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2238号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达庄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

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二百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八分及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止,以贷款本金二亿一千九百零三万七千五百零六元七角五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止,以贷款本金三千一百二十九万一千零七十二元四角一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止,以贷款本金二亿四千六百六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二元三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止,以贷款本金二亿四千五百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以贷款本金二亿四千三百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二亿四千二百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八分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万三千六百一十二

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主执行官杨世军

执行员王玮珂

执行员陈海川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甄亚男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仲裕,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芳,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默涵,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娣,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 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郭默涵,被上诉人王敏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仲裕、秦志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204室房屋)及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304室房屋)产权归王仲裕、秦志芳共同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产权归王敏娣所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迁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款88,456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分得33,171元,被上诉人分得55,285元;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折价款442,894.05元(19.485平方米×22,730元/平方米)。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性质应属赠与协议,而非一审认定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因此,上诉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权撤销赠与。在上诉人撤销赠与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占涉迁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动迁安置房产权份额应对半分割;二、即便该《保证书》为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上诉人处分的也只是具有金钱性质的安置费及各类补贴奖励等动迁款项,而不涉及具有居住性质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故应根据双方所占动迁利益份额分别分配安置款及动迁安置房产权,且原审将全部剩余安置款判归被上诉人明显错误;三、分配动迁安置房产权时应考虑上诉人家庭有三口人而被上诉人只有一口人这一人口因素。 王敏娣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保证书》的签署时间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权纠纷诉讼期间,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一审对《保证书》性质认定正确;二、不管从面积还是动迁款角度计算,一审将两套小房屋判归被上诉人都是合理的,被上诉人现在身体不好,其中一套用于居住使用,另一套用于出售治病,故不同意上诉人的分配方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 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情况通报 (1)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1) 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新特点 (4) 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6) 四、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主要举措 (1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 典型案例 (14) 一、海舟公司与余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4) 二、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8) 三、滕某与锋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1) 四、张某与布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3) 五、外国人安某与提普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人才是核心竞争优势。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不仅要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动,必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利益保护,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中,在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发展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上海一中院对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选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发布。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390件,审结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7件。从结果上看,维持原判36件,占76.60%;调解6件,撤诉4件,改判1件。 1. 案件数呈上升趋势。2015年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2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异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异4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iklijke Philips N.V.),住所地荷兰王国艾德霍芬高科技园区5号(High Tech Campus5,5656 AE Eindhoven,the 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劳拉伊丽莎白佩尔塞特范奥登霍尔斯登(Laure Elisabeth Perset-van oudheusden),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桥钟,该厂投资人。 第三人:杨桥钟,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南湖东岸21号。 本院在执行(2018)沪03执123号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诉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以下简称白象吉田厂)、江西菲利波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飞利浦公司以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投资人杨桥钟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6)沪7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判令白象吉田电器厂、江西菲利波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飞利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510元……判决生效后,白象吉田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飞利浦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企业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桥钟(自然人股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亦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该企业投资人,杨桥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飞利浦公司申请追加杨桥钟为(2018)沪03执12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杨桥钟为(2018)沪03执123号案的被执行人,承担(2016)沪7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323。 法定代表人:吴法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颖洁,女,197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海滨,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颖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养殖场办公楼及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宝秋,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9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滨、杨颖洁、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 - 1 -

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千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实际支付支付日止;以一千五百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一千五百五十万元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拍卖、变卖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王陵路45号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大王庙铁(铜)矿采矿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 2 -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 “状元”档案:XX,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06年通过全省统一招录考试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018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018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个人二等功;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大情怀,是一个人内心所具有的巨大力量和奉献精神,是对人民的勇敢和悲悯,是对事业的坚守和责任,是敢于碰硬、敢于亮剑、敢于迎难而上、敢于挺身而出的担当精神和为民理念的总和……参加工作以来,张倩坚守三尺审判台,秉持一腔大情怀,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余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注重释法明理,以个案体现司法价值,倡导公平正义。她所审结的案件,无一信访情形,无一不良影响,无一矛盾激化,均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秉公办案实现司法价值

