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3.告知与引导游客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不得索取小费

小费应当遵循旅游者自愿的原则。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严格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导游人员拒绝履行合同或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依法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98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7.依法安排参观项目

《旅游法》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游法》第101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8.及时报告

《旅游法》第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法》第99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其他违法规定:

《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导游,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动合同关系,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则是劳务合同关系(社会导游)。

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依据:一是法律依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义务;

二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的劳动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一)劳动合同权利

1.要求旅行社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形式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要求旅行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其他劳动权利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有多方面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依照法定工时制安排劳动的权利等。

(二)劳动合同义务

导游人员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向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义务。

1.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是导游应当认真完成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工作。

劳动合同还可以就某些特别事项做出约定。

2.遵守旅行社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旅行社有权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以更好地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旅行社合法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自身与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合同关系。

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者从导游人员那里获得的导游服务,是其针对旅行社享有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权利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义务,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义务

导游人员违反义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被旅行社追究责任,或基于《旅游法》等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旅游者无权直接向导游人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都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双方都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导游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经济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缺少一套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进取,导游人员等级与现实利益脱节,与业绩好坏脱钩,甚至出现了导游人员等级越高,向旅行社所交的人头费越多的不正常情况。现在全国登记在册的导游员中,初级导游员占%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要使旅游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轨,提高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及竞争力,有必要高度正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问题。只有他们的收入合法了、稳定了、激励机制健全了,他们才能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才能有可靠的保证。接受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通过旅行社内部的业务考核或职业培训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管理、等级考核等规章制度实施的。现在无论是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难适应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景点、公园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工作阵地,但是无论从现行的部门规章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条例如《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入公园、景点的免费权。带团时多数景点默许导游人员免票,但是如果导游人员平时进入景点、公园,现场考察或预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带团技能时,就可能被拒之门外,挫伤了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提高业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摘要]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现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二是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三是导游人员学习培训权难以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导游总量控制、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密切挂钩、旅游者(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等;拓宽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渠道则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门、导游群体代言人、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旅行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利益表达;旅行社 由于历史、体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许多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矛盾和问题,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开大学旅游学系本科生科研创新小组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1];肖佑兴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导游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于旅游产品产权界定困难、制度创新成本高、信誉低和追求短期利益、违规行为的风险有限、激励机制不当等[2];范玉翔等在导游收授回扣问题上引进“博弈论”,分析监管对导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线路产品低价格现象背后导游与旅行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5];梁智等认为导游人员的道德危险是近年困扰着旅行社业的一个严重问题[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导

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7]等等。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议和主张,对深入认识和理解当前导游市场大有帮助。但综合治理当前导游市场痼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度挖掘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虽然造成导游队伍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发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在于该职业利益表达方式严重缺失、维护权益渠道障碍不畅,致使导游人员许多合法利益无法真正得到维护和保证。

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天津光华教育】提供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 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 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 经济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

导游人员的素质

导游人员的素质 导游既是一种服务,又是一门专业和艺术。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服务的意识、服务的技能,同时也应具有导演的水平和演员的本领。具体来说,导游人员的素质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良好的思想品德 (1)热爱祖国 热爱祖国是中国的合格导游人员的首要条件。在海外旅游者的心目中,导游人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是“非官方大使”。旅游者正是透过导游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言行举止来观察、了解中国。因此,导游人员应把祖国的利益、社会主义事业摆在第一位,自觉地维护祖国的尊严、民族的尊严。 (2)优秀的道德品质 从接待旅游者的角度说,旅行社和各接待单位实际上组成了一个大的接待集体,导游人员则是这个集体中的一员。因此,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从这个大集体的利益出发,从旅游业的发展出发,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支持,关心集体的生存和发展。导游人员要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把这一精神与“宾客至上”的旅游服务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热情地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敬业 导游工作是一项传播文化、促进友谊的服务性工作,因而也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工作。导游人员在为八方来客提供旅游服务时,不但可以结识众多的朋友,而且能增长见识、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导游人员应该为此感到自豪。为此,导游人员应树立远大理想,将个人的抱负与事业的成功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进取,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热忱地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4)高尚的情操 高尚的情操是导游人员的必备修养之一。导游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努力使个人的功利追求与国家利益融合起来;要提高判断是非、识别善恶、分清荣辱的能力;培养自我控制的能力,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精神污染,始终保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导游证的导游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段关于像我们一样的一个大学生当导游的消息。但这个消息是有点奇怪。原来是这样,一个某高校外语系学生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他跟某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就聘用这个学生充任导游人员。不久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说实话,我觉得太可惜了,刚做了个导游却被处罚了。但是这位学生受到处罚没有错的。作为一个导游的最基本条件是先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这位学生连这个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属实,还要去当任导游工作是不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该受到处罚。但在这里还有一个单位负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聘用这个学生的旅行社。因为这家旅行社明明知道他没有导游证,还聘用他,给他提供导致错误的从业机会。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作为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要在从业旅游行业之前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意识,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佩戴导游证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自己不是领导别人而给别人服务的意识。

