业绩良好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在输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后,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复正常的赔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接管。 在接管期间,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没有能力并且也没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赔付能力和清偿能力的,由保监会终止接管,债务人经保监会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侵权责任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仅仅限于侵权责任保险,而不包括合同责任保险,因为合同责任是当事人可以控制的,保险公司在其中不能控制也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因此对合同责任不予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作业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修改历程回顾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法。 ·2002 年10 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 年10 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2005 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 年12 月04 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 年2月25 日至28 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经三次审议,并在此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订的,2002年进行了首次修订,02修订主要是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所以对《保险法》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保险业法展开的,没有触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保险合同法存在很多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善的地方,现实中保险纠纷主要都是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发的。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准备工作,历时4年余,几易其稿,该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次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幅度远远大于上次。保险法的修订“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既照顾弱势群体,又兼顾公平原则;既力促发展,又确保稳定。” 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还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我就将两次修改的内容和目的做简单梳理。 一、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作的修改——外部环境应对: A.原保险法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均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地位。 B.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非寿险20%的法定分保比例将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01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改为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C.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及分公司的形式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48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改为第154条“中外合

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

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就是特定的可保利益。没有特定的可保利益,合同无从成立、生效。第二,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与赌博不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前者具保险利益。若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若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意味着,投保人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与赌博无异。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投保人若可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将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比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且与自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房屋投保,势必有为得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保险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六编保险法 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的必要性 保险与防灾防损结合的原则,应该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防灾防损,即保险防灾防损,与社会性防灾防损不同,一般是结合保险业务来进行。通常包含两层含义:(1)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及赔付率等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 2.保险防灾防损的内容 保险防灾防损是一项经常性的、连续不断的重要工作,从保险人接受投保开始,一直到保险责任期限终结,都需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一般应包括: (1)调查、分析; (2)提出合理建议; (3)监督检查; (4)提供必要的技术力量; (5)配合协作。 3.坚持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促进保险企业的顺利发展。 (2)有利于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性质,保险适用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2.说明 (1)说明的含义 说明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又可以称之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 (2)说明的内容 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说明的内容也即保险合同的内容。其主要说明的应该是投保人不理解或有疑问的事项,如各种保险专业术语,特别是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予以明确说明。 (3)说明的时间和方式 ①说明的时间,一般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如对合同内容有疑问,保险人也应加以解释说明。 ②说明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4)说明的违反 即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保险法练习题

正误判断题 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错) 4、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对) 6、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错) 8、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对) 9、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 10、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对) 1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对) 1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对) 1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对) 1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对) 1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对) 16、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对) 17、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对) 18、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对) 19、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对) 20、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 行。(对) 21、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对) 22、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对) 23、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对) 24、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对) 25、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

《财产险基础知识》学习笔记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前提条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2、特约可保财产: ●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与保费: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以及便携式装置与设备(手 提电脑,手机,照相器材) ●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铁路、桥梁、堤坝、码头、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与验收的工 程。 3、不可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土地、矿藏 2)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宝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 3)可复制:文件、账册、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资料 4)违法的:违章建筑、枪支弹药、非法占用的财产 5)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危险建筑 6)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基本险 (1)保险责任 ●火灾(燃烧现象、意外、蔓延), ●爆炸(物理、化学),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2)附加责任 +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综合险 +沙尘暴、地震、盗窃、罢工(综合险与一切险不予承保) 2、综合险 (1)保险责任 基本险责任+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 (2)附加责任 ●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自燃 ●扩展油水管损坏保险、玻璃破碎保险、恶意破坏保险、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碰 撞保险、起重及运输机械保险 3、一切险 (1)保险责任(列明除外责任的方式) (2)附加责任 扩展类43,规范类20,限制类7,限制类规范2 除外,沙尘暴、碰撞、自燃、50|50摊销 三、除外责任 1、基本险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技术经济学计算题

第三章 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的关系 设:P—年初本金,F—年末本利和,L—年内产生的利息, r—名义利率,i—实际利率,m—在一年中的计息次数。 则:单位计息周期的利率为r/m, 年末本利和为 在一年内产生的利息为 据利率定义,得 当m=1时,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m>1时,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 当m→∞时,即按连续复利计算时,i与r的关系为: i =еr―1 【例】 某工程项目预计初始投资1000万元,第3年开始投产后每年销售收入抵销经营成本后为300万元,第5年追加投资500万元,当年见效且每年销售收入抵销经营成本后为750万元,该项目的经济寿命约为10年,残值为100万元,试绘制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图。 单位:万元

