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认定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第二章家庭成员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三章家庭收入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

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第九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除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并考虑家庭成员间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负担情况。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1.属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计完为止。

(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六)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

第五章家庭消费支出

第十四条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3〕205号)同时废止。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任务,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很多问题,以湖南省株洲县为例,这个县农村低保全面实施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各项工作和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民群众也基本上满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株洲县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重要,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仍需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继续努力。 1、保障不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救助金较少,救助水平低。 目前,株洲县仅只把农村特困户即因病,因残,因灾或因文化水平低,智力低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只仅占农村人口的1%,实际上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救助水平低,贫困的家庭的生活仍旧非常困难。 2、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其筹备机制,当前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是以县里和市里的财政预算为主,再者就是中央省市给予适当的补助,怎么样补助,补助多少,基层在把握低保资金总量上存在很大困难。 3、低保工作平台弱。缺乏相应的工作人员,农村低保工作关系是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目前,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而且还身兼数职,工作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 4、农村低保对象确定难,农村低保对象是由村里上报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核实认定,村里的干部好多都认为确定低保对象比较难,一是不知道怎么样才是低保的保障范围,所以,这就导致了村里的工作的武断和专制,由村干部评议确定,有些村因为村里的贫困户很多,低保所给的人数名额较少,没纳入低保的贫困户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工作很难。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剧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东部地区发展远远高于西中部地区。所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缓减农村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市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及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从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家庭情况核对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四)共同居住的父母;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规定期限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 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下列收入除外:(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同一区县(市)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瓶颈在农村。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目前山西省11个市和114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但这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思想认识模糊、制度设计不完善、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是通过对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分析山西省农村低保目标人群及造成农村特殊困难户的原因。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长治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状况、实施特点及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也严重防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甚至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针对这些情况并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借鉴其他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注意理论的完整性和

科学性的同时,强调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及数量方法的应用,进而为山西省政府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城乡一体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323.89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231.1研究背景12-141.1.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2-131.1.2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131.1.3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131.1.4新农村建设的前提13-141.2国内发展动态14-171.3国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况17-201.4研究目的和意义20-211.4.1研究目的20-211.4.2研究意义211.5研究思路与方法21-221.6本文的创新之处22-232.山西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目标人群分析23-272.1山西贫困人口数量及分布23-242.2山西农村特困人口特点24-262.3山西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现状26-273.山西省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27-463.1我国及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7-323.1.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的背景27-283.1.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8-313.1.3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31-323.2山西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07-10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低保档案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责任制,并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六条凡是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等不同内容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归档的低保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八条低保档案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分别保管。市地民政部门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申请表、审批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村(居)委会负责保管花名册。其中低保对象类文件材料若原件只有一份,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九条低保档案的整理 归类时,各单位可将低保档案单独设类,亦可归入文书档案类,作为二级类目进行管理。 (一)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管理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二)低保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数据类档案的整理: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 通通了。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障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应按月向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划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保证按时发放。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区、县的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放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企业工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公安、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城市居民户口、就业及收入情况。 第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治病、教育等费用确定。 翠屏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

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案例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1)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9 【实施日期】200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关心困难

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 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浙江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及时,遵循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

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平台,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平台共享有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社会力量在政策宣传、对象甄别、家庭情况核对等方面的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九条本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黑龙江省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住房、供暖、供水、供电、煤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在入学、入托时,可以享受减免学费、杂费等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可以享受免收挂号费、减收50%门诊诊查费的照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在街道办事处和任务较重的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十条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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