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学籍处理办法(定)

问题学籍处理办法(定)
问题学籍处理办法(定)

关于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学籍处理的工作方案

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系统内产生了身份证号码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请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学校处理后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审核佐证、变更操作时,确保学生在校情况和佐证材料真实、系统内学生信息与佐证材料一致。如发现有学校或学籍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问题学籍的几种类型:

1、身份证件号重复;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

3、身份证件号错误——身份证号不存在;

身份证件号错误——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

二、问题学籍的解决方式:

1.身份证件号重复:

跨省身份证号重复

处理方法:如该生确在本校就读,上传该生的就读证明(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进行佐证;如该生已不在本校就读,学

校可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仅限本次问题学籍中跨省身份证号重复处理)。

省内身份证号重复

审核原则:有学籍号通过,无学籍号驳回;有正式学籍号通过,临时学籍号驳回。

处理方法:删除无学籍号的或临时学籍号的,走转学流程完成转学。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

审核时需看清双方是否为同一人,如为同一人,删除无学籍号的或临时学籍号的,走转学流程完成转学;如不是同一人,则学校佐证或变更,区县审核即可。

3、身份证号错误——身份证号不存在

变更:如该生确实在校,则须上传户口簿原件扫描件(如为复印件,需校长签字证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身份证(正反面)进行变更操作。

佐证:如该生确实在校但未上户,则可先上传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后再进行关键数据变更到无户(需上传无户证明,学校校长签字并盖章)。

删除:如该条学籍信息是虚假的,则学校需执行删除操作,需将校长签字盖章的删除证明材料交到区县教育局(纸质)。

身份证号错误——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

变更:上传户口簿原件扫描件(如为复印件,需校长签字证

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身份证(正反面)进行变更操作。

佐证:需上传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进行佐证。

删除:如为虚假学籍信息,则需执行删除操作,需将校长签字盖章的删除证明材料交到区县教育局(纸质)。

省教育厅基教处

2015年4月9日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各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方法

各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流程 这次学籍系统信息与公安部对比后,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学籍类型总共有4类,即“身份证号码重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公安部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号与姓名不匹配”,“公安部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号不存在”。每一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身份证号码重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这两类问题学籍是系统中原有的问题学籍,其他两类是与公安部户籍信息对比后产生的问题学籍。下面是这4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流程。 一、身份证号码重复 这类问题学籍是系统通过查重后查出的问题学籍。原因是这个学生的身份证号在系统里出现了两次,这位学生的身份证号码与本校或者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这类问题学籍只能一方佐证通过,另一方删除或变更。 处理流程: 1、首先查看该问题学籍,若与本校的学生相互重复了,信息正确的学生“佐证”处理(佐证材料可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照片),信息错误的学生“变更”处理。 2、如果是同一个学生在两所学校都有学籍号,学生现所在学校“佐证”处理,另一方做“删除”处理。如果只有原学校有学籍号,原学校进行“佐证”处理,学生现所在学

校做“删除”处理,等双方教育局审核后再做“转学”处理。 3、若与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先核对信息是否正确,若信息正确则进行“佐证”处理,若信息不正确则进行“变更”处理。涉及的各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时必须认真审核。如两所学校都做了“佐证”处理,并且都通过了主管教育局的审核,那么只有申请“仲裁”处理,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审核。 佐证材料注意事项:牵扯到师域外的其他学校的问题学籍,如果学生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样,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通过户籍网的信息核对后出具的证明、不能只看户籍本上的信息就出证明材料。 这类问题学籍变更时只能修改身份证号码,不能修改学生姓名,需要改学生姓名的,等主管教育局审核问题学籍后再提交“关键数据变更”申请修改学生姓名。 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 这类问题学籍也是系统原有查重功能查出的问题学籍。是针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这位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校或者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这类问题学籍经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后,如双方信息无误,可双方“佐证”通过后成为正式学籍。 处理流程: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