设一次投入资金为P ,利率为i ,则在n 年末一次收回本利和F 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F ——未来值; P ——现值或本金; i ——利率; n ——期数;I ——利息额; 1+i ·n ——单位本金到期本利和 现值是指在今后一定时期收到或支付的一笔金额按规定利率折算的现在价值。现值是未来值(终值)的对称,是未来值的逆运算。 复利的计算方法 前期所得的本利和作为新期的本金。 即利滚利。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 1.期初一次投入计算本利和(未来值) F=P. 叫做一次投入的终值系数, 可用符号 表示 上述公式可以表示为: 一次投入的现值 ) 1(n i P F ?+=n i P I ??=n i F P ?+= 1n i )1(+n i )1(+) ,,/(n i P F ) ,,/(n i P F P F ?=n i F P )1(+=

叫做一次投入的现值系数,可用符号 表示。 上述公式可表示为: 等额序列投入未来值 连续若干期的期末支付等额A 。 叫做等额序列的终值系数, 可用符号(F/A ,i ,n )表示。 上述公式可表示为:F=A·(F/A ,i ,n )。 等额序列现值 叫做等额序列的现值系数,可用符号 表示:(P/A ,i ,n) 上述公式为:P=A · (P/A,i,n)。 等额存储偿债基金 n i )1(1+) ,,/(n i F P F P ?=) ,,/(n i F P ()? ? ????-+?=i i A F n 11()? ? ????-+i i n 11()?? ? ???+?-+?=n n i i i A P )1(11()?? ? ???+?-+n n i i i )1(11()?? ????-+?=11n i i F A ()?? ????-+11n i i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 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 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 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保险五项基本原则有没有得到保险法的支持

1.保险五项基本原则有没有得到保险法的支持,如何支持,哪些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最大诚信 订立合同时,要求投保人要诚信。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也有诚信要求。新《保险法》细化了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即在出现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处修改将“明确说明”与一般的保险凭证上的提示语相区别,要求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为投保人进行有效说明,捍卫投保人的知情权,有利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贯彻。 (二)缴费时要求最大诚信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费的缴纳要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成一定的平衡关系。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此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履行前款规

汽车保险与理赔读书笔记

汽车保险与理赔读书笔记 31323330任长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近几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种时尚。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诸多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违章占道驾驶是导致事故的5大主要原因。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汽车理赔流程,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随着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表明在原来汽车商业险的基础上,我国的保险市场非常的庞大,而且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我国财险领域内,从事汽车查勘定损的人员会越来越多。本论文系统的介绍了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核心内容—查看与定损,从保险原理,保险的发展,现场查勘,汽车损失评估,人伤案件的医疗核损等多方面阐述查勘定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流程。本论文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的原则,在系统介绍汽车保险理论与理论应用经验的同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证,分析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论文内容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

保险原理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开着着他的刹车失灵的汽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购物。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亡。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大雪天、车流高峰期、刹车失灵的汽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车辆受损和当事人的死亡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我们认识到风险的危害,后,产生了下列管理风险的方式。 1)回避风险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其局限性表现在,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 2)预防风险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风险涉及到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 3)自留风险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在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的最大用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引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基于保险的重要目的,在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将损害补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保险金的范围,使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大于其发生的损失。损害补偿原则的立法旨意有二:其一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使其因保险事故受到的实际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从而达到保险规 避风险的初衷;其二在于要通过该原则把获得的保险金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阻却被保 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侵害保险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损害补偿原则概述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业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损害补偿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无损害无保险,无保险则无赔偿。需要补偿的程度将视损害的实际大小,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其二,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得利,任何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否则将与赌博无异。因为从保险的目的而言,如前段所述主要在于转移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其他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共同负担。 损害补偿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保险理论的核心范畴,是因为它使保险制度具有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制度功能维系着保险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损害补偿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而防范危险是其派生的功能。保险的损失补偿动用的是保险基金,是危险事故对社会资源纯消耗后的填补。因此,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虚耗,保险法在立法上无不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赋予了防灾减损的义务。同时,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也明确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防灾减损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另一方面,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还表现为,在损失率下降的同时,保险费率也将随之下降,从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成本也就下降,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的目的。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即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可能的危险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属人为制造的危险,所以,道德风险虽名为“道德”,其实为“不道德”。保险法理认为,只有当“损失额”与“补偿额”相等时,才能遏制赌博。另外,在没有损害补偿原则约束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极有可能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进行恶意超额投保,或者在承保危险自然发生之前,以自己的行为故意诱发保险事故发生,如暗中毁损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及生命等,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种危险只有当“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损害补偿原则发挥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剖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草案送审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删除第三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

