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

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的抽象危险性,但有的危险通常被认为是适当的、允许的,称为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针对的是常规性医疗,传统医疗的固有危险有些是不必告知也应为患方所知的,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消炎药有刺激肠胃的作用等。有些则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的,例如,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即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是医疗行为适法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

应予以告知的是医疗行为的非常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的药物疗法所带来的危险,在这些医疗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说明,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

笔者认为,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二、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三、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四、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五、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六、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七、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八、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九、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另外,在承认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承认医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告知义务是医生对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强调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医生对于医疗方案选择、医疗事务处理的决定权。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足取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医疗权利的滥用,使患者论为医疗的客体,侵害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的积极性,而且使医疗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是一种损害。笔者认为,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包括:一、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二、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三、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四、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五、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六、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医生在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义务劝导患方转诊、转院,即转

诊的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转诊、转院的劝导义务实际上是医院对于本院的临床设备、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及医生的专业所长、临床经验等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的必然延伸,因为患者选择医院是建立在对医生的信赖之上。事实上,医生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展开适当的治疗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患者并不知情,实践中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贸然收治病人,结果造成了医疗事故,或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使医生承担转院、转诊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的知情权,维护患方利益,避免贻误治疗时机所必需的。

三、确定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

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治疗义务的一部分,是从治疗义务中派生出来的一类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告知义务是与治疗义务并列的一类独立义务。笔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于医疗契约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它先于治疗义务而存在,与治疗义务的内容、目的均不相同,应该认为是一类独立的义务。

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会在法律上产生如下效果:

构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医生的告知是确定医疗行为的前提,在患方同意的范围内,医疗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医生的告知和患方的理解、同意,具有在医患之间分担风险的作用。如果医生已经告知患方实施某些具有侵袭性的重大治疗行为的风

险性,患方理解并同意医生的行为,在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医疗失败,或发生副作用、并发症,医生可以免责。这里患方承担的只是医疗固有的风险、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并且这是建立在医生对风险的全面有效的告知之上的。医生不得单纯告知患者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否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实践中医院要求患方签署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所谓承诺书或同意书之类的文件,应认定无效。

医生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实施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或者超出患方同意范围而实施治疗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患方有权知悉医方施加到患者身上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后果,因此说知情权的实质是保护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的生活费、补助费等等,造成肢体残损等严重后果的,还应给付其它相关费用。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1.病人的权利的含义 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 2.病人的权利的内容 1981年世界医学会提出的“病人权利”主张 (1)病人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2)病人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3)病人在了解正确资迅后,有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4)病人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5)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要求应有的尊严。 (6)病人有接受或拒绝宗教协助或慰籍的权利。 我国的主张: 1.享有基本的医疗权 宏观层次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的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为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观层次 (1)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2)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4)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 2.享有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 3.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4.享有保密和隐私权隐私含义: 隐私是指个人不受社会、他人干涉的有关私人信息的控制部分。 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

则有哪些? 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本节课程向大家详细介绍法律上赋予患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患者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一、生命权 (一)定义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生命权设立的意义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收回全国各省法院省高院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所有死刑复核收为最高院进行复核。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慎用,法律要尊重生命。 在尊重生命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也可能会构成对剥夺人的一种伤害。例如让一个人用一种工具杀死另外一个同类,这种行为对这个行刑者来说也是一种伤害。所以在很多保留死刑的宗教国家,仍然规定在行刑的时候,几支枪支中必须要有一支是假子弹,是因为这可以让每一个行刑者在精神上得到一种宽松或宽慰或者是安慰。从这里,我们更加应该意识到生命的剥夺是残酷的,我们应该尊重生命。 二、健康权 (一)定义 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其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健康权案例及分析 1 、案情回顾: 此案发生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患者高烧入院,在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积水,在住院三个月多的时间内,病人接受了医院的治疗,但是在住院结束以后,病人的出院诊断上却写着左肾功能衰竭。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患者共花费将近 30 多万医疗费,但却未能达到治愈效果,因此将此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个患者的左肾积水最后造成左肾衰竭进行一个过错鉴定。当鉴定人打开它的病例,察看了长期医嘱和临床医嘱之后,发现这个病人住院三个月的时间里的 30 多万医疗费中,后两个月花费高达 28 万。 2 、案例分析: ( 1 )问题 1 :后两个月为什么花掉如此多的钱呢? 查阅医嘱发现,病人在后两个月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真菌感染,全身性的真菌感染,医院为治疗他的真菌感染,竭尽全力,而且仅仅针对真菌感染使用的这个进口的两性霉素 B ,

