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行政事业收费

国土行政事业收费
国土行政事业收费

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川价字非(1991)116号 1991年7月1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罅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90>16号),深入贯彻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方针,强化土地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使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0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按照国土管理收费的分类,制定了《四川省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收费办法》、《四川省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土地荒芜、复垦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二、本《规定》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市、地、州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规定》的收费限额或幅度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本地实际出发,需暂缓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以及标准偏高需降低收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国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占用(含临时用地)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费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对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的通知》(川府发(90)91号)和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文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各级国土部门需要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并联合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按照《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七、外国人(含港、澳、台同胞)和国外驻川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收费另文下达。

八、本《规定》在四川省境内有效。各项收费标准及其规定,各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均应严格执行。不允许层层加码、巧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费,确有困难者,经上一级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酌情减免。

除本《规定》以外,国土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常公务、申领(填报)各种表、簿、卡册时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或其它费用。

九、各级国土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种收费的管理。省国土局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管理收费工作。各地亦就根据加强收费管理的需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收费的管理。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将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十、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

收交的各项费用,按预算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比例开支使用和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一、各收费单位按本《规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物价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规定》列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为合法收费,超出本规定为非法收费,即为乱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上级国土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乱收费行为一经揭发查实,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以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定的国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一、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收费办法

二、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

三、土地荒芜、复垦收费管理办法

四、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

五、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一

征(拨、占)用土地管理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征(拨、占)用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省境内因建设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划拨或占用土地(含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县(市)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交纳土地管理局。

二、收费标准

1、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总和的比例交纳。

①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交纳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的交纳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交纳3%。

乡镇村企业依法批准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的,比照上述标准交纳。

2、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参照征用地土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求耕地的收费标准。土管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土地管理费可按每平方米0.5—2元交纳。

3、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的标准见下表:

平方米/元

三、收费的具体规定

1、“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费用的总和”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其他税费不包括在内。

2、划拨国有土地依法规定的“适当补偿”,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于有的国有土地附着物补偿费较多,房地产又不好分割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按平方米交纳。

3、临时用地补偿费按该地土地被占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占用一年补偿一年,其土地管理费按补偿费的2%收取。

4、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原宅改造,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按规定缴纳变更登记费,不收土地管理费。

5、铁路、公路干线的输油(气)管线,重点邮电通讯线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淹没区建设用地,分段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管理费可以分段核算。

6、征用(划拨、占用)土地依法由县(市、区)国土局负责办理,可按以上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国家规定,审查用地单位的有关文件;组织用地单位到村、组进行实地太量和清点实物,签订征用(划拨、占用)土地和安置被征(拨、占)土地的协议;按征、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核、报批事宜;到现场定点、放线、协调征(拨、占)地中的有关事宜等。

只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权属关系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收取土地管理费,只收登记、证书费。

7、农村居民改造住宅(不改变原房屋的地基和墙体)不收取农房用地管理费。

四、土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1、用地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土地管理费由审批土地的国土局负责收缴,并按下列比例分成。其中属于征、拨土地收缴的土地管理费,县(市)级国土局70%,市(地、州)国土局20%,省国土局10%。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收缴的农房用地管理费,乡(镇)土地管理员工资由县级国土局支付的,由县级国土局或委托土地管理员收取,其中县级国土局留用80%,乡(镇)人民政府提取20%;乡(镇)土地管理员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其中县级国土局提限20%,乡(镇)人民政府留用80%。在设有区的地方,县、乡两级各提5%用于区公所的土地管理工作经费。

2、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拨用地的拆迁、安置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省、地(市、州)两级的集中部分,可以用于适当补助民族自治地方困难的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经费。

3、各级国土局收缴的土地管理费每季结算一次,年终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各级国土局必须按比例结清。

五、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附件二

土地登记收费的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地土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5、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6、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每宗地收2—5元(含土地勘丈)。

(二)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5、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15元。

(三)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1、单位每证10元。

2、城镇居民每证5元。

3、农村民民每证30元。

4、“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四)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结果资料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生活、管理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1:500的比例图幅为单位,每幅图收图件绘编资料复制费10元。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