所以我们作为一个大学生做事应该先弄明白首先要做什么、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尤其是作为导游要有较强大的服务意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我觉得这位没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位学生的行为明明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参加资格考试合格的人不能当导游,所以罚款处罚了。不论是什么人,不论那个人有天大的本事,如他想要当导游,那么首先必须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在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虽然这位学生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业导游活动,跟那家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但他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给他提供这样的机会,也就是说给他提供不应该提供的职位和机会,《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所以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这家旅行社进行处罚,这家旅行社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这家旅行社把全部责任推给学生的话,这位学生有权利诉讼这家旅行社要负担一部分的责任。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考试吧(https://www.360docs.net/doc/da13681936.html,)2006-7-21【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MIPRO咪宝行业领先导游系统移动扩音,声声入耳https://www.360docs.net/doc/da13681936.html, 嘉强电子提供数字导游系统,大型企业,政府单位,外宾接待,国际会议,博物馆,旅游业.. 无线导游器无线导游器天津恒达科技专业经营无线导https://www.360docs.net/doc/da13681936.html, 天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经营无线导游器,生产语音讲解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 百度推广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的处罚

导游人员: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服务的人员。 特征:1 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 接受旅游社的委派 3工作范围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服务 分类按使用的语言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国导游员 按职业性质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按持有证书分为正式导游员和临时导游员 按导游所具有的级别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初级) 导游人员具有的基本素质较好的文化修养良好的道德情操一定的法律知识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参考资格 1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2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3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导游证申领的必备条件1 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 经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 3品行好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况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患传染性疾病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证的种类及区别 正式导游证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导游证 两者的区别 取得证书的前提不同 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 申领程序不同 有效期限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性质不同 颁发机关不同 领取程序不同 作用不同 期限不同 导游人员的权利 人身权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试模拟试题

导游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试模拟试题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国家旅游局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才能申请领取导游证。(×) 3、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都需要事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不得向其颁发导游证。(×) 5、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而且只能展期一次。(×)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7、在旅游行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经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行程。(×) 8、准备从事导游职业的小李认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只是规范导游人员的执业活动,对没有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没有约束力。(×) 9、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可能被处以500元的罚款。(√) 1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资格考试制度、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1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13、小王认为,因为各地导游资格考试内容不同、解说对象也不同,因此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14、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8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X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XX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XX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XX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XX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讲稿4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 大家下午好!我是工商管理系的曾莉莎。非常荣幸能在此分享我的说课内容,我抽到的题目是“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 我将会从这6个方面进行我的说课。 首先是教学理念。课程教学遵循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盯住旅游市场需求,紧跟市场动态,2013年10月1日中国首部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整个旅游市场起了颠覆式的影响,这也是中国首次将旅游行业的法制问题提高到了国家的高度。在新常态之下,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贴近一线服务之时更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旅游业界时政新闻,结 合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能性,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我所使用的是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考证教材之一《政策法规》。分为政策篇、法规篇。政策篇讲述国家方针政策,是国之根本。 法规篇共8章分别涉及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旅游资源、旅游者三大要素及“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相关环节的法律条文,每一章或节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文,各个法律法规构成了旅游行业的法律体系。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必修课之一。 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相关的辅助性资料。 本门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获取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考科目之一。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必修的法律规范。 与其相关的前续课程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旅游学概论》。 后续相关课程:《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模拟导游》《导游业务》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就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整章内容包括4 节,概述就是讲述什么是导游、导游的类别,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及申领导游证的条件等,第二节是讲述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节是导游的权利和义务。本次说课是第三节是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学生通过此节的学习,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让同学们知道作为一名导游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要遵守的义务。这部份教学内容,对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人员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教学目标

