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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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辖内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

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是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是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确定贷款利率要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

成本、承担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实现利润最大化。(二)市场化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

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三)差别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政策。

(五)规范管理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由法人行社总部统一管

理,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基层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利率定价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组织机构应由理(董)事会、审贷委员会、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信贷员等四级组成。其职责分别为:(一)理(董)事会为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及时下达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审批本行社利率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利率执行水平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本行社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审贷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同业利率执行情况以及民间资金投向和利率趋向等信息资料;组织测算本行社计息资产负债的利率水平,

进行资金成本收益分析;制定、修改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审批基层分支机构超授权贷款定价。

(三)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主要是对本行社的贷款定价政策进行研究,在法人行社授权区间和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确认;对符合信贷政策的超授权贷款利率报法人行社审贷委员会审批。

(四)基层分支机构信贷员主要是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的要求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在审贷小组授权区间内灵活确定日常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超授权定价,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定价建议,报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审批。

第三章人民币贷款定价方法

第六条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法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法定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贷款利率定价的确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贷款利率=基本利率+(1+浮动幅度)

基本利率=贷款资金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减值准备)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目标利润率

资金成本率=(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社内调剂资金利息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管理费用率=(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贷款平均余

税负成本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款平均余额不良资产损失(减值准备)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各项准备金/风险资产加权

总额

目标利润率=预计全年盈利额/贷款平均余额

第八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最低浮动幅度计算方法。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

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减值)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最低目标利润率一法定贷款利率。

上浮幅度的计算方法。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

(二)法人行社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三)基层行社审贷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浮动幅度。(四)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抵押担保方式和银企合作综

合贡献度等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按贷款风险度和银企综合贡献度两大块采用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考核标准(一)贷款风险度(60分)

1.企业信用等级(20分)。企业信用等级以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评定或认定为准,在他行(社)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且与本行社相同,借款人在贷款行社无不良贷款和

欠息情况,信用程度较好的,可以按他行(社)评定等级认定。其中AAA 级信用企业得2O分;从级信用企业得17分;A级信用企业得14分;BBB级信用企业得儿分;BB 级信用企业得8分,B级信用企业得5分,CCC级及以下信用企业不得分。

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其中资产负债比率30%以下得20分;3O—5O%得15分;50—70%的得8分;7O%以上的不得分。

2.贷款担保方式(2O分)。(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20分。

(2)土地房产抵押或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认可的收费权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18分。

(3)设备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得16分。

(4)保证贷款。其中AA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4分;A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2 分;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0分;BBB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8分;船级信用企业的得

6分;B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4分;CCC级及以下信用企业保证的不

得分。(5)以上担保方式追加经营者夫妇或全体股东保证担保的分别加2分(最高不超过

20分)。(6)多种担保方式并存,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贷款比例控制(10分)。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占贷款行社资本余额比例在10%以下得1分;9%得2分;8%得3分;7%得4分;6%得5分;5%得6分;4%得7分;3%得8分;2%得9分;1%得10分。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4.信贷投向(10分)。被列入国家支持类的行业或企业得10分,审慎类和禁止类行业或企业不得分,其他企业根据发展前景和发展趋势,经各基层社认定分别给予

1—5分。(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40分)

1.开立账户(10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得10分;开立专用账户的得5分;开立辅助账户的得2分;没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不得分。

2.存贷比(25分)。指企业在开户行社的存款与贷款之比。以2O05年末作为新老贷款划断时点,2005年末贷款余额为老贷款,2006年及以后新增的为新贷款。

(1)均为老贷款的存贷比在20%以上的得25分;存贷比在16%—20%的得20分;存贷比在12%—16%的得15分;存贷比在8%—12%的得10分;存贷比在4%—8%的得5分;存贷比在4%以下的不得分。

(2)均为新贷款的存贷比在35%以上的得25分;存贷比在35%—30%

的得22分;存贷比在30%—25%的得19分;存贷比在25%—20%的得16分;存贷比在20%—

15%的得13分;存贷比在15%—10%的得10分;存贷比在10%—5%的得7分;存贷

比在5%以下的不得分。(3)既有老贷款又有新贷款的,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企业入股(5分)。入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得5分;2万元以下的得3分;没有入股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5分)。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和贡献较大的,经法人行社认定,酌情加l—5分。

(四)对新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可按照资产负债比例得分;银企综合贡献度根据上年日均存款余额与今年意向贷款数额的比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自然人贷款按贷款风险度和综

合贡献度两大块采用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考核标准(一)贷款风险度(6O分)

1.信用等级(25分)。以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评定的信用等级为准,其中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得25分;“非信用户”的不得分。

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自然人家庭负债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其中

10%以下得25分;10—20%得18分;2O—5O%得8分;50%以上的不得分。

2.贷款担保方式(25分)。(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25分。(2)土地房产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18分。(3)设备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得10分。

(4)保证贷款。其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保证得20分;A—B级信用企业保证得10 分;B级以下信用企业保证不得分;国家公务员保证得20分;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保证得10分。

(5)以上担保方式追加经营者夫妇或全体股东保证担保的分别加5分(最高不超过

2O分)。

(6)多种担保方式并存,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贷款用途(10分)。贷款用途属农业生产贷款的得10分;助学和家庭消费贷款的得8分;个体经营、加工、运输、商贸和其他类贷款的得5分。不符合贷款投向的严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二)综合贡献度(40分)