为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张倩认真学习法律业务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凭借良好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价值的把握,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时能够做到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 在案件办理中,她充分发挥女性法官特有的温柔和细心,注重寻找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引导社会大众朴素的公正意识与法律价值上所追求的公正达到和谐统一,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在主审某物流公司一起保险纠纷案时,她首次确立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合法性地位,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理和法律适用上的标准,该案判决书被评为2018年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在主审姚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时,她对产权证书的证明效力和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明确了物权归属应以真实法律关系为依据,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作用,也与两年后才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蕴含的法理相一致。 此外,她还运用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所具备的排他效力,成功审理了金某某诉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为审判实践中如何针对有效的买卖合同保护善意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勤学善思铸就铿锵玫瑰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华,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院12楼9号。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铁,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主任。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晏明春,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0-4-3-6号。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0号5栋10单元201室。 上诉人张延华、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湖管委会)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9003号民事裁定书(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延华的上诉理由为:一、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是北京市海淀区而非武汉市,上诉人张延华有权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诉讼指向的主要侵权行为是晏明春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春公司)违法使用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 软件著作权及技术资料向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科技部基金中心)申报项目,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的《基金项目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立项、签订《基金项目合同》及拨付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共同指向了同一对象,即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软件著作权。上述行为均围绕科技部基金中心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是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科技部基金中心的立项及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基金项目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均不影响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侵权性及可诉性,更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地的判断。二、科技部基金中心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基金项目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da10816325.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43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成刚,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暂住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125弄3号501室(户籍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委08 新华街53-7号)。因本案于200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08年9月22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海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迪准,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暂住本市松江区兰天新村190号302室(户籍在本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街2弄20号)。因本案于200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海梅,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单位梯爱司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舍福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松江镇中山东路70号。 诉讼代理人骆美玲、黄震尧,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魏成刚、李迪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杨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成刚、李迪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成刚及其辩护人廖海涛、孔德峰,上诉人李迪准及其辩护人王荣、常海梅,原审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骆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P2P网络借贷 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新闻通报会 (2017年12月18日)

通报会议程 时间:2017年12月18日(周一)下午14:00 地点:三中院105会议室 主持: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 内容: 1.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主持并介绍与会人员 2.宋毅庭长通报法院受理涉互联网借贷平台案件现状、案件呈现特点、原因及下一步司法审理的思路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郝刚处长介绍当前P2P行业发展、监管基本情况及今后工作的重点 4.互联网金融协会沈一飞处长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针对P2P行业开展的工作和今后重点工作 5.媒体互动交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之一,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扩张迅速,但风险也日益暴露。随着监管政策与措施的落地,P2P行业面临着从野蛮生长到合规发展的转变,当前正处于关键的过渡期。 在这一背景下,今天,我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等进行通报,目的是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协调对接,实现P2P行业合规发展的事前规范与事后调整的整体化效果。 下面,我就司法裁判领域的内容向各位进行通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征 (一)收结案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 1.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 2015年我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

最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精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 字第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虹口区虬江路208弄27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峰,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徽宁路622号107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董志诚,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26弄10号101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戴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方斜路370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红梅,女,原一、二审认定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和庄村王大庄42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五名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岳峰、张世峰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驳回岳峰、张世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7日原审被告人王红梅以原判认定其犯罪时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来源::日期:2011-10-1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览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截止2014年10月) 姓名性别法律职务等级 贺凌云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健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葛亚健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赵川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程堂发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仇杏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曹艳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蒋跃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诸锡威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王元成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董鸣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滕小阳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原军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朱海强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周建飞男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滕云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汪波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於小璞女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路进良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王剑飞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阿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叶波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苏永山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伟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舒晓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黄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萍儿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毕艳红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干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亮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仲新建女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春辉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陆俊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陶伟东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卢山男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辉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周军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沙孝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万春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罗建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国庆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夏绪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芷和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李斌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杜燕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衡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柏萍女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何立龙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红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姜瑾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卫宁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上江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郭正道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鞠爱军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邓楠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海川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亚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a10816325.html,/weiquan/ 上诉人鑫三汛公司原审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