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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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整理

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P35):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义务(P40):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规定,义务人为

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3.民事法律关系(P30):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

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P3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5.民事法律行为(P13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

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中附有

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的行为。

7.宣告失踪(P6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

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宣告死亡(P7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9.合伙(P10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10.法人(P7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监护(P59):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成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成为被监护人。

12.代理(P174):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3.无权代理(P188):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

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4.表见代理(P19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5.用益物权(P28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6.担保物权(P306):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7.抵押权(P308):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

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8.留置权(P326):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

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19.典权(P305):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20.民法(P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形成权(P3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22.法定继承(P592):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

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23.代位继承(P59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4.遗嘱继承(P600):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

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

25.遗赠抚养协议(P610):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

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简答题

1.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307):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P284):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

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P44)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P266)

1)无处分权人所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

3)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P22)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干预相结合原则

8)绿色原则

6.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P584)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7.我国一年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P200)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求赔

偿的时效期间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其时效期限为3年)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5)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共

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船舶碰撞致第三人伤亡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时

效期限为1年

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P352)

1)一方获利(债务人)

2)他方受损(债权人)

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9.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P352)

1)管理他人事物

2)须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0.法人的特征(P75)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代理的特征(P175)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2.合伙的法律特征---普通合伙(P103)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13.遗嘱继承的主要法律特征(P600)

1)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2)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14.所有权的法律特征(P242)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1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P57)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6.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P651)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均构

成侵权行为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1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P190)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8.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哪些调价(P83)

1)设立人或发起人

2)设立基础

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19.遗嘱的有效条件(P604)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0.宣告失踪的条件(P68)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这

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申请人。有权申请

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

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

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任何其他

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

踪申请案,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的

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

即为失踪人)

21.宣告死亡的条件(P71)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

为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下落不明的时间

计算与宣告失踪相同)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益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

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做出宣告

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中

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2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68)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2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行为

3)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

论述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2.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P24)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

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

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时一定行为或者不

实施一定行为。

3.人身权的法律意义(P625)

1)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既有自然

属性,也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

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

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

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

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本人的尊重。

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2)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

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

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

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同时,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

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来源于

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2、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3、来源于

人自身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益(P216)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率。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

物权效力的差异。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率,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

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相互间的

优先顺序。例外是限制(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

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

物权,也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

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

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改稿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 改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1、涉及考试内容的课程名称: 民法学 2、使用教材: 郭明瑞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论 1、识记:(1)民法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1)我国民法的法源(2)民法的本质(3)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识记:(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体系(3)民事义务 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权利主体——人(3)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5)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章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出生(3)死亡 2、理解:(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概念和本质(3)合伙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第五章:物权法原理 1、识记:(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3)物权法的趋势(4)物权的客体 2、理解:(1)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定主义(3)物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5)不动产所有权(6)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债权法导论 1、识记:(1)债法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分类(3)不当得利的概念(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缔约上的过失 2、理解:(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生效(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要件 第七章人身权概述 1、识记:(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3)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 2、理解:(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身份权(6)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八章侵权行法为概述 1、识记:(1)侵权(2)侵权法(3)侵权的分类 2、理解:(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考试形式及考试题型 1、民法学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考试题型: 选择题(15个,共15分); 名词术语解释(5个,共25分); 简答题(3个,共30分); 论述题(2个,共20分); 应用题或案例分析题(1个,10分)。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PDF.pdf

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版复习提纲】PDF.pdf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知识框架绪论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P1-P2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P3-P7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P6【区别和联系】第一段 4、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含义。P6最后一段 5、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P7第二段 第一章人生的青春之问 第一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总看法 1、人的本质。P9最后一段 2、人生观的含义。P10第三段 3、人生目的。P10最后一段] 4、人生目的的重要性。P10-P11首先、其次、再次。 5、人生态度的含义。P11第二段 6、人生价值的含义。P12第二段 7、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P12第二段 第二节正确的人生观 1、世界观的含义。P13第二段 2、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P13第三段 3、个人与社会的关系。P13-14【对立统一。最根本的是?】 4、科学高尚的人生最追求是什么?P15第三段 为什么?4点(4个才能)

