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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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

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

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

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

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

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特别说明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 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企业已从政府拨款为主的筹资方式,转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等同时并存的筹资方式,负债经营已为企业普遍采用。负债经营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产生财务杠杆效应,为企业的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效益。但是,负债经营也存在着风险,如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负担过重,偿债困难,银行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拖欠借款,应收款收不回,应付款付不出等等现象。因此,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它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利于企业经营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债权人进行正确的借贷决策。由此可见,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预期目标:本文在参照国内外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偿债能力的各种指标入手,以沪市电子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财务管理理论、财务战略管理理论、财务评价理论为指导,通过数理统计和数据挖掘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测定了电子行业偿债能力指标的标准值,从而为电子业上市公司在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有个明确的度量,为增强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提供一定的探索性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政策性意见以及为相关理论研究做出贡献。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对沪市电子行业的财务分析中,偿债能力分析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研究已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是由于样本选取,研究方法及绩效评价角度的差异,造成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国内研究,蒋理标(2005)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负债经营时现代企业的基本经营策略,如何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是企业进行负债经营风向管理的关键环节。现有的偿债能力分析主要是通过研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结构关系及各项目的变动情况,来确定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健康、偿债能力是强还是弱。简燕玲(2005)提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安排好到期债务的偿还;二是要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文章分析了目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从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方面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出了适当的改进,提出了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要考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渠道、企业流动资产质量、企业所处的寿命周期等以前很少涉及的几个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分析及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分析及建议 李泽轩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证券市场一直都在不断发展,近些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而不断受到损害。这些十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非常重要。合理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一直是财务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将深刻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这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将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随意性 上市公司经常将没有经过严格审核的报表,在报刊上进行披露,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在报表中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国家的规范性法规未能引起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视,很多公司对此态度也缺乏一定的严肃性。无论是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还是披露 时间上都表现了极大的随意性。 (二)信息披露片面性 很多上市公司会在上市报告书、招股说明书中,夸大其词的形容自己的长期发展以及投资项目和重大决策。但却不会过多的描述自己公司存在的缺陷,在信息披露时模棱两可。这样就美化了公司的市场形象,也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可以优化各项经营指标,更容易拥有再融资资格。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准确的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应尽义务。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会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谓信息真实性,是指被披露的信息应该是确定的,不应有虚构或者虚假的内容。所谓信息准确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应该严谨周全的说明公司现实状况。不能误导有误导描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一些公司管理层为了股票市价,经营业绩评价,经济利益,公司信誉等。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经常虚增利润,弄虚作假。在信息披露时夸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这些违规行为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投资者无法得到正确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四)信息披露被动性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下面由我做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请各位股东提出意见。 2008年工作回顾 2008年是公司上市以来,遇到困难和挑战最大,生产经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公司董事会与全体员工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围绕着年初制定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一方面积极应对燃煤等要素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涨、在建项目资金紧张、机组利用小时下降等复杂的经营环境,紧抓机组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另一方面根据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国家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化,有序推动在建项目的开展,拟建项目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保证年初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业绩的稳定。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合并口径计算) 1、总资产:605,553万元,同比增长15.23%。 2、净资产:152,313万元,同比增长55.69%。 3、营业收入:完成180,955万元,同比增长19.16%; 4、营业成本:完成142,048万元,同比增长41.24%;

5、利润总额:完成2,624万元,同比减少90.11%; 6、净利润:完成1,136万元,同比减少90.13%。 2008年全年完成发电量507,016万千瓦,同比增长9.44%;上网电量完成449,699万千瓦,同比增长10.17%;供热量完成357万吉焦,同比增长19%。 二、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情况 2008年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讨论通过了30项议案,披露各类公告38份(其中定期报告4份)。其中,购买资产方面议案2项,生产经营方面议案15项,公司治理方面议案6项,其他方面议案7项。这些议案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实施,为公司在严峻的形势下,尽最大努力实现盈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召开股东大会3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4个。上述会议的召开保证了经营、投资等各项议案的顺利执行,保证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实现。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和公司高管的聘任工作,重新改选了四个专业委员会,使其继续发扬科学决策、严格监督的优良传统,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制定了《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了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对定期报告先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根据规定与担任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并到公司现场进行考查,充分发挥了监督作

