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2020年(金融保险)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2020年(金融保险)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金融保险)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仍是从效率的角度见,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见,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壹、历史背景和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之上,这种体制壹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壹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

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和此同时,智利仍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可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且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运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且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可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仍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可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

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X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且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运营健康保险,可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仍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能够自由选择。可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且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仍包括其家属。

(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壹是保险

费和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壹样的,具体到壹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和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和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和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壹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之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能够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且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壹般而言,A、B俩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X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俩

个方面。壹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X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壹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当下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壹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壹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和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

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且且,公营健康险壹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壹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且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壹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壹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壹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

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壹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见,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壹,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俩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俩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见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壹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壹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壹致的,而各参和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和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和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且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且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壹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晶、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壹个平均费率来适用壹类投保人,可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见,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壹样,改变了参和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壹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壹家签约能够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

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壹种强制性和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仍有待于进壹步的研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沈建张汉威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2007年,德国的人均GDP为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占GDP总额的1/3。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最早制定的《工人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125年的历史。以后又陆续不断补充完善创新了相关法律法规,1884年实行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投保项目包括:(1)退休金。(2)丧失劳动能力。(3)死亡。目前的缴费比例为雇员工资的19.9%(税前),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而当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缴付。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能获得占当年总支出20%的国家补贴。它采取“转移分摊原则”来进行收缴和支付,即在职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退休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数额是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最高限额为退休时工资的75%。目前,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比例平均为53%。 补充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均属于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后者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目前,德国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达到65%,补充养老保险占养老金支出的15%,成为养老保障制度中重要的补充部分。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

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智利社会保障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帐户积累为基础,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经营性原则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智利的改革被称为智利模式,并在拉美国家得以推广。一、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政府实施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帐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 1.建立个人帐户。智利为加入新制度的每个成员建立了专门的养老金帐户,由成员自己按月缴纳养老金(目前规定为月工资的10%),雇主不缴费。个人帐户由缴费者自主选择一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随着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形成养老金积累。职工退休时按个人帐户积累额的多少决定养老金领取额的多少。这一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个人的缴费与退休的待遇水平直接相关,能够激励个人工作和缴费的积极性。此外,个人还需按工资的3%购买伤残和遗属保险,支付个人帐户的管理费和佣金等费用。 个人帐户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达到规定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缴费者也可以个人帐户资金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也可以取出部分现款,但前提条件必须保证个人帐户结存余额可以满足按本人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 各养老金管理公司经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月记息,月利息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所有养老金投资回报率的2个百分点。如高于2个百分点以上,可留作保证金,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养老金投资回报率过低时补足。如果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于不能足额缴费或投资失败等原因,而影响养老金支付时,则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给受保人支付最低养老金水平或支付最低养老金(目前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左右)。 2.民营机构运作。养老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工作均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为运作养老金而成立的股份公司,性质为民营机构。养老金管理公司只能从事养老金及相关业务,其它公司不得从事养老金业务。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可以更换。 智利目前有18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股东大多数为商业银行。同时,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资产与所经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资产要分开经营。养老金的经营收益全部归养老金。养老金管理公司可以按缴费者工资的3%向缴费者收取佣金,除一部分作为伤残保留费外,其余为公司的经营收入,也可视为管理费。养老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可以申请破产,但只限于公司自身资产,不损失养老金资产。 3.养老金的收支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成员每月按本人纳税工资的10%缴纳养老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同银行订立合同,由银行具体组织收费。 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年限满20年,可以领取养老金,并确定了三种给付方式供个人选择: (1)计划提款。缴费者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继续存在养老金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制定一个养老金领取计划,可以按月领取。帐户余额继续按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计算利息,并相应调整待遇。如退休者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仍有余额,可以继承;如个人帐户存款领取完后退休者仍然健在,则由政府财政负责支付法定最低养老金。 (2)终身年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如果个人帐户存款余额超过规模最低终身年金所需金额,退休者可将超过部分一次提取。购买终身年金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养老金,可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但是,此方式的养老金不能继承。 (3)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退休者可以将个人帐户中养老金储存额由养老金管理公司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人们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引起重大疾病屡屡发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人们对健康方面越来越重视。作为国民医疗体系中重要补充作用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多,它能够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原因不仅有自身的问题,还存在着外部的影响因素。对此,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出台了相应的一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 展的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已经成为人们一生当中需求最大的保险险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非常巨大,前景非常广阔,理应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现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导致人们发展一直存在巨大的阻力。因此,就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系统分析。然后描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阐述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自身问题。而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德国和美国的成功发展的案例对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让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得到完整的发挥,从而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引言: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用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来保障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赔偿的保险,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和持久看管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产生为给付前提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商定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护保险指以因无意伤害、疾病致使收入间断或削减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持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分析_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组员:王敏陶玺磊史静远 073501228 073501238 073501209 养老制度改革的背景: 智利是拉美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到了70年代,在军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制度出现了危机:一是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从20年代的平均预期寿命50岁达到了70年代末的近70岁,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化倾向十分严重;二是资金出现赤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超过了工人工资的25%以上,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三是管理混乱,70年代末有三四十家公立社会保险公司,各有一套制度,各种方案近百种,全国没有统一方案,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濒于破产,工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信心。基于上述原因,智利政府在1981年立法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即3500号法令),规定1982年12月31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薪劳动者必须加入新的社会养老制度。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完全个人缴费供款。“新制”规定,养老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0%,另外再按 2.5%左右缴纳伤残保险费和私营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实际支出管理费约1%),月收入在116万比索(合2000美元)以上的部分不缴费,雇主不缴费但有责任替雇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若不履行这一职责,要受法律处罚。 2.建立个人账户。“新制”以建立个人账户,实现个人养老金积累为基础,每一个参保者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按月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该户。个人账户由缴费者选择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随着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形成养老金积累,缴费者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多少决定养老金领取额的高低。个人账户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后为其支付养老金,但缴费者也可以以个人账户资金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甚至可以取出部分现款,前提条件是保证个人账户的储蓄余额能够满足按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 3.养老金的管理体制。智利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均由私营性质的养老金管理股份制公司(AFP)操作。该公司的经营按有关法规并在养老金管理总监署(SOAFP)的严格监控下进行,缴费者可以志愿选择在任何一家AFP公司,也可以更换公司,但必须在一家公司缴费6个月以上。 对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评价: 智利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社会保障模式,在其特有的政治、经济背景下,采取政府强制“突变式”的方法实行完全个人缴费储蓄基金制度。从总体上看,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传统的公平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领域加入更多的效率机制,在传统的国家、企业责任领域增加更多的个人责任,在传统的政府垄断性管理的领域加入竞争机制,从而进一步减轻了政府责任,政府由主要筹集者变为监督管理者,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