什么是导游员

·什么是导游员?1、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2.接受旅行社的委派。 3.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考试资格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的学历。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为什么要设立导游证?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导游证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导游证的领取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4.被吊销导游证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2.颁证机构不同3.领取程序不同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靠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者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导游人员的权利: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浏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项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到有声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办法或者不予答复的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依法承担而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往往是与其职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就是其依法承担并必须履行的职责。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一则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人员,及时得到导游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了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规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浏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构成终止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2)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3)必须彻底终止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行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生、财务安全的轻狂,向旅游者做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

导游员的素质

导游,顾名思义,就是引导他人游览。是为了满足旅游者“求知、求新、求奇、求乐”的愿望,组织协调旅游活动的服务性工作,是一项沟通、传播文化,给予旅游者知识,赋予教益、陶冶情操、增进交往和了解,建立友谊的高级服务工作。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旅游的全过程,是标志旅行社服务质量的首要代表!导游员的基本素质是指导游员所应具有的良好个人品质,这是导游员胜任旅游接待工作的必要条件。导游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热情友好、爱岗敬业 导游员应该性格开朗、待人热情、活波睿智、富于幽默感。导游员在接待过程中应该热情地关心每一位旅游者,经常嘘寒问暖,提供富有人情味的服务,使旅游者产生一中宾至如归的感觉。 导游员应该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热爱导游工作,真诚热情地为旅游者服务,精力充沛地投入旅游团的接待工作中。导游员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不怕吃苦、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旅游接待任务,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2.态度乐观、不惧困难 导游员在旅游接待过程时,经常会遇到各种意料不到的困难。例如飞机航班延误、旅游途中遇到车祸、旅游团内有人生病、旅游团内个别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某些安排表示强烈不满等。在困难面前,导游员应该表现出乐观的态度,让旅游者觉得困难并不像原先想象的那么严重,增加克服的勇气。因此,导游员必须是一个乐观主义者,在任何困难面前都不应丧失信心。那种一遇困难就惊慌失措、怨天尤人的人,决不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员。 3.意志坚定、处事果断 坚定的意志和处事果断的工作作风,是导游员成功地带领旅游者完成旅游活动的重要因素。无论担任领队、全程陪同还是地方陪同,导游员都必须在旅游者面前表现出充分的自信心和抗干扰能力。导游员应该坚定不移地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正当权益,坚持要求有关方面不折不扣地执行事先达成的旅游合同或其他合作协议。 在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时,导游员应能保持冷静,头脑清醒,善于透过纷乱复杂的表面现象,迅速找到问题的实质,果断地采取适当措施,尽快将问题解决好。 4.待人诚恳、讲求信誉 导游员必须具有待人诚恳的品质,无论对旅游者还是对旅行社,都必须讲求信誉,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一切事情必须光明正大,不得背着旅行社同旅游者、旅游中间商或其他旅行社做私下交易。导游员不应做假帐,虚报各种开支,也不能欺骗旅游者,损害旅游者的利益。导游员不得讲有关他所服务的旅行社或的旅游者坏话。这样既不公平又不明智,最终会让人对导游员产生恶劣的印象。 5.文明礼貌、举止端庄 整洁的衣着、端庄的仪表和潇洒大方的言谈举止,会给导游员增添几分气度,而衣着不整、形象邋遢、口出秽言的导游员则使人感到不可信任。因此,导游员的衣着必须整洁、得体;仪表端庄、大方;表情要自然、诚恳、稳重,让人看上去总是精神饱满、朝气蓬勃。在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导游员要讲求礼貌服务、使用礼貌语言,面部应经常带着微笑,使旅游者感到舒心、满意。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导游员在接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同许多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同这些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发生误会或甚至冲突。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导游员应以大局为重,在一些非原则的问题上委曲求全,尽量向对方解释,设法取得谅解,以消除误会、加强合作。 另外,导游员在接待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旅游者的情绪,发现不和谐的苗头时,应及时加以调解,使整个旅游团在团结和睦的气氛中顺利度过旅游全过程,留下对旅游活动的美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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