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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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演变与重构

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演变与重构

刘春萍、尤晓红

20xx-02-0415:50:49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xx 年第1期

【内容提要】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是其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苏联解体前后,伴随着俄罗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转型,其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行政责任的概念界定上倾向于将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相统一,质疑单一的从结果论的角度阐释行政责任;在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上,增加法人作为责任主体,改变传统的注重公民个人的行政责任的方式;在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上,强调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可操作性。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地承担行政责任将成为俄罗斯行政责

任制度未来发展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俄罗斯;行政责任制度;行政违法法典;

【作者简介】刘春萍,196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尤晓红,1978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哈

尔滨150080)

行政责任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起步较晚,因此,有关行政责任制度并不很发达,主要侧重于政府职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具有浓厚的国家主权豁免的色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长,因而较早地确立了以行政主体为核心的行政责任制度。苏联时期的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责任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

责任和公民、组织的责任,而后者成为其中的主要方面。苏联解体后,作为独联体成员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在政治体制上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尊崇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最

高价值。这样,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宪政制度的变革都将引起行政法律体系的重构。与此相应,作为行政法体系重要内容的行政责任制度也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了

一些变化。分析和研究转型时期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变化的表现、变化的原因及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向等问题,对于反思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研究方向、探索行政法学未来的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无论是苏联解体前还是当前俄联邦的行政责任制度的

渊源,都应追溯到苏联建国初期,它是伴随着苏维埃行政法学的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在苏联建国之初,行政法学的发展极其缓慢,因而不可能形成独立的行政责任制度。至20世纪20年代,“苏联对行政法的研究有了一定的

进展,曾出版了叶利斯特拉弗、阿纳诺夫、格里亚茨柯夫等人编写的有关行政法的论著和教科书”[1]。因此,行政责

任作为一个术语也开始出现在这一时期的苏联行政法学界。然而,当时是将行政责任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类型[2]。在

苏联,行政强制主要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和对象之间没有职务隶属上的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行政强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意义,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主要有:适用于公民的拘留、适用于组织的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治疗、中止工作、恢复原状、拆除、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等。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处分与我国行政法中所谈到的行政处分的含义不同,主要是指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福利,或者是指担负附加的“罚款性”的义务。可以说在这一时期,苏联行政法学界并没有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强制区别开,而是把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责任。将行政责任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予以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中,И.И.叶夫季耶夫、В.А.弗拉索夫、С.С.司徒节尼金做出了重要贡献。将行政责任制度从立法上进行规范,笔者就现有的资

看,源于1961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适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这部法律可以说是苏联行政责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该法律颁布实施以前,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和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都不明确,实际上苏联的地方政权机关在作出行政责任的决定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例如,边疆区和省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镇、村苏维埃都有权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但在196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适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中,提出必须限制地方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课处罚款决定的范围。这样,包括俄联邦在内的各加盟共和国就根据该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缩减了地方苏维埃有权作出行政责任决定的范围,只能规定罚金和警告两种责任形式。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这就表明,在这一时期,针对各地区出现的对公民和组织乱处罚、乱罚款的现象,适当地限制了地方对行政责任的立法权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民和组织作为被管理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此之后出现了一批学者致力于研究行政责任问题。这些学者对行政责任措施做出广义的解释,认为行政责任是适用、实现一切独立的行政制裁(主要包括罚款、扣款、强制

治疗等),这就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制裁相提并论。广义的行政责任概念符合劳动法、民法、集体农庄法中的责任概念。

在这些部门中,责任就是适用该部门规范规定的一切独立的制裁,而不仅是适用处分[3]。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苏联规定有关行政责任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例如,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因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条款。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立法纲要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可见,行政责任问题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已经得到巩固。但行政责任分散规定于法律、法规中的状况,不利于被管理方的遵守,

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实施。1977年10月7日,苏联宪法颁布实施。同年12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发布了《根据苏联宪法进行立法的组织工作》的决定,从而兴起了苏联立法法典化的高潮。1980年10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规定了与行政责任有关的行政违法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等问题。1984年6月20日,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国家在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的基

础上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这标志着行政责任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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