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xa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现代 制度的发源地,历来就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和持续的关注,其养老保险也已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攻坚阶段但前景并不明朗的时候,有必要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中采撷一二。 \xa0\xa0\xa0 一、 轨迹 \xa0\xa0\xa0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 ,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xa0\xa0\xa0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xa0\xa0\xa0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 成本。 \xa0\xa0\xa0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 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xa0\xa0\xa0 1. 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xa0\xa0\xa0 2. 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 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 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 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xa0\xa0\xa0 3. 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 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xa0\xa0\xa0 4. 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商业健康险市场规模及覆盖 对商业健康险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知是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健康险市场不断扩大,提升商业健康险覆盖的基础,因此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强对公众进行健康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知,让更多消费者明白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消费群体,促进健康险市场进一步发展。 (二)重视技术、管理经营模式创新、推进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产品以及管理经营模式的创新,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推出相应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根据保险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对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创新,从而使商业保险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挖掘市场人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才的培养管理由于商业保险的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要求经营者与公司工作人员要有敏锐的眼光与较强的专业能力才能够有效开展相关业务。因此,要想使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能够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做的就是挖掘专业人才,同时对现有健康保险人才进行培养,从而组建出一支高素质商业健康保险人才队伍,更好的开拓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在商业健康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因此为了防止个别人钻法律的漏洞利用商业健康险来获取非法牟利,政府方面应当尽快对商业健康保险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促进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五)国家加大对健康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行业数据共享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市场监管制度的约束,因此国家方面应当推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扶持政策,同时提高保险行业入行门槛、制定政府与市场多重监督管理制度,从而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行业服务质量,使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可以对商业健康险行业进行协调,成立行业发展协会,从而促进商业健康险内部数据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对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启示