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房地产业是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先导性、基础性的产业;正逐步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状可以归纳为:(1)资产负债比率较高,有上升趋势;(2)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都有下降趋势,2004年小幅回升;(3)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在上升,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在下降;(4)公司规模在扩大,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房地产业是进行房产、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基础建设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房地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国家和当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非常大:经济高涨,房地产会发展迅猛。经济受阻或下滑,房地产也会发展迟缓。其发展发展也同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非常明显的周期性。作为房地产业微观主体的房地产公司的稳健盈利能力是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甄别具有稳健盈利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对行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期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年数据和指标的分析,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定量、科学的评价,了解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现状,找出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本研究通过分析房地产上市公司信息,找出影响房地产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指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对策,为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指导作用,为行业发展和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作用。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杨琼(2004)认为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状可以归纳为:(1)资产负债比率较高,有上升趋势;(2)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都有下降趋势,2004年小幅回升;(3)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在上升,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在下降;(4)公司规模在扩大,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国内各学者和评估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进行研究的时候,多数是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经营效率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多是运用主成份分析方法或者是多元统计分析中的因子分析方法,运用因子分析模型,对几个指标进行考核,按各指标的重要性不同确定各指标在综合评价时的权重(李明伟,2007)。然后在各单项指标考核评分的基础上,乘以每项指标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一、概述 A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二、相关法律法规 A现行 B咨询意见 三、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董事会——独立董事 D、监事会 E、经理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五、案例

一、概述 A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治理体系。 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建立公司操纵权的配置与行使机制 建立董事会、经理层及职员的监控及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公司进展的激励机制 解决企业扩张过程中所带来的治理缺陷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发行上市前 –辅导验收的重要标准 –发行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后 –证券市场后续融资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法规 《公司法》1994.7.1施行,1999修订 《证券法》1999.7.1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12.16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5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版,2002.2修订第十章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 三、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章程指引》第35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简要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简要汇编(上)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1、? 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分析: (1)含义:企业可动用的资金总额减去本期新增加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上缴所得税 和年终分红,也就是企业期末自我发展能力。 (2)计算: A、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有实际现金收入的其他各项收入和费用,减实际引起现金 支出的各项费用: 企业可动用资金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盘亏和出售净损失+折旧费+计提坏账-其他业务支 出-金融费用支出-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 -上缴所得税-收回未发生坏账

B、以税后利润为基础,加上不实际支出的费用,减去不实际收入: 企业可动用资金总额=税后利润+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和出售净损失+计提坏账准 备-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收回未发生坏账 (3)表外筹资: A、分类: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 B、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 如: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但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 C、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 度内,最常见的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D、企业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 转化为表外筹资。 E、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 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 作用等,还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 (4)企业可持续增长速度: A、定义:指不增发新股并保持目前经营效率和财务政策条件下,销售所能增长的最大比率。 B、计算: a、根据期初股东权益计算: 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股东权益本期增加/期 初股东权益

IPO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IPO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06.5.18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09.3.31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85 - 1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06.1-

18.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47 - 22.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153 - 23.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168 - 24.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194 - 25.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2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2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29.-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30.股票发行定价报告指引(试行) 31.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3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3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3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35.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附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华东科技为例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华东科技为例 摘要 盈利能力是公司各个层面都十分重视的指标,它指的是公司资本产生附加值的能力,即公司实现盈利的能力。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实际上是对经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以及其他指标的分析。无论是对于运营商还是投资者,盈利能力分析都能够快速识别管理和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对策以提高利润率。在日益开放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可持续的业务发展需要持续的盈利能力。因此研究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当重要。准确、深入地评估企业盈利能力可以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盈利能力的相关概述,主要介绍了盈利能力的相关概念、类型和评价因素,为后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能力分析,主要介绍了华东科技的公司概况以及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现状。第三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现状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求改进。第四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状况的影响因素。第五部分为华东科技提高盈利能力的措施,通过对华东科技盈利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改进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的不足之处。这不仅对华东科技的盈利能力提升及未来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华东科技;资产

Abstract Profitability is an indicator that is highly valued at all levels of the company. It refers to the ability of the company's capital to generate added value, that is,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achieve profitability. The company's profitability analysis is actually an analysis of operating profit margins, cost expense margins, total return on assets, and other indicators. Whether for operators or investors, profitability analysis can quickly identify problems in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 and improve countermeasures in a timely manner to increase profit margins. In an increasingly open market and a fiercely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sustainable business development requires sustained profitability.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tudy the profitabi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ccurate and in-depth evaluation of corporate profitability can promote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fitability of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Therefore, for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ing the rapid growth of East China's technology business and improving its profitability is an important issue at present. Keywords:Listed company; profitability;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ets

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现状分析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学年论文 题目名称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现状分析院(系)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物流本科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杨敏 指导教师 2011年 12 月 16 日

