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婚前你应该先考虑一下这几个问题

咨询离婚前你应该先考虑一下这几个问题
咨询离婚前你应该先考虑一下这几个问题

咨询离婚前你应该先考虑一下这几个问题解答离婚咨询是律师服务中的常见业务,因咨询者的婚姻家庭状况不同,律师的解答也有一定的差异。在回答咨询之前,律师首先要了解咨询者的婚姻情况,但大多数时候咨询者会出现答非所问,进而影响咨询的效果。今天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在进行离婚咨询时,当事人应当做的准备工作。

1、确定是否合法登记结婚?

无合法登记结婚也就不需要离婚。小编曾碰到过不少咨询者,打来电话,直接倾诉婚姻多么不幸,过得多么不好,小编安慰半天,开始了解婚姻情况,先问了一句:你们什么时候领的结婚证?对方说:结婚证?没有,办了婚礼不就行了。小编:@_@,好吧,除了事实婚姻外,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等问题的,过不下去直接分开就行了,不需要离婚。当然了,有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吗?不一定,小编在办理案件中,曾见到一份结婚证,无编号、无钢印、无红章,通过档案查询,根本不存在婚姻登记。那么,这样就可以确定不存在婚姻关系了。当然这种现象的发生可能存在各种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难以认定存在婚姻关系。

因此,得首先弄清楚自己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2、婚姻双方还能否对离婚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前者不需要走司法程序,只要双方对男女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在协议离婚中,其实没有必要非得按照法律规定来。俗话说,好聚好散,双方在仍可以正常沟通的情况下,只要对离婚所涉及的问题妥善安排即可,不必按照法律规定锱铢必较。此种离婚方式的好处是,方便快捷,和平分手。弊端是,来不及后悔。后者,即起诉离婚,一般是双方在无论如何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会采用的离婚方式,如果起诉离婚走到判决的话,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此种离婚方式的好处是,服众,弊端是,办理时间慢,不一定能离掉,且分手后连朋友也做不成。

因此,在进行离婚咨询时,应当告知双方能否沟通,一边律师给予最合适的建议。

3、为什么要离婚?

小编在电话中了解离婚原因时,不少咨询者都会说,没感情了或者没有原因就是不想过了之类的回答。首先,咨询者的每个回答,都会影响律师的判断和给你的解答。如果不愿意告知具体原因,那么,对不起,律师也没有义务回答你的法律咨询。其次,部分咨询者确实就是因为感情淡了,或者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过不下去了。对于这种我只想说,玩儿呢,孩子都有了,房子、车子都奋斗出来了,现在说没共同语言,没感情,律师不信,法官更不会信。如果坚持是这原因,那只能说明对婚姻考虑不够慎重、不会经营婚姻,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挽救婚姻,并不适合离婚。最后,百分之九十的离婚咨询者,都会问,听说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是真的吗?小编再次强调,假的,假的,假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要再咨询这个问题了。

因此,除了协议离婚自由外,起诉离婚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没有法定理由的,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离不掉的。

4、有无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个原则,大家可以参考,婚前任何一方所得都是个人财产,对财产拥有单独所有权。婚后,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则,有原则就有意外,主要存在于按揭贷款房屋、非商品房、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问题上,这些特殊情况需要告知律师,由律师进行具体分析。

因此,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是重中之重,建议先对夫妻间的财产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再进行法律咨询。

5、离婚争议焦点是什么?

个别咨询者把自己的恋爱经过、结婚经过、婚后生活前前后后说了一遍,最后才告诉律师,现在只是孩子抚养权没有谈妥。额,好吧,直接告知子女情况就行了,不需要再回忆那些甜蜜点滴了,都已经决定离婚了,还秀什么恩爱。

因此,在咨询时,应当重点告知离婚中的争议焦点,以便律师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法律解答和建议。

6、是你本人需要离婚吗?

小编在接到咨询离婚的电话后,都会先问一句,是不是你本人要离婚。如果不是,那么小编拒绝回答,让本人自己咨询。为什么这样做?因为别人的婚姻,

你做不了主,别人的婚姻状况,你也不了解,最起码没本人了解。在不了解、也不能做主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就是耍流氓,话传话,一人一个样,律师告诉你的,你能够一字不差的讲给本人吗?这是对其本人不负责任,也是对律师不尊重。当然,如果本人有特殊情况(比如正在监狱服刑、精神疾病等)无法亲自咨询律师,也可以说明情况,在进行咨询,但这样的咨询效果依然会大打折扣。

7、真的决定离婚了吗?

不少咨询者在咨询了离婚相关问题后,觉得太麻烦或者太慢而决定不离继续忍耐。离婚是三个人(子女)的事,结婚就意味着承担责任。在结婚不慎重的情况下,离婚就应当更加慎重,小编见过不少离婚后生活不如以前的,子女也跟着遭罪。

因此,建议在进行离婚咨询前,想清楚自己是不是确实过不下去了,毕竟咨询离婚并不像菜市场买菜,我不买,我就随便看看。我不离,我就随便问问。好吧,不带这么玩儿的。

8、愿意支付咨询费吗?

