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

(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

(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1]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管理要求。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3 定义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我公司密件为涉密的文件、记录、磁盘(U盘、硬盘)、光盘。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 密件的保密管理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4.1.1 制作密件必须依照我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 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1.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 4.1.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 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1.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4.1.5 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的保密措 施。 4.1.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1.7 涉密U 盘、光盘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标识、签收和登记工作。 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4.2.1 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收、登记、编号等手续。 涉密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保密办主任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小化原则确定我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传阅密件,应使用“密件传阅登记本”,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原则上应在两天内阅毕归还。 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或传递密件,由承办人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见附表二),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递送。由专人递送的密件须办理《呈报密级文件交接单》,由对方单位签收确认后,将该交接单带回公司归档。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完整word版)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1. 涉密载体管理总则 1)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2) 我所国家秘密载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一类是我所内部在研发、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 3) 本制度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各部门。 4) 各涉密部门和担负涉密工程任务的项目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归档、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5) 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及知悉程度:单位各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 载体密级、期限和标志 1) 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确定 a) 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应为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 b)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c) 我所确定、变更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即保密范围)的规定及其说明。 d) 我所内部在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承载这一事项相关信息的各类秘密载体,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 e) 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确定方法: (1)依据新产生载体参照的背景确定。新产生载体参照的背景为国家秘密,并包含全部或部分背景信息的,该载体应确定为国家秘密载体,其密级根据参照的背景信息的密级确定。一般情况下,背景信息的密级即为新产生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重庆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整理版

精品文档 六、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 1. 保密办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见附件21《涉密文件资料借阅审批单》、附件22《涉密文件资料借阅登记》)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同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3.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 4.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 6.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2)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3)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7.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8. 各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归档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集中统一保管并对这些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借用和归还制度 可编辑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YHNB/B 20006-2016] 第一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

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五条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著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密级使用人 第六条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著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七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 资质认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重庆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并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备份生产设备。 (三)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乙级资质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密件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

1.公司内密件制作 (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须交公司综合部资料室存档,保存3年后方可销毁。打印密件必须加盖密件印制专用章。 (3)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文件,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2.在公司外部制作密件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见附表3),并到资料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制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它同公司内密件制作规定。 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须将上年度产生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建立完善《年度定密工作台账》并报资料室备案。 第十条密件的收发和传递 1.各种形式传递的密件,一律经公司综合部部长拆封登记后方可使用。 2.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做好密件接收、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公司内设计、工艺、质量等密件的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制作、产生部门负责。 3.密件传送方式分为机要方式或专人专送方式,机要传送需填写《机要发送申请单》(见附表4),专人传递需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见附表5)。 第十一条密件的保存 1.密件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密件,严禁将密件存放在家中。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规定精修订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 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 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制作 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 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 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 (暂行)》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 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 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秘书和行政部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 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 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 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二、收发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 适用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 1.2 适用于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等过程的保密管理。 二、职责 2.1 办公室负责涉密载体的制作、复制与管理。 2.2 保密办公室负责涉密载体的监督检查。 2.3 党务工作部负责涉密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的制作与管理。 2.4 涉密部门负责外来涉密载体、公司发放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三、涉密载体制作管理 3.1 涉密部门因工作需要制作涉密载体(含内部资料),应填写秘密载体定密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保密办公室和定密责任人同意后到办公室进行制作。 3.2 办公室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记录载体制作数量和去向。制作涉密载体应编排份号,并在台账上予以记录。 3.3 涉密音像制品由摄制和编辑单位建立照相、录像登记表,对记录和

存储涉及军工科研事项的音像资料进行管理。 四、涉密载体复制管理 4.1 涉密载体复制由办公室统一完成。禁止到营业场所复印、制作含有涉密信息的载体。各类涉密载体必须按照原稿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进行标识,严格按知悉范围和批准的用途控制载体制作数量。 4.2 因工作需要对涉密载体进行复制、扫描、存储和刻制光盘时,需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载体(含电子文档)的复制由业务部门申请经保密办公室审批后办公室负责复制。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制作、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载体复制件的密级标识应与原件保持一致,纸介质载体须加盖“中信机电制造公司保密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印戳。 4.3 因工作需要摄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现场背景和密品实物的声像制品,由单位专职人员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完成摄制、编辑和制作,还应进行密级分类,涉密音像制品应在图像播映首页和存储介质同时进行密级标识。 4.4 过程文件资料是涉密载体在起草、修改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制作过程中的多余份数、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保证涉密载体登记数量和实物一致。 5、涉密载体的收发、传递管理 5.1 涉密载体收发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确保涉密载体处于受控状态。 5.2 办公室应建立涉密文件收发文登记薄,对外来文件资料和公司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收发登记,记录文件资料在公司内部传递过程直至归档。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围从事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围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国境公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 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 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 3 年 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 产经营条 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 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2.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定义 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 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

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1. 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 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 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 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由公司人员携带传送的,携带传送人应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经审批后填写《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携带传送人外出时应将《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交给门卫。送达人应将《外发涉密载体签收表》交由收件人签字,并将签收表带回交公司保密办存档。 第四条密件的使用 1. 公司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现场审查保密知识测试题库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现场审查 保密知识测试题库 一、通用题 1.填空题(每空1分,总分20分)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3)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 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7)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8)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9)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0)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查】,通过【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1)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经过【保密】教育。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按相关保密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13)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4)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与防护。 1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7)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18)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1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功能的各类信息设备带入涉密印制场所。 20)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2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23)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2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25)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注意要点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及保密要点 1.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2.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3.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出厂前,对可能反应或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 4.密品运输时,应将密品密封包装,发货、收货、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 5.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密品销毁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监销,确保销毁后不再具有涉密信息。 1.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

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要避免将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以行政级别确定知悉范围。 2.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台账信息包括使用人、部门、名称、编号、操作系统安装日期、密级、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准确、完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2.粘贴的密级标识应由机关、单位统一制作,不易破坏、涂改或擦除,并粘贴在设备显眼位置。 3.标识内容包含责任人、设备编号等信息,应当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 4.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如“禁止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等字样。 1.查阅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台账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是否齐全; 2.查看台账与实物是否一致; 3.查看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是否粘贴标识,且标识上的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与台账是否一致。 1.复印机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应当经过审批登记并在机要室或指定的涉密复印机复印,复印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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