全国中小学生各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方法

全国中小学生各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流程 这次学籍系统信息与公安部对比后,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学籍类型总共有4类,即“身份证号码重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公安部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号与姓名不匹配”,“公安部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号不存在”。每一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身份证号码重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这两类问题学籍是系统中原有的问题学籍,其他两类是与公安部户籍信息对比后产生的问题学籍。下面是这4类问题学籍的处理流程。 一、身份证号码重复 这类问题学籍是系统通过查重后查出的问题学籍。原因是这个学生的身份证号在系统里出现了两次,这位学生的身份证号码与本校或者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这类问题学籍只能一方佐证通过,另一方删除或变更。 处理流程: 1、首先查看该问题学籍,若与本校的学生相互重复了,信息正确的学生“佐证”处理(佐证材料可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照片),信息错误的学生“变更”处理。 2、如果是同一个学生在两所学校都有学籍号,学生现所在学校“佐证”处理,另一方做“删除”处理。如果只有原学校有学籍号,原学校进行“佐证”处理,学生现所在学校做“删除”处理,等双方教育局审核后再做“转学”处理。 3、若与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先核对信息是否正确,若信息正确则进行“佐证”处理,若信息不正确则进行“变更”处理。涉及的各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时必须认真审核。如两所学校都做了“佐证”处理,并且都通过了主管教育局的审核,那么只有申请“仲裁”处理,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审核。 佐证材料注意事项:牵扯到区域外的其他学校的问题学籍,如果学生

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样,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通过户籍网的信息核对后出具的证明、不能只看户籍本上的信息就出证明材料。 这类问题学籍变更时只能修改身份证号码,不能修改学生姓名,需要改学生姓名的,等主管教育局审核问题学籍后再提交“关键数据变更”申请修改学生姓名。 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 这类问题学籍也是系统原有查重功能查出的问题学籍。是针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这位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校或者其他学校的学生重复了。这类问题学籍经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后,如双方信息无误,可双方“佐证”通过后成为正式学籍。 处理流程: 1、首先查看该问题学籍,核实是否是同一学生信息,如果为同一学生则学生现所在学校进行佐证,另一所学校进行删除。查看重复的学生有没有身份证件号码,若有,那么有身份证件号码的学生“佐证”处理,核实无身份证件号码的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信息,有错误的做“变更”处理,无错误做“佐证”处理。如果重复的学生都没有身份证件号码,核实无身份证件号码的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信息,正确的“佐证”处理,不正确的“变更”或“删除”处理。 这类问题学籍处理完后,要通知学生家长,给孩子落户。 三、公安部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号与姓名不匹配 这类问题学籍是跟公安部核对信息后所产生的问题学籍,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学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跟公安部户籍网中的信息不一致。 处理流程: 1、核对学生的信息,如果系统中的信息与学生户籍本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致,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后“佐证”处理。派出所出具的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最新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 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 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 “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 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月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 1.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043学籍管理工作职责要求 Duties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一)学籍综合管理岗 1、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等文件。 2、根据全处工作计划,结合学籍部门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3、负责全处新、旧教务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维护。 4、按上级要求负责对全省所有在籍学生的各类学籍管理数据进行过滤,整理、统计、审核、制表。 5、参与对全省教务管理人员进行教务管理软件的定期使用。 6、指导学籍人员处理工作过程中的非常规问题。 7、负责中央电大收费数据的核对工作。 8、负责与招生、考务等部门协调处理入学资格、课程成绩、教学计划执行方面的问题。

9、负责与中央电大对口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10、研究学籍管理中特殊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改善工作效率。 11、具体负责每年(约19万)毕业生的档案的管理及接收社会上各类毕业生、在籍生的查档,验证证书真伪与出具证明工作。 12、专门负责接待处理用人单位、社会机构、学生的来访、来电、来函、电邮。处理网络上相关问题的解答工作。 13、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学专业接轨项目学生的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数据导入下发,毕业审核工作)。 14、本科学生入学前专科资格的清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15、通过QQ群、电话等进行常年答疑。 16、完成校、处两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学籍本科管理岗 1、负责每季开放教育本科新生数据的接收,并及时向各市电大下发新生数据,本科学生证发放工作。 2、本科新生数据信息的核对核对工作(主要信息点每季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全国中小学生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问题学籍处理方法