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中国正式确定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为标志的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没能够合理的承认和消化新旧制度转制过程中的成本,导致了部分积累制名不副实,“空账”问题严重。为了解决养老保 险体制财务平衡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措施。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20年的实践,离不开智利的具体国情,对中国而言,借鉴智利经验的同时,应进一步结合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的突出实际,将本国的具体国情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当引入个人基金管理竞争因素,恰当选择投资渠道,政府和个人共同对养老保险体制负起责任,才能更快地解决该体制中的财务平衡问题,促进其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一、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产生背景及基本内容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的特殊时代背景在于,智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重且国内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这不仅对政府财政构成巨大压力,而且难以维持退休者的正常生活。在这种背景下,养老保险私有化被作为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并在智利被强制实施。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产生的直接基础,是军人政府上台后于1973年10月将全国各种家庭津贴统一起来并将其由养老保险基金会转交给新成立的机构———家庭津贴补偿组织,以及1979年2月废除建立在工作年限基础上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水平统一调整制度,它的法律依据是1980年11月通过的3500号法令,该法律规定于1981年开始实施新型养老金制度,新参加工作的社会成员只能参与新制度,但允许已经工作的中、老年职工自由选择留在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内还是参加新制度,国家对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 的中、老年职工仍然负责到底,对选择新制度的中、 老年职工则通过发行认可债券的方式来补偿历史欠账。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包括基本个人账户和补充个人账户,前者指个人要将其纳税收入的10%作为自己的养老金投入,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为将来得到更多养老金而进行更多储蓄所设立的补充个人账户),并由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者的养老问题个人负责制,同时将政府的管理责任转移给私人管理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有偿运营,投保者既能够分享较高的收益回报,也可能因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这样,政府的直接责任被缩小到最小限度,而个人的责任却被扩大到极大程度,从而是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态。 二、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实效 这项改革在缓解了政府养老金压力的同时又起如下的作用: (一)国民储蓄和投资的增加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来源。基金制养老保险的建立,使社会保险性储蓄迅速增加,带动总储蓄的增长。1981年智利实行改革后,其国内的储蓄率便迅速提高,由1981年的16.4%上升到1990年的30%,社会保险性储蓄与GDP之比从1984年的1.90%增至1994年的3.80%。另有一项经济计量研究表明,智利养老金的发展使本国总要素生产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对总要素生产率提高的贡献度为50%。 (二)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益。 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私有化改革的国家,职工可以选择众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一家开立自己的退休账户,职工个人账户上的养老储蓄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如果投资效益较差,职工有权将自己的退休账户转到别的公司。这样就迫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展开业绩的竞争,这种竞争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1981年至1995年期间,智利私人养老基金取得了平均12.2%的实际回报率,扣除管理成本,收益率也达7.4%。 (三)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交给私人公司,从而减少政府直接经营基金。 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允许个人越来越多地控制投资,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及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增强个人责任并融入较高的运作效率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三、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弊端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新兴的改革也不例外,私有化改革的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对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启示 林俊岚,黄爱芳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摘 要:20世纪80年代,智利对养老金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运营的改革,掀起了 全球范围的社会保障改革浪潮。智利的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是对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创新,它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而且私有化的养老金管理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报,但这一模式并不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本文从改革背景、利弊等方面考察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并分析了养老保险私有化对我国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险;私有化;养老基金;现收现付;基金积累 2007年3月第4卷第3期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r.2007Vol.4No.3 10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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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 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 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 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2018年商业健康险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商业健康险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3月

目录 一、商业健康保险:打开保障空间的钥匙 (5) 1、战略重地:医疗保障第三大支柱 (5) 2、打开需求侧:人口结构与消费力带动 (7) (1)居民收入、结构改变推动需求增长 (7) (2)老龄化加剧健康保障需求 (8) (3)医疗保障体系压力催化商业保险需求 (9) 3、配合供给侧:政策支持与险企觉醒 (10) 二、理解健康险:具备量、质双优的人身险 (12) 1、人身险的重要组成:重疾、医疗为主 (12) 2、倚重病差益盈利,穿越周期的高价值产品 (13) 三、对标海外,我国的健康险路径 (14) 1、三大保障模式,商业健康保险影响不同 (14) 2、美国、英国、德国的经验借鉴 (15) (1)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主导模式 (15) (2)英国:国家健康保险主导模式 (17) (3)德国:社会健康保险模式 (17) 3、我国的发展模式:建立在三种模式基础上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18) 四、我国的借鉴与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蓝海 (19) 1、当前的问题及原因 (19)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实问题 (19) (2)产业局限: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23) (3)体制限制:公立医院垄断与社保资源分配失衡 (23) (4)公司滞后:成本控制乏力与产品创新不足 (24)