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了,不少咨询者会认为,律师应当帮助自己,应当普法。为什么这么想?律师就是个体户,自给自足,并不像法官、检察官、公安一样由国家给发工资。律师懂的,咨询者不懂,这就是价值所在。某些离婚咨询比较复杂,涵盖了双方关系、子女抚养、房产、股权、债务等诸多方面,解答完这所有问题,恐怕至少需要一个小时。有的直接加微信张口就让发个离婚协议模板,好吧,想要模板可以自己上网上下载一个,没必要非得找律师。律师把自己的所学通过语言和劳动时间转化为劳动成果提供给咨询者,为什么不该收取费用?收费的不一定靠谱,免费的一定不靠谱。特别是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服务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何不付费请律师根据自己的婚姻情况量身定制呢?律师希望每一次法律服务都做成艺术品,而不是流水线作业。

综上,在进行离婚咨询前,先考虑考虑以上这些问题再决定咨询离婚也不迟。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改完后,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程序

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程序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同时对子女人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咨询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能够到婚姻登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同时对子女人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咨询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别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咨询题。假如他实在别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惟独进行离婚诉讼了。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普通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关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赋予立案。假如你们双方别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暂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刻到庭应诉。并且,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情愿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有效。 B.经调解后,他接受你的离婚请求的,同时对子女及财产咨询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别接受的,或双方接受但对子女及财产咨询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别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碎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寿诞祝词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a9326004.html, 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不管是办理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当事人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在离婚的时候一般称之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只有符合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后,法院才会准予离婚。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审查是否准予离婚时不应以当事人有过

错、不能调解和好等其他原因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感情确已破裂”。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关键词:判决离婚;制度;局限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2-03 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400045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制度,对于调解我国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有关判决离婚制度,有的已不适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如以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判决离婚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判决离婚制度概述 (一)我国判决离婚的含义。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①。从形式意义上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都可以称为判决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只有夫妻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裁决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一般说来,判决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离婚的结果,后者着眼于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并不全部以离婚告终,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诉讼离婚与实质意义上的判决离婚也不相同。 (二)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三是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概括性条件,列举的五种情形则是认定感情破裂的具体规定。 (三)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依据。(1)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夫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都是通过感情的变化而起作用的。恩格斯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②。离婚纠纷的产生,无不与夫妻的感情状况有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死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仍可以继续存在下去,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马克思说:“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③。“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④。因此,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离或不准离的法定界限,是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离婚问题的观点。 (2)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历史发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原则界限,是我国离婚制度发展的结果。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立婚姻自由原则以后,抗日战争时期,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夫妻感情恶劣”作为离婚的依据。1943年2月4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求离婚。”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与不准予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在这里,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实际上仍然是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因为感情是夫妻关系赖以维持的基础。现行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论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向立 2012

准备离婚财产怎么分,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

准备离婚财产怎么分,法院判决离婚 财产分割 准备离婚的时候如果你们双方已经签署协议的时候,可以按照协约来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的话而且双方还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可以上诉。法院判处分配的时候要看一方是否有过错,双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还是,共同财产可以平分,也可以依情况处理。 想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时准备离婚的夫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也可以申请法院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判决,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离婚财产怎么分以及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二、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分?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 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民事诉讼法及适用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标题: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律事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 5月 20 日

摘要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如何能既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离婚;感情破裂;婚姻破裂

目录 摘要 (1) 目录 (2) 引言 (3) 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3) 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4) 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离婚的法定条件 引言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此说如《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苏维埃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离婚态度是否“坚决”。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OO一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内部标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内部标准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

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

离婚判定标准

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的法定标准

离婚的法定标准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婚姻法31条),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婚姻法32条)。这节课主要讲的是离婚的法定标准,也就是32条所规定的诉讼离婚这一部分的内容。根据2001年《婚姻法》32条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该法条概括性规定之后,在第3款中又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离婚的法定理由可以概括性的总结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法律所列举的关于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对于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者情况,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已经严重背离一夫一妻的本意,家庭暴力也违背夫妻相互尊重、扶住的义务,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和睦,长时间不合而分居的,夫妻关系也已经名存实亡,有这些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但不是必须具有这些情况,其他情况也可能构成感情破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项内容也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2001年《婚姻法》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在此我就不逐一念了。下面具体讲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其立法演进以及当下学者对现行法定离婚理由所存在的争议: 一、我国离婚法定标准的立法演进 离婚制度不仅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最大、争议最多的篇章。新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在婚姻法的三次修订过程中,离婚制度都占据重要比重,对民众的生活、婚姻观念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在离婚制度中,离婚的法定标准又是其核心,也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婚姻法学界争论最多、最广泛的课题。 (一)1959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封建主义的男性专权制度,建立起现代社会的自由离婚制度。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由于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50年代一直有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理由论强调,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准予离婚;感情论则强调,感情是婚姻本质,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准予离婚,而不问理由是否正当。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实际上是过错离婚主义与无过错离婚主义之争。由于受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理由论即过错离婚主义无论在理论界及司法界均占上风,成为主要学说和实际上的判案标准。 (二)198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彻底否定了理由论,第一次在中国采无过错的破裂主义。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感情破裂论取代了理由论,感情破裂与否成为决定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持的标志,学界普遍认为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无过错离婚主义成为我

离婚律师--起诉几次可以强制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经营不下去了就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这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公民可以直接协商或者是起诉离婚。那么,起诉几次可以强制离婚呢? 不管起诉多久如果双方没有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就是不能离婚的。在一般的离婚起诉时,如果遇到对方不想离(也包括对方恶意拖时间)法院法官为了自己工作压力轻,往往先判不准离婚。如果双方经过了六个月后还是没有和好的可能,再次起诉时就可以判决离婚了。记住是生效后六个月,而不是判决后六个月。 离婚的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离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

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婚姻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离婚

《婚姻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离婚 《婚姻法》中除了对男女结婚的条件有限制外,同时也对双方离婚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所以说,实践中并非夫妻想要离婚就一定可以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还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婚姻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离婚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疑惑。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注意,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主要是要看他/她的主观故意。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也就是周围的人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认为他们是夫妻,哪怕只是一种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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