新编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 统 问题学籍处理方案

1 概述 (4) 2 号错误 (4) 2.1 问题原因 (4) 2.2 学校用户 (5) 2.3 主管教育局用户 (5) 2.4 操作流程 (6) 3 号重复 (6) 3.1 问题原因 (6) 3.2 学校用户 (7) 3.3 主管教育局用户 (8) 3.4 共同上级用户 (8) 3.5 操作流程 (9) 4 性别出生日期重复 (9) 4.1 问题原因 (9) 4.2 学校用户 (9) 4.3 主管教育局用户 (10) 4.4 操作流程 (11)

1概述 在中小学籍系统中问题学籍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号错误 ?人为手工输入号错误 ?与、性别、出生日期不符 ?虚假:人为编造的号,,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学籍数据。 2.有号的重复学籍 3.无号的重复学籍 问题学籍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佐证——学校学籍管理员补充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电子附件,发起问题 学籍处理流程。 2.变更——学校管理员上传证明材料电子附件,发起问题学籍处理流程。 3.删除——学校管理员发起删除学籍申请,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但是区县 和学校可以查看到删除的数据。 2号错误 2.1问题原因 1.学籍数据采用Excel方式导入系统,未对的最后一位校验位进行校验,进入 系统后在学校审核时会对其进行校验,如果不符合校验规则,系统会将其数据转入问题学籍处理流程。 2.各省数据上传至中央后,和公安部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校验,其结果有以下两 种情况: a)号在公安部系统数据库中不存在 b)号正确,但与不匹配。

2.2学校用户 学校用户对号错误的学生数据只能进行“删除”或者“变更”操作。 1.删除操作: 1)学生数据已经过主管教育局(区县)审核,由于这种数据在系统中被认 为是一条正式的学籍,删除时需要非常谨慎,此时系统会给予提示: “此学生数据已经过区县审核,请联系省厅管理员进行删除!” 2)学生数据区县未审核,这种数据学校用户再系统中是可以直接删除的。 2.变更操作 1)变更件 变更后的件,需要对变更后的件在数据库中进行再次查重,如果查出重 复系统给出提示“”,用户确认后会再次重复成为一组新的问题学籍进行 再次处理。 2)变更件类型 号错误的问题学籍可以变更件类型从“居民”->“其他”,系统自动将件 置为空。变更后系统会按照性别出生日期重复进行查重校验,如果重复 系统给予提示。 2.3主管教育局用户 主管教育局用户需要对号错误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如果删除的则无须进行审核,只需对号变更或者件类型变更的进行审核。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等人才的需要,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部长签署2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凭有关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系(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系(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应回家或原单位,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所保留入学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且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个人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个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天及第一周为在册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交费,然后凭财务处收费凭据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学籍管理管理员工作职责(1)

学籍管理管理员工作职责(1) 学籍管理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新生入籍工作。开学新生入学,准备好相关入籍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2、负责学生异动工作。学生转进转出经学籍管理员把握有关政策规定,报学校同意后,出具接收证或转学证,办理有关手续。 3、负责办理学生休、复学手续。根据学生申请,审核休、复学所备材料,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4、积极做好防流控辍相关工作。负责清理学生人头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学校落实防流控辍工作制度提供准确信息和依据。 5、负责在籍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学籍动态管理,定期盘存学生人数,掌握基本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提供必要数据。 6、负责办理学生毕业证件。搜集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德育考核评定等相关信息,严格标准审核把关,按规定办理毕业证件。 7、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定期按年度整理学籍档案,规范管理,做好学生升学、报考等必要的准备。 8、负责其他有关工作。做好升学报考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咨询工作,为学生做好报考的相关基础性服务工作。 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一、硚口区中学执行义务教育通知书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和武汉市教育局教育管理年规范招生行为要求,按照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依法组织入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制度,做好义