医生说明义务

论医生的说明义务 摘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增强医患沟通的有效途径。 义务和权利总是相对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过程,权利是义务履行的结果。权利的 性质和内容决定了义务履行的方式和范围,所以要充分履行义务,必须先认识权利的内 涵。医生的说明义务所相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正确履行医生的说明义务,必 须先了解患者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起源于针对纳粹战犯进行人体试验的纽伦堡审判,在这次审 判中,确立了在人体试验之前须做到“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 们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它隐蔽 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 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这次审判对二战中发生的严重反人权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纠 正,传递了一种对人权和个人自我决定权尊重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 础,知情同意权的确立实质就是在医疗活动这一特殊的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 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权保护在医患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患者知情的内容必须包 含所有可能会对患者的行为和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也是对医生说明义务范围的 原则性要求。那么,如何去判断什么是可能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而保障医 生完全能够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呢?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说明义务的标准。 二、说明义务的标准 关于说明义务的标准,各国并存着“合理医生”和“合理患者”两种截然相反地标准。“合理医生标准”来自于1957年英国的B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案1,此案中原告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其主治医生决定对其采取电刺激疗法,但是却没有告知原告这种疗法有导致骨折的危险性。在原告接受了治疗后,果然发生了双侧胯骨骨折的后遗症。为此原告将医生告向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原因在于:在当时的医疗实践中,医生的做法符合一名合理的医生的做法。也就是说,医生的说明义务限于一个合理的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将作出的说明。这个判例所确定的法理,在医学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至今,美国的部分州和英国均对医生的说明义务的判断采取这种标准。合理患者标准是指“医师的披露义务应以一个合理病人为做出一个明智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所有与一个处于原告位置的通常病人的决定有实质性关系的风险均应告1Alasdair Maclean :《Briefcase on Medical Law》,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 利及义务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摘要: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医务人员患者 ,是医德范畴的基本组成部分。权利:是 :(l)宁职尽责,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医生;(2);(3)发扬正气,克服邪气,,它有利于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 1. 证明文件权,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 2.医学研究权。 3.依法收费权,获得报酬权。 4.人格尊严权。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 1. 承担诊治的义务,尽力解除患者痛苦的义务。 2.尊重患者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如实说明义务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带不利后果)。 4.尊 重患者选择权(紧急情况,无人行使时可由医院代为行使)。 5.保密的义务。 6.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疗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病人权利是多方面的,就医疗而言,就是在医疗过程中体现得病人与医疗卫生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如公正、平等的医疗、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密权、对医疗行为及医疗机构的监督评权、诉讼权、责任减免权等。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患者在医患关系中也具有相应的义务。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有: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agent,动作者)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二、患者的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收到尊重的权利。 3.知情权(病情、医疗措施等,包括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 4.选择权(同意或不同意及选择何种治疗、手术方案等)。 5.隐私权。 6.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7有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节权、诉权)。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力及义务中,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的明白清楚对每一位社会人在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卫生法立法研究》《患者的权利——伦理探微与实务指南》《医患双方的权益》《百案通解医疗侵权》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关键词: 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

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

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

医师工作制度及职责

医师工作制度及职责 1.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门诊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门诊医疗、预防和教学。 2.门诊医师要热情服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工作时间严禁在室内吸烟,严禁酒后坐诊。 3.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上岗,衣着整洁。佩戴胸卡,做好接诊准备,做好室内卫生。 4.门诊医师对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病历,负责对危重患者的接诊工作,严禁超范围服务。 5.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各种传染病要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做好疫情报告登记,并做好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工作。 6.严格执行医疗操作常规及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开大处方,合理用药,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悉掌握各项技术操作,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7.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不收红包,不克扣患者,不私自卖药,不断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 8.认真书写处方及各种检验单,做好门诊登记,不涂改医疗文件,不出具假证明。待病人如亲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急诊科主任岗位职责 1.在院党委、院长领导下,负责急诊科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业务技术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医疗护理质量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总结。 3.负责组织并参与急诊伤病员的诊治、危重患者的抢救、复苏与监护,适时组织院前急救。 4.组织指挥大批创伤、中毒等重大急诊病人的救治,并及时向医务部(处)和院领导报告。 5.经常检查急救药品、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 6.参与组织院外急救小组,指定车辆,配齐药品器材,放在固定位置,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7.负责组织本科业务训练、人才培养和技术考核。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并担任教学。 8.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新业务和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9.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差错。 10.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医风教育。掌握所属人员思想情况、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晋升、奖惩和培养使用意见。 急诊科副主任在急诊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按分工履行主任职责的相应部分。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X。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X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X围地使