2、它山之石,发展方向 (24) (1)找准目标客户,不断创新满足变化中的需求 (24) (2)以客户为中心,精细化健康保险服务 (25) (3)打造完善健康产业链,进行健康管理 (27) (4)深度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28) 五、上市险企健康险市场谋篇布局 (29) 1、健康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的兵家之争 (29) 2、四大险企的谋篇布局 (32) (1)中国平安:战略核心,领先健康管理 (32) (2)中国太保:绘制客户脸谱+搭建健康产业链 (33) (3)新华保险:深化产品改革,打造健康管理平台 (34) (4)中国人寿:打通健康产业链 (34)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借鉴各国经验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各国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7T10:31:49.293Z 来源:《赤子》2012年第10期供稿作者:王立武 [导读] 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王立武(济南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便成为“老年型”国家。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1月,我国老年人口的为1.7亿,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预计到2050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将占总人口的30%左右。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及现状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年老时退出生产岗位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向其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适用人数多,基金数额庞大,因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适用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法律关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德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随后养老保险制度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和采纳,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等法规政策。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的规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飞跃的发展,相对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显著性进步:其一,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只覆盖公有制经济部门逐步覆盖城镇各种经济类型及其从业人员;其二,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从单一的企业负担转化为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其三,统一了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多龙之水”统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改变了养老保险制度政出多门的局面。 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 2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三类: (1)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2)国家负担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3)个人储蓄型。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日本、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2.1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构成:(1)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佣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这类事务所所雇佣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2)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费。1986年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3)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员和农林渔业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其在实施上有三个特征:(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2.2 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

智利养老保险改革

智利养老保险改革 智利是拉美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到了70年代,在军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制度出现了危机:一是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从20年代的平均预期寿命50岁达到了70年代末的近70岁,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化倾向十分严重;二是资金出现赤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超过了工人工资的25%以上,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三是管理混乱,70年代末有三四十家公立社会保险公司,各有一套制度,各种方案近百种,全国没有统一方案,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濒于破产,工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信心。基于上述原因,智利政府在1981年立法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即3500号法令),规定1982年12月31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薪劳动者必须加入新的社会养老制度。 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帐户制(包括基本个人帐户和补充个人帐户,前者指个人要将其纳税收入的10%作为自己的养老金投入,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为将来得到更多养老金而进行更多储蓄所设立的补充个人帐户),并由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从智利模式的运行来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者的养老问题个人负责制,同时将政府的管理责任转移给私人管理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有偿运营,投保者既能够分享较高的收益回报,也可能因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这样,政府的直接责任被缩小到最小限度,而个人的责任却被扩大到极大程度,从而是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态。智利在养老金制度方面的改革,因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模式,且确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一些成就,从而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亦被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为值得仿效的榜样。首先是秘鲁于1992年开始仿效,随后是哥伦比亚、阿根廷于1993年开始改革,乌拉圭、墨西哥于1995年开始改革,接着是玻利维亚、萨尔瓦多于1996年采取民营管理,委内瑞拉亦于1997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美国、欧洲国家乃至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以极大的兴趣关注着智利模式,可以这样说,自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创造的德国社会保险模式和20世纪40年代以后依据贝弗里奇报告建立的福利国家模式后,社会保障领域再也没有一种改革能够像智利模式这样引人注目了。 毫无疑问,智利模式是对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创新,无论其在未来时期的成败如何,都应当是智利对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一大贡献。因为它以个人为直接责任主体,采用完全积累方式,从而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其私营化、资本化管理给养老基金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报,亦为避免传统社会保险型或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提供了一种新的对策思路。此外,智利模式实际上是迫使国民增加储蓄,它对于改变智利国民不好储蓄的传统,进而增加国民经济建设资金的来源显然具有非常直接的效应。因此,智利模式在智利的30年实践,总体上可以说是成功的,政府未来长期责任的减轻、国民储蓄的持续上升及养老基金运营效益的显著增长等,是智利模式30年来尤其是前10年中取得的重要成就。这些成就表明,市场机制的应用能够创造出相应的效率,个人责任的强化可以直接减轻政府所负的责任;而这两点恰恰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的东西。 当然,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1.新制度减轻了雇主的负担,转移到雇员身上,特别是低收入雇员并未从这一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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