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确保桥口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人人有学上、有书读、读好书,保持我区教育的科学、协调、均衡发展。硚口区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凡参加小学六年级毕业考试合格的学生,按“两取消———一就近”的办法安排到初中就读。对应届小学结业生,经本人及家长同意,可安排到相关的学校接受初等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有一部分也可安排到普通初中随班就读,作好专门的登记造册,落实好相关政策。 2、初中新生入学安排完后,各小学于7月3日前举行简朴庄重的仪式,与对口升学初中交接学生,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送给小学毕业生家长或监护人。所有初中新生于7月5日前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到,否则不能取得市教育局统一的学籍。公办初中学校必须按照政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接收并安排新生,不得收取初中新生任何费用,更不能举行各种名目的考试、测查编重点班、快慢班、试验班等。 3、初中新生全部安排完毕后,中教科将根据初中新生到校报到注册情况和初中新生基本信息审查登记学生学籍,下达统一学号,严格控制统一分配后的校际间学生的流动。 4、对外地符合政策转入的学生,以学生班额控制不超过54人为前提,仍以相对就近入学为原则,由首问学校凭学生规范的学籍材料 或档案(应就读年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接收安排就读或由区教育局中教科安排学校,按程序规范办理入学入籍手续。接收学校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能举行各种名目的考试、测查编重点班、快慢班、试验班等。中教科每学期三次(期初、期中、期末)采取多种形式检查登记各学校各班班额情况,以掌握学校班额动态,作为安排、审批学生异动的依据,确保控制学生班额数。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标准学制分为4年制和5年制两种。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至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至7年。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4.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学籍管理员岗位职责

学籍管理员岗位职责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寿县迎河中学学籍管理岗位职责 一、要确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勤恳踏实、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籍管理和其它教务工作。 二、建立学生学籍卡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现学籍的电子化管理。学籍卡的有关信息要及时收集登录。期中、期末每次考试后将各科成绩登记表及时发至各年级组由任课教师填写完毕后收回并认真检查填写是否正确,如发现有遗漏,要及时找有关教师补写。学期结束前要将学生品德评语本发给班主任填写,学期结束时要及时收回。 三、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如新生学籍登记表、学生证、家校联系手册、点名册等,都必须在开学初发到各年级、各班级。开学前,负责办理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四、学籍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各年级学生增减情况,做好学生数据统计工作。开学两周内,做好学生的注册工作并完成全校学生概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时填写好向教育局汇报的学生情况报表。 五、考试结束后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督促、汇总、验收各科考试成绩,负责做好每次考试成绩的计算机统计工作,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校长室和教导处。每次统计结果均应妥善归档保存。 六、协助做好每次考试的考务工作,包括清点、分发、装订试卷等。 七、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应经年级组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应做好学生考勤情况的汇总和登记。

八、负责做好高、初中毕业生的材料工作。包括毕业生的概况登记表输入电脑;学生招生志愿表输入电脑并按时上报县招办;学生招生志愿表电脑打印稿的复核校对工作;指导班主任按规定做好学生材料袋并进行复核清点后按时送交县招办。于开学初向教务处报告各年级、各专业学生数。教务处汇总检查后报上级部门。 九、学籍表、成绩报告单、上报材料等要求一律用钢笔填写,原则上不准涂改,必须更改时应加盖印章以示负责。 十、学籍表要有专人、专柜保管、严禁随意查分、改分,必要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十一、凡对玩忽职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籍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十二、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十三、按规定妥善保管下列材料: 学生情况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学生各科成绩登记表、考试成绩统计资料、学生学籍变 更材料(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生补考成绩和升留级记录、新生招生材料和名册、毕业 生的有关材料和去向登记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 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 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 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 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 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 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 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 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 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 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 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 生入学。残疾水准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 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理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湖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

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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