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X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XX,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 )XX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XX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摘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 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 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 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 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 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 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 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 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师的职业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思想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纵观众多纠纷,有关“医师的告知义务”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讨论尤多。 医患关系这一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方应该以一个善良受托人身份,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即一方面要尽力为患者的病情予以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避免患者利益的不当受损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一般的告知义务”。 一、必须的告知义务。有些医疗信息因为涉及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利益或损害患者的利益的后果,这就是合同要求医方应履行的必须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患者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医方,才可能建立起对医方的信任,委托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进行治疗。这也是患者享有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医方必须将会影响患者选择医方的具体信息予以披露。 二是涉及到患者同意权时的告知。医方对一些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损害或者是带来较大额外风险的医疗行为时需征求患者的同意。 三是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进展、治疗结果、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一般的告知义务。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而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告知或要求告知的时候而予以告知。比如说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所进行的治疗活动等。

我国已出现了第一例仅以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而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该案患者因病救治于某医院,术前医方未告知有切除肝脏的危险,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需要切除肝脏,但未告知患者本人,而是由家属签字就实施了手术。后患者以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患者被切除的是重要脏器,直接影响患者今后的生活,但考虑到实施手术是为救治患者而采取的,法院最终支持了患者的部分请求,由医方赔偿患者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当今社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发生,以及医患矛盾的对立。只有对医疗纠纷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处理好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合理地掌握了与其专家资格相适应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能,并能在医疗过程中针对患者的伤病情况,合理并准确无误地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危险和损害。一般可以分为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方法和手段等要有全面的认识,提前意识到自己的诊疗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尤其是不良后果。并且要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明确告知病人或者家属。而且,医师对于所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应当有所估计和把握。发生的几率越高,相应注意的程度也就越大。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舍弃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采用更加保守的治疗;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即提高对患者病情的关注度,对于已知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预先准备好应对措施。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法律中规定的注意并没有上线。而没有上线则意味着不能避免“过度关注”的情况,而“过度关注”直接导致的便是“过度治疗”,无谓的检查等给患者造成了财务负担。其次,法律中规定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仅仅有时间上的界定,而忽视了区域上的界定。就我国而言各地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定义就模糊化了。最后就是医师之间的等级也各不相同,而法律中对于医师等级和其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细化。 医师作为病人健康乃至生命的主宰者,应当自觉承担起各项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病人争取获得健康的权利。除此之外,医生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是履行告知义务。

医生的职责包括

医生的职责包括 : 1、积极为病人治疗:医生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病人服务,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了医疗这门职业,就承担了任何理由都无法推托的为病人治疗的义务。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的理由,都不应限制或中断医生对病人的治疗。 2、解除病人痛苦:病人痛苦包括躯体性的和精神性的。躯体痛苦一般可用药物等医疗手段加以控制,但心理精神痛苦则需医生以同情心理解病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才能奏效。 3、向病人及家属解释说明病情:医生有义务向病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种说明不仅仅是为了争取病人接受医生诊疗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知情权。 4、为病人隐私保密:保密是医务人员的一种传统道德。《国际医学伦理准则》中规定:“由于病人的信任,一个医生必须绝对保守所知病人的隐私。” 我国卫生部1985年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 “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和秘密。” 这就是要求在为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严格保守医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医生的职责是社圣的。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他们在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即发扬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全部的临床疗工作中,无条件地维护病人的利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每一件事,治疗病人疾病,增进病人的健康。同时,每个医生还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增进公众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 医生和病人,是两个非常有意思的群体。他们既对立,又统一,既充满了矛盾,又体现着和谐。他们可以在瞬间成为朋友,又可以在瞬间成为仇人,他们的关系很微妙,很复杂。原因不外乎两个:生与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义务

1、内科住院患者刘某是一名律师,总爱跟医生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生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是* A.基于合同自由,医师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B.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师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C.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但患者不积极配合诊疗的除外 D.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但客观原因的除外 E.医生无权拒绝提供服务,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应该转诊 2、小刘原来是内科医师,后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从事全科诊疗工作。小刘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3、小刘是内科医师,工作多年,近年因家庭变故,罹患抑郁症,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医院应为其办理何种手续*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4、小刘刚刚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拟申请执业注册。该注册属于*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E.停薪留职 5、执业医师小王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期执行。有关小王的执业资格说法正确的是* A.不影响执业活动 B.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 C.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 D.注销注册 E.变更注册