四、收费规定

1、土地登记收费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类。

初始(即第一次登记)按规定收取以上费用。对有条件自己进行地籍测绘或提供合格适用的地籍图件,经国土、测绘部门验收的单位,免收地籍测绘费。

变更登记除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外,根据登记开展的具体工作,核收以上的相应费用。变更登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由变更双方各负担50%。

2、房地产因财产继续、赠予,原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改、单位名称变更、企业事业单位兼并(合并)的,只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3、对农村民民在宗地外100米以内另外占用15平方米以内的独立宗地,仍按一宗地计算并发证,其土地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4、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或不便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计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需要分别发证的,只分别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5、集体所有土地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宗地单位。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按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宗地单位。

6、在县以上城镇(含建制镇、工矿区)规划区以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农村乡(镇)企业(含个体)和管理单位,分别按城镇收费标准收费,不进行地籍测绘的,不收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城镇街道和广

场等特殊用地,在初始登记中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8、农村村以下(含村)的代购代销店,按农村居民生活用地计收费用。

9、农村贫困地区及其它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上一级国土、物价、财政和测绘部门批准。

10、军用土地(含武装警察部门)的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11、在房改中,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除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12、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本《办法》执行。

五、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二)土地登记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1、使用范围。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土地登记调查人员的培训;

②雇请临时人员的工资;

③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作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

④购置必要的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营保用品;

⑤印制表、册、卡、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费用;

⑥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的必需费用。

2、地籍测绘费和权属调查费(均含利息),要专款专用,如有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适当调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平调。

3、使用比例。初始登记收费,按收费标准(三)中收取的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收费标准(一)中1、2、3、

4、

5、6款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费,91%留给县级(市、区)国土局使用;3.5%上交市、地、州国土局;2.5%上交省国土局;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上交部分由上一级国土局统一收取,逐级上交。

上交部分,主要用于市(地、州)、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地籍管理服务的费用。

(三)土地登记费的管理

1、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分别在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中列支。

2、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土地登记费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国土局汇编县(市、区)、市(地、州)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并抄送省测绘局。

六、地籍测绘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90)31号文的分工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对地籍测绘的规划、计划、资格认证、验收等管理和技术操作办法,由省测绘局、省国土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另文下达。

七、原各地预收的各种土地登记收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决算。具体决算方法由各地制定。

附件三

土地荒芜费、复垦费收费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和个人经批准正式征用、划拨土地后,6个月内未破土动工进行建设地未转包给农民承种的,应收缴土地复垦费。

二、收费标准

1、土地荒芜费:

(1)荒芜菜地、鱼塘,每亩300-500元;

(2)荒芜耕地、园地,每亩200-300元;

(3)其他土地每亩100-200元。

荒芜土地半年以至一年的,按上述标准收费;一年以上至一年半的,按上述标准2倍收缴;超一年半至两年的按上述标准4倍收缴;超过两年的按上述标准6倍收缴,并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2、烧制砖瓦、采石等损坏耕地的土地复垦费;

(1)大城市范围每平方米1.5-4元;

(2)中等城市范围每平方米1-3元;

(3)小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每平方米0.5-2元。

三、收费规定和管理

(一)土地荒芜费收费规定和管理。

1、因国家计划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破土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可以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把土地尽量利用起来,能种植农作物的,要复耕种植,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开工建设。两年内不能使用该土地的,应与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其耕种。经批准改用或交由农业集体组织耕种的,免交土地荒芜费。

2、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荒芜费的数额并通知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

土地荒芜费每半年缴纳一次。

3、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造成荒芜的土地,必须交给新用地单位或附近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复耕,不得变相转作本单位的农副业生产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须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4、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收取土地荒芜费外,有关领导人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拒不缴纳土地荒芜费的单位和个人,国土管理部门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荒芜的土地。

6、土地荒芜费主要用于耕地开放改造,严禁挪作它用。

(二)土地复垦费收费规定和管理

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范围的砖瓦、采石厂(场)进行彻底清理,对违法占地要依法处理。对不占耕地的生产企业,要予扶持,允许继续发展;对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控制发展。

2、鼓励单位和个人复垦已毁坏的耕地,企业停办、转产或搬迁,应对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经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费返还给复垦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无力组织进行复垦者,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费统一安排,进行复垦。