5、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P16-17 四点 6、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什么?当前标准是什么?P18第二 段 7、如何评价人生价值?【根本尺度,当前标准,三点方法】P18 8、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P19 三点 第三节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1、怎样看待幸福问题?P20-21 2、怎样看待得失问题?P21 3、怎样看待苦乐问题?P21-22 4、怎样看待顺逆问题?P22 5、怎样看待生死问题?P22-23 6、怎样看待荣辱问题?P23 7、怎样看待金钱问题? 8、个人主义。P25第二段 9、几种错误的人生观。P23-25 10、如何成就出彩的人生?P25-26 第二章坚定理想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的内涵及重要性 1、理想的含义及特点P29 2、信念的含义及特点P30 3、理想信念的重要性。P31-32 第二节崇高的理想信念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 考查目标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范围 Ⅲ. 考查范围 Ⅳ. 试题示例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Ⅱ、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1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20分 简答题50分 论述题40分 案例分析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与继承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纳入考查范围。考生作答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对于旧法新增、变化内容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法的原则和法源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非法人组织 (七)民事权利 (八)民事法律行为 (九)代理 (十)民事责任 (十一)诉讼时效 (十二)期间与期日 二、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三)物权的保护 (四)所有权 (五)用益物权 (六)担保物权 (七)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典型合同 (十一)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六、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五)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六)多数人侵权 (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八)产品责任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十)医疗损害责任 (十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十二)高度危险责任 (十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七、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 3 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 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简述民法具有哪些性质? 7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 二材料题 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案例2 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万元寻找。 案例3 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员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4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材料5 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而在民事社会生活中,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第二,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应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复习提纲

九年级上册 第一单元关注社会发展 第2课融入社会生活 (2) 第3课积极服务社会 (2) 第二单元培育国家情怀 第4课增强文化自信 (2) 第5课维护国家利益 (2) 第6课推动社会进步 (3) 第三单元提升法治素养 第7课违法与犯罪 (4) 第8课公民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5) 第9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 第10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九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践行发展战略 第11课建设法治国家 (7) 第12课实施依法治国 (8) 第13课建设生态文明 (8) 第五单元共创美好未来 第14课确立共同理想 (9) 第15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0) 第16课规划美好人生 (11)

第一单元关注社会发展 第2课融入社会生活 1.参与公共生活的意义和要求 意义:①参与公共生活有利于我们拓展视野,增长知识,发展能力。 ②参与公共生活是我们健康、快乐生活的必要条件。 ③参与公共生活,可以使我们学会与人相处,促进人际关系的协调。 要求:①参与公共生活,需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克服对社会的冷漠情绪,培养亲社会行为。 ②参与公共生活,需要大力培养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 ③参与公共生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3课积极服务社会 2.参与志愿服务的意义和要求 意义:①对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②对个人:参与志愿服务可以增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在实践中培养自己的能力;可以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在交往中培养真挚的友谊。 要求:参与志愿服务,除了要有奉献精神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时间、精力、技能和经验。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要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实实在在地为他人、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二单元培育国家情怀 第4课增强文化自信 3.如何提高文化认同感?(P44-46页) ①要热爱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②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实践中实现创新发展。 ③要尊重外来文化,正确学习和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中获得启发,为我所用。 ☆4、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47页)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小字部分)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5课维护国家利益 6.国家主权的含义和内容 P52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物、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7.维护国家主权是我国的核心利益所在 8.领土和主权的关系 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领土主权涉及我国的核心利益,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我们绝不会退让半步。 9.如何维护国家主权? ①对出入关境的一切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是一个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标志。 ②解决台湾问题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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