6、医师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并出售给患者。该购买、出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 A. 合法行为 B.好意相帮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E. 销售假药罪 7、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定比例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该比例是* A.满承装量 B.1/2 C.1/3 D.2/3 E.3/4 8、有关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正确的说法是* A.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B.上级医师审阅、签名 C.带教医师审阅 D.主管护士审阅、签名 E.无权书写病历 9、《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的执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应达到的程度是* A.合格 B.良好 C.优秀 D.卓越 E.一流 10、小刘原来是内科医师,已停薪留职多年,近日,小刘办理了重新注册手续。小王停薪留职至少已经多少年了*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E.5年 11、医师执业证书未记载的事项是* A.执业地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

1、张大夫是骨科的医生,一术后患者出现呼吸系统疾病,需要请呼吸科医生会 诊。会诊时,张医生,会诊医师刘医师,进修医师多人及实习医生参加了会诊。 会诊完毕后,书写会诊意见的应该是* ?A.张大夫 ?B.刘医师 ?C.张大夫、刘医师均可 ?D.张大夫、刘医师、进修医师均可 ? E.张大夫、刘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生均可 2、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定比例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 该比例是* ?A.满承装量 ?B.1/2 ?C.1/3 ?D.2/3 ? E.3/4 3、急诊科收治一昏迷患者,身份不详,无人陪同。经初步诊断,急诊科医师申 请将患者转入上级医院,转院的理由是* ?A.缺乏技术条件 ?B.急诊科没有床位 ?C.超出主管医师诊疗能力 ?D.无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 E.无人支付医疗费 4、执业医师小王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期执行。有关小王的执业资 格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影响执业活动 ?B.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

?C.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 ?D.注销注册 ? E.变更注册 5、小刘是急诊科医师,某日接诊一危重患者,医院无救治能力,应转院。对转 院的时间要求是* ?A.按时 ?B.及时 ?C.准时 ?D.随时 ? E.适时 6、有关急、危、重症患者转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立即转院 ?B.医生决定是否转院 ?C.病情稳定后立即转院 ?D.病情稳定后征求患者意见再转院 ? E.转入本地区上一级医院 7、小刘刚刚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拟申请执业注册。该注册属于* ?A.初次注册 ?B.重新注册 ?C.变更注册 ?D.注销注册 ? E.停薪留职 8、医师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并出售给患者。该购买、出售行为的法律后 果是* ? A.合法行为

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医院的注意义务

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医院的注意义务 曲延兴律师 案情简介:年月日时分左右,原告刘崇武感到恶心,喝了一瓶霍香正气水、两杯茶水,随即呕吐,呕吐物带血,并出现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症状,即打急救电话去被告烟台毓璜顶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当时原告及其家属反复向医生讲,患者的胃没有问题,是不是诊断错了,让医生再仔细诊断一下,而医生却以他十几年临床经验认为不会诊断错,并于当日时分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日时左右,医院组织胸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于日时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小时,不能修复,决定二期行结肠代食管术。月日时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年月日时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于年月日出院。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误诊使原告失去了治疗的最好时机,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万元。 法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是否存在误诊申请了医疗事故医学鉴定。在鉴定会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持己见,最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烟台毓璜顶医院赔偿原告刘崇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由于自发性食管破裂属急症范畴,发病率低,临床较易漏诊,早期误诊率高达%~%,即使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也不一定能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医院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一、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和认定 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首先应确定医院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医院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过错, 本案中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就是要看医院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案情可知:年月日,患者刘崇武因呕吐、呕吐物带血、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原因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诊断为胃穿孔,于当日施行了剖腹探查手术,术中并未发现胃穿孔,手术完

医师的基本职责及义务

第一部分临床各级医师岗位职责 一、临床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院长负责。 2、定期讨论本科在贯彻医院(医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3、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4、领导本科人员,完成门诊、急诊、住院患者的诊治工作和院内外会诊工作。应用“临床诊疗规范(常规)”指导诊疗活动,有条件的可用“临床路径”来规范诊疗行为。 5、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6、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7、保证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在本科贯彻、执行。可制定具有本科特点、符合本学科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经院长批准后执行。严防并及时处理医疗差错。

8、按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原则,决定各级医师手术权限,并督促实施。 9、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0、领导组织本科人员的“三基训练”和定期开展人员技术能力评价,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1、参加或组织院内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并接受和完成院长指令性任务。 12、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1)工作资历:必须是本专业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和技术专长。 (2)工作能力:对本专业临床及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13、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参加院外会诊和病例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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