3、农民因修建住房,经批准在指定的土地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取土、采石、烧制砖瓦,不收取复垦费。

4、复垦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次性收缴。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撮5%的管理费,用于本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和复垦的规划立项经费外,其余90%全部用于本辖区内的复垦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5、农民烧制砖瓦、采石、取沙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四

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0)4号文件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6)19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农村居民(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回乡落户的在内)修建住宅,违法占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经依法处理后不能拆除的,应收缴超占面积的土地损失费。

二、收费标准

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部分的土地损失费,按下列标准收缴:

1、1983年元月1日至1087年7月1日期间超过规定标准占地建房的,其超面积部分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年

2、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超过规定面积部分按前项标准加一倍收缴。

3、1982年12月31日以前修建的住宅,在国家和省无明文规定前,不得以各种形式或名目收取土地损失费。

三、收费规定:

1、用地标准的核实,1983年元月1日至1987年7月1日修建住宅占地面积,按国务院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当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用地标准为准;1987年7月2日以后的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用地标准为准。

2、农村宅基地内容包括:农村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草堆房、厨房、牲畜圈舍、厕所和院坝用地。其中院坝是指在围墙内的空坝。围墙内的菜地、林地(竹林、苗圃)、治气池和围墙外的晒坝、粪池以及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看护窝棚、牲畜圈应作为生产设施用地,可不计算在宅基地之内。但今后建房,只能用非耕地修筑晒坝和牲畜棚圈、看护窝棚等,新占用耕地的要扣除宅基地面积。

3、农村居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合并计算。新建、扩建、买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旧房同时使用的,按建房、买房时的规定标准,应新旧房屋的宅基地一并计算。卖房后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核减相应的宅基地面积。

4、要保持政策连续性,过去已按省国土局(89)川国土法字第1号第94条和(88)川国土建字第25 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次性处理过的,不得再重新收费;按年处理的在处理年限到期后方可按上述标准收费。

5、收缴超占面积土地损失费,坚持“先税后费”的办法。

凡查出占用耕地未交耕地点用税的,必须先交耕地占用税,依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处理后,再交超面积土地损失费,不得以费代罚;

6、私人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内违法占地建私房的,参照此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1、宅基地超占面积土地损失费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一年收缴一次,也可半年收缴一次。第一次收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缴。第二次收缴,按年计算,用地户对超占部分愿意自行拆除的,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可以免收,以鼓励退地。

2、土地损失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

收费总额的95%全部作为农业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其中30%缴县级财政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乡(镇)人民政府留用70%,实行社(组)所有、乡(镇)财政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督的办法。主要用于原社(组)内的土地开发和改造,在乡(镇)、村之间需要统一调剂的,不得超过20%。

收费总额的5%由县级国土部门留成,主要用于补贴乡(镇)土地管理员的工资、培训费、开发管理土地的工作和办案经费。

五、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在规定的标准内,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五

为便于收费管理,根据《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收费办法》、《土地登记费管理办法》、《土地荒芜、复垦收费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设计了《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其具体规定,以四个《收费管理办法》为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与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就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与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就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就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与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与会计核

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手册 一、预算业务综述 本手册旨在规范预算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年度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控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加强预算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控,促进预算业务在提高单位各项业务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手册所称“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是单位业务活动的财力支持和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预算管理”是指对单位各项业务的控制,包括对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控制和绩效评估等五个环节实施的有效控制。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W局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2. 主要职责分工 (1)各职能处室 各职能处室是单位预算的编报和使用主体,负责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处室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负责按要求对预算控制数