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五、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资金运用报告、信息安全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七、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八、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偿付能力目的的责任准备金应当遵循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技术经济学课后题答案

第三章 6.解:画现金流图如下: 7 5年内将这笔资金积蓄起来。若资本的利率为%12,每年积蓄多少才能满足更新该机械所需的资金需求?假定存款发生在:(1)每年的年末;(2)每年的年初。 【解】 (1)该问题的条件符合公式推导的前提条件,因此可直接用公式求得如下: 472215741.030000)5%,12,/(30000≈?=?=F A A (元) (2)该问题需要换算成与推导公式时的假定条件相符的形式。其计算如下: %41.12141%1311.2%68.12112%12111.1412=-??? ??+=-??? ??+==-??? ??+=-??? ??+=r r m r i m r i m m ,解得有解:解:实际利率乙银行利息高,,、解:甲乙乙甲∴>=-??? ??+==i i i i %08.16112%151%16312更好。在第二个银行存款效果,,解:∴>=-??? ??+==121221%68.12112%121%12.4i i i i 1000 0 0 ()()()()(万元),,,,(万元)17.71310%8/4.4786/4.47862000%811500%81100022=?===++?++?=P A n i P A P A F (8

421612.115741.030000)1(),,/(30000=÷?=+÷?=i n i F A A (元) 10.投资400万元购置一宾馆,则每半年的利润额为30万元。假设该工厂寿命为无限(通常寿命期为几十年时,即可认为是寿命期为无限,以简化A 值与P 值的计算;),资本的利率每半年为%5,则该项投资的净收益(减去投资后的余额)为多少?若每年的利润额为30万元,其它条件不变时,净收益额又是多少?分别按现值和每期平均值(假设每半年为一个期间的净年值)求解。 【解】 以半年为一个期间,净收益为30万元时: 净收益20040005.030=-÷=P (万元) 每半年的平均净收益额1005.040030=?-=A (万元) 以一年为一个期间,净收益为30万元时,年复利的利率为: %25.101)05.01(2 =-+=i 净收益1074001025.030-=-÷=P (万元) 每年的平均净收益额110.102540030A -=?-=(万元) 11.欲建一化工厂,需购置土地,与土地所有者商定的结果是:现时点支付600万元;此后,第一个五年每半年支付40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半年支付60万元;第三个五年每半年支付80万元。按复利计算,每半年资本利率%4=i 。则该土地的价格相当于现时点的值是多少? 【解】 首先画出现金流量图(图4—9)。解答该题的方法有很多种,下面用几种方法求解,以熟练地掌握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公式。 ) (1549)20%,4,/()10%,4,/(20)10%,4,/()20%,4,/(20)30%,4,/(40600)1(万元≈??+??+?+=F P A P F P A P A P P ) (1549)10%,4,/(20)20%,4,/(20)30%,4,/(80600)2(万元≈?-?-?+=A P A P A P P ) (1549)30%,4,/()]10%,4,/(20)20%,4,/(20)30%,4,/(40[600)3(万元≈??++?+?+=A P A F A F A F P 第5章5. 解:(1)平均年限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现金流量图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09法律事务 200911201044 李玲玲 摘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诸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根本性行为规则;是人们对于保险制度适用经验的总结,也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从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以及适用意义,适用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赔偿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成为民商事法律的首要原则,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其较之一般民事活动,需要的诚信程度更高,更严格,以至于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将民法的该原则加以强化,提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不过,将上述道德准则纳入民商法领域内,便上升为法律规则,其中,所谓“诚实”,是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所谓“信用”,则要求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为本,认真地、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1〕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最大诚信原则亦具抽象型,因此,把握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1〕 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在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服务者和经营者所摒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人,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完善、法律细化等工作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弘扬“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从道德教化的层面重建诚信。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内在约束力和外界施加的精神压力;作为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国家强制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1)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1) 五、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 1.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 可运用的资金来源:1.所有者权益 2.保险准备金 3.其他 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 2.盈利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形式:1.在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仅限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禁止性规定:1.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2.不得向企业投资(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当年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尚未届满,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作为赔偿的一种准备金。 2.未决赔偿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保险期内)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2.二者都不是保险人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人的一种负债 区别点: 1.提取的原因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是为事实上的赔付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提取的。 2.提取的后果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因此,所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全部用作赔付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后,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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