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操作办法(中心城区)

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操作办法(中心城区)
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操作办法(中心城区)

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

(中心城区)

各社保处、东湖劳动保障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7]84号)精神,现将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属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属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享受低保人员;

(四)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五)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二、操作办法

(一)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

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

3、低保对象应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重度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5、低收入家庭老人应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

6、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需要提供银行卡)。

(二)申报时间

1、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过渡期。过渡期内,参保居民每月20日前均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日后办理的视为次月参保。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低保对象填写《登记申请表》后还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如民政部门能提供低保对象信息名单,可不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

3、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登记申报资料;

4、社区居委会使用“武汉市居民医疗网上服务系统”中的“居民登记模块”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参保人持第二代身份证的直接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产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见附件),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若信息有误,使用“资料修改模块”修改,重新打印《核定单》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手续需由其监护人代办或陪同办理。

5、社区居委会将参保居民照片粘贴在确认后《核定单》上(有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需粘贴相片)。

6、参保居民缴费绑定须由缴费银行卡的主卡人签订《委托转帐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办理缴费信息绑定手续;无银行卡的参保居民需由主卡人陪同办理。

(四)缴费标准及要求

1、缴费标准

(1)参保居民属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在校

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2、缴费要求

(1)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授权书》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卡上存款。

(2)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选择当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月20日前缴费;选择次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缴费。

(3)参保居民未按以上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城镇居民,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五)社会保障卡制卡流程

1、社区居委会每月23日前下载制卡计划(一式三份),连同粘贴有相片的《核定单》一并报送辖区社保处。

2、社保处汇总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制卡计划、基准纸和《核定单》后,于当月26日前报送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通过基准纸和《核定单》采集照片信息制卡,制卡完成后通知各社保处领取社会保障卡。

4、社保处通知辖区各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6、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特殊业务处理

(一)参保信息订正

居民参保后信息发生变化,需到社区居委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订正表》(以下简称《订正表》,见附件),并提供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需由其监护人办理(陪同);缴费信息发生变化的需由主卡人重新签订《协议》。

(二)停保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

(三)退款

参保人办理停保手续若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可于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

的退费手续。

(四)年审

1、年审对象包括低保对象、18岁以上的在校生等,重度残疾人原则上不需进行年审。

2、年审时间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3、属年审对象的参保居民应到原参保登记地办理年审手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参保居民,应到变更后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年审手续。

4、年审时应提供的资料: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低保对象需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18岁以上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5、参保居民年审后,人员类别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上年标准执行。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属年审对象的居民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年审的,视同自愿停保。

四、操作要求

(一)各社保处要做好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集中组织学习,认真掌握文件精神。

(二)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精神和操作规范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医辽保险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居民基本医辽保险待遇享受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但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

(五)武汉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1、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2、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核定单

3、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订正表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六、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关于大额医疗保险规范用 药的通知》(武劳社医[2007]12号) 2.办事程序: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大额申报资料送至大额办。 3.须提交的材料:凡申报大额保险费用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同时上报“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版及手工版各一份)。资料袋封面各栏目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端正;申报明细表须加盖公章。住院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 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 注意事项:?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门诊费用也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凡进行放射治疗均须提供放疗治疗单。重症病人需要提供重症病历首页。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一、紧急抢救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而就近前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以下简称市内急救直接转院)。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以下简称外地急救)。 (二)申报资料:

1、市内急救直接转院人员7日内(或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外地急救人员10日内(或7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急救直接转院人员及外地急救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 审批。审核后无论同意与否,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到单位或个人。二、定点医院转院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院(同济、协和、广州军区总医院、武大中南医院、武大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转院治疗定点医院)。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出的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发票。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通过定点医院转院无特殊情况即时审批。 三、转院费用申报程序: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辖区社保处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政[2004]6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4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二) 1.问: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缴费怎么缴? (一)原新农合单个零星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到各乡镇(或街道)人社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再受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三)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退伍证或毕业证) 2.问:在校学生怎么缴费? 在校学生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缴费,但必须先取得社保卡,如果还没办社保卡的,要尽快去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登记信息,否则影响正常缴费。 3.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怎么缴费? 是否全部不用缴? 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保持原口径不变。参保人到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后不再缴费,个人缴费与补充保险金都不用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问:医保卡今后还有吗? 社会保障卡既有医保卡功能,又有银行卡功能。医保卡将被社会保障卡替换。今年缴费请直接使用社保卡。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6.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是否变化?报销比例怎样? 原城镇居民医保在并轨城乡医保后基本待遇不变。 并新增待遇:⑴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⑵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7.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是不是和新农合一样?区别在哪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原城镇居民另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比原新农合参保人多缴一个补充保险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待遇一并直接结算。 8.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未设定限额,整合后为什么要设定门诊限额?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省人社发【2017】341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整合后原城镇