目录 一、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总体分析 (1) 1、历年财务状况比较 (2) 2、上市公司整体比较 (2) (二)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分析 (2) 1、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投资规模小 (2) 2、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受金融约束 (3) 3、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全 (3) 4、投资者的态度 (3) 三、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 (3) (一)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规模较小 (3) (二)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之间的单一运作 (4) (三)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布不平衡 (4) 1、东中西部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平衡 (4) 2、南北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存在差异 (4) 四、建议及策略 (4) (一)针对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4) 1、物流企业上市公司应提高自身的企业营运能力 (5) 2、物流企业上市公司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物流精神 (5) 3、物流企业上市公司应以“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为根本的服务目标 (5) 4、以场站为基础,建立自己的物流中心 (5) 5、以物流中心为基础,构筑城市间的运输网络 (5) 6、以物流网络为基础,建立全球物流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全球物流服务 (6) (二)策略 (6) 1、观念领先、人才优先战略 (6) 2、科技支持战略 (6) 3、服务创新战略 (6) 4、联盟发展战略 (7) 参考文献 (7) 附录 (8) 物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8)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b-精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2)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A期货交易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六十 答案:C 3、下列不属于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B财务负责人 C副经理 D高级法律顾问 答案:D 4、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B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C发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D发行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答案:A 5、发审委会议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名。 A5 B8 C7

D6 答案:A 6、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至少()以上。 A20% B25% C10% D15% 答案:C 7、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 A3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答案:D 8、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中国证监会将直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是()。 A.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的资产发生重组 B.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C.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 D.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正确答案:B 9、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A.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B.做市商交易方式 C.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A 10、甲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甲公司分立为两个子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立后,原甲公司的债务由集团公司继承

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概念:企业的发展能力,也称企业的成长性,它是企业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企业能否健康发 一、企业的发展能力分析的思路: 以价值衡量企业发展能力的分析思路。 1、企业发展能力衡量的核心是企业价值增长率。 通常用净收益增长率来近似地描述企业价值的增长,并将其作为企业发展能力分析的重要指标。 净收益增长率是指当年留存收益增长额与年初净资产的比率。 2、净收益增长率的因素分析: 净收益增长率=留存收益增加额÷年初净资产 =当年净利润×(1-股利支付比率)÷年初净资产=年初净资产收益率×(1-股利支付比率) =年初净资产收益率×留存比率。该公式表示企业在不发行新的权益资本并维持一个目标资本结构和固定股利政策条件下,企业未来净收益增长率是年初净资产收益率和股利支付率的函数表达式。企业未来净收益增长率不可能大于期初净资产收益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留存比率是影响企业净收益增长的两个主要因素。净资产收益率越高,净收益增长率也越高。企业留存比率越高,净收益增长率也越高。 由于净资产收益率的重要作用,在实际运用中经常把净收益增长率扩展成包括多个变量的表达式,其扩展式为: 况下,只能以g的速度每年增长(该增长率是可持续增长率),当企业增长速度超过g时,上述四个比率必须改变,也就是企业要超速发展,就必须要么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总资产周转率),要么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销售净利率),或者改变企业的财务政策(股利政策和财务杠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调整经营效率、获利能力及财务政策来改变或适应自己的增长水平。 在实际情况下,实际的净收益增长率与测算的净收益增长率常常不一致,这是因为上述四项比率的实际值与测算值不同所导致的。当实际增长率大于测算增长率时,企业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当实际增长率小于测算增长率时,企业存在多余资金。 3、评价 以净收益增长率为核心来分析企业的发展能力,其优点在于各分析因素与净收益存在直接联系,有较强的理论依据;缺点在于以净收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一、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 形成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同业竞争- 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

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四、同业竞争- 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外资企业吸收合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汲取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2004-11-12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7]71号 (43) 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52) 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 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 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组织机构 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股东大会

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o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o第一节股份发行 o第二节股份转让 o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上市公司全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20-2021完整版)

上市公司全套管理制度2020-2021完整版汇编 编号:LZH/JYQX-ZD12b-2020 作者:玖月琼兮 2020年7月X日

目录 第1章行政管理制度 (5) 1.1 员工行为规范 (5) 1.2 6S管理制度 (13) 1.3 奖惩管理规定 (17) 1.4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21) 1.5 文件管理制度 (27) 1.6 报表管理制度 (36) 1.7 印章管理规定 (38) 1.8 档案管理办法 (49) 1.9 证照管理办法 (57) 1.10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68) 1.11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72) 1.12 电话通信管理办法 (80) 1.13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 (88) 1.14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91) 1.15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99) 1.16 公文管理办法 (104) 1.17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17) 1.18 办公用品配备管理办法 (125) 1.19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128) 1.20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32) 1.21 来宾接待管理办法 (136) 1.22 合同管理办法 (141) 第2章财务管理制度 (152) 2.1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152) 2.2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160) 2.3 发票管理制度 (171) 2.4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75) 2.5 统计管理办法 (184) 2.6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89) 2.7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201) 2.8 会计交接制度 (221) 2.9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225) 2.10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29) 2.11 内部结算管理制度 (254) 2.12 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259) 第3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69) 第4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72) 第5章生产管理制度 (334) 5.1 计算机工作管理制度 (334) 5.2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38) 5.3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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