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食药监食免罚…2018?3号当事人:曹建方(红山区来家超市)性别:男、民族:蒙古、出生:1983年11月28日、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八组、公民身份号150404************ 地址(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同济购物广场负一层邮编:0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2150402MA0N3EP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150404************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在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同济购物广场负一层的红山区来家超市对该单位经营的葡萄干(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9月1日,标示生产者:北京迅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内蒙古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进行检验。2017年12月20日收到编号为ALS20170140的《检验报告》。葡萄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ALS2017014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MG17150041053-L)、《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内食药监办…2016?88号文件,并对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告知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执法人员于12月21日将《检验报告》ALS2017014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MG17150041053-S)、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NMG17150041053)寄送标示生产单位,北京迅扬食品有限公司于12月24日签收。该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反馈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且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葡萄干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于2017年 12月 27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进货凭证等资料,且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查明,这批次葡萄干是从绿然优品(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进了30袋,进价是9元/袋,销售价是11.9元/袋,已全部销售(其中抽样8袋)。货值金额为357元,违法所得为261.8元。

相关证据:1.检验报告(No:ALS20170140)1份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MG17150041053)1份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送达回执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现场检查笔录1份8.询问笔录1份9.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0.王海波、曹建方、满桂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产品厂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2.销售单1份;13.企业标准1份;14进销存台账1份;15.现场拍摄商品标价签照片1张16.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2张17.《关于问题产品“葡萄干”的处理报告》1份18.EMS快递单及快递查询打印件各1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进货凭证等资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 3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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