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编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类型:□初次申请□延续申请

申请等级:□甲级□乙级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保密局印制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2.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申请书》按照表格样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4.《申请书》中所有表格内容须填写完整、清楚。

5.《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编码装订,加盖骑缝章。

6.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供与《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光盘资料三份。

8.以上材料均填写电子版,打印要求: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行间距32磅,上下左右页边距27mm。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单位自愿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知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工作。

本单位在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数据表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光电磁介质印制、档案数字

化加工资质可不提供);

4.从事相关印制业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如业务增项时的

工商备案材料等);

5.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6.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8.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涉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涉

密等级);

11.缴纳社保金满1年员工名单(缴费清单加盖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委托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4.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

15.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专利和软件着作登记

权);

16.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科技和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

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7.主要印制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原值和采购日期);

18.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

19.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

密管理制度);

20.保密管理情况报告(含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建

设、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涉密印制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21.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2.初次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材料(初次申请可不提供);

2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24.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3份。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重庆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 资质认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重庆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并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备份生产设备。 (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规定精修订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围从事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围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国境公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现场审查保密知识测试题库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现场审查 保密知识测试题库 一、通用题 1.填空题(每空1分,总分20分)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3)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 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7)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8)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9)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0)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查】,通过【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1)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经过【保密】教育。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按相关保密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13)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4)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与防护。 1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7)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18)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1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功能的各类信息设备带入涉密印制场所。 20)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2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23)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2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25)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 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DOC)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类型:□初次申请□延续申请申请等级:□甲级□乙级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保密局印制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2.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申请书》按照表格样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4.《申请书》中所有表格内容须填写完整、清楚。 5.《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编码装订,加盖骑缝章。 6.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供与《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光盘资料三份。 8.以上材料均填写电子版,打印要求: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行间距32磅,上下左右页边距27mm。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单位自愿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知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工作。 本单位在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性质(以营业执照为准)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注册时间年月注册资本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生产能力等情况)申请理由及近3年相关业务完成情况

主要规章制度目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 一、涉密文件资料类 1适用范围 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文件资料印制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保密标准 2.1保密标准实施原则 2.1.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2.1.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2.1.3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等相关管理相融合。 2.1.4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2.1.5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2.2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2.1.1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2.1.2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2.2.1.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例会应当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应当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2.1.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2)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审核、签发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2.2.1.5保密总监或者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2年1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

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光电磁介质印制、档案数字 化加工资质可不提供); 4.从事相关印制业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如业务增项时的 工商备案材料等); 5.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6.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8.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涉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涉 密等级); 11.缴纳社保金满1年员工名单(缴费清单加盖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委托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4.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 15.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专利和软件著作登记 权); 16.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科技和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 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7.主要印制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原值和采购日期); 18.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 19.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 密管理制度); 20.保密管理情况报告(含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建 设、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涉密印制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21.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2.初次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材料(初次申请可不提供); 2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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