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预备

第三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

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推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幸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操纵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操纵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幸免操纵缺陷造成的治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幸免事实不清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可能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同意执意恶性承揽;托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治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托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托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可能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治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阻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专门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差不多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差不多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讲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讲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操纵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操纵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讲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讲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托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治理方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依照《涉税鉴证业务差不多准则》第十五条和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打算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打算表或在鉴证报告讲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物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筑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专门关注:

(1)应依照不同行业的性质分不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猎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缘故;

(6)猎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刻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专门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专门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专门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同意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纳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物资、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专门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

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依照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同意捐赠收入鉴证

1.同意捐赠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同意捐赠收入应专门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同意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同意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同意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同意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同意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

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专门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讲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专门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专门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专门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顾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专门重组鉴证

1.专门重组应依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专门重组应专门关注:

(1)企业重组专门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专门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专门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依照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专门关注企业重组专门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专门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专门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专门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

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

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专门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同意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专门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专门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依照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关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依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依照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专门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依照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关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依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依照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

(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专门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依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依照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专门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

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能够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依照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依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讲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专门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依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

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物资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筑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治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治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专门关注:

(1)应依照不同行业的性质分不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治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猎取成本明细表,分不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纳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缘故;

(6)成本计确实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专门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刻;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治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专门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治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猎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缘故;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缘故;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治理费用鉴证

1.鉴证治理费用应专门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治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治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治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治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治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 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 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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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2、第2、3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3、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 4、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2-3-4行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数,若第1+2-3-4行为负数,则第5行应填零。 5、第6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 6、第7行“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抵的企业所得税额,当第5行为零时,填写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确定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不实行就地预缴的纳税人填写O。 9、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0、第1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1)就地纳税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10行。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行)×9行-10行。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税流水号: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

2019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至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企业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起:如(税款所属时期起:2016-01-01)税款所属时期止:如(税款所属时期止:2016-12-31) 100基本信息 10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否 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 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106非营利组织是否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8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109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否 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其他 200重组事项 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否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是否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

BB028(印刷版-挂网)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版本号:201101)

BB028(印刷版-挂网)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二) (版本号:201101)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投资者进行年度申报时,须附送企业(业户)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不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3、“身份证明类别”: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台胞证”、“其他”。 4、“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与身份证明类别对应的号码。 5、“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投资者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6、“投资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二)表中项目说明 1、第1-5行,按照申报纳税同期企业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反映企业(业户)超过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3、第19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反映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业户)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4、第30行“应税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业户)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5、第34行“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业户)按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此项目填写后,须附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投资业户亏损弥补明细表》。 6、第35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反映已计入收入总额的国库券利息。 7、第36行“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反映按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8、第39行“分配比例(%)”: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分配比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填写为100%。 9、第41行“适用税率”、第42行“速算扣除数”:根据汇总数(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选择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10、第45行“减、免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个人所得税额。 11、第47行“本期前已预交所得税额”,填写投资者当年度在本企业已申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2、表二补充资料“4、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从本独资企业以外取得的其他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13、表二补充资料“5、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扣除额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的扣除额合计数。 (三)表中栏目的主要逻辑关系: 1、第40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40=38×39 2、第43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43=40×41- 42 投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计算公式如下: 43=[(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41-42]×[40/(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四、报送时间要求: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都须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Word)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doc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走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丙公司是否需要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确答案』根据已知资料,丙公司2010年处于免税期。根据税法规定,除特殊规定外,任何企业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使处于减免税期间的企业也不能例外。因此,丙公

司应当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也不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就应当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乙公司能否在2011年5月30日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确答案』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解散并终止经营活动。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由于乙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终止生产经营,因此,乙公司应当在2011年1月30日前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 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

2018年度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申报告资料汇总填写档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3月13晚8点免费直播答疑,保存此图扫码即可观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么?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不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全年应该缴多少所得税,总机构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并分配好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填写复杂的年度申报表,而只要填写较为简单的季度申报表,再带上总机构计算、分配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就可办理申报,也就是俗称的四次季度申报以外的“第五次申报”。 注意: (1)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多缴了要退所得税,这种情况和要补税一样,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不是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退税。

(2)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汇总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在当地计算缴纳所得税,那只能恭喜你,须单独填写这37张表去办汇算清缴申报。 3.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两种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直接核定每一年应缴的所得税,这种类型企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我们平常常见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就是按照企业经营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这种类型企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用的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是同一格式(B类申报表),不需要去填查帐征收企业用的这套37张年度申报表(A类申报表)。 4.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税目的纳税人,而且必须是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 二、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 财务报表; ? ?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 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至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 投资业户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 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管理机关 正常申报□ 自行补报□ 稽查自查补报□ 延期申报预缴□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延期申报预缴”: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择该项。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 3、“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 篇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SB00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篇二:企业所得税汇算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 1 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

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2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投资业户名称(盖

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流水号: 投资业户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 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管理机关 正常申报□自行补报□稽查自查补报□延期申报预缴□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文件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一般企业(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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