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负责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负责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相关规则执行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控及决算工作。 (2)财务处 财务处是预算业务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工作小组审定后,督促各职能处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拟定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工作小组审定;负责组织和指导各职能处室开展预算编制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各职能处室提交的预算申报资料及预算草案;负责对财政/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确定预算执行规则;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各职能处室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工作小组审议;负责对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监督检查。 (3)预算工作小组 预算工作小组一般为非常设机构,主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预算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负责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预算意识薄弱,认识有偏颇。很多单位领导人对预算管理认识错误,只是单纯地认为预算是财务会计部门的事情,并没有上升到服务全局、真抓实干的高度,仅仅是资金财务的计划,而这些计划并没什么实际意义。正因为认识不到重要性,所以单位只是让财务部门制定,并未让各个部门都参与进来,这样缺少必要的沟通,也就缺失了预算所需的大量基础信息,导致个单位财务人员编制时仅靠自己的财务经验来制定,这样的预算肯定是粗糙的,根本起不到全局的指导意义,更无从谈起服务社会和人民。预算执行力不强,监督不到位。如果没有执行,那预算管理工作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而言。预算经过审核后,不得随意调整,但在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不少部门没经过审核,就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把经费用于常用的资金消耗项目上,造成了大量资金的浪费。很多时候预算根本得不得有效执行,专款不能专用,资金浪费、截留现象严重,非法占用资金问题严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以拨代管或只播不管,不重视资金的实际下放,缺乏监督。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高,业务素质偏低,低素质人员造成工作的低效率和诸多问题。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人员都是财务人员兼职的或从本部门选拔出来的。他们一般都没有经过系统的预算学习,专业技能很差,在实际工作执行过程中往往滥竽充数、随意妄为,造成许多问题。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善预算管理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强化预算管理观念 应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思想认识水平,让他们认识到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大力支持预算管理工作。组织全员学习《预算法》,通过会议、座谈、版面、条幅等方式宣传相关预算法律和制度,提高全员的参与意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使他们全都参与进来,让预算管理工作更科学、更有效。 (二)强化预算执行力,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预算法》、《会计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进行实时追踪,严格按照预算的计划来,保证资金的使用到位。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派专门的部门来对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执行,保证专款专用、避免经费挤占、截留的现象,加强监督管理。 (三)提高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教育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预算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专业判断能力。同时要重视工作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让他们能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好的按照现实发展要求进行预算调整工作。总之,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在实际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样直接影响了预算的功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助于科学合理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单位制度的健全和发展落实,也助于促进勤政廉政发展。所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大预算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监督,不断更新观念、掌握知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积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与联系

精心整理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与联 系 安群文(河南省三门峡市审计局) 分。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 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 1、从支出的概念上看: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

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可以说基本支出是“养人”的费用,项目支出是“做事”的费用。 2、从支出的内容上看:基本预算支出其内容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 5、从资金的支付的环节来看:项目资金支出管理的要求更高。项目资金在使用、支出的环节上要求比较严格,项目资金支出需要授权把关审批,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要求按项目的进度程度和实施状况进行支付。基本支出在资金支付上,支付单位的自由度比较大,一般不需要严格的授权

审批,只需要按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即可,并在使用上可以适当的调剂使用。 6、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原则上看: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为:(1)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2)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 1、从资金的来源上讲: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资金的来源都是财政公共资金,都是财政预算支出的组成部分,都要经过财政预算的管理列支。对未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通过追加申请的方式列入预算项目支出。 2、从采购或招标的要求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 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 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 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会议费用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 人.天):

二、培训费开支标准 (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 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培训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四)各类培训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正、副县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动车和高铁一等座。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一等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 各类人员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时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 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一、单选题 1、应当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行政单位资产是() A、土地的划拨和出让 B、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C、车辆购置项目 D、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①土地的划拨和出让,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②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③车辆购置项目,应当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④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2、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是()。 A、房屋和建筑物 B、专用设备 C、一般设备 D、办公用纸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3、下列不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是()。 A、应收票据 B、流动资产 C、应收账款

D、预付账款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各项业务活动开展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以及赊销、预付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应向有关方面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4、下列不属于资产信息报告的是()。 A、反映单位基本情况 B、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情况 C、资产质量与运营情况 D、次要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资产信息报告----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分析报告。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情况、资产质量与运营情况、主要资产的实物量情况、主要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主要资产明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资产管理情况。 5、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负债的是()。 A、借入款项 B、应付账款 C、预收账款 D、预付账款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负债----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6、下列不属于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的是()。 A、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控制 2012-09-17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结合管理服务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管理服务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经费、额度的测算和安排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预算的编制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单位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单位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预算目标的全面完成。 (四)预算的调整 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预算审批机构批准。 (五)预算分析与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严格、有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文件精选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

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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