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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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XX】房133号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

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1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目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经费预算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和违反规定的支出,一

律不予列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被收费单位公开收费文件,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九、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表”,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该项战备经费的监督检查。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省政府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建设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篇二:闽人防办[20XX]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

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

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

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

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

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 >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 (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 (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

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

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 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最新文件 > 正文索引号:FJ00353007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10时:00分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阅 读:590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人防办公室个人计划

人防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 人防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 20**年,我办在市委、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加快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当中,并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表扬,当前是人防工作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办人防拓展发展空间、开创发展新局面的重要阶段。因此,在20**年我区人防工作的重点就是“全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进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落实。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更好地实现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相结合,更好地实现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顺利实现转型升级,打造“古韵今风新平江”。第一,抓认识。开展“两防一体化”,为解决实质性问题,我们要解放思想,放开手脚,我们一定要谋求把人防事业发展推向新的高度,加大人防民防的宣传力度,在人防民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上下功夫,在创建民防工作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的基础上,还要创建民防工作示范学校、示范机关,加大民防宣传的覆盖面,挖掘民防宣传的深度,树立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双重职能意识,谋求“民生人防、为民人防”,切实承担起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保障任务。第二,抓机构。目前,我区已经建立防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应机制,而且将应急办与人防办合署办公。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争取领导支持增挂“民防局”的牌子,配强办公室的人员,配有专职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和扩充应急办。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以协调为主,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积极履行职能,不要大包大揽,善于发挥其综合协调、参与指

挥决策的职能作用。要主动抓好人防现有自身资源与应急救援机制的衔接,并发挥作用。第三,抓队伍。为实现人防向民防转变,推进“两防一体化”,很有必要抓好两支队伍,一方面建立健全一支综合指挥协调为主的指挥队伍;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有技术特长的民防专业化队伍,也就是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今年10月份,国办发(20**)59号文件专门下文提出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用三年左右的努力,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抓投入。开展“两防一体化”,实现人防向民防体制转轨,要积极争取区政府和市人防办的关心和扶持。首先是争取政府对民防建设的支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赋予人防部门平时防灾救灾任务和职能,并在政策法规、人员编制层面上给予保障。其次是争取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只有加大投入,完善现有指挥通信网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指挥问题、协调问题、场所问题、物资储备问题、专家指导问题、装备器材和通信保障等问题。还有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人防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基地的建设等等都需要花钱。按照目前我们人防办现有实力是很难完成“两防接轨”。因此,投入问题很重要。第五,抓协调。协调是“两防”衔接的关键,也是人防办和应急办的主要工作。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2014版)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人防〔2013〕536号)制订,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 2014 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发包方)向乙方(承包方)发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甲方支付安装价款。双方约定了 项目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设计图纸、 监理单位、双方驻工地代表、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产品供应、涉及变更、竣工验收、违约责 任等事宜。 MF — 2014 — 001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承包人资质证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供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参照使用。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 本项目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批准文 号: 本项目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m2,共个防护单元。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承包内容详见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清单一览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当合同生效并且现场已具备防护设备产品进场条件后,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后第7个工作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一)防护设备产品的制作与安装必须符合: 1、国家现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设计图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国家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技术规定。 3、国家、省及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等级应达到(1、合格品;2、二等品;3、一等品)。 (三)防护设备安装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达到(1、合格;2、优良)。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计算,双方约定存在以下因素可调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Y 元)。 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4〕3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 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

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 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 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 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 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 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 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 查工作。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 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第八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 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 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 2001 年 11 月 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 〕国人防办字 第 211 号印发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 ) 使用申请书; ( 二 )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 三 )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 四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五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中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构件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即由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封堵墙、外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防空地下室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临空墙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净面积后的面积: ⑴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⑵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⑶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⑷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以及战时水池(箱)所占有的面积。 2.二等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70%计取;当建筑面积小于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65%计取。一等人员掩蔽单元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55%计取。人员掩蔽单元

掩蔽人数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并应由暖通专业按“规范”第5.2.5条公式进行校核。 3.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物资库应设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各口宜保持最大距离。人防物资库应设置1-2个便桶,供管理人员使用。 4.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地下室各出入口的断面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 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 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 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如 右图。距防空地下室隔墙 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 板一般不开孔、井,确需开 孔、井时,尺寸不应大于3m ×3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应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福建省人防设计规范

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 人防工程施工图 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盖公章) 审查时间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说明 本人防工程的施工图防护专项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详<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请复核并按下列要求整改。 1、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人防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请勘察设计单位务必予以修改,凡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请补充完善。 2、凡对某一专业的修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问题,其相关专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3、施工图设计整改文件包括:《施工图文件审查整改完成报验单》(或在<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中的“设计单位整改反馈意见”栏中填写处理意见)、整改后的“施工图总目录”、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及相关的设计计算书等组成。其中补充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应编“修改图号”,并编入重新编制的“施工图总目录”。 4、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都应经专业会签,由专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章。“施工图总目录”应加盖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和工程负责人执业注册章。 5、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陈述意见进行沟通,也可以向人防部门申请复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

注意事项: 一、意见书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审查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负责 并一次性告知。一个项目一般出具一份意见书。 二、意见书的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由以下组成:审查单 位资质证号-审查年号-审查项目编号-02审查意见书编号,如XXXX-2008-08-0201。 三、审查意见表应由各专业审查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资格章,审查日期 也应由审查师本人按年月日详细签字。 四、本意见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 份,审查机构一份。

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信息化招投标书范本

采购项目编号:Z 采购项目名称:唐山市人防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人名称: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声明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此郑重声明:本文件及有关附件作为谈判依据,对供应商及参与人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进行,由于对谈判文件的误解而造成的无效响应或其他情况,后果自负。 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4) 第二部分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安全要求 (6)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11)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22)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25)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唐山市人防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Z .采购项目名称:唐山市人防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 .项目完成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 .项目服务地点: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号 .供应商资质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 )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参加谈判时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915495526.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915495526.html,)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供应商邀请方式:本次采用公告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谈判邀请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915495526.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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