武汉市重症医保新规定

武汉市重症医保新规定 医保门诊重症鉴定有了新规——真正患有重症的参保人员,才会享受医保待遇。 昨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武汉市将实行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新规。规定将统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加强鉴定医院管理,透明鉴定程序,规范鉴定项目收费。 据打探,患有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肾移植术后等26种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的程序如下: 首先要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二甲以上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及支持诊断的检查报告;符合受理规定的,辖区经办机构会向参保人发放门诊重症鉴定通知书及鉴定表;参保人持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医院医保部门在接受参保人《审批登记表》及重症资料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病情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病例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能根据病历资料判断结果的,直接提出鉴定意见。对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再判断的,应通知参保人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在鉴定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辖区社保处;通过重症鉴定,取得门诊重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家医院就医,选择的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武汉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执行新规后,参保人办理重症鉴定将更加方便——参保人申请门诊重症待遇过程中,将不需要在鉴定医院等待鉴定结果继而转送辖区社保处(分局),而是由辖区社保处(分局)直接将鉴定结果以及门诊重症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参保人。

同时,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医院由以前的二级以上医疗资质医院全部换成三甲医疗资质的医院,鉴定结果更准确,进而避免了参保人因对鉴定结果的疑问而进行重复鉴定的麻烦。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 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高校如何代缴参保大学生居民医保费? 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15日前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规章制度《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9〕3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9年与2019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 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 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 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 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

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筹资就低 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 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 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 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 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 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 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 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医疗保险制度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全国各地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扩大覆盖人群。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缴费标准支付待遇相对负担 调研的目标人群和所涉及的问题: 本次调研的主题是“武汉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所涉及的问题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个人负担问题,参保就医是否方便问题。 调研情况综述 一.武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政策方针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6.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31 【实施日期】2001.10.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 2001年10月31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武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手机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参保□是否制作社会保障卡 □□□□□ 一般居 民 新生 儿 低保 对象 重度残疾人(须一级、二 级) 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家庭 老人 □补缴户口性质:□本市居民□非本市居民 □□□□□ 一般居 民 新生 儿 低保 对象 重度残疾人(须一级、二 级) 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家庭 老人 出生年份为参保上年的新生儿还需勾选: □从出生之日起补缴□仅补缴当前年度□仅补缴出生当年 □停保□实时缴费□居民医保年审□个人一般信息变更 □居民医保未到待遇享受期退款□居民医保缴费重核 注:“本市居民”指我市中心城区户籍和我市新城区户籍的居民;“非本市居民”指除“本市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统一按照申请补缴时,提交的户口簿信息确定。 参保(代办)人签字:(我已阅读反面的须知内容) 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代办)人填写,请在需办理的业务名称前的“□”内打“√”并填写相关办理内容,如是代办人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及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此表由社区留存备查。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参保范围办理业务提交资料 1、18周岁以 下的居民; 2、18周岁及 以上的非从业居民;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 缴费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按“低保对象”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 及复印件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 复印件; 3、申请按“重度残疾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 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5、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 为5K至50K之间,JPG格式的电子相片。 补缴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按“低保对象”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武汉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重度残疾人”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补缴的居民,还需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停保和 实时缴费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 医保 年审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友情提示: 1、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享受次年全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2、邮储银行批量扣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他时间需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统一采取实时征收方式缴纳。 3、已按“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核定其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4、出生之日起90日及以内(90日中含出生当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若出生之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的上年,可申请仅补缴上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仅补缴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同时补缴上年和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5、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仅可申请补缴办理时当前年度的个人居民医保费。补缴后的居民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 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 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大学生 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

