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粤东西北

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粤组通[2013]56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的通知

(粤组通﹝2013﹞56号)

各有关市委组织部、政府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帮助粤东西北地区突破人才短缺的“软瓶颈”,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振兴发展,确保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简称“扬帆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推动主导支柱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为核心,以骨干企业、重大项目、转移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载体,以扶持重大人才工程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招才引智、培养人才、用好人才,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工作扬帆启航、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主要项目

“扬帆计划”着力推进以下三个重大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粤科财字[2012]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2014)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2014) 【法规类别】科技计划 【发文字号】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8月14日以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发布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工作,并对单个项目做重点绩效评价;

高企申报书模版(广东省科技厅)

(此页是封面) 条形码:水印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认定/复审) (特别提醒:本WOER文档属申报书样板,供申报单位提前准备资料参考用,不能直接填写申报。请登录省科技业务管理政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94942267.html,)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通信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度: 2014年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申报认定流程,基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采用的安全方案、措施、网络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的充分信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手机短信和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并承诺所有填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按《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接收处罚。 三、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每个环节上提供的《企业声明与确认书》,并承诺一经确认,视同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一旦被认定高新企业后,会按要求在网上定期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数据,并接受高企认定机构的跟踪管理。 企业法人(签名):

企业注册登记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认定/复审) 填报号: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省市 认定机构办公室: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 则(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科函规划字[2013]109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科函规划字〔2013〕10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均应按本细则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 第三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安排、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和终止结题等计划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公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基础上,可授权其二级部门(学院、院所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6]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 政策》的通知 (粤财工[2016]384号 2016年12月5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请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

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特制定本财政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引导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着力提升粤东西北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推动珠三角先进生产力向粤东西北梯度转移。争取到2018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引导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环节外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协调联动、融合发展。同时,推动新引进项目与当地原有产业联动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把产业共建引向深入,实现高水平转移。 --引导构建粤东西北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5%。 二、产业共建区域及适用企业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指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 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

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针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实行竞争性安排,采用专家评审和招标投标两种形式,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立专家制度。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立项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同意立项的,须确定项目牵头单位、经费下达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 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 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 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 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 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 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 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 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2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行〔2016〕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94942267.html,)进行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细则(试行)》2018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需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合同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委托下放(纵向协同管理)类项目,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该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主管部门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

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国际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项目、重大引进项目等可不受该原则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 (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签订流程等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六年八月

前 言 随着广东省政府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目 录 一、经费使用和核算的总体要求 (1)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1)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指引 (4)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4) (二)企业会计核算 (6)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13)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3)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20)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22)

一、经费使用和核算的总体要求 1.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 2.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 3.执行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 4.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会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并与本单位的自筹资金支出区分。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智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智库管理办法(试 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粤发〔〕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决策智库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加强和规范广东科技智库建设,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科技智库(下文简称“智库”),是指以科技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研究团队。 第三条充分发挥广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咨询意见、征求建议,促进智库做大做强。 第四条省科技厅为智库管理部门,负责智库的管理、指导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智库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端新型智库。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智库

建设过程管理、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智库按照“遴选入库、滚动资助、动态管理、服务决策”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遴选入库 第七条重点支持智库围绕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创新治理、资源配置、创新体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战略研究、评估监测、政策研究等决策研究。 第八条智库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管理流程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以采取联合方式申报,原则上联合体中的参与单位不超过个。 第十条智库的主申报单位是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托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 .依托单位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支持指导研究团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智库的研究团队包括智库的全部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水平较高,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优势,且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含省级)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 应用综合申报系统指南 1、各申报单位可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94942267.html,查阅申报指南,按申报指南的内容,选定适合的“专题名称”与“专题编号”,并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准备相关的材料。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指引范围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2、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首先在综合申报系统注册单位信息。为避免出现注册错误,各企业可先用业务系统练习版练习,然后在正式版进入“注册新用户”正式注册。 申报单位注册流程:企业拟定一位科研管理员-填写单位详细信息-完成注册获取密码-送书面材料到主管科技部门确认-主管科技部门确认后-完成注册-注册成功与否,回复科研管理员邮箱。 建议:选择岗位相对固定人员当科研管理员;注册后有新的变化,可提交新增书面材料由主管理科技部门重新确认。 3、申报单位注册获确认后,可进入项目申报人注册流程。 项目申报人注册流程:项目申报人向单位科研管理员提出注册申请-单位科研管理员网上增加申报人帐号-项目申报人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人可另行更改)。 4、项目申报人填报项目流程 ⑴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分两种方式填报:在线填报或离线填报-提交-打印签字-申报单位科研管理员审核纸质材料水印号与网上申报材料版本号是否一致-通过初审或退回申报人-同意上报-申报书盖章-提交上级部门 ⑵在线填报流程: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在线填报-填写申报书-上传可行性报告及其他附件-等待生成PDF-下载PDF申报书-提交-打印签字-等待科研管理员审核 ⑶离线填报流程: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离线填报-下载Word申报书软件(下载Word申报书软件后或有红字提醒“宏”安全性设置)-离线填报申报书-检查保护-上传申报书及附件-提交-打印签字-等待科研管理员审核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 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要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 第九条立项范围。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学科与产业特色,选择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从有条件的单位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且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省市)的限制,设在广东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人员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服务于广东经济社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财采购[2008]14号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市),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政府采购进口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采购中心。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8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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