1.开立账户情况(20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得20分;开立一般账户的得15分;没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不得分。

2.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关系(20分)。借款户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股金1万元以上的得20分;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股金在1万元以下的得18分;非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有存贷款记录的得

15分;非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的得l0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且逾期2年以上严禁贷款。

第十一条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1O%后执行。

第四章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二条农业贷款在本年度内到期的,到期利随本清,跨年度贷款年末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其他贷款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上注明的结息方式结息,跨年度的年末结息。

第十三条企业贷款全部实行按季(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加罚息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清的借款)加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10O%。

第五章定价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年初基层分支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幅度。基层行社应在授予的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内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突破定价权限的贷款利率定价需上报法人行社总部进行超授权审批。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下线以下的,需上报法人行社总部备案。

第十六条借款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调整。短期贷款须遵循到期调整的原

则,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调整,提前调整须上报联社审批。中长期贷款利率调整,必须在满一年后按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和新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十七条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审批的贷款优惠利率,除为

化解不良贷款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外,其余利率优惠贷款(短期贷款到期后,中长期贷款满1年后)均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各分

银行历年贷款利率一览表

银行贷款利率一览 2020年6月最新存贷款基准利率: 2020年6月份最新银行利率、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一览,银行信息港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本利率为2020年6月份最新银行利率,银行存款贷款基准新利率) 银行信息港特别提示:这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没有更随一起降低。 以下银行信息港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12月24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更新于2020年6月1日): 2020年6月份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2020年6月份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各项存款利率(银行信息港提供)利率 活期存款0.35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三个月1.10 半年1.30 一年1.50 二年2.10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见下表)。这一政策将通过提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例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文件规定:“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没有对调整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实行公积金罚息利率浮动政策,由各家银行参照央行文件,自行确定罚息方案。所以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政策是不一样的。过去,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执行罚息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0.021%),是固定的。而新的罚息利率开始与贷款利率挂钩,改变了以往的算法。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效果:由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所以新罚息利率发布后,不论是加收30%、还是加收50%计息,商业贷款的罚息利率升高,而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反而降低。

历年房贷利率调整汇总情况

历年房贷利率调整汇总 一、1998年(1998年5月9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起。) 1998年5月9日《办法》出台,应在3月25日至7月1日之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 信贷 1年期以下(含1年),7.02; 期限为1至3年(含3年),7.92; 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9.00; 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9.72; 期限为10年以上,最高不超过10.21。 公积金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4.68; 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5.04; 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5.22; 期限为10年至15年(含15年),5.76; 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6.3。 1998年7月1日至12月7日,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 信贷

1年期以下(含1年),6.57; 期限为1至3年(含3年),6.93; 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7.11; 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7.65;期限为10年以上,最高不超过8.03。 公积金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4.59;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4.95; 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5.13; 期限为10年至15年(含15年),5.67;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6.21。 1998年12月7日起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 信贷 1年期以下(含1年),6.12; 期限为1至3年(含3年),6.39; 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6.66; 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7.20;期限为10年以上,最高不超过7.56。 公积金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4.5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此条已废除)。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2003年12月10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2015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2015) 序号日期 短期中长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6个月 内(%) 6个月至 1年(%) 一年至 三年(%) 三年至 五年(%) 五年以 上(%) 五年以 下(%) 五年以 上(%) 12015-08-26 4.60 4.60 5.00 5.00 5.15 2.75 3.25 22015-06-28 4.85 4.85 5.25 5.25 5.40 3.00 3.50 32015-05-11 5.10 5.10 5.50 5.50 5.65 3.25 3.75 42015-03-01 5.35 5.35 5.75 5.75 5.90 3.50 4.00 52014-11-22 5.60 5.60 6.00 6.00 6.15 3.75 4.25 62012-07-06 5.60 6.00 6.15 6.40 6.55 4.00 4.50 72012-06-08 5.85 6.31 6.40 6.65 6.80 4.20 4.70 82011-07-07 6.10 6.56 6.65 6.907.05 4.45 4.90 92011-04-06 5.85 6.31 6.40 6.65 6.80 4.20 4.70 10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 4.00 4.50 11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0 3.75 4.30 122010-10-20 5.10 5.56 5.60 5.96 6.14 3.50 4.05 13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3.33 3.87 14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3.51 4.05 152008-10-30 6.03 6.66 6.757.027.20 4.05 4.59 162008-10-27 6.12 6.937.027.297.47 4.05 4.59 172008-10-09 6.12 6.937.027.297.47 4.32 4.86 182008-09-16 6.217.207.297.567.74 4.59 5.13 192007-12-21 6.577.477.567.747.83 4.77 5.22 202007-09-15 6.487.297.477.657.83 4.77 5.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2010]35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 贴现)利率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银发[2010]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0%上调至 2.75%,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6%上调至 5.8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0%上调至3.7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上调至4.30%,上调0.25个百分点。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 3.33%上调至3.85%,上调0.52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2.88%上调至3.35%,上调0.4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上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甘肃和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暂不上调。 五、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1.80%上调至2.25%,上调0.4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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