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劳社[2001]125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终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终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结算: (一)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 2、月度内实际往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并从当月结算费用额中暂扣6%,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2021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日前,武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个人缴费相关政策 ___》,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5元,7月1日起开始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 此前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分三种: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调整后,这三类人群的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为上上年度(n-2,n指享受待遇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按此标准,xx年度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为185元。对于原本低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将有所提高;而对于原来高档位缴费的居民来说,缴费标准或有所降低。城镇户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贴。

此外,从今年缴纳xx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居民政策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今年,成都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标准尚未确定,将依照本年度国家补贴的金额、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制定。这是成都商报记者在昨日召开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消息。

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

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和学校(含幼儿园)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乡镇和社区村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第六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居民医保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困难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各类困难人员统一参保和统一缴费;落实政府补助;指导街乡镇和社区村配合经办居民医保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的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身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供困难人员名单,按要求做好困难人员参保和缴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X发〔X〕X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X号)、省政府X年第2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序整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在制度运行上,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医保定点、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运行方案、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四统一”。从X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全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全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

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县区要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借助信息化等手段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促进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年度筹资标准随政策调整。X年全市暂按X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筹资,即人均筹资标准77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政府补助520元,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待X年缴费标准通知后补缴其差额部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市县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统一待遇标准。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X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 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费未超过2个月,必须及时补齐欠费,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不超过2个月的的欠费补缴后如何恢复待遇资格? 这种情况下,补缴到账且无其他欠费的,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资格管理手段是什么? 武汉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资格已实现数据系统自动化管理。凡按照政策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系统给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居民医保门诊包括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上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2.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 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 3.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起付标 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4.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 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 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最高限额为元。,,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6.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参保人员入院应诊时必须验证参保人员的及,否 则将按非参保人员对待;收费室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并保管好患者的,待出院办理结算手续后返还本人,住院处须收取病人,。 2.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有: 3.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所用药品,检查治疗必须与审批确定的相 关。 4.门诊重症人员按在职,退休的比例支付。如使用乙类项

目,参保人员要先自付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5.参保病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日量;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带药不得超过日量。带药情况应详尽记载病历记录中。 6.参保病人不得住家庭病房,不得挂床住院。住院费用的支付: 如病人使用乙类项目需先自付10%,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7.退休人员自付的比例为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 8.参保人员进行手术时,术中需使用置入,置换材料的,必须由主 治医师填写医保病人手术用特殊材料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后,连同材料进价发票送医保办审批,并告知病人材料费用收取比例(国产材料病人自付,进口材料病人自付,否则费用全部由科室承担。 9.参保病人住院,管床医生应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如需要使用或,必须经得同意,并在签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以下是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安吉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我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参保缴费,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增设了哪些“实惠”的新条款?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副科长李忠伟进行了解读。 开放县级医院普通门诊报销 《办法》指出:县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30%。 “这意味着,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报销内容增多了。”李忠伟介绍说,2014年,参保人在县内县级医院门诊就医,可按比例报销门诊挂号时的一般诊疗费、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中草药费。根据《办法》,2015年,参保人不仅可以相应报销以上两项医疗费,还可以按照30%的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西药费用及诊疗项目。“血常规、肝功能等产生的检验费,B超、CT等产生的检查费,清创换药等产生的治疗费以及门诊手术费……这些都在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内。”他补充道。 ·

在县外定点医院分娩可补助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的(含已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补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800元。 “在县外医保定点医院生孩子同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了。”李忠伟说:“2014年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才能享受800元的定额补偿款。2015年1月1日起,在县内、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都能享受定额补助800元的政策。”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再度提高 《办法》指出:2015年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即28万元,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李忠伟表示:“分析每年参保人住院报销情况,近年来,我县连年提高年度住院报销限额,2013年该限额为12万元,2014年该限额提高到26万元,2015年上升为28万元。” 新增全日制在校生死亡补助 《办法》指出:本县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参保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每人5万元的补助金。 李忠伟说:“对比2014年相关政策,这是《安吉县2015 ·

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2.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 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 3.需提交的材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说明(单位盖章)。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2个月 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申报审核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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